办理资金证明_中国银行 资金证明_个人大额资金证明办理
近日,江苏苏先生向南都记者反映,在更换身份证时将自己的简体字姓名输入繁体字,导致其腾讯理财通账户无法正常使用,存入的资金也无法提现。撤回。6月27日,腾讯财通客服告诉南都记者,此案需要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更名证明,提交相关材料后才能办理下一步手续。一名专员已经在跟进此事。
名称由简体改为繁体,资金无法提取
苏先生告诉南都记者,他多年前就完成了微信实名认证。当时,认证信息姓名栏中的姓名是与旧身份证相同的简化姓名。换领二代身份证时,公安机关将其姓名中的第二个字录入为繁体字。身份证更新后,腾讯理财一直要求苏先生重新进行身份认证,才能正常使用相关功能。苏先生之前存放在财利通的资金无法提取。
根据苏先生提供的截图,当他进行转账操作时,页面会弹出绑定银行卡的提示。苏先生说,如果不更新相关信息,是没办法在财利通上操作的,但是银行卡上的名字是繁体字,和财利通上的简体字不一样,所以无法绑定更新银行卡信息。
苏先生联系腾讯财通,对方要求提供更名证明。随后,苏先生到公安机关办理相关证件,却被告知系统没有显示苏先生改名。同时,因苏先生的身份证号码与更换身份证前相同,公安机关无法开具更名证明。
苏先生多次将公安机关的反馈反映给腾讯财通,但问题一直没有得到解决。无奈之下,苏先生再次前往当地派出所,在多年前的户口本纸质档案中找到了相关信息。派出所同意出具相关证明,证明其简繁体姓名为同一人。
苏先生认为,他遇到的问题在其他网络支付平台或网购平台上也存在,但由于身份证号未变,问题很快得到解决。他不明白为什么腾讯理财通一直无法提供有效的解决方案,以及令人满意的处理结果。
苏先生还说,“如果我没有户口簿,派出所就可以开证明,否则我不知道怎么处理这件事。”
证明提交十多天后问题仍未解决
“本来我的身份证号码是一样的,我也提交了派出所的证明,应该快点解决了,但现在十多天过去了,还是没有解决。” 苏先生说。
6月27日,南都记者就此事联系到腾讯财通。客服人员表示,由于客户姓名由简体改为繁体,需要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姓名变更证明,然后将材料提交给腾讯客服再办理。一步处理。
当被问及由简繁体改名,以及因为不是改名,公安机关可能无法开具改名证明时,客服人员表示,“改名是简体繁体的相当于改签办理资金证明,因为是公安机关办的,如果有改签,客户需要找公安机关出具相关证明。
客服人员还表示办理资金证明,在相关材料审核通过后,客户需要先将账户内的资金全部转出,并注销财利通账户。注销完成后,客户可更改微信支付名称。苏先生需要用与身份证相符的繁体字重新注册。
对于苏先生处理此事的进展,客服人员表示,目前已经有专员在跟进。6月28日,苏先生告诉南都记者,微信公众号中的找零支付可以正常使用,但腾讯财通的问题一直没有解决。
撰稿:实习生卢一桐南都记者马明龙
办理_办理公积金贷款要找按揭公司吗
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的规定,骗取贷款罪,是指以欺诈手段从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取得贷款,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可见,骗取贷款罪的犯罪对象是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解决其是否属于骗取贷款罪的犯罪对象,就是解决其是否属于“其他金融机构”办理小额贷款公司,而这直接决定了犯罪或无罪的认定。
在实践中,存在两种对立的观点。反对派主要认为现行法律没有明确界定为金融机构;司法实践未一致认定为金融机构;它将是一个不符合法定犯罪原则和刑法谦虚原则的金融机构。肯定派主要侧重于实质性特征,倾向于做出实质性的决定。典型案例如《刑事审判参考》第962号【蒋书昌骗贷案——骗贷法是否构成骗贷罪】从实质认定的角度分析了犯罪的性质后,
笔者通过查阅大量相关案例发现,全国各地的法院几乎形成了“不同判”的现象,在这个问题上“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并不能真正实现。除了不同法院判决不一致外,各地检察院之间、地方检察院与法院之间的认识也不一致,检察院就此问题频频提出抗诉。即使是同一个法院,也有“同案不同判”的情况。例如,在(2018)浙10兴中裁定中“将作为金融机构行事”。
下面笔者根据裁判的推理对规律性质的认定进行归纳和阐述,并提出一个检索思路供大家讨论和指正。
一、性质的鉴别
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经省政府批准成立,性质为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设立的。、不接受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或有限公司。
关于是否为金融机构:
(一)明确规定
一、肯定意见
中国人民银行2009年编制的《金融机构编码规范》规定:“本规范规定了金融机构的编码对象、编码结构和表示形式,使每个编码对象都能获得唯一的代码……”,制定了代码“Z-Other 1-”。
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关于2010年中资金融机构财务统计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规定:“境内其他金融机构:除上述机构外的其他金融机构。包括其他金融机构” 同时,《关于2010年中资金融机构财务统计系统有关事项的通知》也明确要求金融机构应用财务统计系统。
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统计工作的相关文件和通知中,曾明确将其与其他金融机构一样纳入金融统计。
2.消极的观点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等文件中,均未将其列为金融机构。
在《非存款类金融机构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中,将其与其他非存款类金融机构区分开来,暂未授予金融机构地位。
(2) 实体解释
一、肯定意见
它具有金融机构的特征,如下:
(1) 主要从事金融业务
