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德赛西威 公告编号:2022-031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否决、修改或增加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变更。
一、会议召集及出席情况
1、股东大会召开情况:2021年度股东大会
2、股东大会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 会议主持人:主席TAN CHOON LIM先生
4、会议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
五、会议时间:
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5月11日上午9:15-9:25、9:30-11:30、13:00-15:00; 网络投票系统投票时间为2022年5月11日上午9时15分至下午3时。
6、会议地点: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惠南高新技术产业园惠泰北路6号德赛西威会议室。
七、本次会议的召集和举行,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八、出席会议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1人。 剔除股东自愿放弃表决权股份55,527,400股后,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355,366,30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1093%。 在:
(一)现场考勤
现场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9人。 剔除股东自愿放弃的5,552.74万股表决权股份后,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326,896,954股,占公司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4125%。
(二)网络投票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共22名,代表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28,469,35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968%。
(三)参与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情况(中小投资者是指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股东)
参加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及代理人共25人,代表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28,469,65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968%。
九、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国浩律师事务所(深圳)的见证律师出席股东大会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2.提案审议
会议通过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55,346,507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44%; 反对12,500股,占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5%; 弃权7,300股变更经营范围股东会决议,占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1%。 表决结果:通过。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55,263,776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11%; 反对12,500股,占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5%; 弃权90,031股,占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53%。 表决结果:通过。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55,271,076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32%; 反对12,500股,占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5%; 弃权82,731股,占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3%。 表决结果: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如下:
同意28,374,42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655%; 反对12,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39%; 弃权82,731股,占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06%。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度董事、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55,270,776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31%; 反对12,500股,占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5%; 弃权83,031股,占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4%。 表决结果: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如下:
赞成28,374,12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644%; 反对12,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39%; 弃权83,031股,占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16%。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47,909,701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9017%; 反对7,365,775股,占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727%; 弃权90,831股,占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56%。 表决结果: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如下:
赞成21,013,04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8086%; 反对7,365,77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8724%; 弃权90,831股,占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90%。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55,270,402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30%; 反对12,874股,占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6%; 弃权83,031股,占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4%。 表决结果:通过。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案,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十)审议通过《修正案》
表决结果:同意343,296,691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6036%; 反对11,900,585股变更经营范围股东会决议,占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488%; 弃权169,031股,占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76%。 表决结果:通过。
(十一)审议通过《修正案》
(十二)审议通过《修正案》
(十三)审议通过《修正案》
(十四)审议通过《修正案》
表决结果:同意343,296,991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6037%; 反对11,900,585股,占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488%; 弃权168,731股,占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75%。 表决结果:通过。
(十五)审议通过《修正案》
(十六)审议通过《修正案》
(十七)审议通过《修正案》
(十八)审议通过《修正案》
(十九)审议通过《修正案》
3、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委托见证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结论意见如下:公司股东大会的召集、召集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任职资格、审议的议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协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2021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全文参见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
4.备查文件
1、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召开2021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别公告。
董事会
2022 年 5 月 11 日
变更经营范围股东会决议_股东变更股东大会决议模板
证券代码:证券简称:豪美新材料 公告编号:2022-035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变更经营范围股东会决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权决议。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变更。
一、会议召集及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时间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4月22日上午9:15-9:25、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深交所网络投票具体时间为2022年4月22日上午9时15分至下午15时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地点:办公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董伟峰先生。
六、会议出席:
现场及网络投票的股东15人,代表股份155,880,69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66.9677%。 其中:现场表决通过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12名,代表股份155,871,396股,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66.9637%。 3名股东通过网络投票变更经营范围股东会决议,代表股份9,300股,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0.0040%。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北京君泽君(海口)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或列席了现场会议。
7、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提案审议及表决
股东大会通过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并形成了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2021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155,879,296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1%; 反对1,400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9%; 出席会议的全体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92万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43%; 反对1,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357%; 0股),占出席会议少数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审议通过了《202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3、审议通过了《202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四、审议通过了《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5、审议通过了《202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7、审议通过了《2022年度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
8、审议通过了《关于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投保责任保险方案的议案》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向商业银行申请授信并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55,835,196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08%; 反对45,500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股份的0.0292%; 出席会议的全体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87.59万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8397%; 反对45,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603%; 0股),占出席会议少数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君泽君(海口)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赵磊、黄凌涵
三、结论意见:公司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4.备查文件
1、2021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君泽君(海口)律师事务所关于2021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董事会
2022 年 4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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