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子福律师】股权转让协议的主体搞错了
【案例描述】
(作者:郭子富律师) 本人与A公司签订股权收购协议法人股权转让,A公司将其4名股东的5000万元股权100%转让给我。我分别给了四个股东,一共给了1000万元。在双方终止协议前,另一股东李某私下将其股权转让给第三方。对方是否构成欺诈?我可以主张哪些合法权利?
【郭子富的看法】
1、首先,股权转让协议的标的有误。我觉得你一定没有律师指导你,因为公司的股东和公司是不一样的。具有行为能力的“法人”,公司“法人”本身不享有任何股权,公司“法人”仅对股东投入公司的财产享有所有权法人股权转让,公司经营过程中产生的非股利或股利剩余收益。因此,您与本公司“法人”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应为无效协议。
2、在本案中,当事人提到股东转让款已经实际支付,那么如果股东明知该款项为股权转让款,且股东也接受了股权转让款,则该行为表明股东有实际上同意将股权转让给本案当事人,也接受了股权转让的履行,因此从该行为来看,股权转让合同已经成立。双方与公司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虽无效,但不影响股东接受股权转让款。合同。
3、在股东接受股权转让款事实合同成立的前提下,李某股东在接受股权转让款后将股权私自转让给第三方的行为属于违约行为。但在李某的股权未转让或未在股东名册上登记变更前,该股权的所有权仍为李某。因此,当事人应立即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转让。至于第三方,如果是善意的,可以以欺诈为由撤销与李某的转让协议,也要求李某对第三方承担责任。第三人与李某恶意串通的,其转让无效。但无论如何,
4、显然,本案为民事案件,李某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属于违约罪。因此,当事人若想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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