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因股权继承是否导致公司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的性质
经核实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2015年7月发行人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发起人均为境内自然人或境内法人,发行人为内资企业。2015年8月30日,发起人邹利民(中国籍)意外离世。根据其生前立下的书面遗嘱等资料,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全部由其配偶李某(澳大利亚籍)继承。
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法定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自然。为此,发行人在办理发行人股权继承事项前,于2015年9月6日向常州市商务局提交了《关于公司是否因股权继承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请示书》邹利民持有的股份。2015年9月7日,书面批复如下:“公司已缴足注册资本,外籍人士继承境内公司股权不改变公司注册资本来源;
商务部发布的《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规定》第五十五条规定:“境内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变更国籍的,公司的法人性质不变。” 经查询,(股票简称:博深股份,股票代码:)上市申请文件披露,公司股东李建富(2005年4月取得新加坡国籍)于2004年10月通过股份转让、2006年12月增资取得公司股权。 2007年 2009年6月公司整体变更时,河北省商务厅依据上述规定,认定李建富持有的博深股份为内资股。
综上,根据常州市商务局的书面批示,参照《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的有关规定和博深公司案。 , Ltd.,李继承了邹利民生前持有的东兴医疗股份。在不改变 公司注册 资金来源和不改变公司的企业性质的情况下。因此,李某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属于外资股。
【法律证据分析】
2015年7月,东兴医疗进行股份制改造。发起人均为境内自然人或境内法人,发行人当时为内资企业。2015年8月,发起人之一的中国自然人股东去世,其持有的发行人全部股份根据遗嘱由其澳大利亚配偶继承。这就提出了一个问题,即外国自然人继承内资企业的股权是否改变了企业的性质。
中介机构解释称,根据常州市商务局的书面批示,并参照《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管理规定》及博深股份案的相关规定,外方继承人继承中国自然人股东生前持有的东兴医疗股份。公司注册的资金来源不会改变,公司的法人性质也不会改变,因此继承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属于外资股。
在法学理论领域,对外资企业的判断标准不同:
一种是基于国籍或国外永久居留权。股东符合外商投资身份要求的,其出资构成外资;另一个是基于资金来源。.
根据《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管理规定》,境内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变更国籍的,公司的法人性质不变。但目前尚无相关法律明确外国自然人继承内资企业股权是否改变公司性质。
例如,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一份文件就持有截然相反的观点:
在金军、金洁妮诉股权确认纠纷上诉案(案号:(2009)沪一中民武(商)终字第7号)中,法院认为:判断公司是否为境内公司或外国公司,则本着出资来源与股东国籍无关的原则。取得外国籍的中国人继承内资企业的股权,在不改变企业投资来源的情况下,不得将内资企业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本案中,上诉人作为德国股东,并未改变公司注册资金来源。因此,公司性质仍为内资公司。其次,在公司性质仍为内资公司的情况下,公司的变更'
在陈太元诉公司解散纠纷案(案号:(2010)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2287号)中,法院认为:被上诉人为境内公司,被上诉人成为被上诉人通过继承。由于上诉人为台湾居民,上诉人作为境内公司的股东,必然导致公司股权和性质发生变化。根据有关规定,应当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笔者查找相关IPO审核案例发现,2009年上市的博深股份()最早出现类似问题。2004年10月通过股权转让,2006年12月增资取得公司股权。2007年6月公司整体变更时,河北省商务厅认定李建富博客持有的深交所股份为内资股。在后续案例中,如2011年上市的美亚柏科()、2017年上市的东方嘉盛()、申报创业板的东和新材料(撤回)、英华泰(停牌)等,均参考了博深股份的观点。案子。
同时,笔者也注意到,《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管理规定》规定,境内企业股东变更国籍,那么外商投资企业境外股东变更国籍怎么办?国籍?2021年上市的德业股份()披露:2015年5月31日,德业股份有限公司香港居民毛菊青女士因病在上海逝世。毛菊青女士生前持有德业股份有限公司100%股权,由其子张和君继承。2017年5月5日,德业股份作出股东决议。公司由外资企业变更为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回执》载明上述因继承、公司性质变更股权转让给内资企业的事项。德业股份有限公司因股权继承由外资企业变更为内资企业,注册资本币种由美元变更为人民币。
笔者认为,鉴于在法理和实践上对上述相关事项存在不同看法,建议企业在发生此类变更时及时获得主管部门的批准。
【参考规范性文件】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规定》(2009年6月22日修订)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是指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内资企业)股东的股权或者参股认购境内企业的行为。内资企业增资,使内资企业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投资企业(以下简称“股权并购”);或外国投资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通过企业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经营资产,或外国投资者同意购买境内企业资产,
第十一条 境内公司、企业或者自然人以在境外依法设立或者控制的公司名义并购与其关联的境内公司,应当报商务部批准。
当事人不得通过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或以其他方式规避上述要求。
第五十五条 境内公司自然人股东变更国籍的,公司的法人性质不变。
第五十七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在境内并购其他地区的企业,参照本规定执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中国自然人作为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在境外取得永久居留权有关问题的批复》(2005.07.15生效)
取得境外永久居留权的中国公民回国投资兴办企业,参照执行现行对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中国公民在取得境外永久居留权前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的企业,不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关于外商投资人民币有关问题的通知》(1998年7月29日施行)
根据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法规和外汇管理条例,国家鼓励外商以可自由兑换的外币出资。经批准,外商也可以使用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其他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人民币利润出资。但在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中,我们发现部分外国投资者通过各种非投资性收入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税收优惠待遇。这种做法违反了国家关于利用外资的基本法,扰乱了国家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管理,也损害了国家的税收利益。
鉴于此,对外投资人民币特别重申:
(一)外商投资的人民币,必须是外商从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其他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人民币利润;
(二)外商以人民币利润投资的,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被投资企业利润分配证明和企业缴纳、免税、减税证明;
(三)外商提供上述证明材料并经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进行人民币出资;
(四)经批准的外商将利润以人民币进行再投资,依法享受国家税收优惠。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2020.01.01施行)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外商投资,是指外国自然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直接或者间接进行的投资活动,包括下列情形:
(一)外国投资者单独或者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
(二)外国投资者取得中国境内企业的股份、股权、财产份额或者其他类似权益;
(三)外国投资者单独或者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在中国境内投资新项目;
(四)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形式的投资。
本法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外国投资者独资或者部分投资,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注册成立的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2020.01.01施行)
第四十八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投资者在内地投资,参照外商投资法和本条例执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大陆投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以下简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投资保护法》)的规定台湾同胞)及其实施细则;《外商投资法》及《条例》得到执行。
旅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投资,参照外商投资法和本条例执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1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有效期_合肥网吧经营许可 2武汉公司注销流程_公司注销流程哪家有 3知识产权公司怎么样_产权知识范畴_昆明沙发样板设计公司c 4公司开美金账户_大陆公司开美金账户_美金账户怎么开 5工商变更办理_如何办理工商信息变更 6公司开美金账户_公司账户可以收美金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