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假营业执照什么罪_办假征毕业证在哪办
一、案情简介
2009年12月至2011年5月,被告人王某在江苏省灌云县老汽车站南侧租用陈某的“建华烟草宾馆”店面,并使用与其家族烟草经营相同的品牌名称“香河烟酒” . 王某使用其丈夫张一的父亲张二的营业执照和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 同时,王某为自己的店面增加额度、扩大货源,并使用陈某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订购卷烟,总价值人民币元。
2010年6月至2011年5月,被告人温某、马某(另案处理)在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受温某某资助,马某非法收受被告人王某某、邢某(另案处理)等烟草零售店采购了黄果树、大前门、大丰收、红杉树、中华等牌子的卷烟,总价值人民币元,运至北京由被告人温某销售。 其中,马某从王某处购买了价值人民币的香烟。 元。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文某实施非法经营罪,向灌云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县人民法院认定王某、温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六年。 并没收财产4万元; 判处文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三万五千元; 上缴国库。
王某不服办假营业执照什么罪,提起上诉。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定事实与一审判决一致,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王某仍不服,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
各级法院对温某非法经营的犯罪事实均无异议。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王某冒用他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批发烟草,其超出经营范围的行为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
一审、二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温某违反国家规定,擅自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卖、专卖项目,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
王某及其辩护人认为,王某使用张一的父亲张二的营业执照和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 他参与家族企业,没有无证经营。 他使用陈某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进货。 只是超范围经营,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三、处理意见
江苏省高级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卷宗后,听取了原上诉人、辩护人和江苏省人民检察院的意见。 经江苏省高级法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维持被告人温某非法经营罪、刑罚判决,撤销对王某的定罪量刑和没收部分国库的判决。 原审上诉人王某无罪。
四、案例分析
非法经营罪,是指擅自经营特许、专卖或其他限制销售的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件、进出口原产地证书等营业执照或者法律规定的批准文件。和行政法规,以及从事其他违法活动。 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涉烟违法经营犯罪,是指违反国家烟草专卖、专卖规定,擅自经营烟草专卖、专卖产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可见,非法经营罪侵犯的合法权益是国家对市场的正常管理和市场交易秩序,非法经营涉烟犯罪侵犯的合法权益是国家的。烟草专卖制度与烟草专卖市场秩序。 非法经营罪需要同时满足三个条件:一是违反法律法规,二是未经许可,三是严重扰乱市场秩序。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王某的行为是否违反国家规定,擅自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垄断和垄断项目,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情节严重。 根据各级法院查明的案件事实,王某的经营行为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一方面,他使用家族成员张某2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零售业务,属于参与家族联营经营活动,属于合法经营,不属于非法经营; 另一方面,则是借用陈某的烟草专卖零售牌照,批发烟草销往国外。 王某是否举证证明其在其店内的加购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办假营业执照什么罪,需要结合具体的法律法规和事实进行分析。
根据非法经营罪的三个构成要件,首先要考察王某的行为是否违法、违规。 等同于犯罪的概念,一般的行政违法行为与刑事违法行为的本质区别在于应受刑事处罚的侵害法益的客观结果和具体的侵害法益。 因此,要认定非法经营罪,必须查清行为人违反的行政法律规范。 根据我国《行政许可法》第二条:“本法所称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经依法审查,准许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行政许可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还规定:“超出行政许可范围进行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即行政相对人取得行政许可后,只能在特定的行政许可范围内从事活动。 对于烟草专卖许可证,这种行政许可的具体范围体现在许可证规定的经营方式、经营范围、地域范围等条件上。 综合本案事实,王某借用他人烟草专卖许可证批发烟草,扩大自家店铺货源的经营行为,不属于联名持证家庭的合法经营范围,属于行政行为。违反。
