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是做什么的_知识产权战略是知识产权制度的基础
(一)专利的价值和意义
专利权包括所有权和许可权。 这些权利可以在市场上进行交易,市场交易价格反映了交易双方对其价值的认可。 与有形交易相比,专利产权需要得到更强有力的法律保护,其经济价值才能稳定,才能作为商品进行交易,才能通过市场实现知识资源的优化配置。 保障是指禁止侵权行为,赔偿侵权损失。
越来越多的人意识到,专利的价值不仅仅是财务报表上的静态数字,更没有万能的评估机构能够准确评估。 专利的价值更多是由交易双方“协商”,由法官“判定”的。 但是,法官和商人是根据什么来确定专利的价值的呢? 如果不能依靠会计师的计算、评估师的数学模型,甚至现代大数据,那当然不能完全依靠交易双方的直觉和法官的随意证词。 专利的价值确定必须基于对其本质规律的理解。
专利是技术发明的创新,法律赋予其专利权。 通过专利的实施,创新投资可以获得足够的回报,从而激励进一步的投资。 专利的产生来源于发明人的创造性活动。 从事此类活动的人需要基本的生活和工作条件,以及对未来价值预期的激励。 如果不愁吃穿,发明家就不能安心进行发明创造; 如果没有基本的技术创新条件,没有技术圈内信息和人脉的分享、碰撞和启发,发明创新就没有起点、没有高度、没有广度; 如果没有未来价值预期低,发明者就很难有持续的激情,而激情是一切成功之母。
这一切都需要经济投入,也就是“花钱”。 经济学的基本概念是投资回报的价值取决于投资的数量和所承担的风险。 生产一种产品,投资越多,风险越大,产品的市场价值就越高,投资者的回报就应该越大。 专利不是直接满足消费者需求的产品。 专利投资是指通过使用专利技术,生产出性能更好、售价更高或成本更低的产品,从而获取超额商业利润。 这是专利价值最基本的体现。 作为一种财产权[1],专利本身也可以进行交易。 交易价值最终还是基于上面所说的,即专利能够更高效地生产产品,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
在现代市场经济中,专利就像怪物,或渺小或霸道,时常想要脱离技术和早期制度设计的轨道。 专利带来经济利益的方式有很多变化,这导致了价值领域的许多概念混乱。
主要原因是自然人发明人不再是专利权最重要的主体,现代专利权人主要是法人,即公司。 公司是专利的拥有者,也是专利技术的使用者、传播者和价值实现者。 专利、技术和公司已成为一个有机整体。 孤立地讨论专利,势必陷入盲人摸象的困境。 公司在市场上有极其复杂的商业行为。 例如,企业投资专利可能不是为了技术改进和产品生产,而是为了获得政府资助、提升企业品牌扩大销售、包装美丽故事融资等其他目的。
另一个重要原因是,由于专利数量的快速增加和信息量的爆炸式膨胀,价值的确定、技术的传播、权利的分享都导致了高昂的成本。 虽然专利信息是公开的,但很难检索。 事实上,由于缺乏渠道,专利权的许可是不可能的。 由于分析成本高,专利诉讼费用高昂。 企业宁愿和解,也不愿维权。 稍后将讨论的巨魔将继续挑起专利诉讼。 不计败诉的可能性……这些都是专利信息高成本影响各方经济利益的例子。
这两个因素深刻影响了专利产权的行使,充分认识专利的价值和意义,理清专利、技术和企业之间的关系显得尤为重要。
(二)专利与技术的关系
专利是法律授予技术发明创新点的垄断权。 专利因技术而存在,但专利不代表所有技术。 技术,每个人都在谈论它,有不同的理解。 从专业角度的定义认为,技术是实现人类目标的手段; 技术是实践和组件的集成; 技术是可以在特定文化中使用的设备和工程实践的集合 [2]。
科技是人类社会创造财富最重要的驱动力。 技术可以为私人主体(自然人或法人)所有,也可以为公有。 私有技术与公有技术的区别在于,前者有未公开的信息,即公开但受私人权利保护的信息,而后者则没有。 这里公开的信息是专利,受法律保护,未经许可不得使用。 技术包含不为他人所知的非公开信息,通常称为“”(“专有技术”或“技术秘密”)。 如果专利到期,技术秘密被公开,该技术就是公共技术,成为社会公共产品([3])。 包括专利在内的技术在本文中称为“专利技术”。 一项技术可以是专利技术,也可以不是专利技术,即可以有专利也可以没有,但必须有技术秘密,否则就会成为已知(公开)的技术。
