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货】个人股权转让的涉税风险点及注意事项
01
个人股权转让涉税分析
1、增值税
股权转让不属于财税[2016]36号规定的增值税征税范围,不征收增值税。
股权转让不属于这12种情况,股权转让无需开具“免税”发票。
2、个人所得税
个人股权转让所得属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财产转让所得”。
股权转让收益,是指转让方因股权转让而取得的现金、实物、有价证券等形式的经济利益。计入股权转让收益。
股权原值需要按照现金投资、非货币性投资、无偿划转、资本公积金转增资本等不同投资方式确定。以现金出资取得股权的,股权原值是实际支付的价款加上合理的税金之和;采用非货币性投资的,股权原值按照投资时经税务机关批准的非货币性资产价格和税金之和确定。
根据《印花税暂行规定》,股权转让凭《财产转让资料》缴纳5/10,000的印花税。
合伙股份转让是否需要按照产权转让缴纳印花税?我们知道以下零件的口径:
因此,目前明确合伙股份异地转让不属于印花税的征税范围。建议企业在实际操作中先了解主管税务机关的具体执行标准。
02
个人股权转让涉税风险
1、股权价格低,存在被税务局批复的风险
但是,如果纳税人有合理、正常的理由,可以向税务局说明。例如:低价转让股权是因国家政策条件和出具有效证件,因继承或转让给具有特定身份关系的亲属,或按规定内部转让给公司员工不能对外转让,ETC。
因此个人股权转让要交什么税,个人是否可以转让连续三年亏损的公司股权,是否可以低价转让,建议首先了解主管税务机关的具体口径,即:低于权益对应的资产净值。同时,由于现行政策并未规定“亏损”的计算口径,建议了解是财务口径下的亏损还是税收口径下的亏损。
2、实收资本为0,股权转让收益与原值如何确定?
0元转让无偿股权是否合规?
因此,对于未缴款的股权转让,假设以0元进行转让,仍应按照67号公告的规定判断是否属于低股权转让价款情形。
同时,对于股权转让原值,如采用认缴出资,实际支付的价款为0,则可确认扣除的股权原值也应为0,即股权原值按实缴出资确认。
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和责任
因此,根据政策规定,个人股权转让,无论受让方是个人还是企业,都必须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
实践中个人股权转让要交什么税,交易双方均为个人,受让方往往忽略代扣代缴转让方税款。
未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涉及哪些责任?
自然人股权变更信息税收风险应对实践中的特殊涉税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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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应对自然人股权变动信息税务风险的实践中,经常遇到现有税收政策难以解决或现有税收政策界定不明确、无法直接应对的情况。如果处理不及时,势必增加风险应对性质的不确定性,影响税务机关税务应对的进度和效率。
01 自然人股权变更信息应对中的特殊涉税事项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下称简称67号公告),因没有现成的政策依据或政策界定模糊,不能或不能顺利办理的与此相关的涉税事项,称为特殊涉税事项。包括股权转让人消失、实际股权转让人死亡的涉税处理、对赌条款与法院判决或判决的股权转让的涉税处理、注册资本认缴项下股权转让纳税义务的确定系统,
02 处理自然人股权转让特殊涉税事项应把握的原则 处理上述自然人股权转让特殊涉税事项,笔者认为有必要掌握相关的原则,探索研究处置方法,做到前后一致。一是遵循个税立法原则,促进自然人履行合规义务,增加财政收入。二是体现公平执法原则,避免对纳税人多征、少征,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维护国家税收利益。三是参照成文法原则,在现行涉税经济法律法规的框架内寻求合适的处置方式。四是遵循《税收征管法》的处理原则个人股权转让税收,即自然人股权转让方实施不合理的商业安排,以减免、缓缴税款为目的,应当对不合理的部分进行调整。安排。
03 自然人股权转让涉税特殊事项处理对策分析 (一)转让人查不到或转让人不存在的,风险应对人应先取得纳税人所在地街道等社会组织出具的证明所在地、村委会或当地派出所查询失踪人员 找不到或失踪的纳税人,发给《定税通知书》,并送达公告。为确保国税及时入库,根据相关程序,可对股权受让方的税款处以相当于转让方应纳税额1倍的罚款。应扣而不扣。(二)实际股权转让情况 如该人死亡,根据《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自然人的股权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承担原股权转让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三)对带有对赌条款的股权转让协议,以个人所得实现为原则,67号公告第九条规定“纳税人按照约定条件取得的后续收益”。