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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如何交税_股权赠与是否要交税_股权继承需要交税吗

发布时间:2022-12-21 16:04:10 浏览次数:

股权转让如何交税_股权赠与是否要交税_股权继承需要交税吗

大家好!我是叶子和青禾。 今天我们要讲的知识点:股权转让的税务处理

我们知道现在买股票、投资股票的投资还是很多的,但是股权转让涉及哪些税种呢?

涉及的印花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合计

1、问题一:不同情况下的股权转让需要缴纳哪些税费?

(一)企业向个人转让:印花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

(2)企业对企业:印花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

(3)个人对个人:印花税、个人所得税

(4)个人向企业转移:印花税、个人所得税

总结起来就是:印花税大家都要交,企业转让交企业所得税,个人转让交个人所得税,企业转让交增值税。

2、问题2:如何计算?

(1) 印花税

税率:十分之五

计算公式:印花税应缴金额=合同总金额*5/10000

股权转让合同签订双方均需缴纳印花税,双方均需缴纳印花税。

尖端: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将于2022年7月1日正式施行,部分合同将税率降至3/10,000股权转让如何交税,并明确71项合同无需缴纳印花税。 记得要注意。

(2) 增值税

事实上,企业只有在转让上市公司股权时股权转让如何交税,才需要按照转让金融产品的方式缴纳相应的增值税。

金融产品转让增值税税率:一般纳税人6%,小规模纳税人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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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价及买入价均不扣除手续费及印花税

(3) 企业所得税

企业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般税率:25%

计算公式:企业应缴纳的所得税=(股权转让收入-取得股权的成本-转让过程中支付的相关合理费用)*25%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税率:20%

高新技术企业,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

(四)个人所得税

税率:20%

计算公式:应纳个人所得税=(股权转让所得-取得股权的成本-转让过程中支付的相关合理费用)*20%

3.问题三:举个栗子

设置股票原值80000,转让合约,成本5000

(一)企业转让给个人:

印花税:*5/10000=50元

增值税:20000÷(1+6%)*6%=1132元

企业所得税:(100-50)*25%=23454.5

(二)个人转企业

印花税:*5/10000=50元

个人所得税:*20%=20000

以上是理想条件下的计算。

每天学习一点,每天进步一点。 今天的讲座就到这里。

股权转让如何交税_股权赠与是否要交税_股权转让协议交税

股权(票)转让涉税政策审查

1、增值税

(一)股权转让不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股权转让属于销售服务-金融服务-金融商品转让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说明:“1.销售服务(五)金融服务 4、金融产品转让

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商品期货等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

转让其他金融产品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及各类金融衍生产品的转让。 “

(二)库存转让,以销售价格减去购买价格后的余额为销售金额,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依据:《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2):“1.(3)销售

3、金融产品划转,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卖出金额。

金融产品转让正负差额,以销售额抵减损益后的差额。 抵销后余额为负数的,可结转至下一纳税年度,抵销下一期转让金融产品的销售。 但年末仍为负数的,不得结转下一会计年度。

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按加权平均法或移动加权平均法计算,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金融产品转让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

(三)个人转让股票、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用资金买卖免征增值税股票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规定:“1.以下项目免征增值税

(22) 转让下列金融产品所得。

4、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管理人利用资金买卖股票、债券。

5、从事金融产品转让业务的个人。 “

2、企业所得税

(一)居民企业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 3、关于股权转让收入的确认和计算,企业转让股权取得的收入在转让协议签订时生效,并在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2、股权转让收入

股权转让收入扣除取得股权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收入。 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收益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股权可分配的金额。

(一)一般税务处理

①一次性确认股权转让收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转让财产所得和企业取得的其他所得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9号)规定:捐赠、未缴纳的应付款所得等,无论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除另有规定外,一律计入企业所得税年度计缴。”

②以公允价值确定的计税基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业务办理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4.... (3)对于企业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和重组交易,关联交易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1、被收购方确认股权和资产转让损益。 2、购买方取得的股权或资产的计税依据,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 3、被收购企业的相关所得税事项原则上保持不变。

