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股权转让
唯一可以按20%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情况
文/段文涛
自《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投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2021年第41号)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持有股权投资等股权、股票、合伙财产份额,2022年1月1日《个人所得税记账计征》规定实施后,不少人开始将目光转移到“合伙企业开户时应如何适用?取得股权、股票转让所得收入,通过核对账目“?税率”问题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现行税收政策:
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的总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营业收入、劳务收入、工程价款收入、财产出租或转让收入、利息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
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总收入扣除成本、费用和损失后的余额,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当年的生产经营收入。
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取得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按年超额累进税率5%至35%计算。 “营业收入”项缴纳个人所得税。
其中例外的是,2001 年 1 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执行《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规定》的通知》(国税函[2001]第. 84)“二。 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利息、股息、红利的征税问题: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对外投资返还的利息或股息、红利,不计入企业收入,单独作为个人投资者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收入。 计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外商投资以合伙企业名义分配利息、股息、红利的,每名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收入按照本法附则第五条的精神确定。 《通知》(即财税[2000]91号文),个人所得税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的应税项目计缴。
由此可见,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取得的财产转让收入和利息收入原则上应与商品(产品)销售收入和劳务收入一样计入总收入,年利润按规定计算。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以其应分享的利润【包括已分配给投资者的收益和当年留成的收益(利润)】作为个人“营业收入”,适用5%以上以35%的超额累进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显然,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取得的股权转让收益、股权收益等股权投资收益也属于营业收入,个人投资者应按5%至35%的超额累进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2019年起,财政部等四部门联合印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证监会关于创业投资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创投企业》(财税[2019]8号),2019年1月1日自2023年12月3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符合条件的合伙创投企业(基金)可选择作为单一投资基金核算,且其个人合伙人从基金(含非基金名下设立的创业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和股息收入,按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接着企业股权转让要交什么税,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投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2021年第41号)中关于“个人独资、合伙等企业,所有企业一律实行“审计征收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自2022年1月1日实施以来,不少人热情高涨,跃跃欲试,合伙企业持股改“账”与单一投资基金”。 将超额累进税率由5%降至35%,改为按20%税率计缴个人所得税的方式是否可行?
说实话,有些事情真的说不清楚,真的很难说永远都做不成。 不过,不得不说,合伙企业(合伙创投企业)“选择由单一投资基金入账”,并不是简单凭想象就能实现的。
首先,本政策的适用对象必须是: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改委等十部门令第39号)或《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监督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05号)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基金)、合伙创业投资企业(基金)的相关规定以上规定。
其次,对单笔投资基金的计算方法有特殊规定。 单项投资基金核算,是指单个投资基金(包括未以基金名义设立的创业投资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按照以下方式取得不同创业投资项目的股权转让收入和分红收入:
(1)股权转让收入。 单个投资项目的股权转让收入,按照年度股权转让收入扣除相应股权原值和转让过程中的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算。 单个投资基金的股权转让收益,按照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同投资项目的损益扣除后的余额计算。 余额大于或等于零的,确认为基金年度股权转让收益; 余额小于零的,本基金年度股权转让收益按零计算,不得跨年度结转。
(二)股息、红利所得。 单个投资基金的股息收入按所投资项目分配的股息、红利等固定收益证券的全部金额计算。
(三)除上述可扣除的成本费用外,单个投资基金发生的其他支出,包括投资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绩效报酬等企业股权转让要交什么税,不得在会计核算中扣除。
上述规定的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方法仅适用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的应纳税额计算。
三是创业投资企业选择以单一投资基金或创业投资企业整体年收入核算后,3年内不得变更。 三年后需要调整会计核算方法的,应当在三年后的次年1月31日前再次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四、创业投资企业选择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应当自按规定备案(见附注1、附注2)之日起30日内,将核算方法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按创投企业年综合收入计算。
注 1.创业投资企业应向备案管理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副省级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申请备案。
注2:创业投资基金按照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股权转让如何交税_股权激励需要交税吗_股权变更怎么交税
问:我公司成立于2020年5月,注册资本500万元。 至今未实际出资(本公司亦无业务发生)。 现某股东不愿以“0”元(其他股东认可)的价格将50%的股权(认缴出资250元10000元)转让给他人,该股权的印花税应如何确定转移?
现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我们认为股权转让印花税应以股权交易价格,即“0元”为计税基数,而我们的当地税务局认为,认缴金额“250万元”应作为计税依据。 请问本次股权转让双方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四川省12366税务服务中心回复:您好! 您提交的在线留言咨询已收到,现回复如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第十条规定(国税发[1991]155号文):“‘财产权属’转让凭证征税范围为: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的动产和不动产所有权转让设立的凭证,企业股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包括财产所有权和著作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让文件。 单据制作人按所载金额的5/10,000加盖印花税。 以上解答仅供参考,如有其他疑问,请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咨询。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6-29.
