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知识产权贯标_深圳 50年产权 金湖花园
1.国内发明专利资助。 资助标准如下:
(一)对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申请人(含港澳台地区),每件给予2500元资助; 但对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减免申请费和实质审查费的申请人,不再给予补贴,个人申请人每年的补贴数额不超过5件。
(二)对首次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非个人申请人,每件申请额外补助7500元。
2.国外发明专利资助。 资助标准如下:
(一)申请人获得美国专利商标局、欧洲专利局和日本专利局的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专利给予4万元的资助。
(二)申请人已经过其他国家和地区专利审批机构实质审查并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申请给予2万元资助。
(三)非个人申请人申请国外发明专利的补贴,按税额给予补贴。 同一申请人上一年度在深缴纳金额不足5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每年补贴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 5000万元以上(不含5000万元)且不足5亿元(含5亿元)的,每年补助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超过5亿元的,每年补助总额不超过2000万元。 个人申请者每年的资助次数不超过5次。
3.实施PCT专利申请资助。 资助标准如下:
(一)申请人提交PCT(专利合作条约)专利申请并完成国际公布的,每件非个人申请补助1万元; 个人申请每件给予3000元补助。
(二)非个人申请人PCT专利申请补贴按税额给予补贴。 同一申请人上一年度在深纳税额不足5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每年补贴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 5000万元以上(不含5000万元)且不足5亿元(含5亿元)的,年度资助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个人申请者每年的资助次数不超过5次。
四是实施专利代理资助。 资助标准如下:
(一)深圳市专利代理机构与国外专利代理机构在深圳设立的分支机构(该分支机构上一年度在深圳实际缴纳税款应在30万元以上),深圳申请人在该年度授权的国内发明专利数量上年度为20件(含20件)以上的,深圳申请人每件授权国内发明专利,给予代理机构1000元补助。
(二)同一家专利代理机构每年资助经费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5.实施商标注册补贴。 资助标准如下:
(一)申请人通过马德里体系取得商标注册证的,按照指定国家或者地区的数量给予补贴,每个指定国家或者地区补贴1000元,每件最高补贴20个国家或地区。 申请人取得马德里国际注册证书后,可凭证书一次性申请资助,同一商标在每个指定国家核准注册后,不再重复资助。
(二)已取得欧盟知识产权局、非洲知识产权组织(OAPI)、非洲地区工业产权组织(ARIPO)商标注册证书的申请人,每件申请可获得3000元的补贴。
(三)申请人在单一国家取得外国商标注册证的,每件给予1000元资助,同一申请人当年资助的件数不超过3件。
(四)申请人在港澳台地区取得商标注册证的,每件给予1000元补贴,同一申请人当年获得的补贴项目数不超过3件。
(五)申请人取得国内证明商标或者集体商标注册证书的,证明商标、集体商标每件给予20万元补助,地理标志每件给予50万元补助。
(六)本款第(一)项至第(四)项同一申请人的年度补贴总额不超过50万元,仅对商标注册申请给予补贴。
5.著作权登记实施经费。 资助标准如下:
(一)申请人已取得国家软件著作权登记机关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每年报名量在20件(含20件)以上的,每件给予300元补贴,非个人申请人每年补贴不超过10件,个人申请人每年补贴不超过1万元.
