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主体的变更应怎样进行谈几点自己的看法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对执行主体的变更、增设均有明确规定,但对申请执行主体的变更没有明确规定。《条例》(以下简称《关于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在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应当具备的条件中规定,即“申请执行的人是债权人或者其继承人或者继承人。生效法律文件确定的权利”。
从本条规定来看,申请执行人要么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要么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不复存在(公民死亡或者法人解散、破产、分立、兼并、兼并等)。继承人和继承人申请执行。从“增”和“变”的概念看,“增”是指原权利义务主体仍然存在,仍需继续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同时增加其他应享有的权利和义务的人。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共同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变”是指原权利义务主体不复存在(公民' 人死亡或者法人注销、关闭、分立、合并、兼并等),他人依法享有权利或者代为承担义务。因此,应用程序执行主体没有添加,只有变化。理由是追加权利标的应当在诉讼中进行。如果连带债权人在执行过程中不参与诉讼,将导致再审。下面,笔者将结合实际工作,分享自己对如何改变应用程序执行主体的一些看法:理由是追加权利标的应当在诉讼中进行。如果连带债权人在执行过程中不参与诉讼,将导致再审。下面,笔者将结合实际工作,分享自己对如何改变应用程序执行主体的一些看法:理由是追加权利标的应当在诉讼中进行。如果连带债权人在执行过程中不参与诉讼,将导致再审。下面,笔者将结合实际工作,分享自己对如何改变应用程序执行主体的一些看法:
1.申请执行标的变更,由相关权利人提交并提供相应证据
权利义务主体转换说是判决效力扩大说,具体是判决既判力和执行力的扩大说。既判力是指终审判决内容具有实质性确定性。终审判决一经作出,不得通过诉讼程序中惯常的声明不服方式予以撤销,其内容即成为解决争议的终审判决。一方面,约束双方当事人不得重复提起同一争议。同时,法院也必须受其判决的约束。同一问题在诉讼中再次提出时,应当根据既定判断判断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既判力分为主观范围和客观范围。客观范围是指判决中哪些判断事项产生既判力的问题;主观范围是指既判力适用于谁的问题。既判力范围的扩大主要是指主观范围的扩大。原则上,判决只能对明确记载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发生效力。但是,在执行程序开始后或者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发生死亡、丧失权利或者行为能力或者发生其他意外情况,依法执行的依据将涉及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的,即是,承担当事人权利义务的人。——自然人方面,指其继承人;在法人方面,指其权利义务的继承人。这就是既判力扩大的问题。哪里有既判力,哪里就有执法权。随着既判力扩大,执行也扩大。还有将判决效力扩大到债权人(执行人的申请人)的问题。但是,权利主体发生变更的,应当坚持自愿适用的原则。权利的继承人不申请主张权利,法院不应主动变更申请人代为执行。还有将判决效力扩大到债权人(执行人的申请人)的问题。但是,权利主体发生变更的,应当坚持自愿适用的原则。权利的继承人不申请主张权利,法院不应主动变更申请人代为执行。还有将判决效力扩大到债权人(执行人的申请人)的问题。但是,权利主体发生变更的,应当坚持自愿适用的原则。权利的继承人不申请主张权利,法院不应主动变更申请人代为执行。
当然,权利的继承人在向法院申请主张权利时,也应当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享有权利。
2.法院对变更执行人申请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由于我国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并未对遗嘱执行人变更申请人作出明确规定,因此在现实生活中,变更申请人的情况也多种多样,各法院的做法也不尽相同。因此,权利继承人向法院提出申请后,法院应当对申请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笔者认为,执行人变更有以下三种情况:
一、原债权人不复存在(消失)
原权利人不复存在(死亡)的情形,是指自然人死亡变更申请书,对于法人而言,是指其注销、破产、分立、合并、兼并等。出现这种情况后,权利继承人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应当享有权利的,法院应当依法确认权利继承人的地位,即变更其依法作为遗嘱执行人申请人。在实际执行工作中出现这种情况时,应高度重视公民死亡后遗嘱执行人变更的处理。将继承人变更为申请的遗嘱执行人并不太难,但是由于遗嘱执行返还的钱是遗产,
2.判决确认的债权人向自身债权人转让权利的情形
判决确认的债权人将其享有的权利转让给债权人的情况变更申请书,往往是债权人在执行过程中,按照有关规定通知债务人后,将判决确认的债权转让给债权人。合同法规定,权利的继承人以债权转让为由向法院申请变更执行人。此类案件如何处理,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笔者认为,此类案件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发现权利的转让是当事人意思的真实表达,未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时,应当确认权利继承人的地位,
3、判决确认的权利人通过公开拍卖、变卖方式转让权利的
判决确认的权利人通过公开拍卖或变卖的方式转让其权利,往往是判决确认的权利人在申请强制执行后其合法权益尚未实现时所采取的极端措施。第三人通过拍卖、变卖等方式取得判决确认权后,向法院提出变更执行人的申请。此类案件如何处理,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笔者认为,民事判决是人民法院代表国家对民商事纠纷作出的判决,判决确认的债务是公权力形成的债务。虽然《拍卖法》没有明确禁止拍卖法院判决书,由于公权力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公开拍卖和出售判决有损法律的尊严。因此,经审查,法院不予支持变更执行人的申请。
3.法院对遗嘱执行人变更作出裁定
《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和《关于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对执行主体的修改和增设作出明确规定,即裁定变更或增加执行主体的执行机构。对于遗嘱执行人申请人的变更,不同法院也有不同的做法。有的裁定变更申请执行主体后,直接将继承人、权利继承人列为申请执行人;第三人称。执行主体的变更和增加,是指判决对义务主体效力的扩大,而申请执行人的变更,也是判决对债权人效力的扩大。因此,本裁定适用于被执行人的变更、追加,执行人的变更也适用本裁定。
4.决定变更申请执行人的机构应当明确
依照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和关于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裁定变更、追加主体的,执行的,由执行法院的执行机关办理。同样,变更申请执行主体的决定,也应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处理。
1.权利继承人在向法院申请执行的同时申请变更执行人的,由立案庭进行合法性审查。申请变更执行人的理由成立的,依法作出变更执行人的裁定;理由不成立的,不予受理。
2.权利继承人在执行过程中申请变更执行人的,执行庭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申请变更执行人的理由成立的,依法作出变更执行人的裁定;
3.变更申请执行人涉及执行当事人和案外人的重大程序性权利或实体性权利,是执行中的重大事项。立案庭复议应当组成合议庭,由三名以上执行庭负责人讨论决定。
鉴于变更执行人申请人与变更、增加被执行人在法律地位上同等重要,建议在立法上予以充分重视。通过立法明确执行人变更申请人的条件、适用范围、办理机构等,使法院在执行中有统一的标准,避免执行过程中各法院处理结果或法律文书不一致.
作者单位:重庆市南川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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