WTO 将技术秘密列为与专利、商标和版权并列的知识产权 ( ) 的“四大支柱”。 因此,在技术领域,“知识产权”往往与“技术”同义,两者经常互换使用。 它主要包含在技术的实现方法中,可能写在纸上(或其他信息媒体),更多的时候是留在技术掌握者的脑海中。 拥有技术的人在实践中往往更有价值。 由于直接盗窃是违法的,而人脑中的技术记忆和实施经验不在专利和技术秘密的范围内,“记忆防御”可以用来应对可能的侵权指控,帮助企业经常采取更直接的“偷猎”角”,或通过并购获得技术[4]。
在当今强调知识产权、突出专利重要性的社会环境下,需要明确以下几点:
首先,拥有发明并不等于拥有专利。 这一点得到了广泛认同。 发明创造是人类智慧火花的结果。 它不仅要建立在前人智慧的积累之上,还需要灵光一现的创新思维和基本的物质条件。 一项发明获得专利权,除了研发投入外,还包括在确权、维权、维权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
第二,有专利不等于有技术。 专利是一个技术创新点,只是技术方案的公开信息部分,通常不代表完整的技术。 专利在实验室阶段就可以得到验证,后续中试和规模化生产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 技术实现的关键点往往不在于公开的专利,而在于未公开的专利(这在机械、化工材料等领域尤为突出)。 买了专利却做不出产品的例子很多[5]。
第三,技术不等于产品。 一项成熟的专利技术通常不足以独立支撑一个产品。 除了制药等特殊行业,大多数产品通常需要多种技术。 现代工业的特点是通用性、交互性和标准化,例如通信、计算机和高端制造。 形成了一大批标准化技术,包括一批核心专利群。 一个电子产品(比如手机)往往涉及上千项专利,不是单一专利权人所能提供的,必然要使用他人的专利。
第四,产品不代表市场成功。 这是商业常识。 商业世界的现状,让无数技术高手在跌入沙场后明白:技术不是一切,更不是专利。 业务运营是无限多变且错综复杂的。 即使产品被生产出来,也不意味着它可以进行商业销售; 即使一个产品可以商业销售,也不代表商业上的成功。 公司的经营管理情况、公司的资产质量、资本实力是较为决定性的因素。
一大批专利运营公司正在涌现。 同时要看到,世界上以技术研发为主营业务的公司已经相当成熟,比如美国的高通公司,加拿大的公司,其主营业务是技术授权。 技术许可的核心是知识产权交易,包括专利权的许可和技术秘密权的出售。 同时,转让方通常会提供相关的技术服务。
(三)专利、技术与公司经营的关系
创新来自于前人的积累和天才的火花。 专利权是法律规定的对技术创新的私有财产权。 权利人通过实施、许可、转让等产权行使,使创新点发展成为完整的技术知识产权是做什么的,使使用该技术的企业更好地生产产品,赢得市场,创造社会财富。 推动这个过程的是资本,即公司。 企业只有通过人力和财力的投入知识产权是做什么的,才能获得资金,聚集资源,支持专利和技术的创造和实施。 只有专利和技术成为企业资产的一部分,与其他资产结合形成产品销售,为企业带来效益,才能最大效率地实现价值。
“知识产权制度鼓励创造发明”的理念之所以受到学者质疑,是基于发明人的个人属性[6]。 今天,技术发明除了个人天才的灵感之外,还需要更多有组织的集体活动——即企业活动。 全社会自由创新的文化氛围,是天才之火迸发的基础; 让天才之火熊熊燃烧,形成燎原之势的,是知识产权制度与公司运营、社会投资的结合。 谁来投资创新? 通常,政府通过大学和科研机构(“学术研究机构”)投资基础研究,企业投资产品研究,社会投资机构(包括天使投资和风险投资,以及专业领域的大公司)投资新的创新。 投资者投资。
一个国家的创新水平最终取决于投资水平。 构建全社会创新投资生态势在必行。 基础在于知识产权的保护,有效保护的核心在于产权价值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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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专利相关价值观念
