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内部约定不按实际出资比例持有股权
阅读提示:《民事案件起因规定》对股东出资纠纷的起因作了具体规定。股东出资纠纷规范了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各种情形。公司案件审理中常见的股东出资纠纷主要包括:虚假出资纠纷、出资不足纠纷、逾期出资纠纷、出资加速到期纠纷、退出出资纠纷。《公司法》对股东出资的数额、期限、方式和责任作出了规定。此外,还规定了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或者发起人的补足差额责任以及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的连带责任。付责任。本期《类案探寻》着重梳理提炼了一些典型的股东出资纠纷判决规则法人代表转让,供读者参考。
1、企业采取以部分财产抵消等额债务方式与他人新设公司的债务转移
判断要点:企业以其部分财产抵偿等额债务与他人新设公司,且未持有转让财产中相应股份的,未转让债务的债权人有权请求新公司在其接管的原企业财产范围内。对原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索引: 与中国工商银行山东省分行、山东鲁南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2003〕民二终字第106号民事判决书)。
2、因保单债权过户引发的纠纷是否属于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判断要点:中央“拨款转贷”、“专项转贷”、“基本建设营运资金”转为国家对企业出资,属于政策性债权转出资。当事人因上述问题发生纠纷的,应当由有关行政机关协调解决,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案例索引:出资债权转让纠纷(最高人民法院(2005)民二终字第203号民事裁定书)。
3、股东内部约定不按实际出资比例持股的效力
判断要点:实际出资额和股东持股比例属于公司股东自主权范围。股东持股比例与实际出资比例基本一致。但是,公司全体股东也可以按照实际出资比例约定不持有股权。该约定不影响公司资本金为公司债权提供担保的基本对外功能的实现。协议是当事人真实表达,不损害他人利益,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有效,
案例索引:与、、、股权纠纷确认(最高人民法院[2011]民体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
四、涉外股东出资纠纷的法律适用问题
判断要点:在华外商投资企业与其外国投资者之间的出资义务、外商投资企业是否提交股东出资意向声明等事项,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诉讼是真实的;外国投资者的司法管理人、清算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等事项,适用外国投资者登记注册地法律。
案例索引:股东出资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四终字第20号民事裁定书)。
5、区分受托持有或挂靠法人股份与股权转让的标准
判断要点:一方原为法人股的所有者,另一方通过有偿转让的方式取得法人股的所有权。双方签订的协议为法人股权转让协议,且协议中确定了转让对价和所有权转让的,不属于股权受托持有或关联的,可以确定双方已通过出售方式转让法人股的所有权。即使受让方未支付任何对价,出让方也已经丧失了争议法人股的所有权,只能按照转让协议主张相应的法人股。债务。
案例索引:与富民支行股权确认纠纷(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08]沪高民二[商]终字第106号民事判决书)。
6、关联单位是否能够以管理上的人力、物力投入为基础取得关联单位的直接经营管理权
判断要点:关联单位为管理关联单位而投入的人力、物力不属于投资,不能用于取得对关联单位的直接经营权。关联单位利用关联管理的便利,擅自行使对关联单位财产的经营管理权,属于越权行为,构成侵权。
案例索引:马艳梅侵权纠纷案(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2000年2月22日民事判决书)。
七、公司全体股东持股比例变动协议的效力
判断要点:公司全体股东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自愿签署变更持股比例的协议。如果不这样做,不知情的第三方可以否认协议的有效性,但对公司内部法律关系主体应当具有约束力。
案例索引:鲁新政诉何晓、鲁胜军股东出资纠纷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豫发民二终字第8号民事判决书)。
八、公司全体股东之间的干股分配协议的效力
判断要点:在排除真实无偿赠与、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等因素后,股东之间签订的干股分配协议应当有效。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干股应享有与其他股份相同的权利,而不仅仅是红股。
案例索引:鲁新政诉何晓、鲁胜军股东出资纠纷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豫发民二终字第8号民事判决书)。
九、无效出资合同返还的不当得利债务能否抵销普通债务
判断要点:出资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因合同无效形成的不当得利返还债务为普通债务,可以与其他普通债务相互抵销。
案例索引:江苏常州长联律师事务所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苏民二终字第0064号民事判决书)。
