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
3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发布,《适用惩罚性赔偿典型案件》。
侵犯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典型案例
目录
1.等侵犯技术秘密纠纷【(2019)最高法知民终562号】
2.与米奇公司商标侵权纠纷案【(2015)京知民初字第1677号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3.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等同纠纷【(2019)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苏民终1316号】
4、五粮液公司与许中华等人商标侵权纠纷案。[(2019)浙8601民初1364号杭州铁路运输法院;(2020)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浙01民终5872号]
五、与阮国强等人商标侵权纠纷案。[(2020)浙03民终161号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6.欧普公司与华盛公司侵犯商标权纠纷案【(2019)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粤民再147号】
1.等等侵犯技术秘密纠纷案件
【基本案例】
,称华、刘、吴、胡、朱、彭侵犯其“卡博”制造技术秘密,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责令停止侵权,赔偿损失,赔礼道歉。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认定被控侵权行为构成对涉案技术秘密的侵犯,结合侵权行为的故意和情节,适用2.5倍的惩罚性赔偿。、何某、华某、刘某均不服一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被诉侵权行为构成侵犯涉案技术秘密,但一审判决在确定侵权赔偿数额时没有充分考虑涉案技术秘密的贡献,在确定惩罚性赔偿时也没有充分考虑侵权人的主观性。侵权为业、侵权规模大、持续时间长、举证有碍等恶意、情节严重的,在维持一审判决停止侵权的基础上,适用的惩罚性赔偿数额计算为最高限额的5倍,改判赔偿,经济损失3000万元,合理支出40万元。华某、刘某、胡某、朱某对上述500万、3000万、3000万、分别是 100 万和 100 万。责任。
【典型含义】
本案是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首例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案件。本案判决充分考虑了被诉侵权人的主观恶意、侵权行为、举证障碍、被控侵权持续时间、侵权规模等因素,适用惩罚性赔偿,最终确定了法定惩罚性赔偿最高数倍(五倍)的赔偿数额,明确传递出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强烈信号。
二、与米奇公司侵犯商标权纠纷案
【基本案例】
购于 2004 年 2 月 14 日
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准在25类围巾、服装、手套等商品上使用。2015年6月,发现米奇公司在其“米奇”网站上销售的“羊绒线”产品。其天猫网站上的“服装店”突出使用了涉案商标的显着元素,即中文“尔多斯”。提起侵权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米奇的被诉侵权利润可由侵权产品的销售总额、产品单价和产品合理利润率的乘积确定。“天猫”店铺“”系列商标知名度高,“天猫”商品利润率高 store 较高,涉嫌侵权的实施对商标权人造成了较为严重的损害。米奇公司作为“毛纱、围巾线、羊绒线”等与服装密切相关的产品的经营者,应当了解涉案商标的知名度。时间较长、主观恶意明显、侵权情节严重的,按照米奇公司因侵权所获利润的两倍确定赔偿数额。
【典型含义】
本案充分表明了人民法院正确执行惩罚性赔偿制度、严厉惩处恶意侵犯商标权行为的信心和决心。判决书的说理部分,对认定“主观恶意”、确定惩罚性赔偿“基数”和“倍数”时应考虑的因素进行了充分、清晰的阐述,使判决形成过程更加透明,判决结果更加公正令人信服。该案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3.等侵犯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
【基本案例】
2011年4月注册“小米”商标,获批产品包括手机、可视电话等,此后陆续申请注册
“智米”等一系列商标。2010年以来,在行业内荣获多项国家级荣誉,各大媒体持续广泛宣传报道小米手机。
2011年11月,申请注册“小米生活”商标,2015年获准注册,获准产品包括电饭煲、热水器、电压力锅。2018年,“小米生活”注册商标因“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被宣告无效。此外,在这90多个注册商标中,不仅有不少与“小米”、“智米”的标识近似,还有不少与“百事可乐”等知名品牌相同或近似。 ,“银河”和“先生。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网店商品的评论数可以作为确定商品交易量的参考。涉案23家门店的销售额可以计入本案侵权获利数额。同时认为,1、至二审期间,其继续宣传、销售被诉侵权商品,具有明显的恶意侵权意图。2、网页展示的侵权商品种类繁多,数量多,规模大,通过多个电子商务平台和店铺进行网络销售。这种情况也应作为决定处罚数额的一个因素加以考虑。3.“小米” 商标是具有较高知名度、美誉度和市场影响力的驰名商标。4、被诉侵权商品经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为不合格产品,也有用户反映被诉侵权商品存在一定质量问题。