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公司登记纠纷_公司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北京
最高法:股东以实物出资并办理过户手续但未实际交付的,该出资人不享有相应的股东权利; 财产实际交付之日为出资义务履行完毕之日
♢ 案例索引:泰达酒店与中盈公司等股东出资纠纷案【(2020)最高人民法院民再85号】
♢ 判断要点:中国法律允许股东以可以估价的实物出资。 由于非货币投资财产变动的特殊性,法律规定投资人应当将财产从自己名下转移到公司名下,使其成为法人财产,从而避免投资人面临的法律风险。公司在未来处置财产。 同时,从公司实际使用资金的角度来看,本次股权变更只是解决了财产权属和处分权问题。 投资人应当将该财产实际交付给公司,以便公司直接使用,直接获取利益。 已办理股权变更手续但未实际交付的,投资者不享有相应的股东权利。 根据权利义务相称的原则,投资人完成实际交割并办理过户手续并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应当以实际交割财产之日为投资者承担义务的时间。出资完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最高人民法院民在字第8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 ,地址:天津市开发区二街29号。
法定代表人:赖文进,公司董事长。
诉讼代理人:刘志强,天津高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潘帅,天津市高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 、地址:天津市开发区黄海路8号海鹰公寓201室。
法定代表人:孙佳彤,公司总经理。
诉讼代理人:李志强,天津天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原),地址:天津市开发区黄海路8号海鹰公寓202室。
法定代表人:王淑珍,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颖,天津天冠(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 ,地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盛达街9号1201室。
法定代表人:王志勇,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以下简称泰达酒店)不服与被申请人(以下简称中盈公司)(原泰盈酒店)、第三人股东出资纠纷案原审中(以下简称泰达控股)。 市高级人民法院(2017)金民终第58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本院再审。 经最高人民法院民申(2019)第1551号民事裁定书提讯,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9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泰达酒店诉讼代理人刘志强、潘帅、中盈公司诉讼代理人李志强、泰盈大酒店诉讼代理人邓颖出席诉讼。 此案现已结案。
泰达酒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2项、第6项、第11项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请求: 1.撤销第二条第1项、第3项、第1项。二审判决 第二项,维持一审判决第四项的部分内容; 2.维持二审判决第二项; 3、改判泰盈酒店对中盈公司的货款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四、中盈公司与泰盈宾馆共同承担本案二审诉讼费用。 主要事实及理由如下: 1、房屋于2017年8月17日交付(2016年12月至2017年7月,中盈公司已为泰达酒店办理涉案房屋产权过户手续),故中盈公司于2017年8月17日履行出资义务,2012年3月8日履行出资义务,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2、股东应当知悉,中盈公司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 本案中,其仍受让中盈公司持有的泰达酒店股权,应与中盈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二审判决并未认定泰盈宾馆承担连带责任,属于法律适用错误。 3、二审判决仅以中盈公司应向泰达酒店支付的装修费在二审阶段已经履行为由,简单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泰达酒店并未撤诉。例如,明显超出上诉请求,程序不合法。
中盈公司辩称,泰达酒店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当予以驳回。 主要事实及理由如下: 1、中盈公司与泰达酒店签订《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将其名下86套房屋转让给泰达酒店。 86套房屋已办理产权预告登记,泰达酒店也将其登记为实收资本,计入固定资产,并从次年起按会计准则对86套房屋计提折旧。 泰达酒店的上述行为表明,涉案房屋已被其实际占用。 一审判决认定泰达酒店最早收到房屋之日为中盈公司履行出资义务之日,并无不当之处。 2、在二审过程中,中盈公司已经向泰达酒店支付了抵扣装修费的款项及相应的利息,二审判决未超出上诉请求。
并补充说:即使中盈公司存在出资缺陷,但泰盈酒店在收购股权时并不知情,不应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应拒绝泰达酒店要求泰盈酒店承担责任的请求索赔。
