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可以用于股东出资吗_不出资可以做股东吗
案例要点
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的变更、追加必须遵循严格的法律原则,不适用诉讼时效制度的规定。 股东的出资义务是法定义务,其对公司债权人的增资责任不因时间推移而免除。 同时,商誉信用不是法定的出资形式。 股东主张以商誉出资的,应当认定为虚假出资,公司债权人应当在不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基本情况
蒋小萌与承兑汇票(以下简称)和(以下简称)发生结算纠纷案,执行人蒋小萌申请追加第三人(以下简称华盈公司)作为主体在这种情况下执行。 责任范围内虚假出资9000万元。
②第三人华英公司辩称,本案判决生效已逾22年,江某的申请已超过诉讼时效; 注册资本中的3.6亿元仅为信贷资金,并未实际投入注册资本。 第三人以信用方式出资,且出资已经到位,不应承担虚假出资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1995年2月22日,中国银行章丘支行与中国银行章丘支行签订银行承兑协议,约定由中国银行章丘支行出具银行承兑汇票。接受稿。 同日,向中国银行章丘支行开立银行承兑汇票保函。 1997年10月30日,本院作出(1997)冀中经二初字第129号民事判决书,裁定支付中国银行章丘支行80万元及相应的罚息; 并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经中国银行章丘支行申请,本院于1998年4月6日申请执行,案号(1998)济南中法知经字第143号。2019年7月12日,法院作出执行。 (1998)济南中法知经字第143号裁定,变更蒋小萌为本案执行人。
④更名前成立于1993年7月28日,由华英公司等5家企业共同出资设立。 ,主营业务为贷款担保和国内贸易担保。 1993年7月20日,华英公司出具了一份《出资证明》知识产权可以用于股东出资吗,其中载明:根据有关条款……人民币10,000元,登记为担保资金。 1994年4月21日,更名为。
⑤1995年5月6日,华英公司申请退出合资企业; 1995年8月26日,批复同意华英公司退出。 截至本案审理结束,华英公司在《关联协议书》中约定的9000万元固定资产尚未实际投入,也未办理过户手续。 上述事实有民事判决书、执行裁定书、立案批准书、工商登记材料、《退出齐鲁信保联合体申请书》及相关批文等证据支持。
法院判决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1日作出(2019)鲁01执一字第135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1、追加为本案被执行人; 2、自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姜晓萌支付9000万元以内履行(1997)冀中经二初字第129号民事判决书认定的债务。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本案经初步审查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本案债务。 作为被执行人,集体联合体性质的企业法人由第三方华盈公司等5家企业共同设立。 根据合资协议及公司章程,华英公司作为投资方之一,同意出资9000万元固定资产,并以认购的固定资产对公司承担责任。 然而,华英公司并没有实际投入固定资产9000万元。 执行人蒋小萌申请追加华盈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并在虚假出资9000万元范围内承担债务责任,符合法律规定。 .
实践总结
①迄今为止,我国法律尚未将“信用”规定为出资方式之一。 因此,第三人主张该9000万元为信用出资,没有实际出资,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法院不予受理。
②第三方撤回、不再承担责任的抗辩意见。 法院不予受理。
③法律对执行程序中申请变更、追加被执行人的时效和申请期限没有规定。 投资者应当按照公司章程或协议对企业法人履行投资义务,如无相应的特别约定,不得仅因超过一定期限而免除该义务。
相关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当事人变更、追加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认定的债务的,申请人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者依照《公司法》规定对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执行中,在未缴纳的出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和其他可以用货币计价并可以转让的非货币财产根据法律; 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延伸学习
一、以虚假出资为由追加被执行人应当具备的法定条件
(一)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
增加公司股东或出资人为被执行人的前提条件,即公司自有财产能够清偿债务时知识产权可以用于股东出资吗,公司财产优先执行。 只有通过附加程序,才能要求虚假出资的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那么,如何认定被执行人“不足以清偿”债务呢? 本案经执行程序中的详尽调查措施,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符合“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条件。
(二)出资未缴或者缴足的。
现行实务中常见的虚假出资情况:
一是固定资产未实际转让登记在公司名下;
本案属于第一种情况。
① 第三方辩称其以商誉和信用的形式出资。 一、《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和其他可以用货币作价并可以按照规定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出资。法律规定;但是,法律规定,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商誉信用是一种以偿还为条件的价值运动的特殊形式,多发生在货币贷款和商品交易中的信用销售和垫款。他人;而且,商誉和信用是他人对其拥有者的具有价值属性的评价,具有很强的主观性,不同的主体会做出不同的价值判断。因此,商誉信用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可以用货币计价,可以依法转让”,不是法定的出资形式,也不是可以用于出资的财产。
②由于被执行人是《公司法》施行前成立的集体合营企业,虽然当时的《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1988年7月施行)并未明确限定出资方式,但《条例》第七条规定,企业法人登记注册应当“(三)资金数额和从业人员符合国家规定并与其生产经营和服务规模相适应”。 本案中,被执行人是一家从事担保业务的公司,公司本身必须具备相当的资本实力,才能取得交易对方的信任,从而使提供担保的一方可以放贷或赊销. 公司主营业务为贷款担保和国内贸易担保。 仅此案,一项业务就借了80万元。 如果只有50万元的注册资金,显然与其经营范围和服务规模不相适应,也不可能实现其经营目标。 . 结合公司章程和合资协议的相关规定和记载,应认定被执行人齐鲁公司的注册资本为9010万元,实际出资仅为10万元。 .
③ 退一步讲,即使第三方华盈公司以信用方式出资,由于信用是个人依赖的无形资产,客观上也不可能转让给他人。 因此,第三方“9000万元信用出资”实际上可以视为以自身资产对被执行人的公司债务承担的特别担保责任。 担保限额为9000万元,但没有担保期限。 因为按照实际出资要求,“9000万元信贷”出资是指该信贷资产已归公司所有,可用于偿还公司外债,除配额限制。 即第三人对被执行公司的担保责任是无限的,第三人以其财产对公司9000万元范围内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是注册资本实行认购制后,认购期尚未届满。
在变更增资程序中,可以认定该股东的出资属于加速出资,不受认购期限的限制。
①《修改及补充规定》第十七条不限制出资是否达到认缴期限。 只要股东实际出资未达到承诺协议或注册出资,即可认定为“未缴足或未缴足”。 ”,不论供款期是否届满;
②《九分钟会议纪要》第六条规定,在执行程序中,如果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不能启动破产程序的,股东出资义务届满可以加速;
③股东向公司出资的义务不仅是对公司及其他发起人和股东的合同义务,也是对社会的法律义务。 或免于通过。 只要不按照公司章程或者承诺履行出资义务,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公司债务的,股东应当在公司债权人范围内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未投入资本。 本案也属于这种情况,执行人因长期未申请追加第三人为被执行人,不能免除其作为出资人的出资责任。
(三)被申请人为公司股东、投资人或者发起人。
发起人的责任不以出资虚假为依据。 即使发起人本人实际出资,但因公司设立时其他股东未尽到出资义务,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发起人也应当与出资一致贡献。 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4) 责任范围以未缴出资为限。
虚假出资的,股东的责任范围为“未缴出资范围”。 本案经审查认定,第三人尚有9000万元资金未到位,故其责任范围为9000万元。 这里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尚未投入的范围”只包括本金,不包括利息。 《公司法》虽然规定“在未出资的资本和利息范围内”,但在《变更补充规定》有特殊规定的情况下,当两者发生冲突时,应优先适用《变更补充规定》,不能直接适用《公司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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