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发布《关于清理规范互联网网络接入服务市场的通知》
日前,为查处互联网数据中心(IDC)业务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层层转包”等违法违规行为,互联网接入服务(ISP)业务、内容分发网络(CDN)业务市场,切实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加强经营许可和接入资源管理,加强网络信息安全管理,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秩序,促进健康发展。行业的发展。工信部发布《关于清理规范互联网接入服务市场的通知》,通知规定,未经电信主管部门批准,不得设立或租用专线(含虚拟专网VPN)等渠道开展跨境经营活动。基础电信企业租用给用户的国际专线应统一建立用户档案,并向用户明确使用目的仅供其内部办公使用,不得用于连接境内外数据中心或业务开展电信业务运营的平台。
以下为通知全文:
关于清理规范互联网接入服务市场的通知
工信部信官函〔2017〕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中国电信(微博)集团公司、中国移动(微博)通信集团公司、、、、互联网数据中心业务运营商、互联网接入服务业务运营商、内容分发网络业务运营商:
近年来,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和云计算、大数据等应用的蓬勃发展,我国互联网网络接入服务市场面临着难得的发展机遇,但无序发展的迹象也不断显现,监管和监管是迫切需要的。为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加强网络信息安全管理,促进互联网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决定自即日起至2018年3月31日,对互联网网络接入服务市场进行清理整顿。全国标准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查处互联网数据中心(IDC)业务、互联网接入服务(ISP)业务、内容分发网络(CDN)业务中无证经营、越界经营、“层层转租”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经营市场。主要职责,加强营业执照和准入资源管理,加强网络信息安全管理,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秩序,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2、工作重点
(一)加强资质管理,查处违规经营
一、各通信管理局要对辖区内提供IDC、ISP、CDN服务的企业情况进行摸底排查,杜绝以下违规经营行为:
(一)无照经营的。即企业未取得相应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擅自在当地开展IDC、ISP、CDN等业务。
(二)超地域经营。即企业持有相应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业务覆盖范围不包括本地,但在本地部署IDC机房和服务器,提供ISP接入服务等。
(三)超出业务范围经营。即企业持有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但许可证以外的业务种类是在当地开展IDC、ISP、CDN等业务。
(4) 营业执照转租转让。即持有相应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以技术合作等违法名义,向无证经营企业提供资质或资源,非法经营电信业务。
2.《电信业务分类目录(2015年版)》施行前已持有IDC牌照的企业,如实际开展互联网资源协同服务业务或CDN业务,应在施行前向原企业颁发牌照2017年3月31日,该机构已书面承诺在2017年底前满足相关业务许可要求,并取得相应业务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未按时作出承诺的,自2017年4月1日起,严格按照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开展经营活动,不得经营无照经营的相关业务。未按承诺取得相应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自2018年1月1日起不得经营。
(2)严格资源管理,杜绝非法使用
各基础电信企业、互联网网络接入服务企业对网络基础设施和IP地址、带宽等网络接入资源使用情况进行全面自查,切实整改以下问题:
1、网络接入资源管理不到位。各基础电信企业要加强线路资源管理icp许可证办理需要多久,严格审查承租人资质和用途,不得向未经授权的企业和个人提供经营IDC、ISP、CDN等业务的网络基础设施、IP地址、带宽等。相应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和其他网络接入资源。
2. 违规自行建设或使用非法资源。IDC、ISP、CDN企业不得擅自建设通信传输设施,不得使用不具备相应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网络基础设施、IP地址、带宽等网络接入资源。
3、层层转租问题。IDC、ISP企业不得将其获得的IP地址、带宽等网络接入资源转租给其他企业经营IDC、ISP等业务。
4.违规开展跨境业务。未经电信主管部门批准,不得设立或租用专线(含虚拟专用网VPN)等通道开展跨境经营活动。基础电信企业租用给用户的国际专线应统一建立用户档案,并向用户明确使用目的仅供其内部办公使用,不得用于连接境内外数据中心或业务开展电信业务运营的平台。
(三)落实相关要求,夯实管理基础
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规范互联网数据中心(IDC)业务和互联网接入服务(ISP)业务市场准入工作的通知》(工信部〔2012〕552号,以下简称《通知》)关于资金、人员、场地、设施、技术方案和信息安全管理要求,强化赛前、赛中、赛后全过程管理。
一、2012年12月1日前取得IDC、ISP牌照的企业,应参照《通知》关于资金、人员、场地、设施、技术方案、信息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要求icp许可证办理需要多久,建设相关制度,通过测评,并完成系统。对接工作。
尚未达到相关要求的企业,应于2017年3月31日前向原发证机关书面承诺2017年底前达到相关要求,通过评估,并完成系统对接工作。未按时作出承诺或经评估未按承诺按时完成系统对接工作的,各通信管理局要督促相关企业整改。
其中,各相关企业要按照《关于做好互联网信息安全管理体系建设对接工作的通知》、《关于通知全国增值IDC/ISP互联网信息安全管理体系对接工作的函》企业》和《互联网信息安全管理体系使用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工信部网安[2016]135号)要求按期完成互联网信息安全管理体系建设、评估和系统对接。未按时完成,公司将无法通过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2017年年检。
2、新申请IDC(互联网资源协同服务)业务许可的企业需建设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系统、企业接入资源管理平台、信息安全管理系统,实施IDC机房操作安全和网络信息安全要求并通过相关评估。
3.新申请CDN业务许可的企业需建设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系统、企业接入资源管理平台、信息安全管理系统,落实网络信息安全要求,并通过相关评估.
