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幼儿园审批流程_鼓楼幼儿园分园聚福园
沪交办字[2019]21号
关于
印发《呼和浩特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合格证》
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旗县区教育局民办幼儿园审批流程,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发展局,各有关民办幼儿园:
根据《关于印发的通知》(内教办发〔2019〕13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印发了《呼和浩特市普惠性幼儿园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沪交办字〔2016〕38号)已经修改,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呼和浩特市普惠型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试行)
一、一般原则
第一条 国家提倡发展普惠型民办幼儿园。 为合理配置学前教育资源,加快发展学前教育,建立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的幼儿园体系,鼓励和引导民办幼儿园提供公益性和普惠性学前教育面向社会,根据《内蒙古关于自治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内教办发[2019]131号)等相关政策文件规定,这些措施是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的。
第二条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是指经旗、县、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由国家事业单位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举办,利用非国家财政资金,举办的民办幼儿园。具有幼儿园资质、对外开放、行为规范、收费合理、质量有保证的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申报、认定和管理。
二、认定条件
第四条符合规划。 幼儿园的设置应当符合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和幼儿园布局规划。 经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取得办学许可证及相关证明,并登记为非营利性法人。
第五个条件满足。 办园条件应符合2019年新修订的《内蒙古自治区民办幼儿园设置标准》。市区、旗县办园面积不少于1100平方米,平均每个学生的土地面积不得少于8平方米; ; 幼儿园规模不少于6个班级(120人)。 乡镇及以下行政区域举办的幼儿园用地面积不少于700平方米,每名学生平均用地面积不少于8平方米; 幼儿园建筑面积不少于600平方米,每名学生建筑面积不少于7平方米; 幼儿园规模不少于3个班(60人),名额按年龄科学分班。
第六条产权清晰。 拥有自有房产开办园区的,必须持有土地使用证、房产证,并有明确的立项批文、施工许可证等批复文件。 没有土地证或房产证的,应提供购房合同或房产局备案的其他有效证明材料。 出租园林经营园林的,须有不少于6年(自合同期满之日起不少于3年)的园林租赁合同,出租人无产权纠纷.
第七条资格为合格。 园区运营2年多,已通过年检。 具有民办学校许可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食品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证件、卫生评价合格报告、收费备案证等相关证件,并有符合办园条件的幼儿园建筑,消防验收合格证或者有效证明材料。
第八条质量保证。 实行科学育儿,坚持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形式,教育内容符合《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和《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的要求。 幼儿园规范,无乱收费行为,无安全责任事故发生。 家长和社会认可幼儿园,满意度高,社会评价好。 严禁“小学化”教学行为,严禁开设学前班。
第九条收费合理。 各旗、县、区教育行政部门统筹考虑政府投入,根据本地区办园成本,确定同级同类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保育费、餐费标准。 、城乡经济发展水平、居民收入水平,参照现行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 收费标准最高。 主城区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同级别同类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的2.5倍; 幼儿园费用的1.8倍。
民办幼儿园在本标准范围内确定具体收费标准,报旗县教育、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备案后实施。 其他有关规定按照自治区和呼和浩特市有关文件执行。 实行收费退费公示制度。 幼儿园伙食费实行民主管理制度,实行成本核算,全部用于儿童餐费,不得营利,每月向家长公布账目。
第十条园区运行资金有保障。 幼儿园的经费由主办方筹集。 主办者应当为幼儿园保教、教师工资福利、维护、扩建、设备设施增设等提供合法、稳定的资金来源,确保幼儿园正常运行。
第十一条内部财务管理规范。 幼儿园必须依法设置会计账簿。 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做到收支分开、账目清晰,所收费用专款专用。 预决算应当报园区董事会或理事会审议,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幼儿园必须依照《会计法》的规定设置会计机构,配备专(兼)职会计人员。 会计师必须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十二条人员配备符合要求。 教职工数量按照教育部《幼儿园教职工标准(试行)》执行。 师生比例合理,符合学历要求。 工资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并依法办理社会保险。 保育员、保健员、食堂工作人员等应当具备相关岗位任职资格。
第十三条 保障园区经营安全。 按要求配备安防设施设备,完善智慧校园安防网络,建立一键式紧急报警和视频监控系统联网。 根据幼儿园规模配备专职安保人员,学校实现全封闭管理,提高了幼儿园的安全管理水平。
必须同时满足以上条件,方可认定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三、申请程序
第十四条 符合条件的民办幼儿园应当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于每年5月底前向所在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第十五条 各旗、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成立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工作领导小组。 每年6月底前,对申报的民办幼儿园进行审核、现场检查和审核,初步认定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名单,汇总认定结果后报市教育局。
第十六条 市教育局应当在收到县区初评结果后1个月内,对旗县县区认定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进行随机评价。 市级抽查结果与旗县区认定结果不一致的,以市级抽查结果为准。
第十七条 市级抽查合格后,每年7月底通过官方网站或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名单。 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 受益民办幼儿园名单、收费标准等,以及“民办民办幼儿园”牌匾,由旗县教育行政部门授予。
第十八条 市教育局应当于每年8月底前汇总全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名单,并报备案。
四、政策保障
第十九条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是中央和自治区、直辖市三级支持的民办幼儿园发展专项资金的重点资助对象,享受自治区生均公费补助政策。 原则上民办幼儿园审批流程,城市住宅小区内的幼儿园是包容性的。
第二十条 各旗、县、区应当按照国家、自治区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制定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扶持民办学前教育发展的具体政策。 对符合本办法规定并认定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幼儿园,给予综合奖补。 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在减免房租、补充教具和照料生活设施设备、校舍维修改造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二十一条 市、县(区、旗)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对园长、骨干教师等进行培训,优先培养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5、管理监督
第二十二条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每年认定一次,认定后的有效期为三年。 各旗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每年定期通过有关政府网站和新闻媒体公布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名单和收费标准,接受家长和社会监督。
第二十三条 各级财政补助资金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奖励等方式支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民办幼儿园可统筹用于支付租金、改善幼儿园条件、改善教师待遇、开展教师培训等. 旗县教育行政部门每年对民办幼儿园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第二十四条 享受政府财政补贴(包括政府购买服务、房租补贴、以奖代补、生均补贴资金安排、土地优惠划拨等)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应当积极接受审计教育。部、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建立健全会计核算、资产管理和预决算制度,实行园林绿化、财务公开,严格按项目按标准收费。 不得收取、变相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教育捐助。 禁止以特殊班、兴趣班等形式向家长乱收费。
第二十五条 旗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监督指导,实行动态管理。 办园行为不规范、违反学前教育规章制度、保育质量严重下降、财务管理混乱、违规收费、重大安全事故、违规更名命名、夸大宣传、乱挂牌匾、擅自兼并办园单位一经核实,取消其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资格,停止享受政府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扶持政策,不得在年内申请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三年。 恶意挪用、挪用补贴资金的,取消、收回当年补贴资金,违法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责任人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呼和浩特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呼教办字[2016]3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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