筹建期是指企业自获准筹建之日起至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运营)之日止。 做好筹备期的会计工作,为以后的财务工作打下基础,做得更好。 今天就给大家讲解一下,快来学习吧~
一、关于筹备期
一般而言,筹建期是指自企业签订投资协议之日或企业获准筹建之日(或取得《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之日)起至企业正式成立之日止。开始生产经营(含试生产、试运行)。 日(即取得销售收入的日期)。 显然,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日期只是一个时间点。
不同企业筹备期的时间和筹备期开展的经济活动有很大差异。 从经济业务表现形式来看,很难有一个或几个具体标准作为判断生产经营活动开始的依据。 经营情况分析判断。 例如,商业企业和服务业企业在正式开门接待客户之日可视为筹备期结束,工业企业可从设备投产或材料首次试制开始作为筹备期结束。 、房地产企业最迟可以在筹建期结束的第一天 项目开始领取《施工许可证》的日期。
2、筹备期资金来源计算
(1) 尝试建议老板投入启动资金
借:库存现金/银行存款
贷款:实收资本
(2)当老板不愿意投资,拿票进账时:
借:库存现金
贷款:其他应付款 - 老板
借:长期待摊费用/管理费用
贷款:库存现金
要么
借:长期待摊费用/管理费用-期初费用
贷款:其他应付款 - 老板
三、启动费---内容
开工费用是指在筹备期间发生的除相关财产和材料价值外与筹备活动有关的各种费用,不同于为筹备开工而购买原材料等生产费用的生产经营。 ,也不同于因生产经营活动需要购建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等非生产性支出。
具体包括:组织人员工资薪金及各项社会保险费、董事会费用及联委会费用、企业登记公证费、印花税、筹资费、办公费、广告费、差旅费、业务招待费等筹备期间发生的费用、人员培训费等,以及与筹备相关的其他费用,如信息调查费、诉讼费、文件印刷费、通讯费、庆典礼品费等。
募集资金成本主要是指为募集资金支付的手续费,以及未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购建成本的汇兑损益和利息费用。
还包括在此期间发生的福利费、业务招待费、广告宣传费等,应当如实记录。 至于这些所得税限额费用的后期税务处理,不影响费用发生时的会计分录。
4. 启动费---科目及处理
(一)学科设置
开办费计入指南中“管理成本-开办费”的计算范围。
税法也允许将其计入“长期待摊费用”。
(2) 处理:
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的年度内一次性扣除(计入当年损益),也可以按照税法关于长期待摊费用(摊销)处理的规定处理。不少于三年)。 一经选择,便无法更改。
(3) 思考:实践中如何选择启动费主体?
1)开办期间预计跨越新年度时:建议采用“长期待摊费用-开办费用”,避免开办期间损益表为负(亏损)期间,符合税法“编制期间不确认为亏损年度”的规定。
2)估计启动周期很短,不跨年:可以直接用“管理费-启动费”。 但如果开办费金额较大,不能分期摊销,则应选择“长期待摊费用-开办费”。
3)预计没有跨年夜且招待费和广告费极少:可直接按正常营业计算,不考虑开业时间。 即不存在启动期间主体,按正常归属计算期间成本。
五、开办费报销凭证要求
企业从事生产经营前发生的开办费用,包括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前的支出,但取得的发票上的名称应为《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上注明的企业名称。 如果发票上的名称与后来注册公司名称不一致,除非能提供充分确凿的证据证明两家公司是同一家公司,否则通常无法在税前扣除。
实践中通常的解决方法是:与供应商达成协议,在公司获得许可后开具发票。
6.会计
借:长期待摊费用-开办费用
或管理费-启动费
贷款方式: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
七、筹备期间的税收法律法规
(一)业务招待费、广告费的税务处理
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企业筹备期间,与筹备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备费用,并按规定在税前扣除相关规定;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备费用,并可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注意:会计分录不受影响。
(二)捐赠支出的税务处理
财税[2018]15号: 1.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及其下属部门、直属机构向慈善活动和公益事业捐赠。 %以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允许在三年内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结转扣除。
年度会计利润总额,是指企业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 尚处于筹建期的纳税年度,由于筹建期为亏损或不盈利,筹建期纳税年度发生的公益性捐赠不得税前扣除,应当调整纳税。
(3) 编制期间不确认亏损年度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企业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企业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企业的盈亏开始计算。 企业在从事生产经营前的筹备活动中发生的筹备费用,不计入当期亏损,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衔接企业所得若干税收事项的通知》执行税”(国税函[2009]98号),即企业可在开始经营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按新税法规定办理。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但一经选定新公司开办费怎么做账,不得更改。
(4)筹备期间也需要汇款
筹备期不确认为亏损年度,但弥补亏损的期间延长,并不意味着不需要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
可以用来弥补所得税前亏损的不是会计上的负利润,而是按照所得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负数)。 因此,筹备期间必须汇出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负数),以便弥补亏损。
八、编制期间取得的营业外收入处理情况
开办费用主要包括在筹建期间的三期费用中,属于费用范畴,显然不包括收入。
筹建期间,企业可能因一次性投资产生利息收入,也可能因出租资产而获得租金收入。
对于筹建期间取得的非生产经营所得是否缴纳所得税,目前没有明确规定。 实践中,很多地方都要求纳税,因为租金收入和利息收入都是所得税收入,开办费用在所得税筹备期结束后计入损益。 这样,这些纯收入就需要缴纳所得税。 这虽然不合理,但企业不能也无法应对。
那么,如何处理呢?
