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基金“募投退”所涉国资问题分析(组图)
1、股权转让涉及的国有资产问题分析
2、与企业增资相关的国有资产情况分析
三、“集资退出”涉及的国有资产问题分析
前言
由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有关规定对国有企业的定义不同,为明确所指国有企业的范围,除特别说明外,对本系列有关企业的定义如下:文章如下:
● 国有独资企业/公司:由政府部门、事业单位、事业单位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企业/公司
● 国有独资企业/公司:政府部门、事业单位、事业单位及直接或间接持有100%国有企业/公司股份的国有独资企业/公司
● 国有控股企业:政府部门、事业单位、事业单位、国有独资或独资企业/公司单独或联合出资,总产权(股)比例超过50%,其中1家为第一大股东;及本企业外资持股比例在50%以上的各级子公司
● 国有实际控制企业:政府部门、事业单位、事业单位、国有独资、独资企业/公司、国有控股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不超过50%,但为第一大股东,且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其他协议、安排能够有效控制的企业
●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以上四类企业的统称
● 国有股份制企业:指拥有部分国有资本但不受国家控制的企业
● 国有企业(广义):以上所有企业的统称
我们希望通过本系列文章与同行们分享我们对国资监管问题的理解和经验,期待能够与您共同探讨交流,使国资监管要求更加清晰、适用准确地进行投资交易。
股权转让涉及的国资问题分析
基金投资人通过向原股东购买旧股的方式对标的公司进行投资,是一种常见的股权投资交易方式。很多情况下,投资方、转让方、标的公司中有一个或多个具有国资背景,在交易过程中都需要考虑国资监管问题,比如判断国有资产是否为国有资产。 - 股权转让过程中需要办理哪些国有资产手续,需要办理哪些国有资产手续,以及国有资产手续与交易流程的衔接。
为快速切入正题,我们先以问答的形式对一些常见问题进行快速问答,然后简单介绍换股涉及的审批流程、资产评估要求和准入交易要求交易。
1. 问答
问:标的公司为国有控股公司,转让方为非国有公司或国有控股公司。投资者旧股过户是否需要入市?转让标的是否需要进行资产评估?
A:判断产权转让是否需要入市,主要看转让方的性质,而不是标的企业的性质。转让方为非国有企业或国有股份制企业的,一般无需入市交易。转让方为国有股份制企业的,实务中一般不强制转让标的进行资产评估,可以自愿选择进行资产评估。
问:标的公司是国有股份公司,转让方是国有控股公司。投资者是否需要进场交易旧股?转让标的是否需要进行资产评估?
A:转让方为国有控股公司的,原则上需要入市交易,原则上还需要对转让标的进行资产评估。
问:入市是国有企业转让股份的“专属”。非国有企业不能入市转让股份吧?
答:以上海市为例,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非国有企业、自然人或其他非国有组织可以自愿转让股权。
问:国有企业在有限合伙企业中转让合伙股份是否需要入市?
答:根据国务院国资委官网问答,本次转让不适用《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有企业有限合伙的股份独资企业股权转让,或者可以说没有入市的必要。
问:出售境外国有产权是否需要入市?
答:与境内国有产权交易原则上需要市场准入不同,境外国有产权出售不一定需要市场准入交易。对于央企,相关法律法规不强制其入市,仅要求多方比较选择意向受让方;有条件的,应当公开征集意向受让方、竞价转让,或者进入中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试点机构挂牌交易。
2、是否需要办理国有资产审批手续?
涉及国有独资或独资企业/公司作为出让方的交易,一般需要经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审核。国家不再控制标的企业的,还需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对于多个国有股东共同持股作为出让方的交易,一般由持股比例最大的国有股东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在实际案例中,更多的是混合所有制企业作为出让方。建议事先与转让方就国有资产审批要求进行充分沟通,明确转让方的股权结构和国有资产情况,了解转让方之前取得股权的交易是否履行。根据相关国资程序,要求转让方就本次交易是否涉及国资程序进行说明和论证,并按照公司章程和相关内部管理制度办理。
3.是否需要资产评估?
资产评估的目的是为国有产权的交易定价提供依据。转让方为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的,原则上需要进行资产评估,并以资产评估报告作为定价依据。在下列特殊情况下,转让价格可以根据最近一期审计报告确定,无需进行资产评估:
● 同一国家出资企业内部重组整合,转让方和受让方均为国家出资企业及其直接或间接全资子公司;
● 同一国有控股或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内部重组整合,转让方和受让方为国有控股或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及其直接和间接全资子公司.
