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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股东流程_变更股东和法人_股东变更 股权转让协议

发布时间:2022-12-23 06:12:27 浏览次数:

变更股东流程_变更股东和法人_股东变更 股权转让协议

此为李莉律师博客及合伙指南公众号第982篇

丧失法定代表人资格,是以股东大会决议为准,还是以变更登记为准?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作出决议,更换公司法定代表人。 但原法定代表人不愿交出保管的公司印章和营业执照变更股东流程,理由是公司注册信息中仍列有其本人。 原法定代表人的声明是否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

第六十四条 法人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六十五条 法人实际情况与登记事项不一致的,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

第六条 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

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

第十三条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董事,并依法登记。 变更应登记变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

第三条 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方可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设立公司,未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不得以公司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根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发现,在公司登记中,有两种不同性质的登记:权利设立登记和公告登记。

所谓权利设立登记,就是登记是权利的基础,没有登记就不能设立权利。 最典型的权利设立登记是不动产登记。

所谓申报登记只是对已经确立的权利进行公告和公示,登记并不是权利确立的依据。

在公司的各种登记中,公司设立登记应属于权利设立登记的一种。 未经登记,公司不能依法成立,也不能取得法人资格。

公司变更登记一般为申报登记。 公司变更是指在公司法人主体不变的前提下,公司内部股东、高级管理人员、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注册资本、注册地址等事项发生变更。 这些变更,根据公司法,由公司内部权力决定。 公司变更登记仅对变更事项进行公示。

因此,《民法典》第六十五条规定:“法人的实际情况与登记事项不一致的,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这说明公司注册情况有时与实际情况不符。

所谓对抗善意相对人,是指当实际情况与登记情况不一致时变更股东流程,善意相对人依据登记情况与公司达成的民事行为对公司产生效力,公司应当不得以实际情况与登记情况不一致为准。 否定它的作用。

本文标题中提到的问题,属于公司变更事项之一。 因此,只要通过内部机关的决议更换法定代表人,决议生效时原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就会丧失。

让我们看一个例子。

2021年,原告A公司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1、被告退还公司印章、营业执照; 2. 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人吴佳为A公司原法定代表人,诉讼时,A公司的公司注册信息中仍记载吴为A。

诉讼时,A公司的公司注册信息为:吴A,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51.8万元,经营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持股比例分别为40%、37.51%、22.49%。

2020年12月28日,A公司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召集人为股东吴仪。 出席人员包括:股东吴仪、吴兵,监事吴丁。 吴仪、吴兵在股东大会表决表上签字,形成股东大会决议,选举吴仪为公司执行董事,吴兵为公司监事。 股东吴仪、吴兵在股东大会决议上签字确认。

2021年3月16日,A公司根据股东大会纪要,通知吴A于5日内将公司印章及营业执照交给新公司执行董事及吴B,并配合办理相关手续。工商变更,吴某不配合。

一审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A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股东将对公司的经营管理和涉及公司利益的各项事务享有最高决策权,即股东,体现了法人的意志。 对于被告辩称工商变更登记未变更,原告不具备资格的答辩,法院认为,工商变更登记仅是行政管理行为,变更登记不属于权利设定行为,而是声明式注册。 所涉及的选拔任用属于公司的自治行为。 因公司内部法定代表人任免产生的纠纷,应当以有效文件确定公司遗嘱代表。 根据股东大会决议,A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吴仪,即吴仪有权代表公司意志,有权以A公司名义提起本次诉讼。是根据法律和公司章程代表公司行使职权的负责人,除另有约定外,公司营业执照和公章宜由其保管和持有。 现被告已丧失原告法定代表人身份,无其他依据,无权继续保留、持有公司证件,应将公司证件退还公司。 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根据,本院予以支持。

一审被告人吴佳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辩称吴仪未依法取得甲级资质,无权要求退还公司印章。和营业执照。 具体原因如下:

根据工商企业管理规定,A公司的营业执照必须列在公司住所。 公司自1993年2月注册成立以来,住所未发生变化,上诉人的职务及公司执行董事未发生变化。 被上诉人无权要求上诉人将公司营业执照和公司印章“归还”给居住在浙江省台州市、长期在境外经商、从未参与公司管理的吴毅。 《公司法》第七条第三款规定:“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补发营业执照。” 现公司未迁至台州,作为法定代表人的上诉人吴佳未发生变更,“退还”营业执照和公司印章的一审判决完全错误。 2020年12月28日的股东大会会议记录无效。 《公司章程》第十四条规定“股东大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由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12月28日2020年,上诉人在医院继续输液期间,吴仪从外地赶到公司,宣读了事先填写好的《股东大会决议》,上诉人的儿子赶到办公室后从隔壁宿舍,吴仪已经离开。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和表决程序违反了《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决议无效。...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