泰达酒店诉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请求:1、中盈公司全面履行《增资协议》规定的出资义务,并在评估咨询报告中登记《财产清单》下86项财产的权属以泰达酒店名义,将估值咨询报告“房产一览表”中未交付的77处房产交付给泰达酒店; 根据买卖合同附件三《万里国际公寓精装交房标准》,上述物业已完成装修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 酒店支付自2009年9月1日起至实际交付房屋之日按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交付利息(截至2017年1月18日暂按0.3元计息)及每日100,000点 逾期交割的违约金按一个标准计算(截至2017年1月18日,违约金暂按0.91元计算),上述利息和违约金暂计算为.22元; 交付77处房产履行出资义务,补偿2009年9月1日至实际交付之日因逾期交付房屋造成的经济损失,按月计算(2000元/套×77套=元)房屋(经济损失暂定至2015年12月31日止,单位为元); 5、中盈公司按照房价的1‰标准支付逾期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违约金57652元; 六、泰盈宾馆对上述第1、3、4、5项承担连带责任; 七、诉讼费用由中盈公司和泰盈宾馆承担。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2年,泰盈酒店与泰达控股共同出资设立泰达酒店。 2008年12月8日,受中盈公司委托,对服务式公寓(86套,具体以评估报告所附明细表为准)进行评估,出金光玉讯K(2008)第001号。评估报告》,评估结论为:以2008年10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该服务式公寓公开市场预售价格预估为0.96元。 2008年12月16日,泰达控股与泰盈酒店、中盈公司、泰达酒店签署《增资协议》。 中盈公司同意成为泰达酒店的新股东。 泰达控股作为泰达酒店的新股东,泰达控股、泰盈酒店、泰达酒店同意增加泰达酒店的注册资本。 泰达控股、泰盈酒店、泰达酒店同意增加泰达酒店的注册资本。 元。 在本次增资过程中,中盈公司将以实物出资中盈公司认缴的人民币出资额,即中盈公司将使用附件“产权表”中所列中盈公司拥有合法产权的复兴公寓项目。本协议二 房地产投资,根据已出具的《评估报告》,本协议附件二《房产一览表》中所列中盈公司投资房产的评估价值为人民币,评估基准日为10月2008年3月31日,协议双方同意以《评估报告》为依据对中盈公司投资的房地产进行评估。 中盈公司投资的房地产评估价值超过中盈公司认缴出资额的,协议各方同意将其转入泰达酒店资本公积处理。
本协议签订后,中盈公司将本协议附件二“财产清单”所列的全部财产转让给泰达酒店,以履行中盈公司的投资义务。 泰达控股与中盈公司各自履行本协议约定的出资义务后,泰达酒店注册资本为人民币,泰达控股出资占注册资本总额的58.82%,泰盈酒店出资人民币元。总注册资本。 占注册资本总额的15.56%,中盈公司出资占注册资本总额的25.62%。 泰达控股、泰盈酒店、中盈公司按其实际交付的出资额享有相应的股东权益。 认缴出资未缴清前,不享有未缴出资的股东权益。 泰盈酒店及中盈公司向泰达控股承诺,增资手续完成后,若泰达控股要求泰盈酒店及中盈公司将中盈公司持有的泰达酒店全部25.62%股权转让给泰盈酒店、泰盈酒店及中盈公司应在泰达控股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所有相关股权转让及变更登记手续,相关费用由泰盈酒店和中盈公司承担。 《增资协议》还记载了其他事项。
为履行上述《增资协议》,泰达酒店与中盈公司于2008年12月至2009年3月期间就《评估报告》涉及的86处物业签订了《天津市商品房销售合同》。 96元。 《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交房日为2009年8月31日(2111号房屋约定交房日为2009年12月31日)。 不能按时交房的,按延期处理,逾期90日以内。如果已付利息,则按本期银行贷款利率计息。同期限自合同约定应交付商品房的次日起至商品房实际交付之日止。 酒店支付的利息,自合同约定商品房交付之日的次日起至商品房实际交付之日,按银行贷款同期利率计算。 1、支付违约金; 自初次登记之日起180日内完成房屋所有权登记,逾期按房价的0.1%支付违约金。 《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还记载了其他事项。
2008年12月24日,中盈公司向泰达控股、泰达酒店、泰盈酒店及外界人士(以下简称中国建设银行塘沽支行)出具了《承诺书》,内容如下:根据《增资协议》 、我公司与泰达控股共同增资泰达酒店注册资本10万元,将其注册资本增至10万元。 截至2008年12月24日,泰达控股借债增资10万元已到位,出资已到位。 我司已出资10万元实物(商品房),目前正在办理过户手续。 我公司承诺于2009年2月至8月27日之前完成所有过户手续,并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增资人民币的验资报告。 《承诺书》还记载了其他事项。
2008年12月31日,泰达酒店向工商部门申请变更股东、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 股东变更为泰盈酒店、中盈公司、泰达控股,注册资本变更为人民币,实收资本变更为人民币。
2009年3月19日,泰达酒店向工商部门申请将实收资本变更为人民币。
2009年4月1日,中盈公司与泰盈酒店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约定:中盈公司将其持有的泰达酒店25.62%股权依法转让给泰盈酒店,泰盈酒店自愿接受上述股权,及从而成为公司的合法股东。 2009年4月15日,泰盈酒店、中盈公司、泰达控股作为泰达酒店的股东,形成股东大会决议,修改了公司章程,同意中盈公司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及泰盈酒店等股东自愿放弃其优先股权利。 随后,股东变更办理了工商登记。
另经查,在涉案的86处房产中,1602-1607号和1702-1704号房产在诉讼前已经交付。 泰达酒店不对9套物业的逾期交付承担责任,其余77套物业的交付时间为2017年8月。17日,泰达酒店对77套房屋的逾期交付主张违约责任. 涉案的86处房产均存在产权证逾期。 首次领证时间为2016年12月28日,涉案86处房产均已取得产权证。
