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手续办理_环保验收手续_餐饮 环保审批验收手续 处理
(一)环境影响评价相关问题
1、发行人项目是否取得环评批复
(一)验证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扩大了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项目范围。 第十九条规定,对环境有影响的开发利用规划和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确定发行人的项目范围,区分项目实施阶段是环评审查的前提。 首先,需要确认发行人拥有所有拟建、在建、在建、募集项目范围; 通过对上述项目的逐项核查,区分建设项目应在不同阶段取得各级主管部门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根据是否建设项目已开工建设,核查取得环境影响评价的必要性,是否存在未经批准擅自建设的情况; 对在建项目,进一步检查环评批复的环保要求落实情况。
(二)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
根据《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审批前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环办环评〔2018〕18号),“审批前建设”是指建设单位未提交环境影响报告书依法对建设项目(表),或者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依照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送或者复审的,属于违法开工行为擅自施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编制的,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或者未经原批准部门复审同意的,属于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报告表,或者未重新报批或者报送的,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复查,擅自开工建设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并处罚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1%以上5%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建设单位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结合近年来反馈的情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未批先建”主要关注:未批先建的具体情况; 办理相关手续是否存在实质性障碍,办理相关手续需要多长时间; 是否对本次发行上市构成法律障碍,发行人整改措施。 在核查过程中,律师如发现建设项目存在“擅自施工”的情况,应要求企业尽快进行整改规范,办理相关手续,避免处罚。
2、获得本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
对于环评审批部门的级别,律师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地方规范性法律文件环保手续办理,逐级核查出具环评审批文件的单位的资质级别。 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对此均有明确规定。 以安徽省合肥市为例,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权限的相关规定如下:
三、是否落实污染物总量减排置换要求
根据环境保护部2014年12月30日发布的《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14]号)的规定,明确了主要生产工艺、生产设施规模、资源能源消耗、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监管要求等,提出总量指标和备选减排方案,列明详细计算依据等,并附环境项目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出具的总量指标和备选减排方案初审意见。已实施,环保验收完成不予受理,并依法予以处罚。 ”
区域减排是实现区域“增产不增污”、改善环境质量的重要举措。 新建“两高”项目要按照污染区减排有关规定,制定配套区污染物减排规划,采取措施释放足够的环境容量。 律师需查阅发行人已建成、在建及募集项目的环评报告(书)、环评批文、环评验收文件等,核查环评报告(书)及环评批文是否明确规定污染物排放数量控制和减少替代措施; 对已建成投产的发行人项目,进一步核查项目环保验收情况; 对于在建及募集资金项目,要求发行人承诺严格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的要求落实相关措施,确保按照验收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书)减少污染物排放,并持续跟进和监督发行人的履约情况。
(二)污水排放相关问题
一、是否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
“先许可,后排放”是排污许可制度的基本原则。 《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无证排污、超标排污、无证排污等违法排污行为,均围绕排污许可证问题进行。 因此,判断企业是否应申请排污许可证是律师核查的核心。
我国实行排污许可分类管理。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根据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对环境的影响程度等因素,对排污单位实施排污许可的重点,按照管理级别从高到低。 管理、简化管理和注册管理。 其中,实行重点管理和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必须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污染物,而实行登记管理的排污单位无需取得排污许可证,只需需在全国排污许可管理信息平台完成登记备案。
在核查过程中,律师首先通过核对企业向当地环保部门提交的环保资质证书和排污申请登记,判断企业是否需要排放污染物; 《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明确了应当申请的排污许可管理类别,并以此作为企业是否需要申请排污许可的依据; 报告表(册)、环评批复文件,必要时通过电话咨询或现场约谈环保部门环保手续办理,确认是否需要排污许可证,避免企业违法违规的风险。发行人。
(二)生产经营过程中涉及环境污染的具体环节、主要污染物名称、排放量; 环保设施及环保投资
核查目的:企业日常运营中的污染物排放是否超过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排放标准,确认环保设施真实有效运行,确认环保投资和成本支出,确认匹配公司生产经营产生的污染
核查方法:(1)查阅发行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书)、环境影响评价批复、环境保护验收批复等相关文件,了解和细化项目运营过程中涉及环境污染的具体环节,主要污染物名称及排放物; (二)检查污染源监测系统,收集环境检测部门和发行人自身的定期检测报告、在线监测数据、验收监测数据,检查污染源排放情况; (3)检查报告期内环保设施运行情况、工人班次或工作时间记录,检查环保设备用电量,对企业污水处理所用原材料的采购成本和费用进行合理计算和比较,判断环保设施是否实际运行; (4)核发个人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报告、第三方监测报告和当地环保部门现场检查记录,核发人自行监测计划、每日污染物排放量排放达标、环保部门现场检查等。
(三)处罚相关问题
环境处罚是环境法规和上市规则都非常重视的问题。 但对于何为“重大违规”,目前仍存在疑点和歧义。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题解答》、《深交所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题解答》对“视为”和“不承认”的重大违法行为:
根据上述规定,处罚数额和污染后果的严重程度是判定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的主要因素:
第一,关于处罚的数额; 处罚数额是“重大违法”的重要条件,但不应以处罚数额的绝对值作为判断标准。 需要按照项目总投资额的比例进行折算,往往会导致巨额罚款; 律师除了关注罚款数额的大小,还应根据违法行为造成的污染后果、主管部门的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模和比例等综合判断;
第二,关于污染后果; 污染后果的严重程度应作为认定“重大违法行为”的核心要素。 因此,发生环境违法行为后,企业应立即对环境违法行为采取整改措施,及时停止施工,主动恢复原状,主动消除或减轻环境危害后果,积极争取从轻减轻处罚。 《行政处罚法》、《关于进一步规范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的指导意见》等法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
三、关于合规证书; 除依法履行报告核实程序,尽快处理造成的污染外,尽可能取得从轻处罚决定。 环保部门作出处罚决定后,公司及时缴纳罚款并积极整改。 在后续IPO过程中,争取向相关部门申请就违法事实出具《声明书》,确认公司已按时缴纳罚款,并已完成违法行为整改,并确认前次环境违法行为不构成重大环境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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