③ 批准征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7号):(股票)收益和其他财产转让所得应按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照主营业务项目(业务)确定的适用的应纳税所得额税率计税; 主营业务项目(业务)发生变化的,应当在汇算清算时,按照变更后的主营业务项目(业务)重新确定适用的应纳税所得额率计算计税。

④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互联互通机制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 ):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的所得税问题……(2)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的转让价差的所得税。 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转让价差所得股权转让如何交税,纳入其所得总额,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⑤限制性股票转让

企业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公告2011年第39号)的规定办理。 ] 国家税务总局)。

限制性股票转让收入=限制性股票转让收入-限制性股票原值-合理税金

企业未能提供完整、真实的限售股原值证明,无法准确计算限售股原值的:

限制性股票原值=限制性股票转让收益×15%

限制性股票转让收入按规定完成纳税义务后的余额划转给实际所有人的,不再缴纳税款

根据法院判决、裁定等原因,企业将其持有的个人限制性股票直接变更为实际所有人名下的,不视为限制性股票转让。

企业在限售股份解禁前将其持有的限售股份转让给其他企业或者个人的,其企业所得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企业按照减持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限制性股票取得的全部收入计算纳税,计入企业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持有的限售股在解禁前已签订协议转让给受让方,但股权登记未发生变更且仍为企业持有的,企业实际减持取得的收益限制性股票按照本条第(一)项的规定缴纳税款后,余额转让给受让方的,受让方不再缴纳税款。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第四条规定,股解除限售后,将其持有的限售股对外转让。 如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五条规定确定的进价低于本单位取得的限制性股票实际成本价的,按实际成本价计算,按收购价款缴纳增值税。

(二)特殊税收待遇

① 股权收购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办理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09号)规定: 六、... (二)股权收购,收购公司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公司股权总额的50%,收购公司在股权收购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超过其交易价款总额85%的,可按下列规定办理: 1、被收购公司股东取得被收购公司股权的计税依据,按被收购方原计税依据确定公平。 2、收购方取得被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按照被收购股权的原计税基础确定。 3、收购公司及被收购公司原资产、负债的计税基础及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

②股权转让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企业改制涉及企业所得税处理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 三、关于居民企业之间股权、资产转让100%直接控制,且受同一或同一多个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发生的股权或资产转让,按账面净值计价。 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且主要目的不为减免、缓缴税款的,转让股权或资产所转让的股权或资产在连续12年内未发生原实质性经营活动的变化月后,转出企业和转入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可选择按下列规定进行特别纳税处理: 1.转出企业和转入企业均适用- 在企业中不确认收入。 2、受让企业取得所转让股权或资产的计税依据,按照所转让股权或资产的原账面净值确定。 3、受让企业取得的被转让资产,按照原账面净值计提折旧。 四、本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本通知印发前未办理的企业重组,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可按本通知执行。

具体规定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股权)转让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

③ 非货币性资产投资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平均分配计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期限不超过五年,并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具体规定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3号)。

(二)非居民企业

一、一般税务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三十七条:非居民企业取得第三条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本法第三款规定源头扣除的,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到期时从已支付或到期的金额中预扣税款。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7号):股权投资资产转让所得如股权(以下简称“股权”)。 股权转让收入扣除股权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股权转让收入,是指股权转让方因转让股权而收到的对价,包括货币和非货币形式的各种收入。

股权净值是指取得股权的计税基础。 股权的计税依据为股权转让方投资股权时实际支付给中国居民企业的出资成本,或购买股权时实际支付给原股权转让方的股权转让费。 股权在持有期间发生减值或增加,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的规定能够确认损益的,相应调整股权净值。 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收益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股权可分配的金额。

多次投资或取得的同一股权部分转让的,被转让股权对应的成本按照转让比例从股权总成本中计算确定。

财产转让所得或者财产净值以外币计价的,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纳税人自行申报缴纳,主管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税款。一个时间限制。 项目金额按本公告第四条规定折合人民币; 非居民企业财产转让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第二款及有关规定计算。

财产净值或者财产转让收入的计价币种,按照取得或者转让财产时实际支付或者收到的计价币种确定。 原计价货币停止流通,启用新货币的,按新旧货币市场折算比例折算为新货币后计算。

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7日内向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预扣税款。 扣缴义务人逾期不缴纳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公告第24号)第一条的规定办理纳税。 , 国家税务总局, 2011).