例如,商业银行就是典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三条规定了商业银行可以经营的业务,包括“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可以看出贷款系统为金融服务。公司主营业务为发放贷款,即主要经营金融服务。
(二)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授权的省级政府主管部门批准设立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废止)和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制定的《指导意见》规定,“申请设立,应当向省政府主管部门提出正式申请,经批准后,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并向当地公安机关、银保监会派出机构、银行分支机构提交相关材料五个工作日内通知中国人民银行。” 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督管理的规定”和第十六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批设立、变更、终止和经营范围”,银保监会可以负责审批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设立。
综上所述,可视为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授权的省级政府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
(三)分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授权的省级政府部门
《指导意见》规定:“省政府可以指定主管部门(金融办或相关机构)负责公司监督管理,并愿意承担风险管理责任的,只能在全省(区、市)县域范围内开展试点。” 可以认为,中国银监会(已撤销)和中国人民银行作为金融机构的主管部门,授权省级政府主管部门对金融机构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2.消极的观点
(一)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刑法不应与其他部门法有明显冲突
例如,在民事审判实践中,所涉借款纠纷大多认定为民间借贷纠纷,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经批准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贷款发放及其他相关金融业务发生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在民事审判实践中,将其视为金融机构并非没有争议。在没有明确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刑法不应与民法有明显冲突,不应认定为金融机构。
(二)对于不符合罪法定和刑法谦虚原则的金融机构
根据刑法系统解释的原则,刑法条文应遵循逻辑协调。如果被认定为金融机构,必然会满足其他金融机构作为犯罪主体的要求。例如,如果能够成为骗取贷款罪的被骗单位,也就符合非法发放贷款罪等犯罪主体的要求。根据罪刑法定原则中的明确性原则,“是否为金融机构”是作为相关犯罪的构成要件必须明确的问题。, 不应被视为刑事审判中的金融机构。
2.检索思路
(一)穷尽权威内容
作为一名律师,你应该穷尽现有的涉及自然(具有普遍适用性的规定、非地方性规定)和案例(权威案例)的规定。
我们会发现办理小额贷款公司,即使没有指导性案例的支持,仍然有一些有价值的案例。
例如,经典案例【许富生等人骗取贷款罪(2018)京01刑终14号】被认为不是金融机构;在【姜兴波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2020)浙10行终247号】一案中,法院认定其不属于金融机构。检察院在抗诉理由中提到:“在司法实践中,它已被司法机关认定为金融机构。检察院《金融犯罪案件指导执业指引》万旭违法放贷等典型案例。” 二审法院不同意:“虽然抗诉机构列举了一些已解决的案例,但证明在司法实践中其会被认定为金融机构。但是,这些案例都不是指导性案例,其原因基本上是中国人民银行的《金融机构编码规范》。此外,司法实践中也有大量案件未认定为金融机构……”
(二)聚焦案件本身
从上述法律规定和案例来看,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这时候继续查找当地的法规和案例。如果还没有收获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的判例,可以进一步扩大搜索范围。
此外,您还可以通过知网、公众号、百度等平台搜索各地法院法官、检察官撰写的文章,及时了解司法人员的办案思路和办案风格,确保无涉案信息。案例省略,力求将搜索工作做到极致。
三、总结
就骗取贷款而言,“是否为金融机构”的认定直接决定了行为人是否构成骗取贷款罪。从外延来看,如果行为人不仅骗取贷款,主观上还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还涉及贷款诈骗罪和合同诈骗罪的选择适用问题。
法律本身就存在滞后性,除了考虑立法稳定性等内在要求外,“法律统一适用”也是需要不断努力的目标。这时候,专业律师的作用就更加突出了。通过全面细致的检索工作,与法院、检察院充分沟通,畅通答辩分析,最大限度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平正义的实现。
田帅律师: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刑事二部副主任,仅办理刑事案件。办理全国各地刑事案件,获得法院无罪开释、二审减刑发回重审、缓刑、检察院不起诉、不批准逮捕、直接取保候审等案件多起审判。
叶云: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见习律师。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正大中心17-25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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