(1) 租金收入:
建议合同收款期放在筹备期结束后。 因为只要不是一次性收取租金,即使是多年期,根据所得税政策,所得税收入的确认时间是按照“合同约定的缴款日”。 显然,如果在筹备期结束后确认收入,可以抵消启动费用新公司开办费怎么做账,至少可以延迟纳税。
(2) 利息收入:
认购制下,建议先不要投资,或者存入私人账户,或者把投资的钱转出,比如借给老板,存入老板的私人账户,这样就没有了基本账户的利息收入。 只是要小心,年底前要回来,不然老板要交税。
新公司开办费怎么做账_新小规模公司怎么做账
一、筹备期的概念
筹建期是指企业自获准筹建之日起至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运行)之日止的期间。 筹建期的结束日期通常有三种确定方式:一是取得营业执照的日期; 实践中普遍认为筹建期结束之日为取得营业执照之日。
例如,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在《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的批复》(冀国税发[2013]161号)中明确规定:“取得营业执照后,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已经具备取得开发资质的条件,筹备期结束。”
2、开办费支出范围
开办费用是指筹备期间发生的费用。 包括筹建期间人员工资薪金及各项社会保险费、董事会费、企业公证费、印花税、筹资费、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通讯费、广告费、及筹备期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以及与筹备相关的其他费用,如信息调查费、诉讼费、庆典费等。
其中,募集资金成本主要是指为募集资金支付的手续费,以及未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购建成本的汇兑损益和利息费用。
3.开办费用的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会计处理”对“管理费用”的规定如下:
企业筹建期间发生的开办费,包括职工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未计入固定资产价值的借款费用等,借记“管理费用”项目,计入银行存款项目。
开办费先在“管理费用”项目中核算,再计入当期损益,不再摊销。
筹建期间发生的费用分为两种情况:新公司筹建期间较长的,计入“长期待摊费用-开工费用”科目; 如果新公司筹建时间很短,费用金额不大,可以直接记入“管理费用-办公费用”科目。
例如,企业筹备期间发生的费用为广告费5万元,业务招待费5万元,其他费用5万元。
一般情况下,企业在生产经营年度可一次性扣除人民币(+50000+50000×60%)的税前扣除。
借:管理费-启动费
贷款方式:银行存款/现金/应付账款
也可按规定税前扣除,期限不少于3年,即每年可税前扣除6万元。
在确认长期待摊费用时:
借:长期待摊费用-开办费用
贷款方式:银行存款/现金/应付账款
每年摊销时:
借:管理费-启动费60000
贷:长期待摊费用-开办费60,000
4、开办费的税务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费事项衔接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开(筹)办费不计入新税法。税收法。 明确列为长期待摊费用的,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自开始经营之日起在不少于3年的期限内平均摊销生产经营按照新税法有关规定执行。 但摊销方法一经选定,不得更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7条“企业筹建期间亏损年度的出具”规定:自企业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起,为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 企业在从事生产经营前的筹备活动中发生的筹备费用,不计入当期亏损,按照国税函[2009]98号文第九条的规定执行。
因此,对于新设立的房地产企业,开办费用应优先计入当期损益,一次性扣除,不进行纳税调整。 这样,“启动费用”的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就协调起来了。 未来在开办费用方面不会有税收和协会的差异,不会进行税收调整。
2008年4月25日,国家税务总局在其网站上回答了网友关于新所得税法实施情况的提问:“新税法中,开办费用不再列为长期待摊费用费用,但与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处理一致,即企业可以一次性从当期生产经营期间扣除。”
2008年4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在其网站上针对“如何理解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年度”一文指出: 《企业所得税法》(国税函〔2010〕79号)第七条所称“企业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是指企业各项资产投入使用的年度,或者对外经营活动开始的年份,不是营业执照的日期,也不是首次营业收入的日期。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有关税收处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五条《关于企业所得税期间营业招待费等费用税前扣除的问题》准备期”规定:
筹备期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筹备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按实际发生额计入筹备费。 函〔2009〕98号)按照第九条规定的筹备费用税收处理办法进行税前扣除。
相关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涉税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9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与《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原税法)同时废止。 为便于各地实施汇算清缴,现就新税法实施前发生的部分税务事项的衔接问题通知如下:
