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出资_股东以知识产权出资出资时间
介绍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和其他可以用货币作价的非货币财产出资,依法转让;但是知识产权出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低估。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估价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实践当中,越来越多的知识产权权利人选择投资知识产权,加入创业者的行列。知识产权资产经过评估定价后,投资于拟设立的公司,公司成立后成为该公司的股东。但知识产权资产毕竟不像货币资产或其他资产那样容易流转。实物资产,容易出现虚假出资或其他瑕疵出资。本文旨在识别可投资的知识产权资产,并结合法律法规和法律法规,对特定资产的投资方式和评估方法提出切实可行的建议。法律原则。
1、合格的知识产权资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是权利人对下列客体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1) 作品; (2) 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3) 商标; (4) 地理标志; (5) 商业秘密; (6)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7) 植物新品种; ( 8)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从理论上讲,知识产权一般分为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和其他知识产权。从《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的法律规范出发,《公司法》 》明确要求非物质出资必须满足合法性、可评估性和可转让性三个条件。具体到知识产权资产,用于公司投资的知识产权资产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ng资格条件:
(1)特异性
必须能够指定可用于资助的资产。 对于知识产权资产,出资时须明确具体出资的知识产权资产。 参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投资人以知识产权出资时,应当提交知识产权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专利证书、商标注册证书等、著作权登记证明文件、知识产权转让合同、涉及知识产权技术特点、实用价值、发展前景、实施情况等的相关技术文件,作为投资合同的附件。” 虽然外商投资企业法是特定时代的产物,即将成为历史,但其对投资特定性要求的影响与国内企业一致。
(2) 可转让性
从理论上讲知识产权出资,如果投资者要履行交付投资标的的义务,则意味着该标的必须能够独立转让,否则,投资者的履约义务不能履行。 因此,不能转让的知识产权不能视为可以融资的知识产权资产。 知识产权投资者可选择“知识产权转让”或“知识产权许可”两种方式出资。 一方面,知识产权投资方以转让方式出资的,其知识产权不得足以造成误认、混淆等不良影响,需要完全转让。 另一方面,如果投资者以知识产权许可使用的形式出资,则应限制将此类知识产权转让给第三方。
(3) 可评价性
“无论以何种形式进行的实物出资,都必须进行评估并折算成现金。实物出资既然是按面值折算为股份,就必须有客观评价标的物的方法。”无法明确评估的财产不能作为实物捐助”。 知识产权之所以可以投资,一方面是因为它具有实用的经济价值,另一方面是它的价值具有“货币估价的可能性”。
2、出资知识产权
资助的知识产权能力
(一)知识产权所有权出资情况
确保商标权、专利权的归属和投资。 转让给设立中的公司时,债权人会发生变化。 但由于著作权具有身份权和财产权的双重属性,其所有权的贡献仍有待探讨。
著作权是指作者和其他著作权人对其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的合法权利。 著作权的身份权主要保护作者通过其作品所表达的人格,体现为作者的身份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性的权利。 物权主要保护作者使用或授权他人使用其作品并谋取经济利益的权利,主要包括复制权、演绎权和传播权。
但是,并不是所有有版权的内容都能成为投资标的。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个人著作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 个人著作权是作者个人人格或人格在其作品中的延伸,专为作者本人所有,不得转让。 个人著作权的不可转让性决定了其不符合知识产权投资标的的构成要件,不能作为投资标的。
财产著作权可以作为投资标的。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财产性著作权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权利。 、编辑权、许可他人使用和获得报酬的权利、转让权以及著作权人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 上述财产著作权均符合《公司法》关于非货币出资的规定。 因此,资本是由所有财产版权出资,还是由一项或多项财产版权出资。 只要完成估值,完成过户手续,就可以作为出资。
(2) 以知识产权使用权出资
关于知识产权使用权是否可以用于出资,从法律规范出发,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对非货币性资产的要求主要是资产合法,并可依法评估转让。 一方面,知识产权的使用权是一种确定性的、可以估价的产权。 对于专利、商标、著作权、专有技术等各类知识产权,可以根据使用权的种类、范围、期限等因素进行评估。 另一方面,知识产权的使用权是独立的,可以依法转让。 根据《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著作权人可以授权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协议或者有关规定取得报酬。这个法律。” 根据《专利法》第十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他人专利的,应当与专利权人订立实施许可合同,并向专利权人支付专利使用费。”以及专利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商标法》,“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 许可人应当对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进行监督。 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可见,在法律层面上,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都可以在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为他人使用,即使用权知识产权可以依法转让。
3、知识产权投资估值
在现行公司法仅要求认购的情况下,工商部门不再要求知识产权出资人提交资产评估报告和验资证明。 对于知识产权资产的估值,在现行出资制度下,既可以进行评估定价,也可以进行谈判定价。
《公司法解释三》第九条规定:“投资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未依法作价,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投资人不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有合法资格的评估机构对财产进行评估。 评估确定的价值显着低于公司章程规定数额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投资人未依法充分履行出资义务。”产权资产,其估值不是其履行出资义务的必要条件,只有在公司、其他股东或公司债权人向法院主张以知识产权出资的股东未足额履行出资时出资义务,法院将启动程序评估定价程序,以确定股东是否作出虚假出资。
另一方面,投资人以知识产权出资,发起人协商确定出资额的,只有债权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协商价格明显高于市场价值,造成虚假出资,从而侵害债权人和其他利益。 只有拥有个人权益的人,才有权向法院提议启动评估程序。 在人民法院《立案工作指引》中公布了《等人与合资企业合同纠纷再审申请书》。 在本案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公司法》虽然规定‘必须进行估值’,但并未规定估值的具体方法,也不排除采用协商方式或委托人进行估值的方式。 “投资者。验资公告是验资行为。评估定价方法中规定的标准明确包括投资者的共识。”
4、知识产权投资实施情况
