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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狼财税通编注:关于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2-12-10 18:57:29 浏览次数:

飞狼财税通编注:关于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

飞浪财税 编者按:2014.04.23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拟废止等原因,明确了纳税年度实际营业期间不足一年的个人所得税的计算,自2014年4月23日起施行。详见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公告2014年第25号。

飞浪财税通编者注:根据2013.04.2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公告》,本文附件2、附件3、附件4均来自2013年8月1日废止。

飞浪财税通编者注:根据2008.06.03财税[2008]6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本条附件1中第六条第(一)、(二)、(五)、(六)、(七)项作相应修改。

飞浪财税通编者注:2001.01.17国税函[2001]8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关于执行有关规定本条规定详见国税函[2001]84号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征收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发[2000]16]16号文,以下简称《通知》)精神、认真做好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工作,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规定》现将《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确保政策调收工作顺利推进。国务院通知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暂缓征收企业所得税,仅就其投资人的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合伙企业的发展,为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创造了条件。这也是规范所得税制度的重要举措,有利于进一步加强所得税的征管工作。为此,各级税务机关领导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抓好国务院通知精神的贯彻落实,掌握本次政策调整带来的税收征管变化的有关情况变更国税,及时研究解决由此产生的问题。相关问题,确保政策到位、征管到位。

二是做好政策调整的宣传解释工作。调整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投资者所得税政策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因此,宣传和解释要慎重。从事所得税工作的人员,必须首先学习领会国务院通知的精神和意义,领会规定的内容。在此基础上,向个人投资者广泛宣传国务院关于支持和鼓励个人投资办企业的通知和所得税政策的重要性。

3.准确掌握个人投资者和税源情况。各主管税务机关要及时沟通,尽快了解现有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及其投资者的基本情况,建立定期联系渠道,及时了解个人独资企业登记情况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税务登记变更时间有限;做好内部管理和对接工作,建立个人投资者档案,对审核征收、核准征收、大税源和一般户的个人投资者进行分类管理;

四是做好所得税优惠衔接工作。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停征企业所得税后,原按企业所得税有关规定享受的税收优惠尚未届满的,2000年12月31日前可继续执行。自1月1日起2001年起,暂停实施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统一执行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

5、做好2000年末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2000年年末以后,投资者办理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预缴的企业所得税企业2000年可在投资者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中扣除。汇算清缴需要退税的,先退还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差额部分退还预缴的个人所得税。

点击下载:附件:1.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规定2.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申报表3.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申报表汇总表4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申报表》说明【飞狼财税通编者注:根据2013.04.2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所得税申报表”,本条附件2、附件3、附件4自2013年8月1日起废止。】 5.《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汇总申报表》填写说明

附件1: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人个人所得税征收规定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特制定本条例有关规定。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是指: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注册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

(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登记设立的个人独资、合伙私营企业;

(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注册设立的合伙律师事务所;

(四)依法依规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其他个人独资、个人合伙机构或无限责任和无限连带责任组织。

第三条个人独资企业以投资人为纳税人,合伙企业以合伙人为纳税人(以下简称投资人)。

第四条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每个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扣除成本、费用和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的个人生产经营所得。“生产经营所得”税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前款所称收入总额,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和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中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营业收入、劳务收入、工程价款收入、财产租赁收入等。或转让收入、利息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

第五条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为基础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合伙企业的投资者,按照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收入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分配比例时,按各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收入总额和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包括企业分配给个人投资者的收益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收益(利润)。

第六条 实行核算制征税的,按照《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国)的规定核定生产经营所得。税发[1997]43号)。但是,下列项目的扣除,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一)投资者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参照本办法中“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扣除标准确定。个人所得税法。投资者的工资不可抵税。

【飞狼财税注:根据2008.06.03财税[2008]6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合伙企业”本段出自2008年3月1日起修改为“1.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按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时对法律、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人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统一确定为24000元/年(2、000元/月)."]

【飞狼财税注:根据2011.07.29财税[2011]62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的通知》,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该款自2011年9月1日起修改为:“投资者的扣除标准为42000元/年(3500元/月)。投资者工资不得税前扣除。 “]

【飞狼财税编者注:根据2018.09.07财税[2018]9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减免和适用税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8年第四季度”:“个体工商户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企事业单位承包、租赁经营者2018年第四季度取得的生产经营收入,扣减费按每月5000元,前三季度扣减费按每月3500元执行。”,详见:财税[2018]98号]

(二)企业职工工资性支出按标准在税前扣除,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参照确定。以企业所得税应税工资标准计算。

【飞狼财税注:根据2008.06.03财税[2008]6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合伙企业”该款出自2008年1月1日起,修改为“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实际支付给职工的合理工资、薪金费用,准予税前扣除。” ]

