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相关法律_中国知识保护产权现状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1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知识产权纠纷行为保全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举行新闻发布会。徐立新 摄
1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知识产权纠纷行为保全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第三庭庭长宋晓明、副院长王闯出席新闻发布会并介绍有关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林文学主持新闻发布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知识产权纠纷行为保全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新闻发布会发布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第三庭庭长宋晓明
(2018 年 12 月 13 日)
尊敬的记者:
大家,早安! 今天新闻发布会的主题是向大家通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知识产权纠纷保全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保全规定》) .
2018年1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55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了《行为保全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下面我简单介绍一下一、《行为保全条例》出台的背景和主要内容。
一、《行为保全规定》制定的背景和过程
早在20世纪80年代,我国民事诉讼领域就建立了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制度,但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新增加了行为保全的相关规定。
我国于2001年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根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以下简称TRIPS协定)的有关规定,当专利法、商标法等知识产权法后来修改了法律和著作权法,增加了行为保全。 规定,即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权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对其合法权益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向法院申请诉前责令停止相关行为的措施,规定了适用条件、审查标准、撤销条件。 2001年6月、2002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分别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停止诉前专利侵权行为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停止诉前注册商标侵权行为的规定》诉》《关于侵权行为与证据保全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统称《关于诉前侵权行为停止的两个司法解释》)。 因此,可以说,在2012年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实施之前,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诉讼法》规定的海事强制令外,行为保全主要适用于知识产权领域,即在诉讼前责令停止相关知识产权侵权行为。 产权措施。 据不完全统计,近五年,全国法院分别受理诉前停止侵权案件157件和75件,受理诉中停止侵权案件75件,裁定通过率分别为98.5%和64.8%。 . 知识产权行为保全案件数量虽少,但行为保全措施能够在知识产权受到侵害时及时予以救济。 该系统越来越受到知识产权权利人和其他经营者的关注,许多案例也引起社会关注。 .
为人民法院正确审查诉前裁定停止侵权案件,两部诉前停止侵权司法解释发挥了重要作用。 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对行为保全的规定,为行为保全的法律适用提供了更有力的法律依据。 为总结审判经验,解决审判实践中的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和竞争纠纷领域行为保全制度的实施,根据修改后的《民法典》行为保全规定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于2013年年初决定立项,制定本司法解释。
在起草《行为保全规定》的过程中,我们咨询了全国人大法工委、原国务院法制办、国家发改委、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知识产权局、海关总署、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我们充分听取了专家、学者、律师、中外企业、行业协会或相关机构的意见,并通过中国法院网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取得了广泛成果。 共识。
二、《行为保全规定》的起草原则
在研究起草过程中,我们坚持以下三个原则:
一是坚持适时保护和谨慎保护并重的原则。 与物权客体相比,知识产权客体不具有排他性,受到侵害后难以恢复原状。 即使知识产权权利人通过诉讼胜诉,也可能已经失去了市场竞争优势,或者商业秘密信息已经泄露。 为充分、及时、有效地保护知识产权等合法权益,《行为保全规定》一方面注重行为保全申请审查过程的便利和快捷。 例如,第六条明确了“紧急情况”的认定。 另一方面,为防止申请人滥用申请行为保全的诉权进行不正当竞争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行为保全申请审查的考虑因素,以及客观归因的使用申请中的错误也得到澄清。
二是坚持分类施策。 即区分不同类型的知识产权,采取适当的行为保全措施。 由于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不同权利的产生基础和条件不同,在判断是否采取保全措施时应有不同的要求。 例如,对于涉及著作权、商标权的行为保全案件,在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情况下,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制止侵权行为,降低权利人的维权成本; 对于侵犯专利权的案件,需要进行更复杂的技术比对才能作出判断,谨慎采取行为保全措施,维护企业的正常运转。 《行为保全规定》第六条“紧急情况”的认定、第八条“稳定的知识产权”的审查判断、第十条“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认定均考虑了知识产权的类型或属性,第9条甚至对未经实质审查的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保全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
三是坚持前瞻性和现实可行性相结合的原则。 《行为保全规定》在总结我国知识产权行为保全实践经验、遵守TRIPS协议、借鉴域外相关制度的基础上,发展完善了关于终止知识产权行为的两个司法解释。诉前侵权和民事诉讼法关于行为保全的规定,提供了更符合现实的标准。 在起草过程中,我们收集了大量案例,广泛听取意见,始终注重司法解释的前瞻性和现实可行性。 对司法实践中急需解决的问题,应当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予以明确。 例如,根据《行为保全规定》第五条,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应当以询问为原则,任何询问均不得例外。 《关于行为保全的规定》第十六条明确,认定申请错误采用客观归责原则;对于司法实践中缺乏案例支撑或可能产生较大争议的问题,如行为保全“损害难以弥补”反垄断纠纷案件”以及反垄断纠纷中原告败诉对行为保全申请错误认定的影响。继续探讨。
三、行为保全规定的主要内容
《行为保全规定》共21条,主要包括四个方面:
一是程序规则,包括申请人、管辖法院、申请书及其载明事项、审查程序、复议等。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必须作出紧急情况下行为保全申请受理后48小时内作出裁定。 《行为保全规定》第六条列举了几种属于“紧急情况”的情形,同时明确紧急情况应当是“不立即采取保全措施,足以损害申请人的利益”。 对于诉讼中非紧急的行为保全申请,民事诉讼法并未明确规定审查期限,但人民法院也应及时审查并作出裁定,否则将影响行为保全作为程序救济. 及时性。
二是实体规则,包括对行为保全必要性和行为保全措施有效期的考量。 《行为保全规定》第七条规定了审查行为保全申请应当考虑的五个因素。 第八条至第十条为第七条的适用提供了更具操作性的判断方法或标准。第九条对基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性能保全的申请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第十条规定了“不可挽回”的具体情形。 ”,这是审查性能保全申请时的关键考虑因素。
三是行为保全申请错误的认定、因申请错误引起的赔偿诉讼的管辖、行为保全措施的解除。 《行为保全规定》第十六条规定了行为保全申请错误的具体情形,采用客观归责原则对申请错误的认定,区别于一般适用的过错责任。民事侵权。 《行为保全规定》第十七条是关于解除行为保全措施的。 几天之内,裁决被取消。 这与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对解除保全(包括财产保全和行为保全)的具体情形的规定相吻合。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规定,应当解除保全的情形之一是“错误保全”,申请错误属于错误保全的一种。 因此,一旦申请出现错误知识产权相关法律,应及时解除保全措施。
四是同时申请不同类型保全的办理、申请费用等问题。 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同时申请行为保全、财产保全或证据保全的情况。 《行为保全规定》第十九条明确要求,人民法院应当对不同类型的保全是否符合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分别进行审查。 健康)状况。 在申请费用方面,《行为保全规定》第20条规定,“申请人应当按照《诉讼费用缴纳办法》关于申请行为保全的规定缴纳申请费用。 ”
总之,《行为保全规定》是最高人民法院认真总结审判实践经验知识产权相关法律,完善行为保全制度,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举措。 该司法解释的发布实施,将对促进科技创新、文化繁荣、诚信经营、公平竞争发挥重要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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