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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标准_知识产权战略与知识产权法制

发布时间:2022-12-24 10:42:10 浏览次数:

知识产权标准_知识产权战略与知识产权法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管理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决策部署,加强对商标执法工作的指导,统一执法标准,提高执法水平,加强商标执法工作。保护商标专用权,根据《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商标侵权判断标准》。 现印发,请遵照执行。 各地执行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报告。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0-06-15

商标侵权的判断标准

第一条 为加强商标执法指导,统一执法标准,提高执法水平,加强商标专用权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简称商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商标法实施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制定这个标准。

第二条 有关商标执法部门办理、查处商标侵权案件,应当适用本标准。

第三条 判断是否构成商标侵权,一般需要判断涉嫌侵权行为是否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

商标的使用,是指在商品、商品包装、容器、服务场所和交易单据上使用商标,或者在广告、展览等商业活动中使用商标来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行为。

第四条 商标使用在商品、商品包装、容器、商品交易文书上的具体表现形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以直接附着、雕刻、烙印、编织等方式将商标附着在商品、商品包装、容器、标签等上,或者使用在商品附加标签、产品说明书、宣传册、价目表等上。 ;

(二)商标用于与商品销售有关的交易单证,包括商品销售合同、发票、票据、收据、商品进出口检验检疫证书、报关单证等。

第五条 服务场所使用的商标和服务交易文件的具体表现形式包括但不限于:

(1)商标直接用于服务场所,包括提供服务时使用的宣传册、员工服装、海报、菜单、价目表、名片、彩票券、办公文具、信笺等相关物品;

(2)商标使用在与服务相关的文件上,如发票、票据、收据、汇款单据、服务协议、维修凭证等。

第六条 商标在广告、展览等商业活动中使用的具体表现形式包括但不限于:

(1) 该商标用于广播、电视、电影、网络等媒体,或者用于出版的出版物,或者用于广告牌、邮政广告或者其他广告载体;

(二)在展览会、博览会上使用商标,包括在展览会、博览会上提供的使用商标的印刷品、展位照片、参展证件等资料;

(3) 该商标在网站、即时通信工具、社交网络平台、应用程序等载体上使用;

(4)商标使用在二维码等信息载体上;

(5)该商标用于店铺招牌、店铺装潢。

第七条 判断是否使用商标,应当综合考虑使用人的主观意图、使用方式、宣传方式、行业惯例、消费者认知等因素。

第八条 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的情形,包括未经许可或者超过许可的商品或者服务的种类、期限、数量等。

第九条 同一种商品,是指被诉侵权人实际生产、销售的商品名称与他人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名称,或者两者商品名称不同但功能、用途、主要用途不同的商品。原材料、生产部门和消费者。 在销售渠道等方面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相关公众普遍认为是同一事物的产品。

同种服务是指被控侵权人实际提供的服务名称与他人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名称相同,或者两者服务名称不同但目的、内容、方式等不同服务的提供者、对象、地点等。 相同或基本相同,相关公众一般将服务视为同一供给。

核准使用的商品或服务名称,是指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商标注册工作中使用的商品或服务名称,包括列入《类似商品和服务表》(以下简称简称“表”)未列入区分表但在商标注册中被接受的商品或服务名称。

第十条 同类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主要原料、生产部门、消费者、销售渠道等方面具有一定共性的商品。

相似服务是指在服务目的、内容、方式、提供者、对象、地点等方面具有一定共同性的服务。

第十一条 判断是否属于同种商品或者服务、类似商品或者类似服务,应当将权利人注册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与涉嫌侵权的商品或者服务进行比较.

第十二条 认定被诉侵权商品或者服务与他人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是否构成同类商品或者同类服务、类似商品或者类似服务,参照现行分类表以确定。

分类表未涵盖的商品,应当根据相关公众的一般认识,综合考虑功能、用途、主要原料、生产部门、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等,判断是否构成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以及商品的其他因素;

对于分类表未涵盖的服务,应当根据相关公众的普遍理解,综合考虑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提供者、对象、所在地等因素,判断是否构成相同或者类似服务。服务。

第十三条 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是指涉嫌侵权的商标与他人的注册商标完全相同,虽有差异,但在视觉效果或者听觉上基本没有差异的商标;相关公众难以区分。

第十四条 将涉嫌侵权的商标与他人的注册商标进行比较,可以认定与注册商标相同的情形包括:

(一)商标文字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

1. 文章的构成和顺序相同;

2、改变注册商标的字体、大小写、横竖排列,与注册商标基本无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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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改变注册商标文字、字母、数字等间距知识产权标准,与注册商标基本一致;

4.改变注册商标的颜色,不影响注册商标的显着特征;

5.仅增加注册商标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等,缺乏显着特征,不影响注册商标显着特征的;

(2)图形商标在构成要素、表现形式等方面基本没有视觉差异;