(三)投资者及其家属发生的生活费,不得在税前扣除。投资人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与企业生产经营费用混杂,难以分割的,一并作为投资人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四)企业生产经营与投资者及其家庭生活共享的固定资产难以分割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根据生产类型、生产规模等具体情况和企业经营情况,确定允许税前扣除的折旧费用的数额或比例。

(五)企业实际发生的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按应税工资总额的2%、14%、1.5%的标准扣除。

【飞狼财税注:根据2008.06.03财税[2008]6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合伙企业”本段来源于2008年1月1日起改为“三、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拨付的工会经费、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工资、薪金总额的2%、14%、2.5%。按实际情况扣除标准的%。”]

(六)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宣传费,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2%,可按实际情况扣除;超出部分可以无限期结转至未来纳税年度。

【飞狼财税注:根据2008.06.03财税[2008]6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合伙企业”该款来源于2008年1月1日起改为“四、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企业宣传费不超过15%能如实核实的当年销售(营业)收入中扣除;超出部分,允许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七)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企业生产经营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可在下列规定的比例范围内按实际情况扣除:年净销售(经营)收入1500万元或减,不超过净销售(营业)收入的5‰;年净销售(营业)收入超过1500万元的,不超过本部分的3‰。

【飞狼财税编者注:根据2008.06.03财税[2008]6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税收》本文改为“5、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纳税年度按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八)企业计提的各类准备金不得扣除。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批准的征收办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但未设置会计账簿的;

(二)企业虽设立账簿,但账目混乱或成本信息、收入凭证、费用凭证不完整,造成核对困难的;

(三)纳税人有纳税义务,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纳税,被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第八条 第七条所称核定征收方式包括定额征收、核定应纳税所得额征收和其他合理征收方式。

第九条 实行核定的应纳税所得额征收办法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总收入×应纳税所得额

或——=成本费用÷(1-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按照下表规定的标准执行:

应税所得率表

行业

应税所得率(%)

工业、交通、商业

5-20

建筑业、房地产开发业

7-20

餐饮服务

7-25

娱乐产业

20—40

其他行业

10-30

企业经营多项业务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应当按照其主要经营项目确定适用的应纳税所得额。

第十条 核定纳税的投资者不得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 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费或者支付。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和费用,减少其应纳税所得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作出合理调整。

前款所称关联企业的认定条件和税务机关调整价格和费用的办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税收征收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 投资者设立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含参建,下同)的,年末应当汇总从各企业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据此确定适用税率,应计算缴纳的税款。支付。

第十三条 投资者设立两个以上企业的,依照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允许扣除的个人费用,由投资者从其中一个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中扣除。

第十四条 企业发生年度亏损,准予下一年度的生产经营收入予以弥补。下一年度收入不足补足的,可以继续逐年补足,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投资者设立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企业年度经营亏损不得跨企业弥补。

第十五条 投资者因在境外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已在境外缴纳所得税的,可以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计算扣除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

第十六条 企业清算时,投资方应当在注销工商登记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有关税务事宜。企业清算所得作为年度生产经营所得,由投资者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前款所称清算收益,是指实收资本扣除各项清算费用、亏损、负债以及以前年度留存的利润后,企业所有资产或财产的公允价值后的余额。清算。

第十七条投资者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按年计算,按月或按季预缴。投资者在每个月或季度终了后7日内预缴,年终后3个月内汇款计算并支付,多退少补。

第十八条 企业在年度中期合并、分立、终止的,投资方应当自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日内,凭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当期个人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

第十九条 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开始营业,或者因合并、关闭等原因导致该纳税年度实际经营期不足12个月的,以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

第二十条 投资者应当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投资者从合伙企业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由合伙企业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投资者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并抄送向投资者提供个人所得税申报表。

投资者设立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应当分别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年终以后办理汇算清缴时,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一)投资者设立的企业均为个人独资企业的,每年向各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确定适用税率按各企业营业收入总额计算。计算应纳税额并办理汇算清缴;

(二)投资者设立的企业具有合伙性质的,投资者应当向经常居所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并办理汇算清算。其参股的合伙企业经营管理地为办理年度结算的所在地,5年内不得变更。5年后需要变更的,须经原主管税务机关批准。

第二十一条 投资者预缴个人所得税时,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并连同会计报表。

年度终了后30日内,投资者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变更国税,并附上年度会计决算表和预缴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

投资者设立两个以上企业的,在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当注明每年从其他企业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包括合伙企业的,应提交汇总的《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汇总申报表》以及各企业的年度会计决算报表和纳税证明。附当年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第二十二条地方税务局负责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第二十三条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其他事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执行。个人所得税。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可以根据本规定规定的原则,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五条本条例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来源:南方创客、水星、飞浪财水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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