泰达酒店称,根据《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要求中盈公司支付逾期交货利息、违约金和逾期证明违约金,并要求按2000元/元的方式计算。套/月 自2009年9月1日起至实际交房日止的经济损失,其中逾期办证罚款以元为单位,逾期交房的利息及违约金以《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实际价格。 以上77套房屋的售价为。 16元,其中2111号房屋价格为0.92元,其余76套房屋价格为0.24元。
经进一步查证,2017年8月18日,泰达酒店与中盈公司就《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了补充协议。 根据《买卖合同》附件三的标准,对其中77套房屋进行了装修,并以货币贴息的形式支付给泰达酒店。 泰达酒店与中盈公司确认,为上述房屋支付的贴现现金总额为人民币,中盈公司应于2017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支付给泰达酒店,如中盈公司逾期未支付给泰达酒店。酒店,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泰达酒店支付逾期利息。 付款后,泰达酒店不得以任何方式或通过任何方式要求中盈公司或任何关联第三方进行房屋装修或装修补偿。 《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补充协议还记载了其他事项。
一审判决:1、中盈公司应于2017年12月31日之前向泰达酒店支付装修款,逾期不还的,还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向泰达酒店支付逾期利息。中国同期; 自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泰达酒店逾期交货利息和逾期交货违约金,以0.24元为基准,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1/100,000元的标准计算日。 2009年9月1日 2010年1月1日至2017年8月17日,2010年1月1日至2017年8月17日,截至2009年12月31日,以人民币计。 中盈公司应当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泰达酒店支付逾期未申请许可的违约金57652元; 4、拒绝泰达酒店的其他主张。 案件受理费为泰达酒店82312元,中盈公司82312元。
泰达酒店、中盈公司均不服一审判决,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泰达酒店上诉请求: 1、撤销原判决第4项,判令泰盈酒店对原判决第2、3项承担连带责任; 2、泰盈酒店承担二审案件的诉讼费用。 中盈公司上诉请求: 1、撤销原判决第2、3项; 2.改判驳回泰达酒店的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 三、本案诉讼费用由泰达酒店承担。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法院还查明:涉案房产已交付的9套房屋中,交付时间不一,最早的交付时间为2012年3月8日,最晚的为2012年11月27日。期间。二审中,中盈公司已向泰达酒店支付装修费10万元及相应利息,一审判决第一项已履行。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系股东出资纠纷,泰达酒店与中盈公司、泰盈酒店与泰达控股签署的《增资协议》是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要求。 合法有效,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泰达酒店与中盈公司签订《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落实《增资协议》。 泰达酒店作为合同当事人,在本案中依据《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主张权利并无不当。 《增资协议》签订后,中盈公司自愿以在建工程出资,并与泰达酒店就涉案全部86套房屋签订了《天津市商品房销售合同》,并办理了预告登记。房屋所有权。 实际控制权已转移至泰达酒店。 满足交房条件后,泰达酒店可随时办理交房手续。 本案的实际情况是,2012年,中盈公司将涉案房产中的9套房屋交付给泰达酒店,最早交付的房屋是2012年3月8日,中盈公司配合泰达酒店办理交割事宜九宫的手续并没有异议。 其余77套房屋,泰达酒店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中盈公司当时拒绝交付。 2018年3月8日,涉案房屋已交付并实际履行,泰达酒店应知悉。 因此,泰达酒店提起的2012年3月8日后逾期交付的逾期付款利息及违约金,法院不予支持。 逾期证明违约金符合《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应予支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申请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转让股权的股东应当对出资的持续履行承担连带责任出资义务。 本案一审期间,中盈公司已将涉案房屋全部交付给泰达酒店并取得产权证,投资义务已经履行完毕。 泰达酒店诉请泰盈酒店承担逾期交货利息、逾期交货违约金、逾期许可违约金的连带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中盈公司的诉求部分成立。 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一、撤销一审判决及第二项; 2.维持一审判决和第(三)项、第(四)项; 3、中盈公司应当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泰达酒店支付逾期交货利息和逾期交货违约金。 1个标准计算时间为2009年9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以0.16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和10万分之一日为标准计算,以及2010年1月1日至2012年3月8日,一审案件受理费由泰达酒店承担,85117元由中盈公司承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由泰达酒店承担,60109元由中盈公司承担。
