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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个老板几年前开了一家公司,生意还不错。后来,他想向公司“借”350万元用于个人需要。老板把钱拿走了,公司因亏空350万元不得不结账。啊。于是公司当时的会计做了如下操作:
会计分录:
借:其他应收款-老板贷
350万元贷款:银行存款350万元
这笔贷款拖了很多年,一直挂在“其他应收款”项下没有还款。其实生活中有很多这样的老板,觉得我开公司,公司的钱不是我个人的钱,想怎么用就怎么用。真的是这样吗?
公司虽然是老板的,但不是老板的小金库。长期从公司账户中提取资金而不退回做其他事情是不可接受的,尤其是在今年“税收打击”的环境下。致命!在对老板公司进行税务稽查时,地税局发现公司“其他应收款”项下的“借款”350万元,多年未归。帕特:还不错,你得交税!最终以“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为由,对借入的350万元征收个人所得税70万元,并处以少缴税款50%的罚款35万元,共计105万元。元。所以没有了。
老板会想这个为什么要征税,交什么税?公司向老板借钱,用于经营/投资收取利息,属于经营。也就是说,企业将贷款借给个人,用于商业经营,需要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个人向企业借款涉及个人所得税的,需要根据纳税人判断。一、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向被投资企业借款;被投资企业借款。
第一种情况,老板向他借钱,借款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否则按“生产经营所得”项计征个人所得税。此外,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费用不得在投资者所得税前扣除;企业发生的费用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第二种情况,老板向公司借款,应在当年12月31日之前归还,否则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计征20%的个人所得税;简单来说就是只对企业的关联人员征税,非关联人员不征税。
老板向公司“借”要牢记六点!
1、尽量不要将股东的其他个人应收款长期记入公司账簿。股东贷款的税务相关风险很高。
2、股东如有公司贷款,必须用于公司经营,并有证据证明与经营有关,规避涉税风险。
例如:贷款的用途可以体现在欠条或贷款协议上。
3、股东如有公司贷款,建议早借早还企业做账,尽量不要超过当年12月31日,规避涉税风险。
4、股东个人借款,视同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按“利息、股息、红利”收入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工资收入”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5、其他应收款标的隐藏了太多的涉税风险,因为从标的含义看,是经营活动以外的各种应收款和暂付款,其中很多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无关公司企业做账,所以不要挪用其他应收款。
6、面对股东借款问题,要注意两个问题。一是贷款用途是否与企业经营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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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暂估簿记”是一种核算本质重于形式的管理方法。多用于企业采购的货物已入库但未取得发票,或企业已支付费用但尚未取得发票的情况。以暂估方式进行账务处理,取得发票后调整相关税费。但不规范的“暂估录入”操作,可能涉嫌隐瞒收入、采购假发票、虚报成本等。它甚至可能被视为更严重的犯罪,例如逃税和虚假发票。那么,应该如何“暂记” 被处理?不规范操作可能带来哪些风险?本文将通过5个相关案例,与读者一起剖析“临时会计”背后隐藏的涉税风险。
一、“暂估入账”应对涉税风险隐患
案例一:长期待定的存货暂估被判定为人为虚假成本
公司是制造企业。税务人员查阅企业财务数据后发现,“应付账款-存货预估”科目余额较大,且逐年增加,存货预估金额长期未决时间。该公司采购部负责人解释,虽然货物已经使用,但因与供应商发生纠纷,货物金额尚未确定,故未取得发票。税务人员告知公司相关负责人,公司对长期收回的存货暂估价,应在60日内取得发票并备案。除此以外,增加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不过,财务人员表示,长期未决的存货暂估暂不能开具发票。最终,公司减少往年亏损1200余万元,补缴税金和滞纳金近600万元。
案例二:预估库存虚增成本,导致千万税金蒸发
医药公司成立于2003年5月,注册资金100万元。主要从事国外系列医疗产品在中国的代理销售。2014年5月,某市国税局第五稽查局通过案源管理系统抽取案件宁波财务做账,对企业纳税情况实施专项稽查。药企经查,根据主营业务收入金额和当月3%的毛利率,确定当月需要结转的主营业务成本,与结转的主营业务成本之间的差额。需要结转和实际采购的存货,按部分存货“暂估”处理。通过资料核查,督察发现,2009年至2013年,该药企采用“暂估法”方式确认虚增存货总额3200余万元,并已结转主营业务成本和少缴企业收益税。2014年末,税务机关依据有关税法规定,对药企作出各项税款1300余万元的税收处理决定,并已全部解除入库。结转主营业务成本,少缴企业所得税。2014年末,税务机关依据有关税法规定,对药企作出各项税款1300余万元的税收处理决定,并已全部解除入库。结转主营业务成本,少缴企业所得税。2014年末,税务机关依据有关税法规定,对药企作出各项税款1300余万元的税收处理决定,并已全部解除入库。