十、境外(域外)投资者规避审批行为及他人同意匿名出资的有效性
判断要点:境外(境外)投资者为规避法律规定的批准而与他人(独立股东)约定成为公司隐名股东的,视为无效,不具备股东资格。
案例索引:方先月诉李桂红、李桂红、程峰、孙祖兵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锡民二初字第049号民事判决书)。
11、公司股东为募集公司注册资本而借入的债务标的
判断要点:公司股东为筹集公司注册资本而借入的债务是股东个人债务,不是公司债务。
案例索引:李正浩诉赵晓霞民间借贷纠纷案(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2008〕公民初字第2823号民事判决书)。
十二、股东以知识产权出资的基本要求
判断要点:股东以知识产权出资的,知识产权必须以货币计价,依法可以转让,知识产权转让应当经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评估和价格评估。未办理转让审批手续的,应当认定为虚假出资。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除向公司足额缴纳出资外,还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虚假出资。
案例索引:合同纠纷案(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武民商终字第1355号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函)。
十三、股东以贷款出资、以公司财产抵押的效力及相应责任
判断要点:在公司设立、经营过程中,股东因自有资金不足,以个人名义借款并将借款投资于公司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以公司资产为上述个人借款提供担保的,只要股东大会或者股东代表大会的决议具有法律效力。公司因股东不按约定偿还借款而承担担保责任的,公司有权通过依法调整该股东在公司的持股比例,维护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但其他股东不能要求贷款金额作为担保。
案例索引:张日山、张维维、钟志新与张文东、李东兴股东资金纠纷案(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梅中法民三终字第22号民事判决书)。
14.所谓贷款作为投资的认定
判断要点:自然人以贷款方式向拟设公司注资,但有证据证明相关资金已转化为投资资金,且该自然人实际参与了公司经营管理人作为股东,相关行为应当认定为自然人的投资行为。自然人以民间借贷为由主张追回相关资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索引:宋庆龙诉李艳梅、李文斌济南市中医康复医院民间借贷纠纷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鲁民一终字第344号民事判决书)。
15.以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作价的投资协议效力的认定
判断要点:以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作为公司出资,且当事人已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流转手续的,土地管理法规定,土地使用权用于农业用途的,视为投资持股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相应的投资持股协议应当有效。
案例索引:张学兵诉如东县榎岗镇方泉村村民委员会等58人(如东县东大联合公司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民事判决书第0007号)。
16、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投资形成股权的认定
判断要点:一方主张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投资形成的股权属于个人财产投资所得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否则应认定为共同财产的丈夫和妻子。
案例索引: 丁耀兰、丁永忠离婚后财产纠纷案(晋江市人民法院[2003]晋民初字第533号民事判决书)。
17、夫妻共同出资设立的企业的股权
判决要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资设立,但双方未就夫妻共同财产的归属作出书面约定,一方仅请求以工商登记中登记的出资比例认定相应公司股份归其所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索引:陈玲英与陈家琴离婚纠纷案(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民字〔2000〕民初字第532号)。
18、公司大股东名下的股权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判断要点:夫妻一方为公司记名股东,无权处分其名下股权的,该股权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记名股东的配偶无权要求分割股权。
案例索引:胡红英、周建亚离婚后财产纠纷案(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字〔2010〕816号民事判决书)。
19、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具体估值方法是否包括投资者共识?
