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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代帐公司_北京代帐公司_重庆 江津的代帐公司

发布时间:2023-01-13 10:28:21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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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女商人陆海珍自称“套路”,欠下5500万元。

路海珍和李薇认识多年。 前者从事当铺业务,不时需要资金。 后者早年在陆海珍子女就读的学校担任财务总监,后从事民间借贷。 从2016年开始,两人就发生了金融往来,借贷还债。

转机发生在2018年8月3日,李伟将陆海珍告上法庭,查封股权和房产。 8月13日,李伟、陆海珍等人到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调解,法院出具调解书(以下简称一审调解书)。

一审调解书显示,双方自愿达成协议:陆海珍于2018年9月20日之前向李伟支付了5270万元(5550万元减去280万元)的贷款,该笔贷款按年还款。利率自2018年7月17日起计算。24% 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的利息。

戏剧性的是,对于此次调解,陆海珍迅速“认账”,并以违反自愿、虚假调解原则为由苏州代帐公司,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反复询问,于2019年2月25日驳回陆海珍的再审申请。

如今,陆海珍持有的盛迈公司股权已被法院强制执行。 她和她的担保人拥有的许多财产已被查封和冻结,部分财产已被法院拍卖。

路海珍为何突然“不认账”? 她所谓的虚假调解又如何呢? 她和李薇之间发生了什么?

一审无异议调解书

路海珍以为她被“坑”了。 5550万元的欠款只是李伟一步步设计的“套路贷”。

所谓“套路贷”,是指贷款人通过诱导或强迫受害人签订虚高数额的“贷款”协议,虚增贷款额度,恶意制造或任意确定违约行为,形成债权债务。合同,隐瞒还款证据。

一审调解笔录显示,2018年7月16日,李伟与陆海珍等人签署和解确认书,确认截至2018年7月16日,陆海珍仍欠李伟5550万元。

2018年7月18日,李伟与陆海珍等人签订还款协议,确认截至2018年7月16日,陆海珍仍欠李伟贷款5550万元,并自愿对苏州生迈20.4%的股权作价股权投资中心向李伟支付3550万元,其余2000万元分别于2018年7月24日、8月10日归还1000万元。被告人卢海珍等对上述内容的真实性和举证目的无异议证据。

李伟的代理律师称,陆海珍因境外投资需要向李伟借款,借款时间从2017年7月开始至2018年5月左右,双方核对了贷款总额和还款情况,确认尚欠5550万元。本金,对账后分三期偿还280万元。 因此,调解书上的金额为5270万元。

值得一提的是,从一审的调解笔录来看,原告与被告之间并无纠纷,陆海珍对李伟的陈述及承担责任的方式均无异议。 原告和被告双方还向法官表示,他们曾在庭外协商过,因为案件已经起诉保全,所以请求法院出具调解书予以确认。 因双方达成调解协议,陆海珍等被告请求解除保全,原告同意。

《无异议》出自综艺?

然而,在这场毫无争议的法庭调解背后,原告与被告之间其实有着截然不同的两种叙述。

路海珍告诉澎湃新闻,一审调解其实是为了对抗另一起针对她的诉讼带来的股权查封。 据卢海珍介绍,她与李伟约定故意虚构、增加本案调解涉及的贷款数额,并达成协议:李伟不以调解书为依据对卢海珍申请强制执行。 ,而路海珍事后会给李薇500元。 本案纠纷赔偿人民币10000元。

可事情并没有按照路海珍想的“剧本”发展。 李伟在收到一审法院的调解书后不久就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此情况下,陆海珍不再“承认”一审调解书,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卢海珍提出再审理由有二:一是原审调解违反自愿原则,非申请人自愿,调解中借款数额不实; 恶意串通,虚假调解,调解协议侵犯保证人合法权益。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讯问笔录显示,路海珍提到的另一起针对她的诉讼,与其投资伙伴之一陈琦有关。 在再审质询中,陆海珍代理人表示,2018年6月,本案未涉案的陈奇与陆海珍就盛迈股权投资收益发生纠纷,要求陆海珍给予他的收入大约有3000万元。 陈奇还扬言要向法院申请没收路海珍持有的股权。 但当时盛迈股权正在筹划股权转让,陆海珍的股权无法冻结或扣押。

陆海珍自称一直在思考如何打这场或有的官司。 路海珍在审讯笔录中说,7月对账时,她曾向李伟提到,她担心可能会打官司。 李薇明确表示可以借更大的债让对方知道路海珍没有钱给陈七了。

”李伟当时提出,按照我们交易的金额,每天按5/1000结算利息,这些金额算下来大概是5000万左右。当时李伟也明确表示,这和解协议书应该由陈琪起诉,那我们可以马上起诉金额。 陆海珍说道。

不过,法院并未采纳陆海珍的供述。

据卢海珍介绍,陈奇于2018年8月2日对其提起诉讼,8月8日申请财产保全措施,8月10日签署调解书。此后,审判长未在调解书上签字。 之后,陈琪于8月15日撤诉。7月16日苏州代帐公司,路海珍与李伟签署了和解确认书,并于7月18日,即陈琪起诉前半个月签署了还款协议。 李伟于8月3日起诉陆海珍,8月13日双方签订一审调解协议。

讯问笔录中,陆海珍称,和解确认书上的大写数字和签名是她签的,还款协议上的签是她写的,其他包括日期都不是她写的。 她说真正的日期不是那个日期。

欠款5550万元是假的

5550万元的欠款是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的? 它是如何形成的?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讯问笔录,更多地披露了李伟与陆海珍之间的借贷关系。

