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并购等交易的增多,股权转让也越来越多,尤其是对包括VC、PE在内的各类投资者而言。 公司成功上市(挂牌)后,也大多通过股权转让套现。 成为亿万富翁。 在此背景下,税务机关加大了对限制性股票等股权转让的税务稽查力度,股权转让涉税事项不能再像以前那样“任性”了。
股权转让税务筹划的基本正确操作方法
对于个人,税法区分自然人和其他个人(合伙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等),自然人股权转让按个案征收。 因此,相比之下,个人股权转让的规划空间会更小。 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在股权转让过程中都会有各种各样的“税务筹划”。
典型的“税收计划”
1.阴阳合同。 顾名思义,实际交易和提交给税务机关的交易是两份不同的合同,通常与平价转让合同一起提交给税务机关。
2. 虚假评估。 对于转让标的的不动产较大的情况,可以通过虚假资产评估报告降低转让标的的价值,减少所得税。
3.不代扣代缴,不申报纳税。 这也是一种“税收筹划”吗? 没错,尤其是在税务机关和工商信息不明朗的情况下,涉及到个人股权转让时,扣缴义务人没有代扣代缴,纳税人没有代扣代缴提交纳税申报单。 ,蒙混过关。
4. 制造虚假交易。 股权转让前,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借款等其他交易合同,以抵消交易和划转资金。
上述“税收筹划”不仅涉嫌违反公司法、会计法、评估法等,还违反了税法。 这是典型的非法规划。 这些方法成功的主要原因有两个:一是信息不对称; 二是金融机构资金监管存在漏洞。
目前,这两个空间都被大大压缩了。 一是“金三”的上线以及税务局与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之间信息交流的制度化,大大提高了税务机关的信息采集能力。
二是国家正在加强对资金的监管,大额资金在境内外转移需要面临包括税收在内的层层审查。
在此背景下,传统的“税收筹划”行将结束,寻求合法的税收筹划途径势在必行。
合法的税收筹划方法
1. 因正当理由低价转让个人股权。 什么是“正当理由”,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给出的四种情况,典型例子有:有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并有相关材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真实。 企业职工持有的非转让股权内部转让。
股权的低价转让,本质上是为了让交易价值更加真实。 需要注意的是,这种情况适用于特定的公司,提交的材料要实事求是。
2.适当使用“审批”方式。 67号文第十七条规定:“个人未能提供完整、准确的股权转让原值证明,且不能正确计算股权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核实股权原值。” 但对于核查方式,并没有给出具体规定,实际上是授权给地方税务机关。 从以往地方实践来看,比如陕西省税务机关会结合验资报告、银行确认函、银行存款凭证、实收资本(股本)账簿记录、公司章程等进行核查。与原值比较,海南省按照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的一定比例(15%)核算应纳税成本。
3、变更公司注册,争取税收优惠或补贴。 为招商引资,发展区域经济,国家和地方出台了一系列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大部分经开区都出台了财政返还政策。 各地出台的区域税收优惠政策或财政返还政策,实际上降低了实际税率。 2010年以来,出现了上市公司限售股减持的所谓“鹰潭模式”、“林芝模式”。 大量股权转让人成功避税,涉案金额达数十亿美元。
4.统筹考虑企业所得税和个税。 对于间接持股的股东,应综合考虑企业所得税和个税,而不是个税。 可积极争取行业和区域优惠政策,减轻企业所得税负担,降低个人整体税负。
那么如何才能合理减轻股权转让的税负呢?我们用下面的例子来说明
案子
假设A公司投资M公司的初始投资成本为6000万元,占M公司60%的股份,B公司投资4000万元,占M公司40%的股份。 A公司拟将其全部股份转让给自然人C。 自然人C持有N公司股权。 本次股权转让前,M公司未分配利润5000万元,盈余公积5000万元。 2018年,A公司将其持有的全部股份以1.3亿元的价格转让给自然人C。
A公司的股权转让有九种方案:
第一种方案:直接转让股权。 A公司股权转让收益=13000-6000=7000万元。 应交企业所得税=7000万元×25%=1750万元(万元)。 A公司在M公司享有的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金股份不得直接扣除。
第二种方案:先分红再转让。 M公司先分红,A公司按持股比例可分得5000×60%=3000(1万元)。 分红后,A公司的股权转让收益为13000万元-3000万元=10000元(10000元)。 A公司收到免税股息3000万元,股权转让所得=10000-6000=4000(万元),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4000×25%=1000(万元),与第一个方案,减税750万元。
第三种方案:先分红,再将盈余公积金转增股本,再转增。 M公司先分红,分红后A公司的股权转让收益为1亿元。 由于盈余公积不能分配,可以采用增资的方式增加股权税基,减轻税负。 《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计入公司法定公积金。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超过公司注册资本50%的,可以不再提取。 因此,M公司的5000万元盈余公积恰好是1亿元注册资本的50%。 《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法定公积金转增资本时,留存公积金不得低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因此,M公司可将2500万元盈余公积转增股本,股权转让后公司注册资本增加至12500万元,其中A公司的投资成本为6000+2500×60%=7500 (万元)。
因此,A公司的股权转让收益=10000-7500=2500(万元),应纳企业所得税=2500×25%=625(万元)。 从第二个方案开始,少缴税款375万元。
