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账公司合同_名单_代账公司加盟哪个公司好
计算机技术与服务合资合同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合营各方和合营公司
第三章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
第四章合营企业的经营范围和规模
第五章合营企业经营场所
第六章 双方责任
第七章技术转让与保密
第八章技术成果、专有技术和专利管理
第九章合营企业的采购和销售
第十章 董事会
第十一章 经营管理机构
第十二章劳动管理
第十三章财务与利润分配
第十四章保险
第十五章 特别约定
第十六章争端的解决
第十七章 合同文本
第十八章合同的效力及其他
第一章总则
(以下简称甲方)与(以下简称乙方)经真诚友好协商,同意共同投资设立合资企业“”(英文名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以下简称合资公司。
双方于年月日在中国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
第二章合营各方和合营公司
第一条 本合同各方的法定地址和法定代表人:
甲方:
合法地址:
合法代表:
位置:
公民权国家:
乙方:
合法地址:
合法代表:
位置:
公民权国家:
第二条合资公司的名称为。 英文名是_。
合资公司的法定地址为:
第三条 合资公司的经营宗旨是加强国际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利用先进技术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和地区的计算机用户提供优质的技术和教育服务,提供国际市场信息和提供咨询服务,并利用投资各方获得应有的利润。
第四条 合资公司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 合资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令和有关规定,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保护。 合营公司还应遵守本合同和章程的规定。
第五条 合资公司的组织形式为:
甲乙双方仅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对合资公司承担责任。 各方按出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和亏损。
第六条 承包公司的合资期限为自成立之日起一年。 成立日期为营业执照签发日期。 经双方一致同意,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部门批准,合资公司的合资期限可以延长。 双方应在不迟于合营期限届满前六个月就延长合营期限达成协议。
第七条 本合同的订立、生效、解释、履行及争议解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三章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
第八条合资公司的投资总额为美元。
第九条甲、乙方的出资总额为美元,为合资公司的注册资本。
甲乙双方按以下比例出资:
甲方:
占注册资本的百分比
投资类型:
人民币现金等值美元。 人民币对美元汇率按交割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卖出价计算。
乙方:
占注册资本的百分比
投资类型:
现金,包括合资公司经营所需的一些设备。
第十条公司注册由甲乙双方按出资比例分期缴纳。 首期付款以美元支付,双方各支付10,000美元。 并应自合资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日内缴纳。 第二期出资的支付时间由合资公司董事会决定。
第十一条 合资公司的开户银行为中国银行或经中国银行认可的其他银行。 甲、乙方投资的外汇和合资公司的外汇收入以外汇形式存入开户银行。 只有当董事会决定将外汇(全部或部分)兑换成人民币支付合资公司在中国境内的费用时,外汇保证金才能兑换成人民币。
第十二条 任何一方未在规定时间内缴纳全部或部分出资的,不足的出资部分将按年(365天)利率向合资公司支付利息,按日计算,一次支付一个月。 人民币兑美元汇率按逾期期间最高汇率计算。
第十三条 投资双方缴纳出资后,合资公司应聘请在中国注册的会议顾问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向投资双方颁发投资证书,并向中国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将其全部或部分出资转让或出售给第三方的,必须征得合营对方的同意,并报审批机关批准。 任何一方均不得无理拒绝同意另一方请求的转让。
第四章合营企业的经营范围和规模
第十五条 合资公司的经营范围是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和地区的计算机用户和未来用户提供下列服务:
(1) 安装/拆卸计算机硬件和安装软件
(二)提高计算机软硬件和技术性能
(3) 计算机硬件和软件的维护和保修
(4) 电脑及周边设备、翻新及改装
(5) 计算机及周边设备技术性能鉴定
(六)计算机软硬件技术的技术咨询服务
(7) 计算机系统现场规划
(8) 电脑备件及备件供应
(九)计算机软硬件专业本科层次职业技术教育
(十)国际市场电脑价格咨询服务
(11)代理公司在中国及地区的销售服务
(十二)来料加工、技术劳务输出和高级技术劳务的性质
(十三)计算机系统软件及应用软件开发
第十六条合资企业的发展:
第一阶段:主要为中国的计算机用户和未来用户提供服务
第二阶段:建立本科层次的计算机技术职业教育机构
