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保理牌照办理_商业保理 银行保理_商业保理,金融保理
金融牌照,即金融机构牌照,是批准金融机构开展业务的正式文件。 凡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必须先取得相应的金融机构牌照。
在我国,金融牌照种类多达25种,主要包括:银行、保险、证券公司、基金、信托、第三方支付、征信等,由央行单独核准商业保理牌照办理,中国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机构。 金融牌照的主要规定及修订,请见本文。
中央银行批准
1、第三方支付
主营业务:网上支付、预付卡发行与受理、银行卡收购
主要法律:
(一)《非金融机构支付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
(二)《非金融机构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0]17号)
2、资信调查
主营业务:征信业务
主要法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三)《征信行业管理条例》
(4)《征信机构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3年第1号)
银监会审批
3. 银行
主营业务:储蓄、信贷等业务
主要法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二)《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
4、信托(暂停发行)
主营业务:各类信托业务、作为投资基金或保荐人的投资基金业务等。
主要法律:
(一)《信托公司管理办法》(银监会令[2007]2号)
(2)《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银监会令2015年第6号)
(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信托公司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15年第5号)
修订/修改:原《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07年第13号)自2015年6月15日起废止。
5、融资租赁
主营业务:融资租赁、同业拆借、向金融机构借款、租赁物残值销售及加工等。
主要法律:
(一)《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14年第3号)
修订/修改:原《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07年第1号)自2014年3月13日起废止。
6.货币经纪
主营业务:为衍生品交易、债券交易等经纪业务提供便利
主要法律:
(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银监会令2015年第6号)
修订/修改:原《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银监会令2007年第13号)废止。
7.贷款公司
主营业务:各类贷款、贷款项目结算、票据贴现
主要法律:
(一)《贷款公司管理条例》(银监发[2009]76号)
修订/修改:《贷款公司管理暂行规定》(银监发[2009]6号)自2009年8月11日起废止。
8、消费金融
主营业务:发放消费贷款
主要法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3)《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13年第2号)
修改/修改:原《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9年第3号)自2014年1月1日起废止。
9、财务公司
主营业务:理财服务
主要法律:
(一)《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修订)(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6年第8号)
证监会审批
10.经纪人
主营业务:证券承销保荐、经纪业务、自营业务、直接投资、证券投资活动、证券资产管理、融资融券等。
主要法律:
(一)《证券法》
(二)《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2014年修订)
修订/修订情况:2017年3月8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召开第二次全体会议,会议表示,今年将对证券法进行修改。
11.公款
主营业务:公募基金、机构业务
主要法律:
(一)《证券投资基金法》(2015年修订)
(二)《证券投资管理办法》(2012年9月20日中国证监会令第84号)
(3)《资产管理机构开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3]10号)
修订/修改:原《证券投资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令第22号)自2012年11月1日起废止。
12. 期货
主营业务:期货业务
主要法律:
(一)《期货交易管理规定》
(二)《期货公司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令第110号)
修订/修改:自2014年10月29日起,废止以下三项规定:2007年4月9日发布的《期货公司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3号)、2011年11月3日发布的《期货公司管理办法》 2012年5月10日发布的《关于期货公司注册资本或股权变更有关问题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公告[2011]33号) [2012]]11号)。
13.基金销售
主营业务:销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
主要法律:
(一)《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令第91号)
修订/修改:《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72号)自2013年6月1日起废止。
14、基金销售款
主营业务:汇款服务
主要法律:
(一)《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令第91号)
修订/修改:《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72号)自2013年6月1日起废止。
15、基金子公司
主营业务: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基金销售等。
主要法律:
(一)《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
(二)《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令第91号)
修订/修改:《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72号)自2013年6月1日起废止。
16、证券公司专业子公司
主营业务:单项或多项证券业务
主要法律:
(一)《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试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2]27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17、证券公司资产管理
主营业务:客户资产集合投资商业保理牌照办理,或客户资产专项投资
主要法律:
(一)《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3号)
(二)《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2014年修订)
(3)《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规则》(中国证监会公告[2013]28号)
修订/修改: 废止以下两项法律法规: 2012年10月18日公布的《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号《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 (证监会公告[2012]29号)。
18.股权众筹
主营业务:股权融资
主要法律:
(一)《私募股权众筹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二)《证券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4)《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
修订/修改:《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尚未出台。
保监会批准
19. 保险
主营业务:财产险、人寿险、万能险; 国内外再保险等。
主要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订)
20. 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
主营业务:保险中介服务
主要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其他机构的批准
21。
审批机关:省金融办
主营业务:无抵押贷款、担保贷款、质押贷款等。
主要法律:
(一)《关于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
(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2、融资担保
审批机关:省金融办
主营业务:贷款担保、信用证担保等。
主要法律:
(一)《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等七部委2010年第3号令)
23、融资租赁
审批机关:商务部
主营业务:对外投资融资租赁、境内融资租赁
主要法律:
(一)《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商通发[2013]337号)
(二)《关于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商监发[2004]560号)
(三)《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
修订/修订情况:2016年初,商务部启动修订《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
24、商业保理
审批机关:商务部
主营业务:应收账款融资、管理、催收、还款担保
主要法律:
(一)《合同法》
(二)《公司法》
(3)《物权法》
(四)《商业保理企业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五)外商投资法律、行政法规
25.典当业
审批机关:商务部
主营业务:典当业务
主要法律:
(一)《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令2005年第8号)
(二)《典当业监管条例》(商通发[2012]4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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