问题10: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和印花税如何计算?
举例如下:
王先生有一家,100%控股,注册资本1000万元,全部认缴,即实收资本0元。 经过两年的经营,截至目前,未分配利润1000万元,净资产1000万元。 现将股权转让给刘先生,股东决议中注明的转让价格为0元。
本次股权转让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和印花税。 税收计算如下:
(1) 权益对应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1000万元*100%=1000万元。 因此,核准的股权转让收益=1000万元。
(2) 股权转让所得为财产转让所得,个人税率为20%。
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股权转让所得-股权原值及取得股权时的合理费用)*20%=(1000-0)*20%=200万元。
3、转让方和受让方分别缴纳股权转让印花税=1000*0.05%=5000元。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减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印花税可减半征收,即实际支付每人2500元。
政策依据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二、十四条。
政策依据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减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宏观调控需要待定。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在税额的50%以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 和教育附加费。 四、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等优惠政策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叠加享受本通知第三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在实际执行中,自然人也可享受上述减半优惠。
问题十一:亲属之间自由转让股权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亲属之间的股权自由转让是否征税要视情况而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十三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形的,可免征个人所得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身份关系证明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抚养义务的抚养人或抚养人。 除上述情形外,亲属之间的股权转让,无正当理由申报的转让所得明显偏低的,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转让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问题十二:税务机关核定个人股权转让收入的方式有哪些?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十四条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以下方式依次核定股权转让所得:
(一)净资产核算方法
股权转让收入按照每股净资产或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确定。
被投资企业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未出售的房地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占企业总资产20%以上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纳税人提供的法定资格。 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认可股权转让收益。
6个月内再次发生股权转让且被投资企业净资产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上次股权转让时被投资企业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其收入。本次股权转让。
(2)类比
1.参照相同或相似条件下同一股东或同一企业其他股东的股权转让收益核定;
2、指同行业企业在相同或相似条件下的股权转让所得。
(三)其他合理方式
主管税务机关采用上述方法核定股权转让所得有困难的,可以采用其他合理的方法核定。
问题十三:什么情况下需要核实股权转让收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纳税人申报股权转让所得明显偏低的情形有四种,税务机关可以验证股权转让收益:
(一)无正当理由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的;
(二)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三)转让方未提供或者拒绝提供股权转让收益相关信息的;
(四)其他应当核实股权转让收入的情形。
注:主要是对违反公平交易原则或不配合税收征管的纳税人采取的税收保护措施。
问题十四:什么情况下股权收益明显偏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股权转让所得显着偏低:
(1) 报告的股权转让收益低于相应的股权净资产份额。 其中,被投资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售出的房地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的,申报的股权转让收益低于股权转让收益。权益对应净资产的公允价值;
(二)申报的股权转让收益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取得股权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
(三)申报的股权转让收益低于同一股东或者同一企业其他股东在相同或者类似条件下的股权转让收益;
(四)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同行业企业在相同或者相近条件下的股权转让收入;
(五)不合理、无偿转让股权或者股份;
(六)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
问题十五:股权转让收益偏低的合理情况是什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权转让收益明显偏低的,视为合理的:
(一)能够出具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公司的生产经营受国家政策调整影响较大,导致股权低价转让;
(二)向能够提供合法有效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受让方承担直接扶养或扶养义务的人继承或转让股权或支持者;
(三)内部转让企业职工持有的非转让股权,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者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材料足以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的;
(四)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注:主要为三代以内直系亲属之间的转让、合理外部因素导致的低价转让、部分受限的股权转让。
问题十六:股权原值如何确定?
通常,股权原值按纳税人取得股权时的实际支出确定。 纳税人取得股权,转让方经核准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股权原值可以按照取得股权时发生的合理税费和经核准的转让方股权转让所得计算。税务机关。 总和是确定的。 这也是为了让整个转账过程上下衔接,避免双重征税。 个人转让股权未提供完整、准确的股权原值证明,无法正确计算股权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核实股权原值。 同一自然人多次取得同一被投资企业股权,转让部分股权时,采用“加权平均法”确定股权原值。
问题十七:如何确定股权转让的纳税地点? 是机构所在地还是合同签订地?
