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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律_法律与知识产权保护

发布时间:2023-01-19 18:56:22 浏览次数:

知识产权法律_法律与知识产权保护

9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解释》)。 将于9月14日生效。 为更好地理解和适用《解释》知识产权法律,记者采访了最高人民法院民事第三庭负责人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院负责人。

问:请介绍《解释》制定的背景和主要内容?

答: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是知识产权保护中最具强制性和威慑力的手段。 党中央历来高度重视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工作。 2019年1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进一步明确“加强刑事司法保护,促进知识产权保护”。修改完善刑法和司法解释,加大刑事打击力度,研究减少知识产权侵权行为。 财产权犯罪的刑事定罪标准,加大量刑处罚力度,修改罪名,推动解决涉案侵权物品处置等问题。” 在司法实践中,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新型的知识产权犯罪案件不断涌现。 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特别是侵犯商业秘密案件,存在诸多争议性问题,迫切需要相关司法解释予以明确和规范。

知识产权法律_法律与知识产权保护

《解释》共12条,主要规定了三个方面:一是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并根据不同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规定了不同的损失计算方法,以统一适用的法律标准; 二是进一步明确假冒注册商标罪为“同一商标”、侵犯著作权罪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侵犯商业秘密罪为“不正当”的具体认定。手段”,统一司法实践认识; 三是明确侵犯知识产权刑事处罚的适用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把握等问题,规定从重处罚、不适用缓刑和从轻处罚的情节,进一步规范量刑标准。

问:请介绍一下《解释》的起草过程。 制定背后的主要思想是什么?

答:《解释》的制定由来已久。 2018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先后开展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刑事审判工作调研、部分法院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审查侦查、刑事审判工作调研等工作; 对2017年至2019年各省办理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起诉与不起诉情况进行深入研究,对全国经济犯罪检察院审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书面研究. 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着手起草《解释》,多次征求中央有关部门、全国法院系统、检察系统意见,组织专家论证会,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充分听取意见向有关专家、企业等、社会团体、行业协会、律师和公民个人等提出意见。

在起草《解释》的过程中,我们坚持了以下原则:

一是坚持罪刑法定原则,严格依法解释。 《解释》严格按照刑法明文规定和立法初衷,从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实际需要出发,综合司法实践经验,依法明确了相关犯罪的含义,明确了犯罪与无罪的界限。

二是坚持问题导向,切实解决司法实践难题。 《解释》从司法实践需要出发,增加了相关情节在定罪标准中的适用,构建了合理的定罪量刑模式; 规范假冒注册商标罪、侵犯著作权罪、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法律适用难点和疑点,进一步统一司法标准。

三是坚持宽严相济,突出惩戒重点。 《解释》明确规定了从重处罚和不适用缓刑的具体情形,着重打击企业侵犯知识产权行为和因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被处罚后再犯的情况,明确了罚款处罚的适用标准,充分发挥刑事处罚的惩治和预防作用。 犯罪的功能; 同时规定了从轻处罚的情节,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

四是坚持依法治国共识,充分吸纳各方建议。 我们认真梳理研判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充分考虑吸收,坚持在《解释》中汇集社会各界的法治智慧。

问:《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明确提出“探索加强对商业秘密、涉密商业信息及其源代码等的有效保护”,刑事保护主要包括哪些方面?商业秘密的解释?

答:商业秘密是权利人自行采取保密措施保护的权利。 他们没有排他性的权利,他们的界限也比较模糊。 国内外多方建议降低刑事标准,加大对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司法保护。 《解释》充分听取了各方意见,明确了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有关问题,主要体现在:

一是根据司法实践的需要,降低了定罪标准。 扩大定罪范围知识产权法律,包括因侵犯商业秘密违法所得数额、因侵犯商业秘密致使权利人破产破产等“30万元以上”。

二是构建系统化、规范化的定罪量刑体系。 本着罪、责、罚相一致的原则,根据不同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规定了不同的“重大损失”认定标准。 鉴于通过盗窃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往往较为隐蔽、卑鄙、危害社会,规定对于此类行为,权利人的损失可以按照合理的许可使用费确定。商业秘密,不再需要使用商业秘密。 实际生产经营亏损。 对于违约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由于行为人持有商业秘密是合法的,危害小于非法获取,因此在定罪门槛上应有所区别,损失数额应以造成的损害数额为准权利人使用商业秘密。 利润损失计算。

三是明确法律适用,统一司法标准。 针对目前司法实践中认识不一致的情况,《解释》予以明确和规范。 例如,规定只有在商业秘密未为公众知晓或丢失的情况下,才可以按照商业秘密的研究开发成本确定损失数额,商业秘密的研究开发成本不得推延至各种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司法实践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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