1、外购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和折旧年限的处理
对新税法实施前已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企业已按照原税法规定估计净残值和计提折旧,不再调整。 新税法实施后,该类固定资产继续使用的,可以重新确定残值,尚未提提折旧的余额,可以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计算减去剩余折旧年限。 ,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折旧方法计算折旧。 新税法施行后,固定资产原先确定的折旧年限,在不违反新税法规定原则的情况下,可以继续执行。
2、递延收益的处理
企业按照原税法规定确认为递延所得的项目,其余额在原递延期间的剩余期间内,可平均计入各纳税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
3、利息收入、租金收入和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的确认
新税法实施前已以其他方式计入当期收入的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新税法实施后收入金额发生变化的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确认的收入,计入当期收益。 以前年度以其他方式确认的收入扣除金额后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收入。
4、以前年度职工福利费结余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264号),公司已计提尚未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企业2008年度以前发生的职工福利费用,应当先将2008年度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用冲减上述职工福利费用余额,不足部分按照新税法规定予以扣除; 任何余额应留作以后年度使用。 企业2008年以前节省的职工福利费已在税前扣除,属于职工权益。 改变用途的,应当调整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增加。
五、历年职工教育经费结余处理情况
2008年以前已计提尚未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余额,应当先扣除2008年及以后新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余额。 如果还有余额,则留存下年使用。
6、涉工企业工资公积金办理
2008年1月1日前已按规定提取的工资公积金余额,原实行绩效挂钩办法的企业因未实际缴纳而未在税前扣除的,可在2008年度缴纳以及随后实际付款的年份。 年度企业所得税前实际扣除额。
七、历年未扣广告费的处理
2008年以前按原政策已发生但尚未扣除的广告费用,2008年新税法实施后未扣除的余额,加上2008年新发生的广告费用和业务推广费用今年,根据新税法。 按比例计算扣除。
八、技术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损失的处理
企业技术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已形成企业年度亏损的,可以用下一年度的收入予以弥补,但结转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九、开(筹)费的办理
新税法中未明确开办(筹建)费用列为长期待摊费用。 企业可在开业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按新税法关于长期待摊费用的规定处理。 , 不得更改。
企业在新税法实施前一年未摊销的开办费用,也可按上述规定办理。
政策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与《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原税法)同时废止。 为便于各地实施汇算清缴,现就新税法实施前发生的部分税务事项的衔接问题通知如下:
1、外购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和折旧年限的处理
对新税法实施前已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企业已按照原税法规定估计净残值和计提折旧,不再调整。 新税法实施后,该类固定资产继续使用的,可以重新确定残值,尚未提提折旧的余额,可以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计算减去剩余折旧年限。 ,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折旧方法计算折旧。 新税法施行后,固定资产原先确定的折旧年限,在不违反新税法规定原则的情况下,可以继续执行。
点评:本文的重点是第二句。 该物品的残值率和折旧年限可以更改。
过去很多讲师都是从旧原理上讲实体法,现在却发文改变残值率和折旧年限。 (现在税务总局可以随意动用法律的基本精神,专家都想不通,更何况我这个初中生)
特别值得关注的一点是需要相应地调整会计年度和纳税年度(最低折旧期)(例如,运输车辆为 4 年,电子设备为 3 年)。 每个人都必须在会计账簿上这样做。 绝大多数大企业不能改账,不能因会计法和税法的差异而调整账目。
考虑到税务老板的好意,实体法可以重新梳理,我们可以通过改账节省金钱和时间价值。 加班加点为老板做点好事也未尝不可。
大家注意:2008年,税务局爱用“可以”和“应该”这两个词。 前者是,后者是必须的,前者往往有税务筹划的余地,关键是兄弟的税务专业水平。
2、递延收益的处理
企业按照原税法规定确认为递延所得的项目,其余额在原递延期间的剩余期间内,可平均计入各纳税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
点评:本文符合专家意见,实体陈旧。 企业2007年接受捐赠数额较大,符合5年应纳税所得额规定的,2008年可按20%计入所得。
3、利息收入、租金收入和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的确认
新税法实施前已以其他方式计入当期收入的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新税法实施后收入金额发生变化的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确认的收入,计入当期收益。 以前年度以其他方式确认的收入扣除金额后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收入。