本院认为,结合当事人的再审请求和答辩意见,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一、中盈公司何时履行出资义务; 第二,泰盈宾馆是否与中盈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一、关于中盈公司何时履行出资义务
《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可以货币出资,也可以使用能够用货币计价并可以转让的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法律。 以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产权转移手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三)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投资人以需要登记的房屋、土地使用权或者知识产权等财产出资的,已交付公司使用但尚未办理的,公司、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债权人主张投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补办在规定的合理期限内办理过权属变更手续; ,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已履行出资义务;投资人实际交付公司使用财产时主张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或者其他股东主张其已经交付公司,不享有实际交付前相应的股东权利,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我国法律允许股东以非货币出资的财产变动的特殊性,法律规定投资人应当将财产从自己名下转移到公司名下,使其成为法人财产,避免公司日后处分财产所面临的法律风险。 同时,从公司实际使用资金的角度来看,本次股权变更只是解决了财产权属和处分权问题。 投资人应当将该财产实际交付给公司,以便公司直接使用,直接获取利益。 已办理股权变更手续但未实际交付的,投资者不享有相应的股东权利。 根据权利义务相称的原则,投资人完成实际交割并办理过户手续并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应当以实际交割财产之日为投资者承担义务的时间。出资完成。
本案中盈公司投资自有商品房,房产价值经评估机构确认,符合公司法对实物投资的要求。 中盈公司应按合同约定将涉案房屋交付泰达酒店并办理过户手续,以完成出资义务,否则将承担未足额出资的违约责任义务。 从查明的事实来看,为履行《增资协议》约定的出资义务,中盈公司与泰达酒店签订了《天津市商品房销售合同》。 约定将房屋交付给泰达酒店,但中盈公司在签订买卖合同后仅登记了86套房屋的权属通知书,并未将涉案房屋实际交付给泰达酒店。 鉴于中英公司在一审时申请了房屋权证,中英公司履行出资义务的时间应为涉案房屋交付之时,即2017年8月17日。 判决书二审判决认定2012年3月8日为中盈公司履行投资义务的时间点,因为已交付的9套房屋中最早的一套已于2012年3月8日交付变更公司登记纠纷,适用法律错误,且本院予以纠正。
二、关于泰盈酒店是否对中盈公司逾期交割利息、违约金、逾期办证违约金承担连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申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股东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出资义务转让股权的,受让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并且公司请求股东履行出资义务与受让方承担连带责任的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此处,公司要求股东承担的“出资义务”应当包括股东逾期出资应当承担的补偿责任。 The of the has held in TEDA Hotel, and is also one of the of the " " on 16, 2008. It know that when the was in 2009, had not the house and thus to to . The of TEDA Hotel's to to pay , , and is to to bear the for , and Hotel bear joint and for this. Hotel that it was not a party to the " Sales ", and the why TEDA Hotel could not it to joint based on the legal of the sales was . It was for the court of not to order Hotel to joint for , and this court it.
Since the first item of the (2017) Jin 02 Min Chu No. 110 Civil has been , it was for the court of to the first item of the first- , and this court shall it.