股东为履行出资义务,必须将出资财产全部转让给法人,从而使股东财产变为法人财产,知识产权出资也不例外。 因此,知识产权出资人必须将知识产权交给公司进行完全控制和管理,投资者也必须将知识产权交给公司。
但与货币投资相比,货币因其品种多、流动性强的特点,流转过程简单明了,但知识产权也涉及到国家主管管理部门的权利登记和财产本身的实际交付。 . 具体来说:
(一)著作权转让出资履行情况
根据《著作权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转让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与著作权人订立专有许可合同或者转让合同的,可以向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未登记的权利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 著作权不像商标权、专利权一样有申请和审批的过程,其备案只是产权变更的对抗要件,不是生效要件。
对于版权投资,在签订版权转让协议后即可完成版权转让。 但考虑到“不与善意第三人对抗”的规定,不经备案,不排除公司以外的第三人可以获得股东善意出资的著作权资产,实际上可能导致后续类似的“撤资”。 》具有法律效力。因此,仍建议双方在出资时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并办理登记备案。
(二)专利权出资履行情况
根据《专利法》第十条第三款,“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 ,应当予以公告。申请专利权或者专利权转让专利权的,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因此,专利权的转让需要登记作为生效条件,股东除就专利权转让签订出资书面合同外,还应当按照《专利法》的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报备。专利法规定,提出专利权转让申请并登记并公告,自登记公告之日起,专利权的转让发生效力。
考虑到专利权投资不仅涉及专利权本身,还涉及具体的技术方案。 专利权的价值不仅体现在法定权利上,还体现在具体技术方案在实际生产中的经济效果。 因此,专利权出资不仅要完成转让协议的签订和行政登记,还要完成实际交付。 《公司法解释1》第十条规定:“投资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权或者知识产权等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财产出资。债权人主张投资人未履行债权登记的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限内办理所有权变更手续;投资人实际交付公司使用财产时主张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这也说明最高法院对专利权出资的履约标准也以专利技术实际交付企业使用为准。
专利技术不能通过专利证书实施。 它涉及详细的技术资料、工艺流程、标准、配方、技术指导和人员培训。 因此,当投资者完成专利权投资的实际交付时,即意味着其应向公司交付与实施投资专利相关的所有材料,包括提供技术背景资料、技术标准与规范、原始设计及工艺文件和其他技术资料,为使企业能够实际使用专利,还应当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和员工培训。 当然,提供技术指导和员工培训的行为通常在公司成立后进行,但出资协议中已有约定的,应按约定执行。
(三)商标权出资履行情况
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受让人应当保证商标质量。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 可见,商标权的转让条件与专利权相同,均以注册为生效要件。需要注意的是,法律要求的是向商标局申请转让。商标权转让,由商标局进行行政审批,审批通过后,商标权转让完成。
由于商标只是用于识别商品的文字、图形或文字与图形的组合,强调商标标识的显着性。 非技术方案,不具备解决生产经营过程中技术问题的功能。 因此,商标权的转让不涉及技术资料等的转让。
5、知识产权投资的税收筹划
在税法上,知识产权出资将被分解为知识产权转让和知识产权投资两种行为,即存在类似“视同出售”的情况。 在“知识产权转让”行为下,知识产权投资者需要承担增值税、所得税和印花税。
(一)增值税部分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附件3《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过渡政策试点的规定》第一条“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第(26)项,“纳税人提供技术“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是指“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实物资产”中“技术转让”和“研究开发服务”范围内的经营活动。 Notes”,即“资产”项下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和房地产票据”“销售无形资产”“技术,包括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因此,知识产权投资者可以享受以上-上述增值税优惠政策仅限投资专利权,但纳税人投资专利技术申请免征增值税仍需办理特定备案手续离子。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规定》第一条第二十六款第三项,“申请免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必须持有技术转让书面合同。转让开发,缴纳税款 查明本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的身份,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的审批文件权威参考。” 即在以专利技术出资的情况下,如果要申请免征增值税,还需要到省科技厅确认转让合同。
(二)所得税部分
所有知识产权投资,可依据财税(2015)41号文《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三、个人应于次月15日内向其主管部门申报》发生上述应税行为,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一次性缴纳税款有困难的,可以合理确定分期缴纳方案,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5个日历年(含)内分期向个人缴纳所得税。 五、本通知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现金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银行存款,包括股权、不动产、技术发明成果等形式的非货币性资产,可在5个日历年内分期支付。
用于出资的知识产权如为专利权,可进一步享受所得税优惠。 根据财税(2016)101号《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政策的通知》第三条“对技术成果投资实施选择性税收优惠政策”,“(一)企业或个人投资技术成果作为股份 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利)的,企业或个人可选择继续执行现行相关税收政策,或选择适用递延税收优惠政策。科技成果投资、股权投资暂缓征税政策规定,在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股权投资当期暂免征税,允许暂缓股权转让,并按股权转让所得减去或减去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科技成果原值和合理税收。 (二)企业或个人选择适用上述政策的,允许被投资企业在入股时按技术成果评估价值入账,摊销抵扣企业所得税。 (三)技术成果是指专利技术(含国防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科技部、科技部认定的其他技术成果。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由此可见,以专利权出资,也可以选择在实际转让股权后缴纳所得税,也可以扣除知识产权入股后的年度税前摊销。
结语
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在公司运营中的重要性日益凸显,许多初创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也是独有的知识产权。 但是,由于知识产权资产种类繁多,估值存在不确定性,在投资资格、投资绩效、投资评估等方面存在一些争议和困难。 本文为读者梳理了知识产权投资法律与实务中的一些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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