点评:本文符合专家意见。 2007年,税务总局未考虑税收承受能力,要求企业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税收收入。 2008年引入税收承受能力理论,更加务实。
4、以前年度职工福利费结余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264号)的规定,职工福利费余额企业2008年以前按规定计提但尚未使用的费用,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先冲减上述职工福利费余额,差额按规定冲减新税法的规定; 任何余额应留作以后年度使用。 企业2008年以前节省的职工福利费已在税前扣除,属于职工权益。 改变用途的,应当调整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增加。
关键词:已税前扣除。 如果你不明白,你可能要交更多的税。 有兴趣的可以看看我之前的重点。 在四川省,地税和国税我都劝过了。 我可以帮助处理税企纠纷。
五、历年职工教育经费结余处理情况
2008年以前已计提尚未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余额,应当先扣除2008年及以后新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余额。 如果还有余额,则留存下年使用。
关键词:隐含“已税前扣除”。 如果你不明白,你可能要交更多的税。 少看一会儿电视,多想一想,就会明白。
6、涉工企业工资公积金办理
2008年1月1日前已按规定提取的工资公积金余额,原实行绩效挂钩办法的企业因未实际缴纳而未在税前扣除的,可在2008年度缴纳以及随后实际付款的年份。 年度企业所得税前实际扣除额。
点评:遗憾的是,部分企业实行计税工资制。 没人指教2008年2007年的余额怎么处理,骗局很多。
税法不是简单的文字游戏,你要明白税务局的初衷啊朋友!
七、历年未扣广告费的处理
2008年以前按原政策已发生但尚未扣除的广告费用,2008年新税法实施后未扣除的余额,加上2008年新发生的广告费用和业务推广费用今年,根据新税法。 按比例计算扣除。
点评:没有特色,浪费纳税人宝贵的阅读时间。
八、技术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损失的处理
企业技术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已形成企业年度亏损的,可以用下一年度的收入予以弥补,但结转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点评:很多纳税人可能不明白,这其实是未来可以连续5年弥补的亏损,只是浪费时间!
九、开(筹)费的办理
新税法中未明确开办(筹建)费用列为长期待摊费用。 企业可在开业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按新税法关于长期待摊费用的规定处理。 , 不得更改。
企业在新税法实施前一年未摊销的开办费用,也可按上述规定办理。
点评:总局可以用两个词。 一般情况下,企业可以抵扣一次,免税期企业可以选择抵扣三年。 如果你能很好地利用这两个角色,你就可以赚钱。
过去遗留下来的开办费可以一次性支销,也可以分摊到原来的5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10]7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现就企业所得税法实施过程中的一些问题,现通知如下:
1、关于租金收入的确认
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材料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按照承租方支付租金的日期确认为交易合同或协议约定的。 其中,交易合同或协议约定租赁期为多年,提前一次性支付租金的,按照《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支相匹配的原则办理。 ,出租人可以在租赁期内将上述确认的收入分期平均计入相关年度收益。
出租人为在我国境内设有机构的非居民企业,如实申报缴纳企业收入的,也应当按照本条规定办理。
2009年改扩建后,全国知名的区域性大型综合批发市场开业。 为了尽快收回搭建成本,新展位一次性收取十年到十五年的租金。 如果按照《实施条例》第十九条办理,十年租金一次性确认为收入,就有3亿元的收入,纳税人吃不消了。 而且会造成未来很多年的损失。 2010年形成的损失很可能是无法挽回的。
经过层层要求、研究、讨论,总局最终以国税函[2010]79号文件明确。
即:79号文第一条:“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从提供权利取得的租金使用固定资产、包装物等有形资产的收入,在承租方按照交易合同或协议约定支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年并一次性预付租金的,根据《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出租人可以按照规定的收支匹配原则,将上述确认的收入平均计入相关年度收入。租赁期内分期付款。
所得税同行对这一条款的意见大体一致,没有歧义,不足为奇。 所得税收入的确认,法律法规有多项规定。 其中:租金收入一次性确认的依据为《条例》第十九条。
对于跨期租金收入,按照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的实现,依据如下: 《企业所得税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依据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属于当期损益的,无论是否收到款项,均作为当期损益处理。
79号文:“交易合同或协议约定租赁期限跨越多年,一次性预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在租赁期内将上述确认收入分期平均计入相关年度收入。租期。”
“可”字的意思是,如果你提前付款新公司开办费怎么做账,你可以一次性或分期确认收入。 给企业一个选择。
79号文解决了租赁收入确认的争议问题,具有可行性。 理性。 合法性。 这种解释是合法的。 根源在于所得税法律法规的起草,留下了解释的余地。 有根据的。
假设综合市场三年后一次性收取前三年的摊位租金,收入如何确认?