公司的证书代表着公司的意志,是公司的风采。 公司对其证书拥有所有权,由公司按照内部规章制度管理和使用。 公司是唯一有权对非法占用公司营业执照和印章提起诉讼的合法当事人。 应以公司名义提起诉讼。 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一般来说,公司的诉讼代理权是公司专属的,本案的实质是解决问题。

在此情况下,吴仪作为持有公司22.49%股份的股东,于2020年12月8日提议,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于2020年12月27日至28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2020年12月28日,临时股东大会通过决议。 出席会议的股东吴仪、吴兵一致决议选举吴仪为公司执行董事,吴兵为公司监事。 决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A主张该决议无效的主张没有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吴嘉以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违法为由,未在《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撤回对该决议的诉讼。 因此,本院不支持吴嘉就股东会决议效力提出的上诉。

公司法尊重公司的自主权。 公司内部法律关系原则上由公司自治机制调整,司法机关原则上不干预公司内部事务。 目前,A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免去吴嘉执行董事职务,选举吴B为新任执行董事。 A公司章程规定,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因此,吴仪依法成为A公司新的法定代表人。 名义法定代表人与实体法定代表人发生冲突时,以实体法定代表人为公司的诉讼代理人。 因此,吴仪虽然因案情未决,无法在诉状上加盖公司印章,但仍有权代表A公司对吴A提起本案诉讼。吴佳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A的营业执照及印章,已于2020年12月28日股东大会决议免除执行董事职务,不再为A公司法定代表人,无权继续占有公司业务证及印章,吴佳应将公司营业执照及印章归还甲公司。

...

在实践中,为了避免类似上述案例的纠纷。 公司设立时,可考虑在公司章程中对证书的更换和转让作出具体规定。 明确股东大会决议作出后,原法定代表人有义务将公司证书及相关工作移交给新的法定代表人。

目前,为方便公司注册,部分地区提供了系统自动生成的公司章程。 这虽然是一种“善意”,但在实践中,有时会让一些公司创始人下意识地鄙视公司章程的作用。 公司的章程还是建议自己起草,把一些符合自己实际情况的规则写入章程,这样可以避免很多以后本来可以避免的纠纷。 事实上,各地政府相关部门提供的网上公司注册系统,除了“自动生成公司章程”的功能外,还保留了手动上传自己公司章程的选项。

变更公告_股权变更公告

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力合科技 公告编号:2021-061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以下简称“力合科技”或“公司”)于2021年8月30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营业执照企业类型的议案》。

同意将公司营业执照上的企业类型由“股份有限公司(台港澳及境内合资、上市)”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该事项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将报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案。

特别公告

董事会

2021 年 8 月 30 日

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力合科技 公告编号:2021-062

关于公司第四届监事会补选

非职工代表监事公告

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以下简称“力和科技”或“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孟良庆先生申请辞去第四届董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职务监事因工作调整。 详见公司2021年8月公告 26日,《关于调整公司监事职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58)在巨潮信息网( )披露。

公司于2021年8月30日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同意选举李安强先生为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监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监事会。 李安强先生简历见附件。 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补选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特别公告

监督委员会

2021 年 8 月 30 日

附件一:监事候选人简历

李安强: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男,1983年出生变更公告,本科学历。 2005年至今,就职于力和科技,历任运营工程师、运营部经理、采购部经理。 现任经理。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李安强先生未直接持有公司股份,持有公司股东长沙望和投资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67%的出资比例(截至目前,长沙望和投资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公司14,400,00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6.04%。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中国证监会通过证券市场监管的现象禁止措施; 受中国证监会等有关部门处罚及证券交易所处罚; 涉嫌违法犯罪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涉嫌违法违规行为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无明确结论的; 不属于失信。 人们。 遵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要求。

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力合科技 公告编号:2021-060

变更公告_股权变更公告

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会议召开情况:

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于2021年8月27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了会议通知及会议议案,并于2021年8月30日在公司九楼以线上会议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投票和通讯投票。 会议室召开。

