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诉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都没有关于“变更执行申请人”的规定。在执行过程中,人民法院经常需要更换执行人,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作为申请执行对象的公民死亡,遗产继承人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变更申请执行对象的继承人。个体工商户以个体工商号名义对外从事经营活动所享有的债权,个体工商户死亡后,其继承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应当变更执行申请人。
2、法人因合并、分立被消灭的变更申请书,其债权由被合并、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并作为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变更执行人。
3.以分支机构为申请执行主体的,分支机构撤销后,变更其设立法人为申请执行主体。
4.作为诉讼标的的法人在执行程序中解散或者被撤销的,应当变更其主管部门、发起单位、托管机构或者清算组作为申请执行的主体。清算原法人债权债务时,清算单位变更为申请执行单位。
5. 债权债务经人民法院或者其他主管部门确认,债务人不履行的,债权受让人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变更申请书,变更受让人为执行申请人。例如,四大国有银行分别成立了资产管理公司。根据生效法律文件,国有四大银行为债权人,但债权转让后,相关资产管理公司为债权受让方。如果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则需要变更资产管理公司作为执行人。
由于我国法律对变更申请执行标的并无明文规定,笔者认为,上述变更申请执行标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由享有权利的一方填写表格,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如继承人与被继承人关系及债权继承的有效证明文件,企业分立或合并的相关批准文件,分支机构注销的有效证明文件法人、企业注销的有关批准文件、债权转让的有关程序等。人民法院收到权利人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然后根据情况裁定变更申请执行的标的。
对于审查和修改申请的执行机构的组织形式,笔者认为,为防止个人滥用职权、审查不力、随意变更,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听证。案情复杂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确保变更申请执行主体的公正性和严肃性。
对于变更申请执行标的,目前各地法院的做法不尽相同。一些法院做出改变的裁决;一些法院发出确认通知;应更改的应用程序执行主题。各地法院使用的用语也存在不一致和不规范的情况。笔者建议在法律上予以完善,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列明变更申请执行标的的法定事由;2、明确规定除法律意义上的变更条件外,其他非法定原因不得变更;3、明确规定由利害关系方提交的提案,且必须以书面形式提交,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4.统一裁定文件格式,规范用语;5.规定人民法院有一定的审查权和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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