对公司涉嫌侵权已造成公司良好声誉损害的,应当加重处罚,赔偿数额按照侵权获利额的三倍作为赔偿基数,并赔偿5000万元。公司所主张的应予以全力支持。被诉侵权商品经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为不合格产品,也有用户反映被诉侵权商品存在一定质量问题。对公司涉嫌侵权已造成公司良好声誉损害的,应当加重处罚,赔偿数额按照侵权获利额的三倍作为赔偿基数,并赔偿5000万元。公司所主张的应予以全力支持。被诉侵权商品经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为不合格产品,也有用户反映被诉侵权商品存在一定质量问题。对公司涉嫌侵权已造成公司良好声誉损害的,应当加重处罚,赔偿数额按照侵权获利额的三倍作为赔偿基数,并赔偿5000万元。公司所主张的应予以全力支持。
【典型含义】
判决书全面分析和阐述了惩罚性赔偿的“恶意”和“情节严重”的认定要件以及基数和倍数的确定方法。不仅考虑了被诉侵权商品的销售特点,还综合分析了影响处罚倍数的相关因素。侵权主观恶意程度、情节轻重、侵权后果严重程度对应的倍数,为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提供了实践样本,体现了严厉打击侵权行为的导向。严重侵犯知识产权。
四、五粮液公司与徐中华商标侵权纠纷案
【基本案例】
经商标注册人许可,五粮液公司独家使用“
”注册商标。许中华实际控制的店铺曾因销售假冒五粮液酒、擅自使用“五粮液”字样被行政处罚。商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等刑罚。在许中华案中等人因销售假冒“五粮液”商品被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一、二审法院综合考虑其涉嫌侵权的方式、持续时间等因素,认定其基本以侵权为业,责令其承担两倍的惩罚性赔偿责任。
【典型含义】
徐中华因侵权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后,又犯相同或类似侵权行为,后被人民法院判处刑事责任。在此情况下,一、二审法院应充分考虑被控侵权持续时间等因素,合理确定惩罚性赔偿的基数和倍数,准确界定“侵犯知识产权”等“情节严重”。权”等“情节严重”,严惩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有效保护了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具有示范意义。
5.与阮国强等人侵犯商标权纠纷案
【基本案例】
拥有“”系列商标权,享有盛誉。由阮国强等人出资注册的正邦公司知识产权侵权,2015年至2017年3次因侵犯“”系列商标权的鞋面产品被行政部门查获,并给予行政处罚。累计侵权产品达17000多双。提起民事诉讼,请求适用惩罚性赔偿,判令阮国强等人赔偿经济损失0.89元。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正邦公司主观恶意十分明显,涉嫌侵权时间长、后果严重,属于情节严重。医院选取正品鞋单价189元/双作为计算依据,采用所提供的2017年财务报表显示的50.4%的毛利率,将正邦公司第三次扣押的鞋面6050双计算为销量,并考虑到被诉侵权产品均为鞋面产品,非成品鞋,不能直接用于消费领域,酌情扣除40%,最终确定赔偿金额0.84元为三次经济损失0.28元。
【典型含义】
准确计算惩罚性赔偿基数是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重要前提。二审法院并未轻易否定权利人已尽力出示的证据,而是坚持了优势证据标准,合理确定了惩罚性赔偿的基数。示范性的。
六、欧泊与华盛商标侵权纠纷案
【基本案例】
OP公司是“
“Opple”注册商标的所有人已批准使用灯具、荧光灯管等产品,其中“
”注册商标多次被认定为广东省著名商标,2007年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华盛公司在其台灯、小夜灯等灯具产品及相关宣传品上使用网页”
“”
“
“和”
》等标志,并在各大实体超市、天猫等网站销售和承诺销售。华盛公司生产的灯具产品因质量不合格被行政机关处罚。
欧普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华盛公司构成侵权,并请求惩罚性赔偿,赔偿其经济损失和合理开支300万元。一、二审法院均认为华盛公司不构成商标侵权,不支持其诉讼请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再审中认为,欧普公司请求保护的商标显着性强、驰名度高,华盛公司在灯具产品中使用的被诉侵权标识与欧普公司涉案商标近似,容易构成侵权。构成混淆的,应当认定构成商标侵权。华盛公司作为同行业的经营者,明知欧普及其商标享有很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明知在照明产品中申请注册“Opto”商标被驳回,仍故意将“欧普”“专用”商标注册在其他类别并用于照明产品,大量生产、销售侵权产品,产品质量不合格,侵犯欧普商标权的主观恶意明显,情节严重,应当适用惩罚性赔偿。因此,根据涉案商标使用费和侵权持续时间知识产权侵权,确定赔偿基数为127.75万元,华盛公司主观恶意及性质,综合考虑了侵权的情节和后果。赔偿金额。
【典型含义】
本案再审判决明确了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适用中“请求原则”、“主观恶意”、“情节严重”的规则边界和证明标准,提出细化计算确定“基数” ”和赔偿金额的“倍数”。《方法与路径》对法律适用具有重要指导价值。本案荣获“全国法院系统2020年度优秀案例分析评选”一等奖、“第四届全国知识产权优秀裁判文书”二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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