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建筑活动关系到公共安全,我国法律在建筑领域规定了严格的资质准入制度; 但在实践中,施工资质转让现象较多。
施工资质可以转让吗? 通过股权转让、资产剥离、重组等方式取得施工资质的合同是否有效? 今天,摩根士丹利通过《案件检索报告》,与商界精英和企业分享法律是如何制定的,法官是如何判决的!
争议焦点:通过股权转让、资产剥离重组取得施工资质的合同是否有效?
搜索关键词:施工资质、转让
搜索结论:
1、法律明确禁止施工企业转让施工资质;
2.以转让施工资质为目的的合同,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侵犯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四十六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故意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虚假表示隐匿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年4月23日第二次修正)第六十六条:建筑业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的,应当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情节严重的,吊销资格证书。 因承包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而造成的损失,施工企业与以本企业名义使用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案例一】
本院认为,无论是涉案合同中的约定建筑公司转让,还是J公司单方明示的合同履行过程,双方的真实意思是实施施工资质转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行为人和相对人以虚假故意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隐匿方式表示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构成虚假意图的,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按照规定,本案双方当事人转让施工资质的效力,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办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六条:“建筑业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因承包工程质量不合格造成的损失标准,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根据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向境外转让施工资质的行为是法律明令禁止的行为。
因此,涉案合同属于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属于无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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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活动事关公共安全,施工活动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进行。 企业之间擅自转让施工资质,势必导致实际不具备安全施工能力的企业进行施工活动,危害公共安全。 因此,涉案合同也属于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四款规定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也属于无效合同。
综上分析,本院认为,涉案《建筑业企业资质重组及分立协议》系无效合同。 [(2018)闽0102闽初5242号]
【案例二】
本院认为,T公司与Q公司于2019年7月10日签订的《协议》无效。 本案中,根据双方对支付节点的约定、合同履行方式等,双方的真实意图并非以让Q公司实际经营标的为目的转让股权公司,但实际上是为Q公司取得相应的施工资质。 而且,在一审中,双方还确认,《协议》的标的不是标的公司的股权,而是为Q公司取得相关施工资质。
因此,在本案中,双方签订了《协议书》,为Q公司寻找符合条件的标的公司,进而将相应的施工资质以股权转让的方式转让给Q公司。 双方的真实意图是实施施工资质转让。 因此,本案当事人之间的股权转让实为施工资质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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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施工资质转让的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行为人和相对人故意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办理。”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本案双方当事人资格转让的效力,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办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六条:“建筑业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工程不符合规定质量标准的,施工企业与以本企业名义使用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由于施工活动事关公共安全,企业之间擅自转让施工资质,势必导致一些不具备安全施工条件和施工资质的企业开展施工活动,危害公共安全。 因此,上述法律明确禁止施工企业转让施工资质,本案当事人签订的《协议书》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无效。
关于T公司诉称在发生合并、分立、重组等情况下,根据相关规定可以直接变更资质证书的问题。 本院认为,上述规定的目的是为服务企业提供便利,简化企业在正常经营过程中符合资质申请条件时相关部门作出的审批程序,而不是允许相应的资质取得。任意用于建筑市场。 循环。 据此,T公司主张涉案《协议书》合法有效,但依据不充分。 据此,一审认定双方签订的《协议书》无效,裁定驳回T公司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2021)苏05民终680号】
【案例三】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资质转让及退出协议》虽是当事人意思的真实表达,但其内容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同无效。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六条:“建筑业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因承包工程质量不合格造成的损失标准,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向境外转让施工资质是法律明令禁止的行为。
同时,施工活动关系到公共安全,施工活动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进行。 企业之间擅自转让施工资质,势必导致实际不具备安全施工能力的企业进行施工活动,危害公共安全。 涉案合同也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四)项规定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属于无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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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资质转让及剥离协议》为无效合同,无效合同具有追溯效力建筑公司转让,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即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不能返还或者不需要返还的,折价赔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受到的损失,双方均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退还被告收到的定金.
原、被告均为专业企业,应当了解相关法律法规。 因此,双方对无效合同的签订均有过错,责任均等。 原告要求双倍返还保证金、违约金和律师费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原告追加诉讼,要求解除合同。 本院认为,合同被确认无效后,自始不具有法律效力,不存在解除的问题。 [(2019)苏1111民初5029号]
公司股权转让_公司股权内部转让流程_公司股权全部转让决议
股权转让是公司股东依法有偿向他人转让其股东权益,使他人取得股权的民事法律行为。随着股权转让越来越普遍,股权转让纠纷也越来越频繁。因此,对于股权转让协议的起草和审核,以及股权转让的操作,建议由专业的法律专业人士进行保驾护航。
那么股权转让的一般程序是怎样的呢?签订股权转让协议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哪些行为会导致股权转让无效?让我们一一介绍:
一、股权转让的一般程序:
1、首先,股权转让双方需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股权转让价格、交接、债权债务、股权转让款支付等事项,转让方与受让方受让方在《股权转让协议》上签字盖章。
2、其次,其他股东向第三方转让股权需放弃优先购买权,并出具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承诺书或证明。
3、然后就要召开股东大会了。经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后,将免除转让方的相关职务。表决比例和表决方式按照原公司章程执行。
4、需重新召开新一届股东大会。经新一届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后,将任命新一届股东的相关职务。表决比例和表决方式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上签名并盖章。讨论新公司《公司章程》,批准后签署、盖章新公司《公司章程》。
5、最后,在上述文件签署后30日内,向税务部门缴纳相关税费,然后提交《股权转让协议》、《股东大会决议》、新《公司章程》等文件报公司注册当地工商局,由公司股东大会指定的代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二、股权转让应注意的问题:
一、股权转让协议标的
股权转让,股权转让的主体应当是公司的股东,受让方可以是原公司的股东,也可以是股东以外的第三方。实践中,部分公司股东以公司名义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容易造成签约方混淆。
另外,如果受让方是公司,还需要考虑是否需要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如果是自然人,需要核实是否是一个人注册的。
2、股东大会或其他股东的决议或意见
股东在转让股权前必须征求其他股东的意见,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只能向股东以外的第三方转让。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无论是股东大会的决议,还是个人股东的意见,都必须形成书面材料,以免其他股东事后反悔,引发纠纷。
3、股权结构清晰
受让方应当通过查阅公司章程、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等必要文件,详细了解股权转让股东所在公司的股权结构。转让股权的股东所在公司的股东大会。
四、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受让方应当认真分析股权受让方所属公司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审查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是否正常,核实企业资产规模和负债情况公司股权转让,判断盈利能力和偿债能力企业的。
5、及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由于股权转让流程长、事项复杂,很多企业没有及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风险隐患巨大。在完成股权转让的同时,要及时办理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防患于未然。
3、股权转让无效的情形
股权转让无效的几种情况主要包括违反公司章程;违反公司法;违反特别规定。
1、违反公司章程
我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公司章程对公司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但值得注意的是,公司章程中关于股权转让的限制性条款不得与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相抵触,公司章程中的限制性条款不得禁止股东转让股权。
2、违反公司法规定的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当就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被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经股东同意,其他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所转让股权的权利。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应当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因此公司股权转让,股权转让应当按照上述法律规定进行,特别是对外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属于条件相同,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否则,《股权转让协议》及股权转让将被视为无效。
3.违反特别规定
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有股权转让需经主管部门批准。审批机关一般为国资委或地方政府。股份转让未获批准的,也视为股份转让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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