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杨夫妇想做一个养生项目。公司尚未成立,但他们对如何分配股权有很强的意识。他们提前一周约了我。他们周三上午来公司咨询。随之而来的问题是谁应该是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有多重要?例如,在与国外公司签订合同时,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就相当于公司的公章。谁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对创始人的控制非常重要,而不是任何人。
一些公司创始人为了控制公司而想控制这个角色,即使未来募集资金,投资者也不能轻易改变法定代表人选。
鉴于《公司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股东大会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于是,一些创始股东直接在公司章程中规定了法定代表人人选。目的很明显。他们认为,变更法定代表人和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公司章程需要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决议。,只要你持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表决权,当然只有你才能决定是否修改法定代表人。
意大利风情街
这个想法能实现吗?
事实上变更法定代表人程序,公司法规定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的事项仅包括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等。以公司形式。由于这些事项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特别重大的影响,需要资本多数表决通过,但对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决议没有明确规定。
新疆高院在再审案件中认为,法定代表人在公司章程中有记载,但变更公司章程中法定代表人姓名只是记载的变更,形式更比物质;法定代表人是否需要修改公司章程,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行政管理目的确定。在公司内部治理中,法定代表人由股东大会决定,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即可。高效的。
从另一个角度看,如果公司章程中记载的很多事项的修改和变更需要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批准,管理效率会大大降低。例如,控股股东所持表决权大于50%但小于67%,想更换法定代表人,但其他中小股东反对,则控股股东不可能更换法定代表人,这可能不利于公司的发展。因此,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更换变更法定代表人程序,只要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和表决方式不违反法律和公司的规定,可以由资本多数票决定。
新疆高院的意见并非定论。
在上海的另一起案件中,公司有两个股东,其中小股东以执行董事为法定代表人,但公司章程并未载明法定代表人的具体姓名。因股东之间发生纠纷,持股96%的大股东召开股东大会,免除少数股东的执行董事和法定代表人职务,由其自行替代。
少数股东认为大股东实际持股比例为60.5%,修改公司章程未经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决议,请求撤销股东大会决议会议。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鉴于公司章程未明确具体人选,股东大会决议的变更不涉及公司章程的修改,仅超过一名- 需要一半的投票权才能通过。小股东的诉讼请求被驳回。
是否意味着如果公司章程规定了具体人选,股东大会决议变更涉及公司章程的修改,需要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方可通过交上来?
如果公司控股股东要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要职,至少要将法定代表人的具体姓名写入公司章程。只有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同意才能通过决议。” 这样,就可以避免因法官理解不同而造成的判决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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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钱倩 河南成武律师事务所股权律师)
变更法定代表人程序_变更法定代表人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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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部分
“记名”法定代表人的困境
法定代表人是依照法律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民事活动中代表公司的负责人,是表达公司意志的法定代理人。
在一般人的眼里,要么认为当法定代表人就是光荣,要么认为法定代表人只是一个名字就无所谓了。
如果公司无力偿还到期债务,法定代表人将被法院带走限制高消费,极有可能与公司一起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影响个人名誉,工作、生活和孩子的上学。
“记名”法定代表人不是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更不是公司员工。他在公司没有实权,真正的角色只是一个“背锅侠”。公司失去信任后,需要他人分担经营风险。实践中经常出现这样的情况:一方面,公司不同意配合其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手续;法院以法定代表人变更属于公司内部治理范围为由驳回诉讼。此时,“名义”法定代表人的退出陷入僵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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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部分
从一个典型案例
在(2020)最高人民法院第88号民载案中,曹某聘请王某代理。王某辞职多年后变更法定代表人程序,因公司债务执行问题,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王某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请求公司及曹某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
在一、二审程序中,法院认为,《公司法》第十三条规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为董事长。 ,并依法进行登记。变更应当变更登记。”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变更事项的批复》,不设董事会的,更换法定代表人需经股东大会决议。这是:
变更事项须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再向工商部门备案。法院不能强制公司作出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决议。因此,王某不在本案起诉范围内。裁定不予受理王某的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经再审认为,王某以其辞职为由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其与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聘任关系,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该纠纷系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争议。从王先生离职近9年的事实来看,表明公司没有意愿自行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因王某并非公司股东,无法通过召开股东大会等公司自治渠道就更换法定代表人进行协商并作出决议。如果法院不受理王某的诉讼,王某所遭受的法律风险将继续存在,得不到任何补救。因此,本院认为,王某提起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诉讼具有利害关系。该纠纷属于平等当事人之间的民事纠纷,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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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3
“名义”法定代表人的退出方式
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在传统的司法实践中,不少法院认为法定代表人变更属于公司内部治理问题,应当由全体股东根据公司章程共同解决。不允许的。
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定书明确了此类纠纷属于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但并未明确受理后胜诉的条件。
在查阅了全国多个省市的多份判决书后,我得出的结论是,司法尊重公司内部自治,只有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司法才会介入公司内部自治。程序应该做好以下准备,否则很难胜诉:
1、被记名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姓名”的事实
当事人须有确凿证据证明其与公司不存在实质关系,即证明其不是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员工,也未参与实际经营管理的公司,但只是“指定”的法定代表。为证明上述事项,可以通过委托合同、工作关系、社保记录、报酬、工作记录、与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聊天记录等材料证明。
2、被指定的法定代表人应当及时请求解除委托关系
现有司法判例已明确,法定代表人与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属于委托合同法律关系,委托合同法律关系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关系。此外,公司法规定董事长、执行董事、经理为董事。因此,当事人辞职后,不愿继续担任前述职务,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前述职务任期届满,应当及时行使解除权,并通知股东' 会议,董事会,与公司书面解除委托关系并辞去上述职务。,并明确表示不再担任法定代表人。
3. 指定法定代表人应用尽公司内部补救措施
尽管一些判例认为法定代表人有权辞职,但在用尽内部救济措施之前,其请求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当事人应当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或者提议召开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在其职权范围内任免法定代表人;不具备上述职权的,应充分履行书面离职和离职通知程序。当事人完成上述程序后,如公司明示拒绝、长期不回应或客观上无法作出决议的,即意味着当事人作为普通公民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补救,
4. 指定法定代表人可向法院起诉,要求公司变更或注销登记
在用尽公司内部救济措施无效后,当事人可以通过司法强制要求公司变更或注销登记。变更登记适用于公司已确定下一任法定代表人身份的情况,即法院直接裁定变更法定代表人为已确认的人选;注销登记适用于公司尚未确定下一任法定代表人身份变更法定代表人程序,即法院法官已不在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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