案例三:汇算清算时未调整预估费用构成偷税漏税
成立于2013年宁波财务做账,主要经营范围为广告服务等。2017年,税务稽查部门调查发现,该公司2014年暂定生产成本入账,“主营业务”入账400余万元。业务成本-本体-生产成本”,所有成本结转税前扣除。未获得有效证书。没有进行税收调整。2015年暂估生产成本入账,“主营业务成本-主体-生产成本”计入490余万元,全部结转成本税前扣除,且在次年汇算清缴期前仅开具12张增值税专用发票,总额在100万元以上,其余未取得有效证件,未进行纳税调整的。上述行为导致2014年少计应纳税所得额400万元以上,2015年少计应纳税所得额约390万元,2014年少计企业所得税100余万元,2015年少计企业所得税约97万元。 2015年共追缴企业所得税200万元以上。税务机关认定为偷税漏税,予以行政处罚,处以偷税漏税金额200万元以上50%的罚款,合计100万元以上。上述行为导致2014年少计应纳税所得额400万元以上,2015年少计应纳税所得额约390万元,2014年少计企业所得税100余万元,2015年少计企业所得税约97万元。 2015年共追缴企业所得税200万元以上。税务机关认定为偷税漏税,予以行政处罚,处以偷税漏税金额200万元以上50%的罚款,合计100万元以上。上述行为导致2014年少计应纳税所得额400万元以上,2015年少计应纳税所得额约390万元,2014年少计企业所得税100余万元,2015年少计企业所得税约97万元。 2015年共追缴企业所得税200万元以上。税务机关认定为偷税漏税,予以行政处罚,处以偷税漏税金额200万元以上50%的罚款,合计100万元以上。
案例四:购买虚假发票作为预估费用扣除凭证
大连XX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成立于2012年,主要经营范围为医疗用品及器械的销售。2018年1月24日,税务机关对该公司作出赣国税字〔2018〕34号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2014年12月,仪器有限公司将“预计广告费用”列示在“ ”并在税前扣除,并附上两张大连XX广告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服务名称为广告费,价格为税金总额50万元),以及经查明,上述金额的发票是假的。据公司经理杨某某供述,上述发票是从王某某处购买的,金额为3万元,且没有真正的广告业务,致使该公司少缴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12.5万元。税务机关决定对该公司处少缴税款2倍的罚款12.5万元。少缴税款的行为属于偷税漏税。因涉嫌犯罪,税务机关将案件移送大连市公安局。
案例五:以预估费用方式抵扣虚假发票
2018年,公司实际经营者刘某为逃税,在未购销实物的情况下,通过支付一定的开票手续费,委托他人为公司虚开14张浙江省增值税普通发票。总金额为人民币590,000元。其中,发行人为2份,总额为人民币;发行人为丽水XX酒店管理有限公司1份,金额为人民币2万元;发行人6份,总额57300元;发行人为3份,总额为人民币;发行人2份,总额为人民币元。上述伪造的浙江省增值税普通发票记入或暂记为销售费用/业务推广费用,全部在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经法院审理,认定构成虚开发票罪,处以罚款人民币3万元。该公司实际经营者刘某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
2. 违法“临时会计”可能被追究行政和刑事责任
综合上述5起因“假账”引发的涉税案件可以看出,虽然每起案件都存在“假账”行为,但涉案企业偷税漏税的数额和目的差别很大,也有很大的不同。因此,最终的责任是不同的。一般来说,违法“暂记”行为按轻重可分为以下三类。
(一)“疏忽失误”造成虚假成本
如案例一所示,企业在收到存货时往往无法开具发票,只能通过“暂估入账”的方式,在报表中及时反映企业成本的相关情况。但在税收处理方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34号公告第六条规定,企业在未取得发票的情况下,可以暂按账面金额预缴企业所得税,但在支付尾款时必须补充相应的费用。账单。无法取得相应票据的,将相应的费用转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的有关规定,企业在5年内取得上年度预估发票的,可进行专项申报和说明。可以在追溯确认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扣除不足的,可以延期至下一年度(不超过5年)或申请退税。
但在实践中,如果企业与采购方对存货等进货即用的资产发生纠纷,即使存货已足额使用,企业也不一定能取得相应的发票。用于生产。还会出现存货已经作为成本结转,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扣除,即账面无存货痕迹,但发票未到位,埋下隐患对企业的危害。长此以往,类似成本的数额逐年累积,极有可能引起税务部门的重视,认定为人为虚增成本的行为。然而,在这种情况下,企业“虚增成本”背后无偷税漏税意图,所有成本均有真实的业务往来,但未按照相关税法规定取得合规票据。调整和减少相应的成本或费用,补缴企业所得税,也将面临每日按滞纳金的5/10,000收取滞纳金的风险。
(二)“故意”造成税收损失的
一、缴纳企业所得税