这里所指的价值主要是经济学的含义,特别是指以货币单位衡量的经济价值,体现在公司的财务报表、交易合同、市场价格体系中。 如前所述,专利、技术和公司运营是一个有机整体,专利的价值还应该包括三个层面:
(一)专利价值
这里指的是狭义的专利价值概念,是指专利资产在企业账面上的价值。 专利资产可以通过外购和自主创造获得。
如果外包,其专利价值就是购买时支付的成本。 自己动手比较复杂。 根据会计准则,企业一年的技术研发投入,一部分可以形成与未来收益相对应的资产,另一部分则成为当期费用。 以专利或某项技术名义形成资产的部分难以直接核算,一般列为“开发支出”。 为获得专利权而发生的直接费用(如专利撰写费、申请费、维护费等)均计入企业的“无形资产”,但通常不会明确标示为专利资产[7]。 例如,2014年12月31日,账面无形资产为13.6亿元,具体分为软件、专有技术、土地使用权、特许经营权四部分。 专利资产应计入特许经营权(6867万元),规模较小; 开发总支出高达34.8亿元,但仅粗略分为“手机产品”和“系统产品”,并未具体核算。 专利知识产权资产[8]。
由于专利等知识产权资产的稳定性较弱,可能今天质量好,明天质量低劣甚至失效(如专利失效或技术过时)。 目前的会计制度很难明确列出其价值,但这显然不能适应现实需要,需要改进。
资产是企业拥有的能够产生未来收益的各种资源。 公司研发投入中被认定为资产的部分,意味着能够为公司带来未来收益。 专利资产收益的实现方式包括:实施专利生产产品(制造企业),许可他人实施专利获得许可收益(研发企业),这是专利制度设计的理想方式。 然而,当专利成为公司资产后,公司复杂的业务运作导致其专利实现收益的方式多样化。 资产可以买卖。 专利资产还可以转让、许可、估值投资、质押融资等。 交易发生时,专利价值将反映除账面价值外的新交易价值。
(2) 技术价值
技术是公司的重要资产。 它包括专利等资产,很难在公司的资产表中清楚地列出其价值。 从市场交易的角度来看,技术是一种比专利更能独立存在的交易商品。 一些技术(尤其是标准化技术)主要体现在某项专利或专利包中,如医药,如某项技术的基础专利[9]。 更多的技术不仅包括不同的专利,而且数量众多,离不开特定人员的服务。 产品只能靠技术做出来,光靠专利往往是不够的。
他人非法使用技术,即侵犯知识产权,一般包括三种情况:一是擅自使用技术中的专利权,这是专利法规定的; 二是窃取技术秘密,由《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刑法》规定。 三是非法挖角技术人员,受合同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范。 在技术交易中,法官在判定技术侵权时,首先要看技术价值在公司资产中所占的比例。 上述专利资产价值和研发支出均属于技术价值的一部分。 大部分技术秘密和技术人力资源不能直接反映在财务报表中,需要交易双方特别是买方和司法协助机构进行全面的尽职调查,并通过多种方式进行深入分析,如正如成本法、收益法、历史和市场比较法所证实的那样。
公司拥有的技术来源于外部收购或自主开发。 公司可以将技术投入产品生产,或者授权给他人获取收益,或者用于保护业务安全,甚至隐藏起来不让竞争对手使用,这都取决于公司的业务需求。
(3) 公司价值
公司的账面价值是公司在其财务报表中报告的净资产的价值。 公司最终价值由公司股权的市场交易决定。 账面价值和市值有一个区别,我称之为“交易增值”[10],即:公司市值=公司账面净资产价值+交易增值。
再以深圳为例,其年报显示,公司2014年12月31日的账面净资产为249亿元。 2016年1月28日市值为576亿元,成交额为账面净值的2.3倍[11]。
在当今的企业资产中,有形资产的比重在下降,而无形资产尤其是知识产权资产的比重在上升。 大量“轻资产企业”的核心资产(包括专利、技术价值、关系网络等)无法在财务报表中体现,其价值更多需要通过市场股权交易来确定。 典型的轻资产公司,其2014年12月31日账面净资产为821亿元(大部分为现金),2016年1月28日市值为11499亿元,交易增值达到账面价值的14倍价值。[ 12]。 与中兴相比,市场给了腾讯更高的价格。
