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基础_基础护理学知识试题
《展览研究》(总第0195号)2
《展览研究》已发表北京联合大学张万春所著《展览法》一书中的多篇文章,本期将刊登他的《展览与知识产权立法》供读者阅读。
会展知识产权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概念,至少目前还没有在规范性法律文件中体现出来。 2006年,商务部等四部委制定的《展览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使用了“展览会知识产权”的概念。 但“展览知识产权”明显小于“展览知识产权”,仅指在展览会举办的各种经济技术贸易展览会、展览会、展览会、交易会、展览会等活动中取得的有关专利权和商标权。中国。 权利和版权。 展览知识产权不仅限于展览,还包括会议、活动、演出、节庆等; 展会知识产权不仅限于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还包括特殊标识权和商业秘密权。 展览知识产权实际上是展览活动所涉及的知识产权,是知识产权在展览行业中的体现。 因此,展会知识产权的含义是以知识产权的概念为基础的。
1、什么是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是人们依法对智力活动创造的智力成果享有的专有权利。 由于智力成果的表达方式日益多样化,知识产权的外延也越来越广。 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传统知识产权不断扩大,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商业秘密权、植物新品种权等新型权利逐步发展。 因此知识产权基础,对知识产权概念的研究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狭义的知识产权,即传统意义上的知识产权,应包括著作权(包括邻接权)、专利权和商标权三个主要组成部分。 这是传统意义上的知识产权。 也正是因为如此,我国对这三项权利分别进行立法保护,世界各国的知识产权立法也都集中在这三项知识产权上。
广义的知识产权,除上述狭义的知识产权范围外,还包括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产地标志权、商业秘密权、植物新品种权、商号权。 这一系列新型知识产权也被1883年《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1886年《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1967年《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所采用以及1994年的贸易相关法律。知识产权协定等国际条约得到确认。
知识产权具有四个典型特征:
一是无形性。
无形性,又称非物质性,是指知识产权的客体,而不是知识产权本身。 知识产权的客体是不具有物质形态的智力成果。 这是知识产权的本质属性,是区分知识产权与财产权、债权、人身权、财产继承权等民事权利的首要特征。 智力成果,又称“智力产品”或“知识产权及相关精神权益”,是指人们通过智力劳动创造的精神财富或精神产品。 标的物是与民法意义上的“物”并存的一种民事权利客体。 正是由于知识产权的无形性知识产权基础,对其保护应格外重视,往往需要专门的立法保护。
第二个是专有的。
知识产权权利人依法享有对智力成果的独占使用权,任何人不得侵犯。 知识产权本质上是一种垄断权。 这种垄断权力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并受到一定的限制。 正是因为知识产权主体可以获得法定的垄断利益,知识产权制度才具有激励功能,促使人们不断开发和创造新的智力成果,推动技术进步和社会发展。 知识产权和物权都是绝对权利和普遍权利,不同于债权。
三是地域主义。
知识产权作为排他性权利,在空间上不是绝对的,而是有限的。 知识产权仅在特定国家或地区的地理范围内有效,不具有域外效力,自然不受到所有国家的保护。 例如,如果一家公司只在中国注册了某项专利,则该专利将受到中国法律的保护; 但在国外可能不被认可。 基于主权原则,各国的知识产权立法必须是独立的,各国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制度的差异也会使知识产权保护的规定有所不同。 一国的知识产权如果要受到他国法律的保护,必须按照有关的多边条约、双边协定或者互惠关系办理。
四是及时性。
除了地域限制,知识产权也有时间限制。 知识产权一般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有效。 超过法定期限后,知识产权将消灭,相关智力成果将成为社会的共同财富,全社会可以自由使用。 当然,少数知识产权是没有时间限制的,只要符合相关条件,法律是可以长期保护的。 例如,商业秘密权利不受时间限制。
2.展会中的知识产权问题
展览与知识产权有着天然的密切关系。 就展会而言,当展品的科技含量越来越高的时候,对展品的保护,尤其是技术保护,才是应有的意义。 如果侵犯知识产权变得越来越容易,那么高科技展品的展出就会越来越难。 在这种情况下,展览就偏离了它的初衷。 因此,在现代社会,当越来越多的展品体现高科技含量时,保护展品本身的知识产权就显得十分必要。 不仅如此,当一个特定的展会本身成为品牌后,其他展会往往会模仿该展会的名称和主题,因此该展会自身侵权的案例也越来越多。 除了展览,会议也是如此。 会议,尤其是国际学术会议,无论是会议论文还是与会者的发言,都是作品,存在版权归属和侵权问题。