该合同应视为股权转让所得”,约定纳税人根据协议实施的进度分期履行相应的纳税义务。(四)经法院裁定或判决自然人股权转让事实不成立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证据编号规定》第九条第四款的规定,发生实质性转移,不承担相应的纳税义务,当事人无需提供补充证明。(5) 在注册制下,自然人未实缴的出资,即股权转让,应归类为股权转让,只要股权转让有书面协议,且符合民事生效的五个条件合同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遵守《公司法》规定的有关限制性程序并履行相应手续,按照67号公告的规定办理税务处理。(六)股权转让方出于某种安排,在同一时点、以内外不一致或不同价格转让同一股权,但不存在合理商业目的的,税务风险应对人应当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第十五条第六款纠正了明显偏低的计税依据。(七)在确定被投资企业的账面净资产时,发现被投资企业存在67号公告所列增值资产未入账的,可依据《公告》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收处理问题的通知”(总局公告第 2012年第15号)规定和评估结果计算股权转让价格。未入账资产超过成本回收扣除期限的,作为剩余资产处理,扣除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后的余额作为被投资企业的净资产。(八)在确定被投资公司净资产时,自然人股东主张扣除存货资产减值、呆账、长期股权投资损失等隐性损失的,被投资公司可参照出具的评估报告由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在计算自然人股权转让价款时扣除被投资企业真实合理的隐性损失。未入账资产超过成本回收扣除期限的,作为剩余资产处理,扣除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后的余额作为被投资企业的净资产。(八)在确定被投资公司净资产时,自然人股东主张扣除存货资产减值、呆账、长期股权投资损失等隐性损失的,被投资公司可参照出具的评估报告由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在计算自然人股权转让价款时扣除被投资企业真实合理的隐性损失。未入账资产超过成本回收扣除期限的,作为剩余资产处理,扣除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后的余额作为被投资企业的净资产。(八)在确定被投资公司净资产时,自然人股东主张扣除存货资产减值、呆账、长期股权投资损失等隐性损失的,被投资公司可参照出具的评估报告由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在计算自然人股权转让价款时扣除被投资企业真实合理的隐性损失。扣除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后的余额作为被投资企业的净资产。(八)在确定被投资公司净资产时,自然人股东主张扣除存货资产减值、呆账、长期股权投资损失等隐性损失的,被投资公司可参照出具的评估报告由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在计算自然人股权转让价款时扣除被投资企业真实合理的隐性损失。扣除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后的余额作为被投资企业的净资产。(八)在确定被投资公司净资产时,自然人股东主张扣除存货资产减值、呆账、长期股权投资损失等隐性损失的个人股权转让税收,被投资公司可参照出具的评估报告由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在计算自然人股权转让价款时扣除被投资企业真实合理的隐性损失。
04 关于自然人股权转让过程中特殊涉税事项管理的建议 (一)稳步推进,对政策进行调整补充。对自然人股权转让过程中出现的特殊涉税事项,建议上级税务机关进行专项排查,并建议总局及时调整现有规范性文件,缓解企业经营压力。基层风险应对,确保公正统一执法。(二)铜鼓大厂,着力化解和平息矛盾。一线风险应对人员应对自然人股权转让风险应对工作中发现的新问题、新矛盾进行实质性分析研判。其他税收政策,灵活应对自然人股权转让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3)推陈出新,确保信息的可监控性和完整性。一是带有对赌条款的股权转让协议,不仅是税务机关确定纳税人纳税义务履行时间的参考,而且往往因涉税金额巨大而备受关注。笔者建议将股权转让协议中带有对赌条款的项目纳入金税三期个人所得税分期备案管理,实现同步征管。二是查明下落不明或失踪人员应缴纳的税款。笔者建议补充完善金税三期个人所得税管理模块,系统收集其涉税情况和税务机关下发的《限期纳税通知书》信息。实现系统共治、同频;自然人税收征信系统平台建设完成后,上述信息将直接作为纳税人失信纳税记录,实现数据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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