(二)申请人的一般著作权作品已取得国家或广东省著作权登记机关颁发的《作品登记证》。 年度报名量在5件以上(含5件)的,每件给予200元补贴,非个人申请人每年补贴不超过10万元,个人申请人每年补贴不超过1万元; 受资助的一般版权作品限于以下类型:
(一)书面作品;
(二)音乐作品;
(三)美术、建筑作品;
(四)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五)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文作品和模型作品。
六、提升知识产权质量
落实深圳知识产权优势,支持示范单位。 资助标准为:每年认定深圳市知识产权优势单位不超过20家,每家一次性资助20万元; 深圳市每年确定不超过3家知识产权示范单位,每家给予一次性补助50万元。
七、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实施认证后资助:
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定》(GB/-2013)、《事业单位知识产权管理规定》(GB/-2016)或《科研机构知识产权管理规定》(GB)国家标准认证的企业和高校/-2016)学校和科研机构对实际认证费用给予补助,每项补助不超过5万元。
8.实施知识产权项目配套奖励。 奖励标准如下:
(一)获得中国专利奖的,金奖200万元、银奖50万元、优秀奖20万元的一次性配套奖励,专利权人应当在首单匹配奖励。
(二)获得深圳市专利奖的,每项一次性奖励30万元。 获奖专利为多方共享的,应指定其中一方申请配套奖励。
(三)获得“中华商标金奖”的,一次性获得配套奖励100万元。 奖励由多方共享的,应当指定一方申请配套奖励。
(四)获得“中国版权金奖”的,每件可一次性获得100万元的配套奖励。 奖励由多方共享的,应当指定一方申请配套奖励。
9.实施深圳市版权创新发展基地培育资助工作。 资助标准如下:
支持我市版权产业发展,开展版权创新发展基地培育。 每年评选企业不超过5家,每家企业一次性获得50万元补助。 但本项目与第十二条知识产权示范单位项目不重叠。
10.落实产业知识产权联盟资助工作。 资助标准如下:
对经相关主管部门备案、符合深圳市产业政策导向的产业知识产权联盟,给予资助。 每年评选项目不超过3个,每个项目一次性获得不超过50万元的资助。
11.重大经济技术活动知识产权分析评价项目实施经费。
资助标准为:每年评选项目不超过5个,每个项目资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
12.资助实施产业专利导航项目。 资助标准如下:
每年遴选项目不超过3个,项目实施期限不少于3年,每个项目资助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十三、实施知识产权重大专项资助。 资助标准如下:
根据国家、省、市重点工作部署,市知识产权局对需要推进的知识产权专项工作出台申报指南,每年遴选项目不超过3个,每个项目不超过100万元。
14.实施中小学知识产权培训班经费。 资助标准如下:
开展深圳市中小学知识产权试点学校培育工作。 每年评选不超过2家,每家资助20万元。
15.专利代理培训项目实施经费。 资助标准如下:
鼓励全市专利代理机构开展专利代理培训,夯实专利代理从业人员的业务基础能力。 对新招收的机关从业人员培训,按每人2000元的标准给予机关补助,每人补助不超过10万元。
16.知识产权培训课程实施经费。 资助标准如下:
本市每年评选项目不超过30个,每项资助不超过20万元,资助总额不超过400万元。
17.知识产权意识提升项目实施经费。 资助标准如下:
本市每年评选项目不超过10个,每项资助不超过50万元,资助总额不超过300万元。
18.落实资金引进国内外高端知识产权服务机构。 资助标准如下:
每年资助引进国外高端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不超过2家深圳知识产权贯标,每家资助100万元; 每年资助引进国内高端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不超过3家,每家资助50万元。
19.实施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培育工程。 资助标准如下:
深圳市每年评选不超过3家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每家给予20万元补助。
20.对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机构实施配套激励。 资助标准如下:
对被评为全国知识产权服务品牌代理机构、被评为全国专利运营试点企业、被中华商标协会评为优秀商标代理机构的,一次性奖励30万元协会。 同时满足本项规定两个以上条件的服务机构深圳知识产权贯标,仅奖励一次,不再重复奖励。
21.资助实施知识产权保护项目。 资助标准如下:
支持我市企业开展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对企业开展的国内知识产权保护项目,参照支出成本给予最高50万元补助; 对企业实施的涉外知识产权保护项目,参照支出成本最高给予100万元。 本项目每家企业每年可获得不超过200万元的补贴,已享受知识产权保险的,不再享受补贴。 用于支付宣传计划中的和解协议的和解费将不会获得资助。 每年资助的知识产权保护项目总额不超过2000万元。
22.落实知识产权纠纷调解经费。 资助标准如下:
支持我市行业协会、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企事业单位建立人民调解、商事调解、行业调解等知识产权纠纷调解组织,鼓励调解组织与法院等司法机关建立诉讼调解对接机制部门。 参照支出费用,给予申请人每年不超过50万元的补助。
每年资助知识产权纠纷调解项目总额不超过250万元。
23.实施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和创新项目资助。 资助标准如下:
支持本市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事业单位开展知识产权保护相关制度研究和建设,主要包括:
(一)区域和国际知识产权合作机制研究与建设;
(2)海外知识产权保护援助和国际知识产权争端应对体系研究与建设;
(三)“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技术支撑体系研究与建设;
(四)知识产权保护综合信息库建设;
(5)知识产权纠纷在线解决机制的研究与建设;
(六)重大知识产权事件预警与应对体系研究与建设;
(七)国内外知识产权保护热点问题研究;
(八)新技术、新业态、新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规则研究;
(九)其他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及相关制度建设研究。
对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和创新项目,每项资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每年资助项目总额不超过5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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