一般来说,展览中的知识产权问题可以从三个方面进一步观察。
首先,从展会主体来看,无论是展会的主办方、展会的参展商还是展会外的第三方,都可能在展会中享有一定的知识产权。 例如,展会主办方拥有展会策划创意、展会品牌、展会标识等知识产权; 国外第三方对展品可能拥有的知识产权等。从会展产业链来看,会展业的不同环节和主体遇到的知识产权侵权问题各不相同。 其中,最重要的问题是参展商的知识产权,包括展品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和计算机软件开发专利权。
其次,就展会整个平台而言,展会本身就是品牌,包括商标权和版权。 目前,展会名称、展会活动理念、展会主题等都难以注册为知识产权。 这导致主题相似的展览快速重复,重复展览现象严重,不利于创新,也不利于保护赞助商等展览组织者的权利。 不同形式的展览活动导致知识产权的不同表现形式。 展品知识产权存在于一般展览中。 展品本身可能涉及版权,如绘画展、摄影展等,也可能涉及展品的设计和制作。 专利权和商标权,而表演、节庆和活动,没有展品或者不太重视展品,而是注重整个活动本身的创意和品牌,以及版权和邻接权体现在事件过程的录制和回放中。
三、从展会运营的角度,展会的整体策划与创意、展台设计与搭建、展会广告与广告创意、参展商参与、展会宣传、展会招商等,涉及版权、专利、商标与贸易秘密等方面。
3.展览会与知识产权法的密切关系
会展与知识产权法的密切关系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会展促进国际公约和国内知识产权立法
1. 为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做贡献
由于工业产权的地域性特点,国内公民和外国人在获得专利和行使专利权方面难以享受同等国民待遇。 此外,国家对外国人在他国取得的专利权或其他工业产权不予承认和临时保护。 这种知识产权法的冲突给展览平台带来了巨大的挑战。 1873年,奥匈帝国邀请西方一些国家在维也纳举办国际发明展,但收到邀请的许多国家都不愿意参加。 专利申请的对象。 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下,奥地利于 1873 年通过了一项特别法案,为所有参加展览的外国参展商的发明、商标和工业品外观设计提供临时保护。 与此同时,奥地利在维也纳召开“专利改革”会议,提出了几项行之有效且切实可行的专利原则,敦促各国政府积极倡导专利制度保护,以引起世界对专利的关注,从而“早日达成国际专利保护”。协议” 。 1883年,比利时、法国、巴西、意大利等11个与会国在巴黎召开外交会议,通过并签署了《巴黎公约》,这是世界上第一个保护工业产权的国际公约。
2. 为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做贡献
雨果在 1878 年巴黎世界博览会上主持了版权研讨会。 座谈会从保护作者和出版者的权利入手,通过了制定保护版权国际公约的决定; 之后,由雨果发起的国际文学艺术协会提出了保护文学艺术作品的国际公约,这就是著名的《伯尔尼公约》。 1867年,雨果在巴黎世博会指南中高喊:“放弃战争!让我们携起手来,和谐统一!” 最后,《伯尔尼公约》于1886年签署,1887年生效,也标志着国际版权保护。 系统初步形成。
三、奥运会和世博会推动国内立法
为配合2008年北京奥运会的举办,国务院于2002年1月30日第54次常务会议通过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政府于2001年10月9日制定了《北京市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条例》,自2001年11月1日起施行。为配合上海世博会,国务院通过了《世博会标志保护条例》于2004年10月13日第66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了《世博会标志备案办法》 》,于2005年1月24日起施行。如果奥运会和世博会没有在中国举办,相应的《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和《世博会标志保护条例》就不会诞生。
因此,国际展览促成了《巴黎公约》和《伯尔尼公约》的缔结,而我国对标志保护的两项规定也是以举办奥运会和世博会为基础的。 会展活动促进国际和国内知识产权立法。
(二)知识产权立法为会展活动提供法律保障
会展在推动国际国内立法的同时,也为自身提供了一种保护。 这是同一枚硬币的两面。 知识产权是 MICE 活动的一个组成部分,即使不是最重要的方面。 因此,知识产权立法的跟进和发展,为会展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除国际条约外,国内知识产权立法保护还体现在一般立法和专门立法两个层面。 普通立法主要是《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等立法,这些知识产权立法为会展活动的顺利开展提供了必要的基础保障; 专项立法体现在国务院《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等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等方面,如《世博会标志保护条例》、《北京奥运会知识产权保护条例》和《世博会标志备案办法》,对展览活动的保护更有针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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