路海珍和李伟均表示,两人的财务往来始于2016年。但上述5550万元欠款的追溯时间远晚于2016年。

李伟的代理律师表示,李伟与陆海振的大规模资金往来始于2017年7月,当时李伟、陆海振和刘志刚先后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将刘志刚欠陆海振的债务转至李伟名下。 李伟的代理律师还表示,由于李伟在2017年7月才将刘志刚的债权过户到自己名下,因此李伟无法查到2017年7月之前的账目。卢海珍无法确认2017年7月之前的流水是否由李伟提供。当事人关系到双方的债务。

李伟代理人主张的债权转让与某公司有关。 2017年7月,公司出资人由刘志刚、徐运丹变更为李伟,李伟也成为公司法人。

“李伟很可能在2017年7月接手公司,所以我们需要了解之前的债务和债权,也就是刘志刚会借给他一笔新的钱,把之前的都处理掉。” 李伟的代理人说。

在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第三次讯问中,正在做簿记工作的朱锦宇被传唤作为证人出庭作证。 朱锦宇说,2017年6月之前,李伟和陆海珍之间的贷款金额曾四次出现在微信聊天记录中,分别是5月4日730万元、5月5日1500万元、5月25日1700万元。 1万元,6月20日1600万元,以上是当时欠下的本金数额。 朱瑾瑜还表示,这笔款项是李伟安排的,通常是来自名为“周丽”和“孙晓斌”的卡。 她还表示,刘志刚是公司员工,在公司的工作职责主要是外出签合同,有时也会压榨利息。

“2018年2月11日,因临近春节,双方对账。”李伟的代理律师说。 李伟和路海珍签了两份和解确认书,其中一封是他自己的。 黄金金额4786.7万元; 一张是他替路海珍找朋友借的,金额2007万元。 为了让自己安心,陆海珍当天与其签订了转让委托协议,将自己名下的生麦公司20.4%的股份转让给自己,但后来并未履行。

但陆海珍的代理律师在法庭上表示,2018年2月11日的4786.7万元确认书的签字人并非陆海珍本人,但对当天2007万元确认书的真实性进行了确认。 确认转让委托协议的真实性。

李伟的代理律师还表示,经过2018年2月11日的和解,李伟先后在3月份向路海镇借出本金680万元,加上之前的本金4786.7万元,计算到2018年2009年4月1日的利息(初步按24%计算)由三部分组成,共计5565.7万元。 2018年4月2日,双方再次和解协商。 李伟做出了一些让步,最终确定路海珍的本金是五千五百五十万元。

2018年4月2日至3日,李伟、陆海珍、徐强账户之间发生多笔循环转账,李伟账户转账至陆海珍账户共8笔,陆海珍账户转账至许强账户共9笔强某的账户,金额均为5550万元。 据李伟的代理人介绍,许强和李伟是朋友关系,而许强的账户实际上是李伟控制的。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可以认定,上述三人之间的循环转账是陆海珍微信“4786转账”的具体操作。 对于转账,陆海珍方面认为是为了增加营业额,增加信用,而李薇方面则表示,通过转账清算债权本金,类似于银行借新还款。老的。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采纳了李伟的陈述,并表示当事人之间就原债权及返还情况发生的任何争议,不属于本案的审查内容。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李亚律师告诉澎湃新闻,民间借贷案件再审要综合审查、综合评判。 至于所谓借来还旧的“旧债”,再审时不审查是有一定问题的。 但他建议当事人可以对5550万收款人(徐强)提起不当得利诉讼。

2018年7月16日,双方又签署了一份和解确认书,不过这次除了签字,陆海珍还亲自用大写字母写下了5550万元的和解金额。

掩盖高利贷的事实?

审查过程中,陆海振当事人还指出,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年利率超过36%的,超出部分无效。 调解书反映的金额超过36%。 调解书的金额和内容违反了我国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为此,陆海振一行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供了苏州市方本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

报告显示,2016年7月至2018年10月,陆海珍及其关联债务人向李伟及其关联债权人借款152笔,合计45724.8万元; 共偿还300次,共计48690.54万元。

审计报告还假设了先息后还本的方法,将计息天数作为资金实际占用天数进行计算。 结果显示,若当年利率分别为24%和36%,截至2018年10月,陆海珍已全部还清本息; 在当年利率为123%时,截至2018年10月,陆海珍共欠李伟5428.85万元,其中本金4336.71万元,应付利息1092.14万元。

据此,陆海珍方面认为,根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中年利率超过36%的规定无效,其已偿还全部本息。

但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不予受理。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表示,陆海珍提供的利息计算表是按2016年7月20日至2018年10月9日36%的年利率计算的,处理旧的明显不正确,没有计算分别约定借款2007万元和4876.7万元。

一位在法院担任法官近十年的执业律师告诉澎湃新闻,根据法律规定,民间借贷的利息需要明确规定,否则视为不需要支付利息,因此法官将主要关注双方是否有借贷合同还款协议、对账单或其他通讯记录等书面文件明确利息问题,无法推断或确定是否存在利息安排双方之间的付款仅来自银行对帐单。

值得一提的是,经过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三番询问,陆海珍代理人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补充代理意见。 意见书称,通过两次开庭审理,李伟也发现了调解协议的不合法性,因此在二审和调查中,否认了自己与陆海珍之间的贷款开始时间,并捏造为7月份。 2017年,刘志刚转让陆海珍债权,企图规避其本人收取高额利息的违法事实。

据澎湃新闻报道,再审被驳回后,陆海珍还试图向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并以“自首”为由向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投案自首”。虚假诉讼相城区人民检察院不支持陆海珍的监察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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