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公司登记纠纷_外商投资的公司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二条,明确政府特许经营协议的性质是行政协议。 对此类协议发生争议的,应当提起行政诉讼。
诉讼的第一步是如何确定诉讼标的。 本文梳理了确定诉讼标的时需要注意的一些问题,供读者参考。
1.行政机关不能作为原告,也不能提出反诉
《关于审理行政协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规定:“因行政协议的成立、履行、变更、终止发生争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的以行政机关为被告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因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订立的行政协议发生纠纷的,以受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行政协议案件后,被告对协议的成立、履行、变更、订立无异议。人民法院不予准许解除等反诉。”
据此,在政府特许经营协议纠纷中,行政机关不能作为原告,也不能提出反诉。 行政机关认为被特许人不按照特许经营协议履行义务的,可以督促其履行,经督促仍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书面决定,要求其履行协议。 被特许人收到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仍不履行,协议内容具有效力的,行政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法。
2、未签订特许经营协议的项目公司可作为原告提起诉讼
根据《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实施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授权的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负责实施)特许经营项目的)应当与依法选定的指定特许人签订特许经营协议。 需要设立项目公司的,实施机构应当与依法选定的投资方签订初步协议,约定在规定期限内注册成立项目公司,并与项目公司签订特许经营协议。 .
但在实践中,也存在实施机构与投资方直接签订特许经营协议的情况。 实际经营特许经营项目的项目公司能否在发生纠纷时作为原告提起诉讼?
根据现行规定,并参考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法院”)(2017)最高人民法院第415号民事判决书,答案应该是肯定的。
《关于审理行政协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下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行政协议有利害关系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履行、变更、终止等损害其合法权益的。”
可见,未签订特许经营协议但实际负责特许经营项目经营管理的项目公司可以作为特许经营协议的利害关系人提起诉讼。
(2017)最高人民法院民字第415号民事判决书,法院认为:“虽然沭阳县政府在本案中仍声明恒通公司不是特许经营协议的当事人,无权主张基于特许经营协议的权利。经(2014)民判二中字第18号民事裁判所认定,负责设立登记手续的人员及代表中恒公司签署《特许经营协议》的人员为张飞,恒通的经营模式公司与沭阳县政府签订了相关协议。 权利义务的具体内容可见,亨通公司是根据《特许经营协议》设立的项目公司,亨通公司有权按照协议约定主张权利。”
三、判断人民政府是否为合格被告需明确行政委托与行政授权的区别
关于人民政府是否为合格被告,最高人民法院在(2018)最高法行深第235号行政裁定书中作出较为明确的表述:“屯留县住房和建设局负责市属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组织、管理和具体实施,由法律、法规明确授权。
《山西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建设、市政公用事业、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组织。管理和实施。 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可以采取招标、有偿转让或者委托等方式选择特许经营者,经市人民政府授权,与特许经营者签订特许经营合同。”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三款规定:“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公用事业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具体负责具体实施工作。经人民政府授权。”
上述法律法规在规定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组织管理和具体实施的同时,还规定必须经人民政府授权。 本院认为,此处的授权不能理解。 接受政府的委托。
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授权其他行政机关行使一定职权的,属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委托。
但是,如果对某些职权的行使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又授权的,这里的授权只能理解为程序性要求。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五款规定,受托行政机关之间不存在委托关系,因受托行政机关履行本职职责而提起诉讼的,不适用行政诉讼法第五款规定。
因此,本案屯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使职权有明确的规章制度。 建聚存在委托关系不存在法律依据。 “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五款的规定,行政机关委托组织实施的行政行为,委托行政机关为被告。 特许经营协议一方当事人根据人民政府的行政委托签订主体制度,与被特许人签订协议的变更公司登记纠纷,发生纠纷时,可以将人民政府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在(2017)最高法行深第195号行政裁定书中指出:“原则上,只有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才能成为行政协议的订约主体。公民、法人或者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以外的其他组织,除非接受上述机关、组织的委托,否则不能成为行政协议的行政主体。
本案涉案《资产转让协议书》系回马乡政府为贯彻落实《会议纪要》,与永嘉公司签订的。 协议主体为回马乡政府,符合行政协议的主要内容。 但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大英县政府是否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大英县政府作为本行政区域内环境保护的责任主体,负有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环境保护和治理的行政责任。区域。
《会议纪要》是在大英县委主要领导、县政府常务副县长、下属主要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参加的基础上,根据国家产业发展政策和国家产业发展政策制定的。上级党委、政府要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为实现节能减排目标,并对永嘉公司关停情况作了专题总结。 会议纪要决定,永嘉公司关闭处置由灰马镇政府全权负责,同时商定其他相关评估补偿方案。
虽然《资产转让协议》的签署方为辉马镇政府,但协议第一部分明确了签署的依据和目的,即根据《会议纪要》通过永嘉公司资产转让向实现产业发展要求和环境保护治理目标。
灰马镇政府按照《会议纪要》的要求,与永嘉公司签订了《资产转让协议》并予以落实。 通过涉案《资产转让协议》确立了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
结合最高法院的两个不同案例,可以清楚地看到,在特许经营协议纠纷中,判断人民政府是否为适格被告的前提是明确人民政府是行政委托还是代理人。行政授权。
深圳公司法人变更需要公司工商变更申请报告(加盖深圳公司公章)
1、深圳公司法人变更工商局更换公司营业执照,需要携带以下材料到工商局更换公司营业执照,新的企业营业执照试用后10个工作日内可获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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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公司法人变更需要公司工商变更申请报告(加盖深圳公司公章)。
2、深圳公司法人变更需经指定代表或双方授权的受托人确认(加盖深圳公司公章)。
3、深圳公司法人变更需要深圳企业工商变更审核表。
4、深圳公司法人变更需提供深圳公司法定代表人申请表(加盖深圳公司公章)。
5、深圳公司法人变更需要深圳公司执行董事、监事会、监事登记表(法人担任执行董事或老板的,必须填写)(加盖深圳公司公章)。
6、深圳公司法人变更需提供公司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7、深圳公司法人变更需经股东大会决议(加盖深圳公司公章)。
8、新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深圳公司公章,并携带原件核对)。
9、深圳公司法人变更需提供原法人离职证明和新法人在职证明(加盖深圳公司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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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到质量技术监督局查改组织机构代码
携带以下材料到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您将在审理后5个工作日内收到新的组织机构代码:
原深圳市企业组织机构代码和组织机构代码。
2、新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深圳公司公章,带原件核对)。
3、新办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深圳公司公章,带原件核对)。
4、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深圳公司公章,带原件核对)。
5、组织机构代码申请报告(加盖深圳公司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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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到银行办理税务登记证变更及预留印章
带来一系列原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2.税改簿。
3.组织机构代码原件。
4.法人身份证明和经办人员身份证明。
5. 授权书。
6、公司印章、财务专用章、法人印章。
7、股东大会决议。
4.个人社保备案和统计分析备案需要同时变更的北京公司法人变更流程北京公司法人变更流程,只带原材料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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