税务机关的结论必须是: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权责发生制和配比原则,要求出租人对本年度应计租金确认收入的实现。 而不是按照《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租金收入的实现在三年后一次性确认。 在实践中,《实施条例》第十九条并不是租金收入确认的唯一依据。
79号文的该规定与上位法不存在冲突。 是依法依规对租赁业务涉税问题的正确解读。 79号文的这一规定与会计制度不存在冲突。 税法以征税为目的,无论在会计上如何计算,都不能改变税收规定。 税收差异的解决方法是使用报表进行调整。 】
2、关于债务重组收益的确认
发生债务重组的,企业在债务重组合同或协议生效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3、关于股权转让收入的确认和计算
企业转让股权取得的收入,在转让协议生效、股权变更手续办理完毕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股权转让收入扣除取得股权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收入。 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收益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股权可分配的金额。
4、关于股利、红利等股权投资收益的确认
对企业股权投资取得的股利、红利等收益,以被投资企业股东大会或者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者转股决定之日确定收益的实现。
被投资公司将股权(票)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公司的股利红利收入,投资公司不得增加该长期股权的计税基础投资。
五、关于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计税基础的确定
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未结清工程款且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按合同约定的金额暂计入固定资产计税依据计提折旧, 并在取得发票后进行调整。 但是,该调整应当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的 12 个月内进行。
六、关于免税收入对应费用的扣除
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企业取得的免税收入所对应的各项成本费用,除另有规定外新公司开办费怎么做账,可以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扣除。
7. The of is not as a year of loss
The year when an and is the year when the and loss of the begin to be . The the the in and shall not be as . 9 are .
8. of of in
For in ( group , , etc.), the , and by the can the limit to the ratio.
· State of
· on Tax the of Tax
· No. 15 [2012] of the State of
In with the " Tax Law of the 's of China" ( to as the " Tax Law") and its ( to as the " ") and , the on tax the of tax is as :
1. About the pre-tax of , and other
The by the for , , , re- , and labor be into and and , and be in the tax in with the of the " Tax Law". pre-. Among them, if it to wages and , it is to be in the base of the total wages and of the , as the basis for the of other .
2. the pre-tax of
and by such as bonds, loans, and from , if they meet the , shall be in the cost of ; if they do not meet the , they shall be as tax.
3. On the issue of pre-tax of costs of in
For in whose main is fees and (such as , , , etc.), the costs ( fees and ) to such are in tax.
4. the pre-tax of fees and of
In the of and (such as sales of cards, cards, etc.), need to pay fees and to and , and the fees and , The part that does not 5% of the total of the for the year is to be to the facts tax.
V. about the pre-tax of and other the
the of the , the to the may be in the at 60% of the , and shall be tax to ; the and may be The shall be in the , and shall be tax to the .
6. the tax of that have been but not in years
to the of the "Law of the 's of China on the of Tax ", after the that the that in the year and be the tax to the tax have not been or have been under-, the has made a and . It is to add up to the and of the item, but the for the of the shall not 5 years.
The tax due to the above- can be from the tax for .
If a loss- the that were not the tax in the year, or if a a loss after , it shall first the loss of the year to which the , and then the in the years to the of up . The tax shall be in with the of the .
7. the of non- of
The non- by shall be in with the of the " of the of and the State of on the of Tax on - Funds" ( [2011] No. 70, to as the ""). Where is not out in with the of the "", it shall be in the as the of the , and the tax shall be paid in with the law.
8. the the pre-tax and the of
to the of 21 of the " Tax Law", for the by the in with the and in the , those who do not the pre-tax in the " Tax Law" and tax laws and If the scope and are not , the by the of the may be the tax to its .
9. time of this
The of this apply to the of of in 2011 and years.
特别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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