转让方为国有股份制企业的,可以自愿选择进行资产评估。
4、是否有必要入市?
转让方为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的,原则上需入市征集意向受让方。经有关国资监管机构批准或国家出资企业审议决定,可以非公开协议方式转让的除外情况包括:
● 涉及主营业务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的企业重组整合,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的,需要在国家间进行企业产权转让。 - 国有和国有企业;
● 同一国家出资企业与其各级控股企业或实际控制企业因内部重组整合发生的产权转让。
如果转让方是国有股份制企业独资企业股权转让,一般不需要进入交易。
增资涉及的问题分析
基金投资人通过认购标的公司新增注册资本进行投资的一种常见的股权投资交易方式。很多情况下,投资方、标的公司以及现有股东中的一名或多名具有国资背景,在交易过程中都需要考虑国资监管问题,如判断和分析增资过程中是否需要办理国资手续,需要办理哪些国资手续,国资手续与交易流程的衔接等。
为了快速切入正题,我们先以问答的形式对一些常见问题进行快速问答,然后简单介绍本次增资涉及的审批流程、资产评估要求和准入交易要求.
1. 问答
问:国有企业非比例增资是否需要进行资产评估和入市交易?
A:根据增资股东的性质,需要进行资产评估: (1)增资股东为国有控股公司的,原则上需要进行资产评估;(二)增资股东为国有股份公司的,一般可以自愿选择资产评估。国有股份制企业增资一般不需要入市公开募集投资者。
Q: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非比例增资实际控制的国有企业,是否需要进行资产评估和入市交易?
A:原则上需要进行资产评估;原则上必须入市公开募集投资者,原股东增资除外。
问:国有及国有控股、原股东实际控制的国有企业增资是否需要资产评估进入交易?
A:根据原股东的增资方式,是否需要进行资产评估:(1)同比例增资,原则上不需要进行资产评估;例外。经增资公司审议决定,原股东可以同意不入市增资。
2、国有资产审批需要办理哪些手续?
国有独资或独资企业/公司增资,需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有时甚至需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国有集团子公司增资一般由集团自主决定,有时还需经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批准。
从业者更关注混合所有制企业的增资。建议提前充分沟通国资审批要求,明确拟增资公司股权结构及国资情况,了解前次增资行为是否履行相关国资手续. 按照公司章程和相关内部管理制度办理。
3.是否需要资产评估?
(一)原理需求
国有企业增资将导致国有股东产权发生变化。原则上需要进行资产评估,但也有免于进行资产评估的例外情况。
(2) 例外情况
根据部分省市有关规定,国有独资企业之间非按比例增资,或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绝对控股企业之间非按比例非按比例增资及其下属独资企业或下属独资企业之间增资不影响国有权益和其他股东权益的,经批准可免于资产评估。
根据实践经验,如果增资公司和增资股东均为国有股份公司,一般可以自愿选择资产评估。
(3) 有争议的情况
关于原股东同比例增资,不同法律法规对此问题存在一定差异:
●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企业为国有、国有控股、国家实际控制的企业,应当进行审计和资产评估。出去。原股东按免评估比例增资也不例外。
●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无论企业是国有控股公司还是国有股份制公司,只要增资导致对“国有股东”比例发生变化的(《办法》未明确“国有股东”的延伸),应当执行。资产评估。因此,我们理解,如果“国有股东”按相同比例增资,则不需要进行资产评估。
实践中,在处理资产评估问题时,主要适用资产评估相关的专门规定,即以《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等评估规定为依据. 各省市也相应制定了具体操作指南,如《上海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备案操作手册》等。
尽管存在上述差异,但根据监管思路和实践经验,在原股东同比例增资的情况下,一般不需要进行资产评估,可以以最近一期的审计报告作为定价依据。
4、是否需要入市公开招商引资?
