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具有_人力产权具有主动资产特性
基本概述
知识产权是“基于创造性成果和工商标志依法产生的权利的总称”。 最重要的三种知识产权是著作权、专利权和商标权知识产权具有,其中专利权和商标权统称为工业产权。 知识产权英文为“ ”,又译为智力成果权、知识产权或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是权利人对下列客体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一)作品;
(2) 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三)商标;
(四)地理标志;
(五)商业秘密;
(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七)植物新品种;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 “
从表面上看,知识产权可以理解为“对知识的财产权”,其前提是知识具备成为合法财产的条件。 然而,知识的本质是一种信息,它没有实体,可以自由流动。 作为信息的知识一旦传播开来,提供该信息的人就不能对该信息行使独占控制权。 那么这些信息所表达的智力成果在法律意义上就不能成为信息创造者的财产。 知识产权法律制度赋予知识成果创造者独占使用权和转让权,创造了前所未有的产权形式。
法律之所以要将原本自由的信息转变为创作者的财产,是出于促进科技发展、社会进步和公共政策保护某些特定利益的需要。 所以并不是所有的知识都会产生知识产权。 同时,随着社会的发展,知识产权一词的外延也在不断变化,知识产权也在不断完善。
1993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通过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简称《TRIPs协定》)所指的知识产权保护范围:(1)著作权和邻接权; (2) 商标权; (3) ) 地理标志权; (3) 工业设计权; (五)专利权; (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 (7) 未公开信息的保护; 竞争行为的控制。
1982年,我国通过了《商标法》,这是我国第一部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标志着我国现代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建设的开端。 我国第一部专利法于1984年通过。1986年通过的《民法通则》首次将知识产权列为民事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明确规定公民和法人的知识产权享有受法律保护。 1991年,版权法生效。 随着商标法、著作权法、专利法的相继修改,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不断发展完善。
权利类型
(一)著作权
著作权: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的财产权和精神权利的总称。 在我国,著作权是指著作权。 广义的著作权还包括邻接权,在我国《著作权法》中称为“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
(二)专利权
专利权是指国家根据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申请,在一定期限内,以向公众公开其发明创造的内容和发明人的利益为前提,依照法定程序授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权利。依法向社会发明创造。 专有的人权。
(3) 商标权
商标权是民事主体为区分来源而在特定商品或服务上独占使用特定标志的权利。 商标权的取得有两种方式:通过使用取得商标权和通过注册取得商标权。 通过注册取得商标权也称为注册商标专用权。 在我国,商标注册是获得商标的基本途径。 《商标法》第三条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商标权的客体是商标,是经营者用来区别自己的商品或者服务与他人商品或者服务的标志。 商标最重要的功能是来源识别。 经营者在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商标,使消费者通过商标认识和记住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了解自己商品或服务的质量和质量特征,树立自己的声誉。 消费者可以使用商标来选择自己想要的产品或服务。 此外,商标可以促使商标使用者努力保持和提高商品和服务的质量。 因此,商标还有一个衍生功能知识产权具有,即质量保证功能。
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商品区别开来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声音等,以及组合具备以上要素,即可申请注册为商标。
(四)地理标志
地理标志是指表明商品原产于某一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声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为因素决定的标志。 《民法典》将地理标志定义为知识产权的客体之一。 我国地理标志主要通过以下三种方式进行保护:一是作为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注册保护,二是受保护地理标志(PGI)保护,三是农业地理标志(AGI)保护) 。
(五)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权利人已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民法典》第123条明确将商业秘密列为知识产权的客体。
与一般知识产权相比,商业秘密有其特殊性。 一般知识产权具有排他性、排他性、排他性,具有对抗第三方的效力,不特定的公众有不强制执行的义务; 商业秘认识他们。
(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
集成电路版图设计(以下简称版图设计)是指对集成电路中的两个或多个元器件和部分或全部互连线进行三维配置,其中至少有一个是有源器件,或者上述为集成电路制造准备的布图设计。 3D 配置。
2001年,我国颁布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确立了我国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的保护制度。 受保护的布图设计应当具有原创性,即布图设计是创作者自己的智力作品,在其创作时,布图设计不是布图设计创作者和集成电路制造商设计的公认约定。 受保护的布图设计由常规设计组成的,其组合整体应当符合前款规定的条件。
(七)植物新品种权
植物新品种,是指在已发现的野生植物的基础上,人工选育或者培育的,具有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并有适当名称的植物新品种。
1997年,我国颁布了《植物新品种实施条例》(2014年修订)。 在我国,植物新品种的法律保护主要有两种途径:一是通过申请植物新品种权直接对申请的植物品种进行保护; 直接获得的植物物种。
以上是对知识产权的概述和类型介绍。 每种类型都有自己的详细解释。 由于篇幅太长,将在下一期分解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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