非居民企业以分期收取方式取得源泉扣缴所得税的转让财产取得同一项目收益的,分期支付的款项可视为收回前期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 预扣税。 “

2.特殊税收待遇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办理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 7.企业之间涉及的股权和资产境内外(含港澳台地区)收购交易,除符合本通知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外,还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方可选择适用特别税收待遇规定:转让企业所拥有的居民企业股权,未导致未来股权转让所得预提所得税负担发生变化,且转让方非居民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承诺3年内(含3年)不得转让其持有的居民企业所有权。 转让非居民企业股权; (二)非居民企业将其拥有的其他居民企业的股权转让给与其有100%直接控制关系的居民企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税收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2号):备案应当在30日内进行股权转让合同或协议生效并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起。 属于《通知》第七条第(一)项情形的,转让方应当向被转让企业所在地的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属于《通知》第七条第(二)项情形的,受让方应当向所在地的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合格投资者转让取得的股票等股权投资资产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通知》和《中国人民币合格投资者》(财税[2014]79号):“经国务院批准,自2014年11月17日起,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转让股票等股权投资资产取得的收益境内的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简称QFII)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简称RQFII),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QFII和RQFII在2014年11月17日之前取得的上述收入,适用企业所得税。依法征收所得税。本通知适用于未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或已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 t与设立机构与设立机构无实际联系的QFII、RQFII共同取得上述收益。”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互联互通机制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 :在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上市的A股股票的所得税问题 1.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A股取得的转让价差暂免征所得税-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深港股票市场互联互通机制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27号)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上市的A股股票的所得税问题 1.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取得的转让价差暂免征收所得税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A股。

3、间接转让股权

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有关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的规定办理》(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号)。

(3) 清算撤回或减少投资及企业所得税的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 五、投资企业退出或减少投资的税收处理投资,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额的部分,确认为投资回收;相当于被投资单位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金的部分,按照冲减比例计算——的,确认为股利收益;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收益。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照规定结转弥补;投资企业不得调整和减少投资成本,也不予确认作为投资损失。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办理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五、社会保险费及法定补偿金、清算所得税、以前年度所欠税款等,清偿公司债务,并计算剩余资产可按规定分配给所有者 剩余资产分配给清算公司股东的数额,相当于清算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股东持股比例计算的部分,确认为股利收益;成本部分确认为股东投资清算公司股东分配给清算公司的财产 l 按可变现价值或实际交易价格确定。”

(四)关于企业利用技术投资其他企业取得的股权适用税收优惠问题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科技股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投资境内居民企业的,且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为全部股权(股权),企业或个人可选择继续执行现行相关税收政策,或选择适用递延税收优惠政策。

科技成果投资选择缓缴税款政策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当期股权投资暂免征税,可延期至股权转让时缴纳。 计算差额以缴纳所得税。 “

三、个人所得税

个人转让股权(股)权,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总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合伙企业的证券、股权、财产份额取得的所得,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等财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利息、股息、红利、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为2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财产转让所得股权转让如何交税,按照扣除财产原值和合理支出后的余额计算征税。来自一次财产转让的收入。”

与个人转让股权相关的股权转让收入的确认、股权原值的确认、纳税申报和征收管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

(二)特殊规定

1、非货币性资产投资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1.个人投资非货币性资产资产为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与投资同时发生,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取得的所得,按《财产转让所得》计缴个人所得税。 …… 3. 个人应当自有上述应税行为发生之次月起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该机构申报并纳税。 纳税人一次性缴纳税款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方案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在缴纳个人所得税之日起5个日历年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上述应税行为发生之日。 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税总局)财税公告2015年第20号)。

2、个别终止经营取得的股权转让收益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终止投资恢复经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1号)文件:“1.个人终止投资、合资、商业合作等,从被投资企业或合作项目、被投资企业的其他投资者、合作项目的经营合作方收回的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赔偿金、补偿金等资金,均计入个人所得。税项 应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的有关规定计算缴纳税款。

(三)个人转让股票收益相关问题

1、上市公司股票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个人转让股票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8]61号):“为配合为促进企业改制,促进证券市场稳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自1997年1月1日起,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继续暂免征个人所得税。 ”

2、沪港通股票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互联互通机制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 ): tax for on the Hong Kong Stock (1) tax on the price of on the Hong Kong Stock by the -Hong Kong Stock . From 17, 2014 to 16, 2017, tax will be from the price by from in on the Hong Kong Stock the -Hong Kong Stock . ... 2. tax for Hong Kong in A on the Stock ( to as the Stock ) the -Hong Kong Stock from the price is from tax.