第三阶段:建立分支机构或分支机构
第四阶段:为中国境外地区提供服务
第五章合营企业经营场所
第十七条 合资公司在中国设立,甲方优惠提供生产、经营、教育、办公所需场所,合资公司按月支付租赁费。 合资公司与甲方签订租赁合同,上述场所也可由合资公司自行建设,甲方将按其力争的优惠条件提供所需的土地、水、电等设施为了。
第十八条 合营公司用地发生的土地使用费,由合营公司按照中国政府有关规定承担。
第六章 双方责任
第十九条 甲方责任
(一)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部门的核准登记、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等事项。
(2)协助提供经营活动所需的场所、水、电及其他履行本合同所必需的物资。
(3)选择具有相当技能和实际工作经验的管理人员、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其他人员,经合资公司考核合格后加入合资公司。
(4)协助办理乙方派驻合资公司人员的入境签证等手续。 并提供便利的工作和生活设施。
(五)协助合资公司在中国培训合资公司的技术人员和其他人员,培训费用由合资公司支付。 甲方提供优惠条件。
(六)协助合资公司在中国采购或租赁设备、材料、办公用品、通讯设施、交通工具、燃料和运输设施。
(7) 向合资公司提供中国国内市场信息,协助合资公司开拓中国国内市场的代理销售渠道。
(八)协助合资公司按照本合同规定办理经营活动所需外汇的取得手续。
(九)协助合资公司办理可能的减税、退税、免税手续。
(十)负责办理合资公司委托的其他有关事宜。
第二十条乙方责任
(1) 基于寻找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外的计算机用户。 转售过程中获得的利润归合资公司所有,乙方仅收取手续费或佣金。 乙方在合资公司在中国和地区经营范围内的所有经营活动均应通过合资公司进行。
(2) 为合资公司提供计算机及外部设备的备件、备件; 测试仪器和工具; 以优惠价格提供合资公司经营所需的软件等产品。
(3) 根据合资公司的要求,乙方派优秀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参与合资公司的管理工作,参与中国或地区的计算机硬件安装、维护、软件开发等技术工作或提供技术指导。 合资公司向乙方支付费用并承担上述人员的日常费用。
(四)协助人员赴港办理入境签证等手续,提供工作、学习、生活便利设施。
(5) 根据合资公司要求的培训计划,接受合资公司选派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对乙方设备和校内进行培训。 经过培训后,他们应该能够根据所学知识独立工作。 培训费用按乙方标准价格减半。 合资企业支付培训费和受训人员的差旅费和生活费。
(6) 向合资公司提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销售或提供计算机产品服务的政府许可。 为合资公司提供安装、管理、维护和翻新计算机及其系统的专业知识。
(七)定期向合资公司提供国际市场信息,协助合资公司开展来料加工性质的技术劳务和高级技术劳务输出。
(八)尽量代理销售计算机硬件和软件服务,向合资公司支付代理销售佣金。
(九)负责办理合资公司委托的其他有关事宜。
第七章技术转让与保密
第二十一条 合资公司可与甲方或乙方或任何第三方签订技术转让协议,以获得先进技术、专利和专有技术(Know-how),甲方或乙方与合资公司之间的技术转让公司采用优惠条件。
第二十二条 合营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取得的发明创造、专利权或者专有技术为合营公司所有,有关资料由合营公司独立保存。
第二十三条 合营公司通过技术转让协议取得的专利权或者专有技术的保密,按照双方签订的有关转让协议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未经合营公司同意,合营各方不得使用合营公司拥有的技术知识。 合资任何一方欲使用合资公司的技术知识时,必须与合资公司签订技术转让协议,并履行协议规定的保密条款。 合资公司以优惠价格收取技术转让费。
第二十五条 合营双方应要求选派在合营公司工作的人员履行技术保密义务。
第八章技术成果、专有技术和专利管理
第二十六条 合资公司对合资公司的雇员、分包商、代理人在为合资公司工作过程中形成的发明创造、软件或者专有技术开发或改进享有所有权。 与此相关的发明专利申请以合资公司的名义进行。
第九章合营企业的采购和销售
第二十七条 合营公司所需的计算机及外部设备的原材料、设备、备件、备件,应当首先在中国采购。 合资公司在中国采购,以人民币支付,力争享受与中国其他单位相同的价格。 如果在中国市场采购的物品不能满足合资公司的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价格、数量、质量、性能和可用性),合资公司将以优惠价格向乙方采购。 但如果乙方报价高于国际市场价格,合资公司可自行在国际市场采购。 如拟在国际市场采购,合资公司将价格及条件通知乙方。
第二十八条合资公司及其在中国的分支机构可以在合资公司备件仓库销售备件和任何计算机设备、软件、专用工具等产品,以及计算机服务和培训。或国家,或可委托合资公司方或第三方代理。 此类活动除应遵守中国政府有关法律法规外,还应参照中国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这些产品和服务的价格,在有竞争力的条件下,应能确保合资企业运营的盈利能力。 合资公司将作为乙方代理销售非在中国境内生产或非合资公司分公司生产的计算机软硬件。 乙方应与客户签订相关协议。 但不包括合资公司的转售和转口。
合资公司将收取一定比例的硬件代理销售佣金。
该等佣金仅在乙方收到客户立即可用的付款后才支付给合资公司,并以乙方收到的相同付款方式支付给合资公司。
第十章 董事会