判断要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进行评估和作价,但法律不限制其评估方式。投资者协商同意作价的,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
案例索引:,,,,哈尔滨雅伦经贸清算组与合资企业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再审民事判决书)。
20、公司成立后股东出资方式是否发生变更如何认定
判断要点:股东的出资义务既是约定义务又是法定义务。公司成立后股东出资方式是否发生变更,应当结合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和公司工商登记情况综合认定。
案例索引:海南三亚国家级珊瑚礁自然保护区管理办公室诉周春梅及股东出资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字第87号判决书)。
二十一、违法犯罪所得资金的使用是否使出资无效
判断要点:投资者以违法犯罪所得资金出资的,不影响出资的有效性。在司法机关处分和收回投资人取得的股权之前,投资人仍具有合法的股东资格,并基于股东身份享有股东权利。
案例索引:蒋文松、蔡洪明诉李国柱、毛瑞琪新世纪股权转让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审字第1702号民事裁定书);蒋文松、舒为民诉李国柱、肖进、新世世纪股权转让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审字第1703号民事裁定书);蒋文松诉李国柱、马红旗、新世纪股权转让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一审裁决)。
22、土地使用权出资人出资有效性的判定
判断要点:判断出资人出资取得土地使用权出资效力的,人民法院应当在诉讼过程中指定当事人合理办理相关土地变更手续的期限,并根据判断结果作出判断。就结果完成变更手续。
案例索引:海南三亚国家级珊瑚礁自然保护区管理办公室诉周春梅及股东出资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字第87号判决书)。
二十三、代理人持股关系的性质及举证责任
判断要点:代理持股关系应当建立在委托关系的基础上。当事人在诉讼中主张自己与登记股东之间存在代理持股关系的,双方应当订立代理合同或者代理持股协议,或者实际形成事实协议。否则,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诉讼请求。如果双方之间确实存在财务往来,则财务关系可以单独解决。
案例索引:刘静诉王浩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二终字第96号民事判决书)。
24.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股权控股关系真实性不明时的证据认定规则
判断要点:如果双方未签订书面的委托持股合同,但已实际支付股权转让费法人代表转让,且对方主张该法律关系为借款,但未能提供其他证据证明的,应当按照证据优势原则,结合相关案件事实认定,双方代持股权的法律关系可能性较大的,应当予以确认。
案例索引:薛惠琪诉卢阿生委托代理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一终字第138号民事判决书)。
25、股权委托协议终止后受托人的合同后义务
判断要点:股权代持协议终止后,受托人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协助委托人处分股权和收取股息的义务。
案例索引:与广联(南宁)投资委托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2011〕民二终字第63号民事判决书)。
26、股权关系与委托投资关系的区别及其在股权认定中的作用
判断要点:股权关系和委托投资关系是两个层次的法律关系。受托人虽然受托人委托对标的公司进行投资,但受托人并不以委托人的名义投资,而是以自有资金以自己的名义投资,并将股权登记在自己的名下,并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投资。以股东名义参与标的公司的管理,履行股东义务,行使股东权利,股权不应视为属于委托人,而应属于受托人。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当事人约定双方之间的关系为股权控股关系,也不能认定双方之间的关系为股权控股关系,
案例索引: 、、、、、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四终字第20号民事判决书);、、、、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审字第民事仲裁)。
27、委托持股与委托投资的关系
判断要点:实际投资人以委托持股方式进行股权投资的,委托持股与委托投资不相互排斥,认定双方存在委托持股关系与所称存在委托持股关系不矛盾。由一方投资关系。
案例索引:李义吉与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体字第217号民事判决书)。
二十八、判断涉案资金是否属于股权投资基金的主要标准
判决要点:一方当事人称涉案资金为股权投资基金,但仅有证据证明投资人参与了标的公司的部分经营管理。登记为记名股东,投资人未实际行使股东权利、享有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且投资人不承认自身股东身份的,不能认定投资人为标的公司股东,涉案资金不属于股权投资基金。
案例索引: 、林向明诉李艳萍、屈绍英借款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申第3310号民事裁定书)。
29、他人出资的效力及代持关系的形成
判断要点:他人垫资出资,形成代持关系,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应当有效。
案例索引:盛浩民、沉艳琴、吴佩良财产损失赔偿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7〕民审民审第107号民事裁定书)。
30、协议代持保险公司股份的效力
判决要点:当事人签订的代持保险公司股份的协议违反了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关于禁止代持保险公司股份的规定,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当认定无效。
案例索引:诉君康人寿商业信托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终529号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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