轻资产企业的核心资产往往无法用传统的会计方法体现,需要依赖资本市场的交易定价机制。 我国主板、创业板、新三板到“四板”在公开市场为企业定价,尤其是对轻资产企业,包括专利在内的知识产权资产,将极大促进知识产权交易。
(4) 价值的确定
定价是价值的识别。 从前面的划分可以看出,专利、技术、企业的价值是层层包含的,即专利的价值包含在技术的价值中,进而包含在企业的价值中。 交易双方和法官应该在什么基础上确定每一个价值的价值才不会造成混淆?
如果一个企业只拥有开发出来的专利,没有其他资产,其专利没有形成完整的技术,没有经过产品生产和市场销售的检验,那么就没有技术价值,市场也不会给予公司估值高。 对于这样的公司,其专利资产的价值就是公司价值。 大多数 NPE 都是这种情况(否)。 如果一个行业的龙头企业经历了产品生产、市场份额占有、行业市场标准制定的全过程,其拥有的专利和形成的专利组合(包)通常代表了该领域的技术可能具有较高的水平。市场估值。 2012年加拿大“北电专利”拍卖的最终成交价为45亿美元,就是一个典型例子。 如果这6000项专利直接来自高校科研院所的实验室,得不到行业和市场的认可,就不可能拿到这样的定价。 这是因为,从专利到技术再到产品,从市场领先到行业标准领先,这个过程需要大量的人力和财力投入。 当然颜值高。
大多数小公司都需要转让公司的资产和股权,让更有实力的投资人继续接手,继续前行。 技术的高风险使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生死存亡。 每个阶段的投资者都期望获利,也需要承担风险。 在一个自然生态圈里,在阳光下,万物疯狂生长,不断选择,适者生存。 整个社会充满创新活力,创新财富快速增长。 该系统在美国运行得最为成功。 关键是通过知识产权的有效保护,使其成为独立的生产要素,由市场驱动要素配置,形成社会对发明创造的投入。
知识产权的有效保护主要体现在对其产权价值的确定、侵权的禁止和损害赔偿等方面。 权利人在市场化方向上迈出的每一步,都意味着更大的投入和更大的风险。 投资和风险的衡量决定了权利的价值。 根据这一概念,如果权利人从未将其专利作为产品出售,或者从未获得过相应的许可收入,则其专利的价值应以其取得成本为基础进行计算。 超过这个价值的侵权赔偿,甚至禁令,在法律上和逻辑上都是站不住脚的。 同理,一旦一家从事授权、产品、营销的公司被侵权,损失应该按照整个公司的价值损失来计算,无论数额多高,都是有道理的。 比如苹果对三星的专利侵权判决高达10亿美元,法官是根据苹果的巨额销售额计算出来的。
这样的逻辑会不会导致财富分配更向富人倾斜,不利于社会公平? 事实上,在市场充分交易的情况下,大公司看似在整个价值链中获利最多,但也承担着最大的投资风险,受到最严格的监管。 一旦投资失败,大公司也将陷入灭顶之灾。 市场配置资源的机制相对来说还是最公平的。
如果不能正确区分专利价值、技术价值和公司价值,专利权人的价值诉求可能越界,造成社会价值分配观念的混乱。 NPE和专利运营领域就是这种混淆的典型例子。
3、专利运营与NPE
(一)专利经营主体及行为
专利经营包括权利许可、权利转让、权利担保等,一般来说是专利权及其衍生产品的市场交易。 侵权诉讼原本是经营最后的保障,现在却似乎成了盈利的主要途径。 如果从专利运营主体的商业模式来划分,可能有以下几类。
第一类是通过研发获得专利,并将研发成果用于产品生产,通过专利保护自己。 这就是普通人眼中完美的生产型企业,比如华为。 完全的“自主知识产权”通常是不可能的。 这些企业的生产需要获得使用他人技术的许可,自己的专利也可以授权给他人或交叉许可。
第二类只做产品生产,不做技术研发。 这类公司的产品要么是没有技术含量的高档货,只能以低价竞争,要么擅自使用别人的技术。 我国大部分企业属于这一类。 擅自使用他人专利技术的企业一旦成长起来,就很容易成为侵权诉讼的对象。