根据增资公司的性质不同,其在增资过程中的上市和公开募集投资者也有不同的要求。
增资企业如为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或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原则上需入市增资(即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公开招揽投资人) . 经有关国资监管机构批准或国有独资或独资企业/公司审议决定,非公开协议增资的例外情况:
● 因国有资本布局结构调整,特定国有及国有控股或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参与增资;
● 国有独资或独资企业/公司因需要与特定投资人建立战略合作伙伴关系或利益共同体,投资人参与国有独资或独资企业增资/公司或其子公司;
● 国有独资、独资企业/公司直接或指定其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其他子公司参与增资;
● 公司债权转为股权;
● 企业原股东增资。
如果增资企业是国有股份制企业,一般不需要入市增资。
国资“募投回笼”过程中
在实践中,我们经常会遇到基金管理人咨询国有资产监管问题,从募资阶段开始,贯穿基金投资和退出的全过程。我们尝试通过以下内容对较为核心的问题进行简要分析。
由于公司型基金和合伙型基金的监管要求存在一定差异[1],并且由于税收方面的考虑、管理安排等原因,市场上股权投资基金的形式主要是有限合伙。因此,在下文中,我们仅就合伙基金相关的国有资产监管问题进行探讨。
1、募集过程中,主要介绍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国资背景涉及的国资监管问题
(一)国资能否做GP
根据《合伙企业法》,国有企业不得成为GP。根据《公司法》,“”是指国家单独出资,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职责. 然而,法律法规对“国有企业”的定义缺乏明确界定,这使得国有企业能否作为GP发起设立基金的问题一度十分扑朔迷离。
《合伙企业法》和《公司法》均未对何谓“国有企业”作出界定。《企业国有资产法》对“国家出资企业”进行了界定,涵盖了第一层次、国家出资企业的设立。如果把“国有企业”定义为“国资企业”,任何带有国资成分的公司都不能成为GP。
在办理工商登记时,工商部门的认定标准是国家统计局和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发布的《企业登记类型划分规定》。根据该规定,“国有企业”仅包括全民所有制企业。企业与《企业国有资产法》对“国家出资企业”的定义有很大区别。
实践中,全民所有制企业不得成为GP,但国有控股或股份制企业可以成为GP。这种理解得到了很多案例的支持。
(2)募资涉及国有LP
LP资金来源为政府财政性资金的,该基金属于政府出资的产业投资基金,由财政部门或财政部门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报同级政府审批. 双重备案/注册。此外,根据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的相关规定,对基金管理人、投资领域、投资规模、集中度要求、业绩评价等有特殊要求。
更多情况下,LP的资金不是来自政府财政资金,而是LP是国有企业。如果LP为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或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初始设立或后续以货币资产加入基金,与其他投资人相比无溢价贡献,资产评估一般为不需要;合伙股份转让时,不排除需要进行资产评估,根据国务院国资委最新的监管意见,可以说不需要入市转移。
2.基金投资过程中,主要介绍认购增资、老股转让涉及的国资监管问题
基金投资股权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认购标的公司的增资,另一种是转让标的公司现有股东的股权。本文仅简要分析基金投资过程中涉及的两个主要问题,即资产评估和入市交易。
基金认购增资或转让旧股时:
● 是否需要进行资产评估主要取决于标的公司/转让方的性质。标的公司/受让方为国有或国有控股或国有实际控制企业的,标的公司/受让方非按比例增资转让国有产权,原则上进行资产评估是必须的。
● 是否有必要进入市场,同样,主要取决于目标公司/转让方的性质。如果标的公司/转让方为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或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原则上需要入市增资/转让。
3.项目退出过程中,主要介绍股权转让和企业IPO涉及的国资监管问题
基金退出所投资的项目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转让其持有的标的公司的股权,二是通过标的公司的IPO。
基金通过转让标的公司股权退出时:
● 根据国务院国资委最新监管意见,原则上可以认为不需要进行资产评估,但也要考虑受让方的性质。评估。
● 根据国务院国资委最新监管意见,可以说不需要市场准入。
随着国务院于2017年11月发布《关于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的实施方案》,基金划转国有股的义务已成为历史[2]。.
评论:
[1] 根据2019年5月27日国务院国资委官网发布的问答,《国资委监督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企业自有资产交易”是有限合伙与公司制企业不同的地方。当然,官网的问答并不是法律法规层面的规定。合伙企业适用哪些法律法规以及如何对其进行监管,还有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今后出台的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明确。
[2] 《关于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发布前,公开资料显示,若该基金根据《函》被认定为“国有股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履行国有股转让义务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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