与案例一的情况相比,案例三明显具有偷税漏税的意图。对于有逃税目的的企业来说,隐瞒或减少收入要比增加成本或费用困难得多。而由于“临时入账”的成本或费用在入账时基本不需要太多证明,因此成为这类企业经常用来逃税的手段之一。与第一类后果一样,此类企业一旦被税务机关查处,必然承担相应的成本或费用减免、补缴企业所得税、滞纳金等后果。
案例4是药企比较常见的情况。“两票制”实施后,药企普遍选择开“高开票”发票。受此影响,药企销售费用也大幅上涨,行业整体利润率呈下降趋势。. 在此背景下,多数药企选择在销售费用上做文章,因此存在采购虚假普通发票的违法行为。在药企正常的账务处理中,相关销售费用一般在月初进行预估,在取得相关发票后进行调整。相应地,虚假的采购发票以类似的方式进行临时会计处理。
2.构成偷税漏税,面临行政处罚
此类企业除了受到多缴税款的处罚外,还存在被认定为偷税漏税而受到行政处罚的风险。尽管在税务行政执法中,对于偷税漏税是否需要由监管者故意认定存在分歧。但在税总函[2013]196号复函、税总函[2016]274号复函等文件中,认为存在偷税漏税主观故意是构成偷税罪认定的构成要件之一。 . 例如,在案例3、案例4中,企业采用“暂记账”的方式,在账簿上列报多项费用,虚报纳税申报,隐瞒真实情况,从而少缴税款。所以,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证明存在主观故意的举证责任在税务机关,但为了更好地降低税收风险,纳税人必须自觉固定、留存相关材料,证明自己不具有主观故意。偷税漏税,包括内外部证明材料、与税务机关合理沟通的材料等。同时在与税务机关沟通的过程中要注意具体的表达方式,可以委托专业的税务律师提供必要时进行咨询和指导。
(三)以“预估分录”形式虚开发票的
1.构成虚开,面临行政处罚
案例四,企业为合理抵扣预估费用,不惜向他人购买虚开的发票作为抵扣凭证。其性质当然符合税法对虚发的定义。案例5与案例4的区别在于,案例4中,因未取得费用证明而购买了虚假发票,企业已将费用扣除,这可能是实际发生的。而在案例5中,企业只是采用了“暂记”的形式来抵消较为“合理”的虚开发票记入。两起虚开发票案件均采用了“暂记账”的方式,主要是因为“暂记账”是一种常见的会计处理方式,而企业在取得虚假发票时,往往倾向于采用较为常见的“暂记”方式,将虚假发票作为抵扣相关成本或费用的凭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的规定,在该办法下,企业使用其他方式虚开专用发票偷逃税款的,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处以偷逃税款5倍以下的罚款。
关于如何认定相关行为的性质问题,对于表面上的“暂估录入”处理,实际上是虚开发票的行为,应当适用虚开发票的审查方法,即:专门审查企业是否有实际交易。同时,企业频繁使用“暂记账”的方式,也会造成企业盈利能力的异常波动,引起税务机关的重视。
二、虚开发票罪的刑事责任
如案例5企业接受虚开票入账的案例所示,由于“临时入账”的行为主要是为了及时列示成本或费用,如果企业故意采用这种方式掩盖虚开发票的事实,虚开发票 发票一般为普通增值税发票,因此可能会因虚开发票罪而面临刑事责任。在上述案件中,因虚开发票罪被处罚的企业,通过这种会计处理,很大程度上表明了所谓“真实企业”的存在。但是,对于虚开发票罪的认定,需要各类证据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显然,纯粹作为一种会计处理方法,
三、“暂估会计”的合规与风险应对
(一)加强企业库存票据清查工作,及时索取货物发票
一方面,对于尚未取得票据的存货,企业应在会计系统中明确标示,或形成明细清单进行后续处理,确保企业能够及时取得相关票据。及时。如无持续性纠纷或特殊事项,企业应在季度或期末结算时集中调整费用扣除数额,避免遗漏。
(二)加强对公账务管理,及时清理欠账费用
这种情况在药企中更为常见。药企往往会扣留相应的销售费用,等待发票入账作为凭证。但由于企业日常销售费用较多,忘记记录相应发票的情况时有发生。因此,我们建议药企首先要完善财务和业务会计制度,让不同部门保留的业务信息可以相互核对,所有的交易和费用都有据可查,这样他们的财务就不会受到怀疑。真实性。其次,加强对财会人员财税法律法规知识的培训,正确核算各项业务。例如,《企业所得税法》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确认成本费用。只要是真实的,有根据的,都可以扣。同时,财务人员要分清计税与计税的区别,在会计核算的基础上,按照税法的规定进行计税调整。
(三)杜绝虚假发票和虚假入账,远离犯罪风险
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不仅要承担行政责任,甚至会面临刑事处罚。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不能心存侥幸。不仅要注意进销存系统账目与财务账目相符,还要注意账簿与实物相符,以免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旦涉税问题被纳入行政、刑事执法程序,企业要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协助,维护企业及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避免因处置不当或不及时造成无法弥补的后果.
摘要:作为企业常用的会计处理方法,“暂记账”可能作为一种会计处理手段,达到企业偷税漏税的目的。一方面,企业在汇算清缴时要更加重视发票合规性的检查,确保企业及时对未开具的发票进行账务调整,避免被税务机关认定为故意偷税漏税。 . 另一方面,作为掩盖虚开发票的手段之一,“假账”的方式并不能真正降低违法行为被查处的可能性。一旦符合虚假披露罪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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