第二十九条 合资公司的注册登记日期为合资公司董事会成立日期。 董事会是合资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合资公司的一切重大事项。
第三十条 董事会由董事组成,其中甲方设董事一名,乙方设董事一名。 董事长由甲方聘任,副董事长由乙方聘任。董事会任期一年,董事会成员连任可连选连任。由委任方委任。
第三十一条董事长为合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会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可临时授权副会长代为行事。
第三十二条 董事在召开董事会会议时,可以委托他人作为其授权代理人行使其权利。 在这种情况下,授权书应提交给董事会。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的决议应当由出席会议的董事或其授权代理人的过半数通过,但重大事项须经全体董事或其授权代理人同意,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章程的修订
(2)异常情况的处理,包括异常情况的建立、撤销和延期
(三)增加或转让注册资本
(4) 双方剩余出资额的投入日期
(5) 经营范围的变更
(六)与其他经济组织合并
(七)利润分配预案
(八)聘任或解聘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独立审计师的情况
(九)预算决定或决算批准
(10) 价格和销售条款的确定
(十一)超额美元合同的签订
(十二)分支机构或分支机构的设立或撤销
(13) 每季度借款超过美元或每年借款超过美元
第三十四条董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由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在合资公司财政年度的前三个月内召开会议。 会长不能召集时,由副会长召集和主持。 情况特殊,经董事长或者三分之二以上董事提议,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董事会会议一般在合营公司的法定地址举行,也可由董事会决定在其他地点举行。
第十一章 经营管理机构
第三十五条 合营公司设立经营管理机构,负责合营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 经营管理机构设总经理一人,由双方共同推荐。 第一任总经理由方某推荐。 第一副总经理由方某推荐。 经营管理机构应当设总会计师。 上述人员由董事会聘任,任期四年。 经董事会批准可连选连任。
第三十六条 总经理的职责是执行董事会的决议,组织领导合营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
经营管理机构可设部门经理若干人,负责合营公司各部门的工作,处理总经理、副总经理交办的事项,对总经理、副总经理负责。
第三十七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有渎职或者严重失职,不能或者不愿履行职责,或者不能成功经营合营公司的,可以随时撤换。董事会会议的决定。
第十二章劳动管理
第三十八条合资公司招用的职工,必须经合资公司考核合格方可录用。 合同第一年,人员的选拔、考核、招聘工作由合资公司与甲、乙双方共同进行。
第三十九条 合营公司职工的招聘、辞退、辞职、工资福利、劳动保护、劳动保险、劳动纪律等事项,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条例》。中华民国”及其实施办法,由董事会制定之,并在合资公司签订之劳动合同中约定之。
第四十条 双方推荐的高级管理人员的聘用、工资、社会保险、福利、差旅费等,由董事会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三章财务与利润分配
第四十一条 合营企业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外汇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但应作出安排,以确保合资公司的经营有足够的外汇。
第四十二条合资公司采用国际通行的权责发生制和借贷记账法记账。 所有凭证、簿记、收支单据、账簿、统计报表均用中英文书写。 合资公司人民币收支与美元收支分开记账,以人民币为统一核算单位。
第四十三条合营公司会计制度采用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为公历年制。
第四十四条 合营公司取得的毛利为合营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规定缴纳公司所得税后的可供分配利润,以及公积金、职工奖励和福利金扣除基金、企业发展基金。 可供分配利润按照双方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上述三项基金的比例由经营情况决定,其中公积金和职工福利基金的扣除比例应超过毛利的比例代账公司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必须被遵守。
第四十五条 合营公司的可分配利润按各方出资比例分配,并优先取得外汇。 分配完毕后,合资公司将立即汇入各方开户银行。 在方某的协助下,合资公司将方某利润中的人民币部分以来料加工费的方式结算。
第四十六条 与合营企业有关的税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税法的规定办理。 合资公司将尽力获得税收减免优惠,即:根据现行法律,合资公司在盈利经营的第一年免征所得税,所得税减免% 在接下来的几年里。 合资公司还将在允许的最长期限内申请各项税收减免优惠。
