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条件_嘉兴注册bvi公司条件
一般来说,注册建筑公司需要资质,那么在广西注册建筑劳务公司需要具备哪些资质呢?
广西注册的建筑劳务公司需要建筑劳务资质,但具体还是要看建筑劳务公司承接哪些建设项目。 比如公司要做钢结构工程,需要有专业的钢结构工程承包财务咨询公司注册条件,做地基,需要有专业的地基工程承包等等。
关于建筑业劳务资格,很多小伙伴还不知道怎么申请。 小金已经整理好了它需要的条件和材料财务咨询公司注册条件,下面继续往下看吧!
广西办理建筑业劳务资格条件
1、公司资产超过200万元。
2.有固定的营业场所。
3、技术负责人具有工程序列中级以上职称或高级工程师以上资格。
4、企业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施工人员、质量人员、安全人员、工人等人员齐全。
5、经考试或培训合格的技术工人不少于50人。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广西建筑业劳务资格申请材料
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企业负责人和技术、财务负责人的身份证明、职称证明、任职文件及相关资质标准要求的材料。
4.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所列注册从业人员的身份证明和注册执业证书。
5.部分资质标准要求企业必须具备的特殊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和养老保险证明。
6.施工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设备、厂房的相应证明。
7.与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情况有关的材料。
8、资质标准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以上是在广西注册建筑劳务公司需要具备的资质内容。 最后,小金提醒大家,办理建筑劳务资质是一件很专业的事情。 最好找专业的人来处理,比如代理公司。 不仅可以让您省时、省力、省心,还可以避免在办理过程中出现不必要的麻烦!
今天分享的内容到此结束。 看完有什么问题可以给小金留言。 小金看到会第一时间回复! 如果您在财务、税务、公司注册、公司变更、公司注销、商标注册等方面遇到困难,请咨询小金!
注册条件_注册文化教育公司条件
文字 | 51买卡
中中保险51买牌——创行业仅3周拿牌记录,成功办理获得全国33家保险中介牌照
《保险法》第一百六十条:
违法事实:
超出批准的经营范围经营
惩罚: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
违法事实:
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
向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信息
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给予或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费返还或者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其他利益
拒不依法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的
故意捏造从未发生过的保险事故、虚构保险合同,或者故意夸大已经发生的保险事故的损失程度,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挪用、自留、挪用保费
委托不具备合法资质的机构从事保险销售活动
通过开展保险业务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利用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机构从事虚构保险中介业务、虚报退保等违法活动。
编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以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保险市场秩序
泄露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在经营活动中知悉的商业秘密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行为
惩罚:
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经营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吊销营业执照
《保险法》第一百六十四条:
违法事实:
未按规定存入保证金或违规使用保证金
未按规定提取或结转各项负债准备金
未按规定缴纳保险保障金或提取公积金
未按规定办理分保
未按规定使用保险公司资金
未经批准设立分支机构
未按规定申请核准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
惩罚:
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经营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吊销营业执照。
《保险经纪人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
违法事实:
驾照到期未续签
因解散而依法终止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惩罚:
许可证被注销的,应当及时退还原许可证;不能退还许可证的,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应当公告说明。
被吊销许可证的,应当终止其保险经纪业务活动,并应当自被吊销许可证之日起15日内向工商登记地书面报告。公司存续的,不得从事保险经纪业务,应当依法办理名称、业务范围、公司章程的工商变更登记,确保不存在名称中的“保险经纪”一词。
《保险经纪人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
违法事实:
租赁、出借或转让许可证
惩罚:
责令改正保险经纪公司注册条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许可证
《保险经纪人监督管理条例》第九十条:
违法事实:
未按规定缴纳保证金或购买职业责任保险
未按规定设立专门账簿记录业务收支情况
惩罚:
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许可证
《保险经纪人监督管理条例》第九十六条:
违法事实:
欺骗保险人、保单持有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
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
阻止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
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者职务上的便利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强制、诱导、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
擅自伪造、变造保险合同,或者为保险合同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挪用、留存、挪用保险费或保险金
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机构或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串通骗取保险金的
泄露在经营活动中知悉的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
惩罚:
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执照
《保险经纪人监督管理条例》第一百条:
违法事实:
准备或提供虚假报告、陈述、文件或信息
拒绝、阻碍法律监督检查
惩罚:
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经营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经营许可证
《保险代理人监管条例》第七十九条:
违法事实:
驾照到期未续签
因解散而依法终止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惩罚:
依法注销《保险代理业务经营许可证》
《保险代理人监管条例》第九十五条:
违法事实:
租赁、出借或转让许可证
惩罚:
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许可证
《保险代理人监管条例》第九十七条:
违法事实:
未按规定缴纳保证金或购买职业责任保险
未按规定设立专门账簿记录业务收支情况
惩罚:
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许可证
《保险代理人监管条例》第一百零二条:
违法事实:
欺骗保险人、保单持有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
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
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
阻止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者职务上的便利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强制、诱导、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
擅自伪造、变造保险合同,或者为保险合同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挪用、留存、挪用保险费或保险金
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机构或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串通骗取保险金的
泄露在经营活动中知悉的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
惩罚:
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执照
《保险代理人监管条例》第一百零七条:
违法事实:
准备或提供虚假报告、陈述、文件或信息
拒绝、阻挠法定监督检查的
惩罚:
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许可证
《保险公估人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五条:
违法事实:
通过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隐瞒有关信息、提供虚假材料、备案
惩罚:
依法撤销备案,给予警告。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
《保险公估人监督管理条例》第九十一条:
违法事实:
利用开展业务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
允许其他机构冒用本机构名义开展业务,或冒用其他机构名义开展业务
以恶意压价、回扣、虚假宣传或者贬低、诽谤其他调节机构等方式招揽业务的
接受对自己有兴趣的业务
接受利益冲突双方委托对同一评价对象进行评价
出具重大遗漏评估报告
未在规定期限内保存评估档案
聘用、指派不符合《资产评估法》规定的人员从事资产评估业务
机构调整从业人员管理疏忽,造成不良后果
惩罚:
可以责令警告,停业1至6个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保险公估人监督管理条例》第九十二条:
违法事实:
出具虚假评估报告
惩罚:
责令停业6个月至1年;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保险经纪公司注册条件,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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