本次会议应到监事3人,实到监事3人。 会议由监事会主席邹慧女士召集和主持。 本次会议的召集、举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表决:

会议由监事邹慧女士召集和主持,以记名投票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总结的议案》;

基于对公司价值的判断和对公司发展前景的坚定信心,为建立健全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公司员工积极性,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起草了《2021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 )披露的相关公告。

表决结果:3票赞成; 0票反对; 0票弃权。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

经审查,监事会认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建立健全公司的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董事会审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的程序和决策合法有效,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实施2021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2、审议通过了《议案》;

为保证股权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2021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监事会经审议认为,《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情况考核管理办法》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有利于公司2021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和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不存在将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3.“提案”;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的长期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员工的积极性,将股东、公司和员工的利益有效结合起来,使各方关注为公司长远发展,按照争创基础、收入与贡献均等、向一线倾斜的原则,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清单”。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列入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为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下同)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 均为公司全职员工,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和外籍员工,不存在下列情形: (一)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在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三)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市场禁入;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列入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条件,并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办法》 《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规则》等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1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综上所述,其作为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资格合法、有效。

公司将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姓名及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日。 监事会在充分听取公众意见后,将于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方案前5日披露对激励对象名单的审议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变更公告_股权变更公告

4、《关于补选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监事孟良庆先生因职务调整拟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申请辞去公司非职工代表监事职务。 为保证监事会正常运作,补选李安强先生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在新一届监事补选前变更公告,孟良庆将继续依法依规履行监事职责。

3. 备查文件

《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力合科技 公告编号:2021-059

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于2021年8月27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了会议通知及会议提案,并于2021年8月30日在公司九楼会议室召开。现场投票与通讯投票相结合。 握住。

本次会议应参加表决的董事9人,实际参加表决的董事9人(其中以通讯表决方式出席会议1人,罗启峰董事以通讯表决方式出席会议)。 会议由董事长张广生先生召集和主持,公司监事及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本次会议的召集、举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表决:

会议由董事长张广生先生召集和主持。 以公开投票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提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营业执照企业类型的议案》;

公司拟将营业执照上的企业类型由“股份有限公司(台港澳及境内合资、上市)”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表决结果:9票赞成; 0票反对; 0票弃权。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

2.审议通过了《关于总结的议案》;

独立董事一致发表了独立意见。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

3.审议通过了《议案》;

4、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为确保公司2021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下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的事项:

1、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具体负责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具体实施工作,具体事项如下:

(一)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二)授权董事会在控制激励成本和授予日公司股票收盘价的前提下最终确定实际授予价格,但实际授予价格不得低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本激励计划确定的授予价格;

(3)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存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分配股票股利等事项时,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方式,对授予/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作出相应的决定,股票分割或缩股,配股。 调整;

(四)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发生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分配股票红利、拆股或减持股份时,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方式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配股、分红等相应调整;

(5) 授权董事会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因员工离职或放弃认购而向激励对象分配和调整限制性股票;

(6) 授权董事会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需的一切必要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与激励对象签订《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激励对象;

(七)授权董事会决定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是否可行权,​​审核并确认激励对象的归属资格、条件、数量,同意董事会授予该权利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八)授权董事会办理激励对象归属所需的一切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向证券交易所提交归属申请、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登记结算业务、修改《公司章程》协会”,办理公司注册资本变更登记等;

(九)授权董事会按照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变更、终止的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取消激励对象的可行权资格;回收尚未归属的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 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注销、失效处理、终止;

(十)授权董事会管理和调整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在与本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条款相一致的前提下,不时制定或修改计划的管理和实施细则。 但是,如果法律、法规或相关监管机构要求该等修改须经股东大会或/和相关监管机构批准,则该等修改须经董事会相应批准;

(十一)授权董事会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所需的其他必要事项,相关文件明确规定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2、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向相关政府和机构办理的审批、登记、备案、核准、同意等手续; 个人提交的文件; 修订《公司章程》,办理公司注册资本变更登记; 及其认为与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的所有必要、适当或适当的行动。

3、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委托接收银行、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证券公司等中介机构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4、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上述授权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相关事项持续有效。

除上述授权事项由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本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或《公司章程》明确规定外,其他需要批准的事项由董事会。 经授权的适当人员直接代表董事会行事。

5、《关于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拟于2021年9月17日下午14:00在湖南省长沙市高新区青山路668号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备查文件:

《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董事会

2021 年 8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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