再看构成非法经营罪的第二个条件,王某的经营是否无相关许可,属于非法经营。 根据两高司法解释,“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是构成非法经营烟草罪的条件之一。 经营和销售。 本案中,王某本人持有县烟草局颁发的合法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合法的家族企业,其借用的陈某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也是合法的。 因此,王某的行为不属于无证无证经营,但其借用他人的烟草专卖证批发烟草,以增加自己的店铺配额,扩大烟草供应的行为,不属于经营范围,即,王某的手术不属于无证经营。 许可不仅仅是许可。
最后一点,王某的行为是否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 从法院查明的案件事实来看,2009年12月至2011年5月,王某借用陈某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订购了总价值人民币元的卷烟。 但目前尚无事实证明王某在此期间的行为扰乱了全国烟草市场的管理秩序,或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 扰乱烟草市场管理秩序是涉烟违法经营罪侵犯的合法权益,王某的超范围经营不能实质上侵犯市场管理秩序。 至于本案情节是否严重,根据两级司法解释:“非法经营数额在2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25条规定的“特殊情况”。 “严重”,一审法院也以此为标准,将王某借用的超范围经营许可卷烟的价值认定为违法经营数额。 非法经营情节特别严重,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但由于王某的行为并未真正扰乱烟草市场的经营秩序,其所订购的超出范围的卷烟价值不应认定为违法经营数量,从而认定其行为属于违法经营,情况严重。
综上所述,王某在从事合法的卷烟专卖、零售业务之外,借用他人烟草专卖许可证从事烟草批发的行为,超出经营范围,属于行政违法行为。 而且,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王某的行为不属于刑法评价范围,属于行政违法行为,不应以犯罪论处。
维护社会和平稳定是法律的重要使命。 国家应该用法律规范让公民明白什么样的行为是违法的,对违法行为应该给予什么样的惩罚。 本案中,王某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没收部分财产,高院再审王某无罪。 该判决结果对今后我国司法实践中准确适用非法经营罪具有一定的启示作用。 同时,我们也期待未来法律对“超许可持有人范围经营”的行为作出更加明确的规定,以消除争议,统一规定,用更完善的规则依法维护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田帅律师: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刑事二部副主任,仅办理刑事案件。 在全国办理刑事案件,取得法院无罪开释、二审发回、发回重审、缓刑、检察院不起诉、不批准逮捕、直接取保候审等案件多起。
马云腾:中央民族大学研究生。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正大中心17-25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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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穴一女子办了营业执照和公众号后,卖给了别人。 近日,武穴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后,武穴市人民法院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程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被没收,上缴国库。
案例回顾
经审理查明办假营业执照什么罪,2018年,李某某(另办案)在广东省深圳市认识一名叫“蔡先生”的人。 2019年9月期间,“蔡先生”电话联系李某某,称需要5个公司账户和5个个体工商户,办完后要交手续费。 李某某同意后将此事告知被告人程某、董某、廖某等人(均另案处理),程某某等人认为有利可图的情况下同意了。 随后,他们分别用各自的身份证为五家公司办理了营业执照,还在银行申请了企业账户。 被告人程某将填妥的营业执照、法人账户银行卡、U盾交给李某某,李某某通过微信向程某转账4000元。
据公安部电信诈骗案件侦查平台查询,这些公众账号卖给了“王先生”。 蔡”均被用作电信诈骗受理账户,其中一个账户被诈骗分子在疫情期间用于口罩诈骗。
2020年6月5日,被告人程某被公安机关逮捕归案。 事发后,程某的赃款已被退还。
被告人程某为谋取利益,注册公司了公司营业执照,出售了公众号。 其行为已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 被告人程某主动认罪认罚,赃款已退还,可以从宽处理。 本院采纳了检察院的量刑建议,作出上述判决。
检察官提醒
买卖银行卡、营业执照、企业账户、微信、支付宝等账户,为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便利,成为助推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活动的“黑灰色产业”电信网络。 不要贪图小利,以免走上犯罪道路。 有关部门和银行要加强监管,个人要提高警惕。 一旦发现买卖、乱开银行卡、企业账户等违法犯罪活动,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办假营业执照什么罪,配合公安机关做好调查取证工作征集,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不法分子,自觉维护良好的金融秩序。
法律链接
《刑法》第280条【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坏公文、证件的、或者国家机关印章的,处三年有期徒刑。 下列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的;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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