To sum up, TEDA Hotel's for is , and the facts found in the are clear, but the law is wrong. In with the first of 207 of the "Civil Law of the 's of China", the item of the first of 170, and the of the 's Court on the of the "Civil Law of the 's of China" " 407, 2, the is as :
1. the (2017) Jin Min Zhong No. 588 civil of the 's Court, and the item of the No. 2 's Court (2017) Jin 02 Min Chu No. 110 civil ;
2. items 1, 2, and 3 of the Civil (2017) Jin 02 Min Chu No. 110 of No. 2 's Court;
3. joint and for the above ;
4. Other .
If the party fails to the the in this , the debt the shall be in with the of 253 of the Civil Law of the 's of China.
The case fee of the first shall be borne by the. The case fee of the shall be borne by the.
此决定为最终决定。
Judge Zhang
Judge Mei Fang
Judge Ma
2020 年 12 月 30 日
Clerk Song
北京注册地址变更流程_北京公司变更注册地址
2019年6月28日下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撤销冒名登记 打击非法注册他人身份信息”为主题召开例行新闻发布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信用监管司司长常宇在会上介绍了《关于注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的公司登记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的主要内容。新闻发布会。就注销假冒登记的受理、公示、查处、撤销、处罚和纠错提出8个方面的意见,供各地市场监管部门理解和贯彻执行。
今日(7月5日),新京报记者通过调查发现,“被老板当股东”的案例比比皆是;代办机构聚集在北京部分市场监管局门口,声称可以通过他人身份信息伪造假居住证注册公司。
2019年7月3日,北京市丰台区逍遥五里6号楼。负责管理该楼的物业公司一名工作人员称,“我不知道王龙翠的信息,我在租房时也没有使用王龙翠的身份信息。” 新京报记者 吴江 摄
2019年7月3日,在北京市丰台区晓月五里6号楼501-3室,以湖南籍女子王龙翠身份信息虚假登记的人不再在此经营,登记地已经换了别的公司。新京报记者 吴江 摄
身份盗用名义下的莫名公司
湖南省衡阳市珠汇区47岁的酒店老板王龙翠到当地税务局领了发票,发现他竟是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据王龙翠描述,她从未去过北京,也没有在北京注册过任何公司。
与王龙翠相似的还有江西省南昌市的胡东。
2017年10月,胡东到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想用他的名字注册公司时,发现他还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他也是一名主管。因为两家公司经营不正常,胡东被告知不能注册。不过,据胡东描述,“我从来没有在北京注册过任何公司”。
王龙翠在接受新京报记者采访时回忆说,“我多年前遗失了身份证,很可能是当时信息泄露。” 胡东介绍,“多年前我在网吧丢过身份证,具体时间有记录,停不下来。”
“我没来过北京北京注册地址变更流程,怎么可能在北京开公司呢,”王龙翠告诉新京报记者,“税务局查到这家公司在北京的法人是我,挂牌的是北京市市场监管局,上了黑名单,一开始家里的旅馆连印花税都拿不到。”
新京报记者通过天眼查发现,该法人为王龙翠,注册日期为2012年11月5日,2014年9月11日更名,同日,李雨秋以自然人身份退出。人股东,新增王龙翠为自然人股东。李玉龙退出法人,也改为王龙翠。
根据其注册信息,7月3日,新京报记者来到其注册地北京市丰台区逍遥五里6号楼501-3室发现,其注册地已不再营业。地点,并且注册地点已更改为另一家公司。记者询问物业公司得知,“他已经跑了,还欠着物业费还没还清。” 物业一名工作人员称,“我不知道王龙翠的信息,租房时也没有使用王龙翠的身份信息。”
据天眼查,2016年7月7日、2017年7月7日,年度报告未按照《企业信息披露暂行规定》第八条规定的期限披露,被列入异常名单操作。
使用胡东身份信息的注册时间为2016年11月15日,公司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云汇里金雅园国杰大厦5层5596室。2018年3月、2018年7月,因无法通过注册地址或营业场所与公司取得联系;未在《企业信息公开暂行规定》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内披露公司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但是注册时间是2016年11月17日,比注册时间晚了两天。胡东分别被登记为法定代表人和监事。通过天眼查询,其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杏市口路76号2层2177室。2018年3月和2018年7月,因与它存在相同的原因被列入异常运营名单。
据胡东介绍,一年前,他因此事来到北京,向当地公安局和市场监管局反映情况,后来被告知“需要去法院上诉。 “ 随后,胡东咨询了律师,律师表示,打官司的成本价是15000元。因为觉得收费太高,胡东放弃了维权的想法。
