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股权转让_上市公司股权协议转让
股权转让纠纷在公司法相关诉讼中所占比例较大,并呈现出一定类型特征。 2019年9月12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了《2014-2018年股权转让纠纷案件审理白皮书》(以下简称《白皮书》)。
一、本院审结的股权转让纠纷案件涉及股权转让的原因可分为九类
纯财产转让、资本引进(包括货币资本和人才资本)、股东冲突退出、担保贷款、侵权转让(虚假股权转让)、员工退股、以股还债、财产转让、离婚、分割共有财产.
2、对于法院判决违约的案件,具体的违约状态可分为六类
未支付或延迟支付股权转让款、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未履行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未披露标的公司债务、违反竞业限制义务、次要卖出一股。
其中,协议约定的其他未履行义务包括特定资质借用、名称变更登记、执照转让、在标的公司任职、向标的公司借款、承担费用、剥离标的等。公司的债务。
三、法院审结的股权转让纠纷案件涉及13个高风险点
1、信用风险; 2、股权转让协议存在瑕疵; 3、标的股权存在缺陷; 4、代为持股; 5、标的公司资产状况的披露; 混淆借款、投资、增资、资产转让等概念; 9.审批限制; 10、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
《白皮书》提醒,标的股权的相关信息是股权交易的重点内容。 在司法实践中,与标的股权相关的信息,包括标的公司的资产、负债、经营状况、对外投资、转让方的出资、收购、标的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等上海股权转让,也成为影响标的公司股权结构变化的主要风险。股权交易正常进行。 股权转让协议的缺陷、标的股权、资产状况的披露、债务处置、股权持有,包括部分信用风险上海股权转让,本质上都可以归入交易信息不对称的范畴。
四、《白皮书》揭示股权转让常见法律风险
1、未签订书面股权转让协议; 2、股权转让协议签署有瑕疵; 3、就同一股权转让签订多项内容不同的协议; 4、股权转让协议约定不明确; 6、转让方婚姻状况对股权转让的影响; 7、基础股权已被质押及其他权利负担; 八、出让方出资存在瑕疵; 9、未履行书面通知其他股东的义务; 10、书面通知其他股东股东义务标准的差异; 11、其他股东接到通知后提出合法异议,处理过程中仍享有优先购买权; 12、隐名股东以自己的名义直接转让股权; 13、名义股东转让代理持有的股权; 14 1、以股权转让方式实现匿名持股; 15、以控股方式保证股权转让的实现; 16.特定行业和企业的审批和限制。
5、《白皮书》揭示特定类型股权转让的个别风险
1、纯财产转让:转让方未履行告知义务,资产转让与股权转让混淆,合作业务事项履行存在障碍,合作业务事项履行存在障碍; 目标公司性质的变化被忽略; 3、出资情况:持股方式不明确,未考虑增资稀释股权,股权回购设置不完善,公司为股权转让提供的担保未获股东大会决议.
六、《白皮书》提出规范股权转让行为的建议
1、转让方应注意交易信息的沟通和披露; 2、受让方应加强股权交易前期的尽职调查; 3、以股权转让目的为出发点,设定合理的股权转让条款; 4、完善公司内部治理; 5、提高诚信意识,防范信用风险。
上海公司股权转让_重组公司股权可以转让吗
证券代码:证券简称:上海雅氏 公告编号:2022-005
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醒:
(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以下简称“亚什集团”)与公司实际控制人孙旺平先生签署了《股权转让补充协议(一)》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一)》)上海公司股权转让,双方同意将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次股权转让的审批期限延长至2022年2月11日。
一、本次股权转让的基本情况
孙旺平先生于2021年10月14日与四川钢投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四川钢投将受让雅士集团持有的本公司39,704,925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25.01%。 本次转让价格为每股16.32元,转让总价为647,984,376.00元。 同日,雅士集团与四川港投签署《表决权放弃协议》。 相当于上市公司总股本2%的表决权)。
同日,公司与雅士集团、四川港投签署了《股权质押协议》。 部分上市公司股票质押给川港投资,并已完成股票质押手续,为雅士集团的业绩承诺提供担保。
本次交易完成后,变更为四川港投,实际控制人由孙旺平先生变更为四川省国资委。
详见公司于2021年10月1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签字暨控制权变更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1-067) .
2021年10月26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 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作出的自愿性股份锁定承诺。 详见《关于免除公司控股股东自愿股份限售承诺的公告》(公告编号-075)和《关于免除公司控股股东自愿股份限售承诺的补充公告》(公告编号:-075)。 :2021-079)。
2021年12月16日,公司召开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豁免公司控股股东自愿性股票限售承诺的议案》,同意豁免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股份自愿股份禁售承诺。 详见公司于2021年12月1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1-081)。
公司于2021年12月21日收到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不对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进一步审查的决定》(反垄断审查决定〔2021〕772号)并转发由四川港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决定对该股权案不再进行进一步审查,可实施集中。 详见公司于2021年12月2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股权转让进展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84)。
2.进度
孙旺平先生于2022年1月11日与川港投资签署了《补充协议(一)》,主要内容如下:
(一)签署机构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雅舍集团”)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川港投资”)
丙方:孙旺平(以下简称“丙方”)
(二)补充协议内容
2021年10月14日,甲、乙、丙三方与自然人孙旺平等签署了《有条件的股权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股权转让协议》)。 为顺利推进本次股权转让,经各方友好协商,现就本次股权转让调整事项达成如下补充协议,共同遵守。
1、各方同意免除《股权转让协议》第3.2条第(一)项“(1)乙方尚未完成相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对股权转让协议的审批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90个自然日内;“变更”为“(1)乙方未于2022年2月11日前完成相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次股权转让协议的审批;"。
2、各方同意终止《股权转让协议》第17.3条,取消第(2)项“(2)乙方未在年内完成相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对股权转让的审批。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90个自然日内,本协议任何一方均有权书面通知对方终止本协议。” 变更为“(二)双方同意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次股权转让协议的审批期限延长至2022年2月11日。监督管理部门未完成的,本协议任何一方均有权书面通知另一方终止本协议。”
3、各方同意本股权转让协议其余条款仍按《股权转让协议》执行。
4、本协议一式九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式三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五、本协议是对《股权转让协议》的补充。 《股权转让协议》及其附件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以本协议为准。
三、其他事项说明
本次签署的《补充协议(一)》仅变更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审批期限上海公司股权转让,其余条款仍按照《股份转让协议》执行。 截至本公告日,本次股权转让事项尚需四川省国资委审批; 尚需办理相关部门的合规确认及股份过户登记申请等手续。 实施结果仍存在不确定性。 公司将根据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别公告。
董事会
2022 年 1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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