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余艳等9名读者致电本报,称自己是一家独资家装公司的员工。 由于公司经营不善,亏损严重,拖欠他们两个月的工资和奖金共计8万余元。 今年春节放假前,公司负责人张某向他们承诺个人独资企业变更,明年以后复工时,会把拖欠的工资全部还清。 同时,他还给他们一人出具了一份保证书。
然而,节后他们回到公司时,却发现张某已将公司转让给他人经营,张某在收到转让款后下落不明。
无奈之下,他们多次与现有公司的投资人交涉个人独资企业变更,要求还清拖欠的工资,但对方一再拒绝。 理由是:喻言等人的工资是张某经营公司时欠下的,与公司目前的投资方没有关系。 更何况它在调动的时候就已经对张氏有所体谅,喻言等人也只好向张氏要了。
喻言想知道:公司的说法是否正确?
陈述
公司的说法是错误的,应该给喻言等员工发工资。 原因是:
一方面,投资人的变更不能改变个人独资企业的性质。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招用职工,应当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保障职工劳动安全,并按时足额支付职工工资。”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因转让或者继承变更投资人的,个人独资企业可以向原登记机关提交转让协议或者法定继承文件。申请变更登记。” 规定还明确,个人独资企业,只有“企业”承担工资支付责任,“个人”不承担; 变更登记仅指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出资人的变更,并不代表个人独资企业的消灭。 并不是说新设立了一个个人独资企业,即无论是转让前还是转让后,还是原来的个人独资企业。 也就是说,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和经营者的变更,不影响个人独资企业转让前后的对外权利义务。
相应地,虽然张某已经转让了独资公司并收到了对价,但对于公司而言,只是对出资人的调整,转让前公司的属性和权利义务并未发生相应变化。
另一方面,公司必须偿还欠员工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变更,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支付工资等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必须支付的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九条第二款明确规定:“营业执照登记的所有人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应当将所有人和实际经营者共同诉讼人。”根据该规定,公司除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外,还必须作为“实际经营者”,与张某共同承担转移前拖欠的工资的还款责任。 然后向张某索赔。
1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有效期_合肥网吧经营许可 2武汉公司注销流程_公司注销流程哪家有 3知识产权公司怎么样_产权知识范畴_昆明沙发样板设计公司c 4公司开美金账户_大陆公司开美金账户_美金账户怎么开 5工商变更办理_如何办理工商信息变更 6公司开美金账户_公司账户可以收美金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