(3) 文字图形组合商标的文字构成、图形外观和排列组合相同,商标整体视觉差异基本相同;

(四)立体商标中突出的立体标志与突出的平面要素相同或者基本没有区别的;

(五)颜色组合商标中的组合颜色、排列相同或者基本无法区分;

(六)声音商标的听觉感受与整体音乐形象相同或者基本没有区别;

(七)其他在视觉效果或者听觉感受上与注册商标基本没有区别的。

第十五条 与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是指与他人的注册商标相比,其形状、读音、含义近似,或者构成、颜色、图形商标的形状近似,或者文字与图形的组合近似。 整体排列组合的形状、形状相似,或立体商标的形状、形状相似,或颜色组合商标的颜色或组合相似,或声音商标的听觉感受或整体音乐形象相似, ETC。

第十六条 判断涉嫌侵权的商标是否与他人的注册商标构成近似,应当参照现行《商标审查与审理标准》关于商标近似的规定。

第十七条 判断商标是否相同或者近似,应当将权利人的注册商标与涉嫌侵权的商标进行比对。

第十八条 判断商标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应当以相关公众的普遍关注和认知为标准,采用孤立观察、整体比较和主要部分比较的方法进行识别。

第十九条 判断商标侵权,在同一种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近似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或者类似服务上使用相同或者近似商标的,还应当判断是否容易造成混淆。

第二十条 商标法规定的可能造成混淆的,包括下列情形:

(一)足以使相关公众相信涉案商品或者服务是注册商标所有人生产或者提供的;

(二)足以使相关公众认为涉案商品或者服务的提供者与注册商标权人存在投资、许可、特许经营或者合作关系。

第二十一条有关商标执法部门在判断是否容易造成混淆时,应当综合考虑下列因素以及因素之间的相互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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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标近似;

(2) 商品或服务的相似情况;

(三)注册商标的显着性和知名度;

(四)商品或者服务的特征和商标的使用方式;

(五)相关公众的关注度和知晓度;

(六)其他相关因素。

第二十二条 单独改变一个注册商标或者将多个注册商标组合使用,与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服务上的注册商标相同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

擅自改变注册商标或者将多个注册商标组合使用,与他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的注册商标近似,容易造成混淆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商标法。

第二十三条 企业名称中在同一商品或者服务上显着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号,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

对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或者服务,在企业名称中显着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近似,容易造成混淆的企业名称,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法律。

第二十四条 未注明颜色的注册商标可以自由附加颜色,但以附着为目的附加颜色的,与他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的注册商标近似,可能造成混淆的,属于商标法第一条的规定。 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之商标侵权行为。

注册商标驰名,涉嫌侵权人与注册商标权人属于同行业或者关系较大的行业,没有正当理由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的,涉嫌侵权人应当认定有攀附故意。

第二十五条 在承包劳务、材料的加工承包经营活动中,承包方使用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

第二十六条 经营者销售商品,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作为赠品赠送的知识产权标准,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一)进货渠道不符合商业惯例,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的;

(二)拒绝提供账目、销售记录等会计凭证,或者伪造会计凭证的;

(三)事后转移、销毁物证,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情况的;

(四)经处理后仍有类似违法行为的;

(五)其他可以确定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_知识产权战略与知识产权法制

深圳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分窗口授牌仪式现场。阅读特约客户端·深圳新闻网2021年9月19日讯(记者 林文山)9月18日上午,深圳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子窗口授牌仪式举行,深圳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罗湖子窗口与南山分公司就地成立。窗,光明子窗,宝安子窗,龙岗子窗。深圳市市场监管局党委书记夏昆山表示,这标志着深圳初步建立了两级协调联动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也是深圳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格局、打造知识产权保护标杆城市的重要举措。. 据中国(深圳)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主任宋洋介绍,近年来,深圳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积极对接创新主体需求,深入开展“我为我做实事”实践活动。群众”深圳知识产权服务公司,解决创新主体和群众的知识产权问题。为更好满足各区对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的旺盛需求,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服务,设立深圳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区级分窗口。

现场,深圳市市场监管局光明监管局局长陈建民作为分窗口代表介绍了光明分窗口的筹备情况。深圳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光明分窗口将与建设中的光明科学城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中心相配合。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窗口。“光明的知识产权服务供给相对滞后,远不能满足建设世界一流科学城的要求。在光明设立分窗口深圳知识产权服务公司,可以提供前端咨询和快速受理服务,科研机构和各类创新主体的快速审查、快速维权。、是城市联动建设便民惠民、“打通最后一公里、服务创新零距离”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的有力抓手提升光明科学城各类创新主体知识产权创造质量,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是实实在在生产力的重要举措。”“分窗口建设将整合光明科学城知识产权公共服务资源各区探索“一窗受理、一体化服务”的区域知识产权服务新模式,形成各具特色的两城区合理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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