4.现有持证IDC企业申请扩大业务覆盖范围或在原业务覆盖区域新增机房和业务节点,需满足《通知》关于新增区域内IDC机房运行安全和网络信息安全管理的要求增加范围,并通过相关评估。
五、现有持证ISP(含网站接入)企业申请扩大业务覆盖范围的,须符合《通知》关于新增业务覆盖区域网络信息安全管理的要求,并通过相关评估。
六、现有持牌CDN企业申请扩大业务覆盖范围或在原有业务覆盖范围基础上增加带宽和服务节点,需满足《通知》关于新增范围内网络信息安全管理的要求,并通过相关评估。
三、保障措施
(一)政策宣传贯彻引导,做好咨询服务工作
各交通管理局要采取多种方式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工作,公布电话受理有关举报和回答企业问题咨询,引导企业按照要求依法开展经营活动。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要做好相关评估和支持工作,协助交通部和各通信主管部门做好政策宣贯、受理举报、答疑解惑等工作。
(二)开展全面自查,自觉清理整顿
各基础电信企业要组织下属企业全面自查,统一业务流程和相关要求,从合同约束、使用审查、违规问责等全过程加强规范管理,严防各类接入资源被非法使用;整改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各IDC、ISP、CDN企业要落实主体责任,按照本通知要求,全面自查清理,及时纠正各类违规行为,确保业务资质合法合规,使用规范网络设施和线路资源,加强各项管理制度建设,并通过审核。
(三)加强监督检查,严查违规行为
各交通管理局加强对企业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违规行为及时督促企业整改,对拒不依法整改的企业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按年检工作不合格处理,依法记入企业不良信用记录,营业执照期满后,不再按照规定换发。基础电信企业在与其合作提供接入服务时,应重点关注其信用记录。工信部将结合投诉、举报、举报等情况,及时组织监督抽查。
(四)完善退出机制,做好善后工作
不符合相关许可要求或因违规被列入不良信用记录的企业,不得继续开发新用户。发证机关督促相关企业在此期间按照《电信业务许可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做好用户善后工作。向发证机关申请吊销营业执照的,发证机关应当依法吊销企业IDC、ISP业务许可证。
(五)完善信用管理,加强人员培训
积极发挥第三方机构优势,研究建立IDC/ISP/CDN企业信用评价机制,从基础设施、服务质量、网络与信息安全能力等多个维度进行综合评价,引导企业重视自身完善自身信用状况,完善管理制度建设,规范市场运作。各通信管理局要加强对相关从业人员的技能培训,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能力水平。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开展互联网上网服务市场清理工作,是加强互联网行业管理和基础管理的重要内容,对于夯实管理基础,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有关单位要指定有关领导牵头,加强组织保障,抓好落实。
各通信管理局、基础电信、互联网接入服务企业要落实责任,按照本通知要求制定工作方案,明确任务分工、工作进度和责任,细化工作,落实责任到人,确保本次标准清理工作如期完成各项任务。
(三)加强沟通,定期总结汇报
各通信主管部门与基础电信部门要加强沟通协作,及时总结工作经验,每季度末向部(信息通信管理局)汇报工作进展情况,重大事项随时向部报告。出现问题。信息通信部( and )将建立情况通报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清理工作进展情况。
2017 年 1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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