第四种方案:先撤资,再增资。 A公司与B公司达成协议,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抽取M公司60%的出资,并获得1.3亿的补偿,随后自然人C与M公司签订了资本金增资协议,规定C出资13000元,占M公司60%的股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34号公告,A公司收到补偿金1.3亿元,其中6000万元计入投资本金回收,未缴纳企业所得税。 M公司的盈余公积和存量资本按照60%的剥离比例享受。 分配利润(5000+5000)*60%=6000万元,确认为股利收益,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其余13=1000确认为股权转让收入,应缴纳企业所得税1000*25%=250万元。 C的出资不涉及增资印花税以外的其他税费。
第五个选项:清算分红(第三个选项的极端)。 如果A是B公司的关联方,B公司同意不参与分红,可以采用清算分红的方式避税。 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股东按照其实缴出资的比例领取股利; 公司增资时,股东按照其实缴出资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 但全体股东同意不按出资比例分配股利或按出资比例优先出资。 即一般情况下,按持股比例分配股利,但也可由全体股东约定分红。
因此,M公司修改了公司章程,规定A公司可以优先分红。 公司章程规定A公司最高可优先分红5000万元。 公司获利后,B公司将分红。 因公司分红5000万元,约定A公司全部走人。 A公司分红5000万元后,股权转让价格变为13000-5000=8000(万元),再分配盈余公积2500万元。 增资,A公司投资成本变为6000+2500×60%=7500(万元)
因此,A公司的股权转让收益=8000-7500=500(万元),应交企业所得税=500×25%=125(万元)。 第一方案节税875万元,比第三方案节税250万元,第四方案节税125万元。
第六个选项:延迟纳税义务时间。 国税函[2010]79号文规定,企业股权转让收入在转让协议生效、股权变更手续办理完毕时确认。 股权转让收入扣除取得股权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9号规定,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项资产、股权、债权等)转让所得、债务重组所得、捐赠所得、应支付的应支付所得等非货币形式,除另有规定外,应在确认收入时计入企业所得税年度计缴。
可见,对于股权转让,税法注重转让的法律形式,只有完成股权变更手续后,纳税义务才会发生。 因此,在分期收取股权转让款时,企业可以约定在办理股权变更手续前收取全部或大部分股权转让款。 这推迟了企业所得税的缴纳。 虽然纳税总额没有减少,但资金的使用价值是不得不考虑的一个方面,尤其是对于现金流紧张的企业。
第七个选项:股权投资。 财税[2014]116号《关于企业投资非货币性资产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第一条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非货币性资产在5年内不得超过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分期平均计入,按照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因此,如果A公司在转让股权后拟投资自然人C目前投资的N公司,则可以通过持有的M公司股权成为N公司的股东。虽然还需要缴纳企业收益税,可以平均支付5年以上。
第八种方案:股权收购/股权置换。 如果A公司转让股权后,拟投资自然人C目前投资的N公司。 那么A公司和自然人C可以采取“公司改制-股权收购”的方式避税。 即A公司以自然人C持有的M公司股权换取自然人C持有的N公司股权。 财税[2009]59号文第5条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税收待遇的规定:
(一)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主要目的不是减税、免税、缓税;
(二)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50%)。
(三)企业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被重组资产原有的实质性经营活动未发生变化。
(四)本次重组交易对价涉及的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85%)。
(五)原大股东在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因此,只要自然人C以N公司持有的股权为对价,收购A公司持有的M公司60%的股权,即可适用特殊税务处理规定,A公司免缴企业所得税。出售M公司股权。 这样既实现了计划产业又避免了现金流出,同时还避税了。 当然,税务机关在对拟议的商业交易进行实质审查时,也可以不予批准。 因此,计划的成功取决于税务机关对商业交易实质审查的严格程度。
第九种选择:企业分立→企业合并→利润分配。 这种方式下,第一步是拆分M公司,A控股X公司,B控股Y公司。 第二步,N公司吸收合并X公司,X公司注销,A公司持有N公司股权。 A 将一次性收到现金流量。 根据财税[2009]59号文规定,N公司吸收合并X公司后,只要A公司收购的N公司股权占N公司支付对价总额的85%,即可适用特殊税务处理并免征企业所得税。 当然,税务机关在对拟议的商业交易进行实质审查时有限公司股权转让,也可以不予批准。 因此,计划的成功取决于税务机关对商业交易实质审查的严格程度。
暗示:
税收筹划必须合法,这是税收筹划的合法底线。 可见,“阴阳合同”的做法弊大于利,股权转让的当事人可能为了一时的利益而冒着巨大的风险,事后后悔。 守法有时看似“费时费钱”,但从长远和风险控制的角度来看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当事人会避免很多不必要的风险!
在全面推进税收依法治国和税收执法规范化的背景下,税收筹划越来越需要具有专业背景的专业人员来完成。 在税收筹划中,充分考虑涉税法律风险,使税收筹划方案真正合法合规。 实现落地隐患!
1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有效期_合肥网吧经营许可 2武汉公司注销流程_公司注销流程哪家有 3知识产权公司怎么样_产权知识范畴_昆明沙发样板设计公司c 4公司开美金账户_大陆公司开美金账户_美金账户怎么开 5工商变更办理_如何办理工商信息变更 6公司开美金账户_公司账户可以收美金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