第四十七条 合资公司的财务审计聘请在中国注册的审计师,对合资公司的所有凭证、簿记、收支单据、账簿、统计报表和财务报告进行审查和审计,并向合资公司报告审计结果。董事会和总经理。 如甲方或乙方拟自行选择聘请其他审计师对年度财务进行审阅,甲方或乙方有权进行此项审阅,合资公司将全力配合,聘请其他审计师的费用由其承担由雇用方。 但是,任何此类额外审计的内部费用应由合资公司承担。
第十四章保险
第四十八条合资公司的各项保险均由中国保险公司承保。 保险种类、保险价值和保险期限由董事会讨论决定。 保险费由合资公司支付。
第四十九条 合资公司投保的保险不属于中国保险公司的经营范围,可以由双方约定的中国境外保险公司投保。 保险种类、保险价值和保险期限由董事会讨论决定。
第十五章 特别约定
第五十条 本合同任何条款如因中国或外国政府有关法律、法令和政策发生变化而受阻甚至无法履行时,相关方必须立即通知对方并转发上述相关文件立即地。
第五十一条 出现第五十条规定情形时,双方应尽快协商对本合同作出相应修改,以免投资双方因此遭受损失。 一方不同意作出上述变更的,另一方有权根据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解除本合同,但应提前4天书面通知另一方。
第五十二条 因地震、台风、洪水、火灾、战争等不可预见的不可抗力事故的发生和后果不能避免或避免,合营公司不能经营或本合同的履行有困难或不可能的,发生上述不可抗力事故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告知对方,并在最短时间内向对方提供事故的详细情况和对合资公司经营造成影响或损害的有效证明可能的时间。 该证明应由事故发生地的公证机构出具。 根据事故对合资公司的损害或影响程度,双方协商决定是否解散合资公司,或部分豁免或暂停合资公司的经营活动代账公司合同,或停止合资公司的经营活动。生意活动。
第五十三条 合营公司因不可抗力事故不能经营,或者合营公司连续多年亏损不能继续经营的,经董事会一致通过,可以解散合营公司。董事和原批准合同的主管机关的批准。
第五十四条 合营各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或者严重违反合同、章程的规定,致使合营公司不能为继续经营或实现合同约定的经营目标,各方均应承担责任。 合营对方违约的,除有权向违约方追偿外,有权根据本合同的规定解除本合同。 合营各方仍同意继续经营的,违约方应赔偿合营公司的经济损失。
第五十五条 合营公司经营期限届满未延长经营期限,或者提前解散的,董事会应当成立清算组,提出清算程序。 合资公司财产按清算时的账面余额清算。 现金以现金形式分配,应收账款等其他财产按当时在中国或国际市场上可获得的最高价格折算为现金。 债务清偿后,清算财产按甲、乙双方出资比例分配。 分配完毕后,合资公司将立即汇入各方开户银行。
56 When this is , if the joint still has or in the sales area, both can these or at the price by the joint , but not the price. These be when doing the sheet.
57 When this is , it shall be dealt with in with 55 and 56 of this , and party may the that the other party .
58 Any to this and its must be by both to the joint and to the that this for it .
XVI of
59 and the two the or of the , or and to the of the . It be and the two in an of and trust. If the two the 30 days, it shall be to the Court for in with the rules on the date of this . will be by by the Court of . His will be final and on both . The , and , is in . made by the Court of are final and on both . The to the shall be borne by the party. Each party bears the costs of its own , and legal .
60 the , this shall to be for the the two that is under .
17 Text
61 This is in and , both have the same legal .
18 of and
62 This , , , and , can only after being by of both and by .
63 The () of this is an part of this .
64 Once this ends, and words shall not to be used Party's .
65 Party A and Party B may send to each other by telex or . , if the the or of both , it shall be in at the same time. Mail be sent by .
The legal of both shall be the .
66 This is in China by the of Party A and Party B in and .
Party A (, seal):
Party B (, se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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