2019年7月3日,北京市丰台区逍遥五里6号楼,多家公司在办公。大楼501-3室,用湖南籍女子王龙翠身份信息进行虚假登记的人已不在,登记地已变更为另一家公司。新京报记者 吴江 摄
丰台区市场监管局介入查处冒牌登记事件
7月3日上午,新京报记者来到北京市丰台区市场监管局,了解王龙翠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登记情况。
据丰台区市场监管局一名工作人员介绍,“以往公司注册不需要本人亲自注册,只需委托人携带身份证原件即可办理。”
“但很难说身份证是否是伪造的,因为我们的系统和公安系统不一样,身份证里面的磁条是刷不出来的。”上述工作人员说。后面出现问题的事件不在少数,有的是真的,有的是假的。”
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登记局副局长陈书红介绍,在新闻发布会上,《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明确规定:“尊重市场主体的民事权利,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工商登记。股东无需当场签字,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予以登记。
不过,陈书红提到,在实际工作中,如果没有身份信息数据、权威和专业技术的支持,工作人员很难辨别身份证明材料的真伪,更难兼顾这两方面。 “注册便利化”和“实名认证”。极少数不法分子蓄意恶意利用改革后的制度红利,冒用甚至盗用他人身份进行登记。
对此,市场监管总局发布指导意见后,陈书洪表示,将抓好相关工作落实,部署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继续积极作为,积极回应群众期待和社会做好公众反馈记录和公示调查和注销登记等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丰台区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表示,诈骗人王龙翠称其被冒充为法定代表人和股东。变更登记。如因实际困难不能前来,可委托办理,需提交相关委托材料。诈骗用户还可以提供专业机构出具的笔迹鉴定报告、身份证件遗失报警回执、身份证件遗失通知书、银行身份证件挂失记录等用于认定假冒登记基本事实的文件。
对此,丰台区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表示,将进行调查。
2019年7月3日上午,北京市丰台区市场监管局门前路边,几家代办机构盘踞在这里等待客户。新京报记者 吴江 摄
调查:代理机构注册伪造材料承包公司一站式服务
北京市丰台区市场监管局门口,一些代办机构聚集,向更多人推销代办服务。
7月3日上午,新京报记者从丰台区市场监管局出来时,一家代办机构递给记者一张名片说,“需要代办的话,600元一张-停止服务。”
据中介介绍,他们长期盘踞在各个市场监管局门口招揽生意。前来报名的注册公司只需要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房产复印件,以及经核实确认的公司名称即可。“我不用自己用,整个过程只要提供材料就可以完成,”中介代理人说。
中介称,他们也可以提供伪造的居住证明来办理营业执照。在提供给记者的住所证明文件中,除住所证明中有业主签字外,其余负责人信息均由中介填写。
对于冒充注册注册公司,代理人表示,这是业内普遍的行为,“如果你用别人的身份证,即使你不来,也可以有一份,我们可以处理其他材料。”
市场监管总局:市场监管部门要主动出击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新闻宣传司司长、新闻发言人于军在发布会上表示,为完善线下企业注册实名认证方式,2018年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条例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互联网+政务服务”试点要求。一拖全国政务服务平台统一身份认证系统推进“全国企业登记身份信息实名认证系统”建设,已于今年3月1日上线。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信用监管司司长常宇介绍,《指导意见》作出新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将把被骗人举报情况通过全国企业向社会公示。信用信息公示制度,如果在45日内其他人未提出异议,且不存在诉讼等情形,市场监管部门可以直接认定虚假注册成立。
“假名登记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涉及法律法规和实践层面,”常宇说。《条例》仅对撤销虚假姓名登记作出原则性规定,对认定标准、撤销程序、权利救济等问题未作进一步规定。
在新的《指导意见》中,市场监管总局明确要求,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在处理假冒注册问题上要主动作为,积极履行职责,严厉查处和打击假冒注册行为,积极扎实做好打假登记工作。维护被骗就业人员合法权益,解决群众实际困难。
北京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尤凯贵表示,在注册过程中,市场监管部门工作人员进行的形式审核可能存在漏洞,可能导致虚假注册事件的发生。当事人需要开展撤销申请等维权活动的,应当先配合市场监管局的行政手续北京注册地址变更流程,到市场监管局进行信息登记和事件核查。也可以在核实市场监管部门的稽查责任或者侵权人的责任后,要求支付费用。对方不予处理的,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新京报记者游天一温吴江摄影
李杰主编,范锦春校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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