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设立,是指发起人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为组建公司并使其取得法人资格而采取或者实施的一系列法律行为的总称。 只有顺利办理公司设立手续,公司才能成立,具有法人资格,才能开展正常的经营活动。
一、公司设立条件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设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达到法定人数: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由50名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本条为管理规范。 司法实践中匿名股东的情况下,股东人数可以超过50人,法院也可以确认其股东资格。 另外,我国的《公司法》承认一个人,所以一个公司的股东人数一般在1人到50人之间。
在一定条件下(如国有企业改制、存在匿名股东等)房地产公司注册条件,股东人数可以超过50人。需要说明的是,虽然在司法实践中,如果股东人数超过50人,法院仍可以确认其股东资格,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公司改正并给予行政处罚。
2、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份认缴出资。
根据2013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公司法》的修改,仅在注册资本方面,大部分公司已由以往的折衷授权资本制改为认购登记制。 ,并取消最低注册资本限制,但仍有27类公司继续采用实收注册制房地产公司注册条件,对注册资本执行最低注册资本规定。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对实收注册资本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拥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要求的组织架构。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企业名称应当包括以下四部分组成:“行政区划名称+企业名称(企业名称)+行业或企业特征+组织形式” . 商号享有企业名称权(商号权),受法律保护。
5.有公司住所
根据《公司法》第十条的规定,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2. 公司设立登记
根据我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设立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公司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并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供以下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股东签署的《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股东为自然人的,由股东签署,非自然人的,加盖股东公章)及复印件指定代表或授权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本人签名),同时注明具体委托事项、委托人权限、委托期限。
3、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股东为自然人的,须由本人签署,非自然人股东应加盖公章)。
4、股东主体资格证书或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 股东为企业法人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股东为企业法人的,提交企业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股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明复印件; 股东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5. 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姓名、地址的文件,以及与委任、选举、聘任有关的证明文件。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有关材料。 股东大会决议由股东签字(股东为自然人的,股东应当加盖公章),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有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应当提交职工民主选举证明。 设立监事会的,应当提交监事会主席的任职证书。
6、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或其他有关材料。 股东大会决议由股东签字(股东为自然人的,股东应当加盖公章),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
7.《居住证》。 提交自有不动产的产权证复印件; 提交出租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和出租人房产证复印件; 免费使用的,提交产权人许可证明原件和产权人产权证复印件; 未取得房产证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营业执照复印件。
8.《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九、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复印件。
10、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的,在登记前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证照、执照复印件。
1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符合公司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应当登记为股份有限公司或者由公司登记机关登记。
公司依法设立登记后,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成立。 公司成立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开展正常的经营活动,在法律上独立于股东和发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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