第三类,只做技术研发,不做产品生产,是纯研发型公司,其商业模式是通过专利和技术许可利润实现持续经营,如美国的高通和加拿大的公司。 大多数学术和研究机构也可以算作这一类。 他们虽然做研发,但因为没有盈利压力,他们的技术授权效率往往很低。 这样的机构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 NPE,因为它有研发活动。
第四类既不是技术研究,也不是产品生产,而是通过投资购买,拥有某项专利或某项专利组合,期望通过授权他人获得利润。 这就是NPE,比如美国的IDC。 NPE中那些只拥有个人专利,没有善意许可记录,只想通过起诉他人获利的商业组织,就是所谓的(专利巨魔、海盗、怪物和蝎子)。
上述四类主体中,除第二类主体不拥有专利外,其他三类主体可以多种形式从事专利经营活动。
第一类主体在人们心目中就是一个完整的现代企业,不用多说。
第三类主体通常侧重于R&D,其中的商业R&D公司为了盈利生存,势必重视专利许可或转让。 然而,国有学术和研究机构缺乏这种动力,需要类似《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13]和国有资产管理等变革来激励。
第四类题材的来源比较复杂。 大企业的知识产权部门往往最先积累行业专利运营能力(如IBM、华为等)。 如果公司下达盈利指标,就会成为内部经营专利盈利的盈利中心。 随着社会分工的发展,这些人员或机构可能会分离出来,成为独立的公司从事专利投资和运营[14]。 近年来,律师、评估师、专利代理机构以及商界各界人士都热衷于从事专利业务,并涌现出一大批相关机构。 这些可以看作是NPE o
(二)NPE主张的合法性
对于NPE的专利运营,各方质疑的是:购买专利的目的是什么? 如果纯粹是为了诉讼牟利,在法律上是否正当? 从产权的角度来看,企业自行开发的专利与NPE取得的专利在法律本质上没有区别。 只要NPE一直在积极为其专利寻找被许可人或买家,并通过许可或转让的方式获取收入,这样的专利操作无可厚非。
“专利的使用要有偿”是专利运营的前提,但在当今社会,这种文化还没有普遍形成。 如果你使用了专利却拒不付费,那当然只能诉诸法律了。 然而,NPE诉讼往往被认为“合法且不合理”。 原因是什么?
首先,NPE要求的赔偿数额往往大大超出应得的数额。 专利相关价值已在本文前面进行了分类和定义。 What NPE owns is only the " value", but it a large part of the " value" of the , and the is out of to the . If this be , the judge will not be able to make a , and it will be for the to have a of NP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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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this point of view, there are not too many NPEs in our , but too few, and the be . But the is that the legal of the of the must be based on a of its value, and while the , curb the abuse of the . This is also the core point that this has been .
We are an old that has been on for 10 years. If you like this , you can it. If you have any about or , you can me for a fre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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