3.

The " of the of , the State of , and the China on the of Tax on ' of of " (Cai Shui [2009] No. 167) that since 1, 2010, the of The from the sale of is to tax at the rate of 20% in with the " ".

For the of by , the shall be the after the value of the and taxes from the from each of . 这是:

= from of - ( value of + taxes)

Tax = x 20%

The from the of to in this to the from the of . The value of to the price of and the fees paid in with . taxes and fees refer to - taxes and fees such as stamp , , and fees the of .

If the fails to a and of the value of the , and the value of the , the tax shall the value of the and the tax rate based on 15% of the from the of the . fee.

4. of NEEQ /

The " of the of , the State of , and the China on Tax the of of on the and " (Cai Shui [2018] No. 137) that from 1, 2018 (), tax is for by from the of non- of on the NEEQ.

For the by from the of the of on the NEEQ, the tax is at the tax rate of 20% to the " ".

The stock in this to the stock by an the of a on the NEEQ, as well as the bonus and of from the above- stock and after the of the .

The " of the of and the State of on the of Tax on the Stock " ( No. 33, 2021 of the of and the State of ) that on the New Third Board's layer will be to on the layer . After the stock is on the Stock , the to tax and stamp duty in the shall be in with the tax to the New Third Board. to tax and value-added tax shall be in with the tax law and its , the " of the of and the State of on the Pilot of Value-Added Tax of Tax" (Cai Shui [2016] No. 36) and .

(4) tax for the or by from the of and

1. to the " of the of and the State of on Tax for and " (Cai Shui [2016] No. 101): of tax for stock and (1) Stock , , and to of the by non- , if the are met, the of can be after with the tax , that is, can not pay taxes when they , and defer the tax until the of the ; when the is , the " " item is to the after the cost and taxes from the , to the tax rate of 20% to and pay tax.

, the cost of stock () is based on the price, the cost of is based on the , and the cost of is zero. “

2. to the " of the of and the State of on Tax to and " (Cai Shui [2016] No. 101): (1) For stock , and to by , after with the tax , may, 12 from the date of stock , or , Pay tax the month's ."

4. Stamp duty

to 2 of the "Stamp Duty Law of the 's of China", the term " " as in this Law to the , and books in the "Stamp Duty Items and Rates Table" to this Law. to the "Stamp Duty Tax Items and Rates Table", ( stamp duty ), and the tax rate is 5/10,000 of the price. sales (sales), , gift, , .

to 10 of the " of the State of on the and on Some Stamp Duty" (Guo Shui Fa [1991] No. 155): "The scope of the ' ' is: by the for the of of and , as well as for the of ." to the " of the of and the State of on the Stamp Duty on to " ( and Tax [〔 2008〕No. 2) : by the State , the of and the State of have to the of stamp duty on (stock) from 19, 2008. Stamp tax on (stock) is on both at a tax rate of one- of the A-share and B-share , which is to . The of the share is to stamp duty on (stock) at a tax rate of one-, and no tax is on the .

to the " of the of and the State of on Stamp Duty for (Stock) to the of in the and " (Cai Shui [2014] No. 47): 1. For the by , the shall and pay the (stock) stamp tax at a tax rate of 1‰ based on the of the book .

to the " of the of , the State of , and the China on Tax the Pilot of the -Hong Kong Stock " (Cai Shui [2014] No. 81): 4. the of by in the and Hong Kong -Hong Kong Stock Stamp duty on (stock) in the Hong Kong buy, sell, , and A on the Stock the -Hong Kong Stock , and pay stamp duty on (stock) in with the tax in the . who buy, sell, , or on the Stock the -Hong Kong Stock shall pay stamp duty in with the tax laws of the Hong Kong . China and HKSCC can the above taxes from each oth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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