一、印花税
《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并未明确印花税的缴纳地点。 总局只是对全国订货会所签订的合同的印花税缴纳地点有明确规定。
《国家税务局关于订货会签订合同印花税缴纳地点的通知》(国税函[1991]1187号)第一条规定,在全国商品物资订货会(包括交易会、贸易交易会等)对合同应缴纳的印花税,纳税人应当在返回居住地后立即办理印花税缴纳手续。 对此类合同的印花税纳税,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并据此制定必要的纳税管理措施。
第二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对在地方政府主办的订货会、交易会上签订的不涉及国际贸易的合同,确定缴纳印花税的地点。 ——省际关系。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7号)第十条规定,同一类应税凭证需要经常加盖印花税的,纳税人可以决定是否采用定期汇总申报并根据实际情况付款。 印花税的方式。 简易申报缴费期限不得超过1个月。
采用定期汇总申报缴费方式的,一年内不得变更。
根据上述规定,国家订货俱乐部签订的合同,应在纳税人机构所在地办理贴花。 其他印花税一般也在机构所在地盖章。 以下地方性法规供参考: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花税缴纳地点的通知》(新地税函[2013]76号)规定:
1.各类应税合同印花税缴纳地为纳税人所在机构所在地(个人为居住地),即地方税务机关仅对持有的应税合同征收印花税。各自管辖范围内的纳税人。 实行代扣代缴印花税办法的除外。
2.异地建筑安装企业在异地申领营业执照时,应当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建筑安装工程合同印花税。 缴纳建筑安装合同印花税。
我们来看看厦门税务局的回复:
问:我们公司有2个股东:1、金寨合伙5%; 2、浙江总部95%。 现在金寨合伙转让5%的股权给浙江总部,没有约定在哪签合同,各自盖章邮寄给对方。 金寨合伙和浙江总部的印花税应该在哪里缴纳? (来源:厦门市税务局,日期:2019-08-02)
答: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第七条:“应税凭证应当在记账或者收账时加盖印花税。” 也就是签合同的时候,发单据的时候,开账簿的时候,领证的时候,都会盖上不干胶标签。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条例第七条所称账簿或者收据加盖印花,是指合同签订、单据出具、账簿盖章等。 在激活许可证和收到许可证时使用贴花。 因此,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时,应在协议签订地及时加盖印花税并缴纳印花税。
综上所述,我们建议最好在股权转让合同中注明合同签订地(通常为被投资方所在地),印花税也应在该地申报缴纳签订合同的地方。 也建议在申报时向税务局说明清楚。
2、个人所得税
个人股权转让所得的个人所得税,以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也就是说股权转让如何交税,股权转让所得的纳税人需要在被投资企业所在地进行纳税申报。
问题十八:如何确定股权转让的纳税时间?
股权转让的纳税时间为股权转让次月起15日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当自次月十五日内依法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1、受让方已支付或者部分支付股权转让价款;
2、股权转让协议已签订并生效;
3、受让方已实际履行股东义务或者享有股东权利;
4.国家有关部门的判决、登记或公告生效;
5.已完成被司法或行政机关强制转让股权、以股权对外投资或进行其他非货币性交易、以股权抵偿债务的;
6.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有证据证明股权已转让的情形。
核定征收印花税的,按月(季)申报。 印花税经核定征收的,纳税期限为一个月,税额较小的股权转让如何交税,纳税期限可以为四分之一,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在实际执行中,如果股权协议已经生效,但受让方尚未支付转让款,导致转让方无资金,无法履行纳税义务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缴。延期申报或付款。 在申请时,税务局通常会要求纳税人预缴部分税款。 在深圳市福田区,税务局设有税务服务办公室,可以申请初批和终批。 在深圳,通常最长的递延纳税期限不超过3个月。
问题十九: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股权转让纳税(扣缴)申报应提交哪些材料?
应提交以下信息:
(一)股权转让合同(协议);
(二)股权转让双方的身份证明;
(三)按照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应当提供具有合法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净资产价值报告或土地、不动产价值报告;
(四)有证据表明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但有正当理由的;
(五)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问题二十: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被投资企业在股权转让过程中需要履行哪些义务?
(1) 提前报告义务
扣缴义务人应当在相关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将股权转让相关情况报主管税务机关。
被投资企业应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会议记录等与股权变动有关的材料。
(2) 纳税申报义务
股权转让发生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次月起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三)事后报告义务
被投资企业个人股东或股东持有的股权发生变化的,应当向被投资企业报送载有股东变更情况及股东变更情况说明的《个人所得税基本信息表(表A)》主管税务机关在次月的 15 日内。
问题21:转让股权以非人民币结算的,如何折算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转让股权以非人民币结算的,应当折合人民币,按照结算日人民币汇率的中间价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问题22:税务机关如何与工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合作?
税务机关要加强与工商部门的合作,落实和完善股权信息交换制度,积极开展股权转让信息共享。
问题23:什么是股权转让链式动态管理?
税务机关应当建立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电子台账,将个人股东相关信息录入征管信息系统,加强对每次股权转让之间股权转让收入和股权原值的逻辑审核,落实股权转让链式动态管理。
问题24: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被投资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纳税(扣缴)税款并提交相关材料的,应如何处理?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问题25:中介机构能否参与股权转让过程中相关资产的评估?
各地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引入中介机构参与股权转让过程中的相关资产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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