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金融监管机构种类多、数量多(不包括农民金融互助社,共有4.3万余家)。 经常需要查阅和了解当地金融监管的法律依据。 有没有一个文件把所有地方的金融监管法规汇总在一起? ?
有! 本文梳理,商业保理公司、区域股权市场、典当行、私募股权众筹、交易场所、地方资产管理公司、投资公司、开展信用互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等12个。各监管对象的法规名称、查阅路径、监管要点(业务范围、负面清单、重点指标),方便读者朋友收藏阅读。
以下为编译全文:
一
一、法规名称:《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2.访问路径:
三、经营范围:
(一)融资租赁业务;
(二)经营租赁业务;
(三)与融资租赁、经营租赁业务相关的租赁购买、余值处理与维护、租赁交易咨询、租赁保证金的接受;
(4) 融资租赁资产转让、转让;
(五)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
4.负面清单:
(一)集资、吸收、变相吸收存款;
(二)发放或者委托发放贷款;
(三)向其他出借人或者变相借款;
(四)通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等渠道融资或转让资产;
(五)法律法规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禁止的其他业务或活动。
五、主要指标:
(一)融资租赁及其他租赁资产占资产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二)风险资产总额不超过净资产的8倍;
(三)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不超过净资产的20%;
(四)对单个承租人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不超过净资产的30%;
(五)单个集团各项融资租赁业务余额不超过净资产的50%;
(六)关联方各项融资租赁业务余额不超过净资产的30%;
(7)所有关联方的融资租赁业务余额不超过净资产的50%等。
二
一、法规名称:《监督管理条例》
2.访问路径:
三、经营范围:
(一)经营贷款担保、发债担保等融资担保业务;
(二)经营稳定、财务状况良好的,还可以经营投标担保、工程履约担保、诉讼保全担保以及与担保业务相关的咨询服务等非融资性担保业务。
4.负面清单:
(一)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存款;
(二)自营贷款或委托贷款;
(三)委托投资。
五、主要指标:
(一)担保负债余额不超过其净资产的10倍。
(二)以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为主的,前款规定的倍数上限可以提高到15倍。
(三)对同一被担保方的担保义务余额占净资产的比例不超过10%,对同一被担保方及其关联方的担保义务余额占净资产的比例不超过15% %。
三
商业保理公司
一、条例名称:《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商业保理企业监督管理的通知》
2.访问路径:
三、经营范围:
(一)保理融资;
(二)销售账户(类)账户管理;
(3) 应收账款的回收;
(四)非商业性坏账担保;
(五)还可以经营客户资信调查与评估、与商业保理相关的咨询服务。
4.负面清单:
(一)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二)通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各地各类交易场所、资产管理机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等引入资金;
(三)向其他商业保理公司借款或者变相借款;
(四)发放贷款或者受托发放贷款;
(五)专门从事或者受托开展与商业保理无关的催收业务和催收业务;
(六)以违法的基础交易合同、委托合同、权属不明的应收账款、票据等有价证券产生的付款请求权为基础开展保理融资业务;
(七)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五、主要指标:
(一)转让同一债务人的应收账款不超过风险资产总额的50%;
(二)与关联企业作为债务人转让的应收账款不超过风险资产总额的40%;
(三)保理融资资金自到期日起90日内仍未收回或变现的,纳入不良资产管理;
(四)计提的风险准备金不低于融资保理业务期末余额的1%;
(五)风险资产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0倍。
四
区域股票市场
一、法律名称:《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试行办法》
2.访问路径:
3、区域性股权市场涵盖的业务:
(一)中小微企业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以及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其他证券在区域性股权市场非公开发行、转让及相关活动。
4、不得从事以下行为或经营以下业务:
(一)为本省行政区域以外的公司证券发行、转让或者登记托管提供服务。
五、区域性股权市场合格投资者应具有较强的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依法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以及证券公司的子公司;依法备案或者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
(二)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及其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及金融机构依法管理的其他投资计划;
(三)依法备案的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福利基金、私募基金;
(四)依法成立且净资产不低于一定指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5)在一定期限内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拥有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金融资产,且具有2年以上金融产品投资经验的自然人2年以上金融行业及相关工作经验。
6.在区域性股权市场发行证券,不得通过分拆、委托持有等方式变相突破合格投资者标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全面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
(一)以理财产品、合伙企业等形式汇集多个投资者的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证券;
(2) 单一证券分期发行。 理财产品、合伙企业等投资人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
七、参考政策:
(1)《中国证券业协会区域性股权市场自律管理与服务规范(试行)》
访问路径:
(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区域性股权市场发展的通知》
访问路径:
五人制
当铺
一、法律名称:《典当行管理办法》
2.访问路径:
三、经营范围:
(一)动产质押典当业务;
(二)产权质押典当业务;
(三)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位于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房地产和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在建工程除外);
(四)在配额内销售不适宜的物品;
(五)鉴定、评估、咨询服务;
(六)经商务部依法批准的其他典当业务
4.负面清单:
(1) 不易腐烂物品的销售、旧物品的收购、寄售; 动产抵押业务;
(二)集资、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存款;
(三)发放信用贷款;
(四)商务部未批准的其他业务。
五、主要指标:
(一)典当行自开业起至首次向省、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期间向商业银行借款的,借款余额不得超过其注册资本。 当铺首次向省、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报送财务会计报告后向商业银行借款的,借款余额不得超过前一次向主管部门报送的财务会计报告中的所有者权益。年。 典当行不得向本市(州、州、盟)以外的商业银行借款。 当铺分支机构不得向商业银行贷款。
(二)典当行向同一法人或者自然人的典当余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5%。
(三)典当行向股东的典当余额不得超过股东持股数额,典当条件不得优于普通典当账户。
(四)当铺的净资产低于注册资本的90%时,各股东应当按比例补足或者申请减少注册资本,但减少的注册资本不得违反本法规定。本办法关于典当行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
(五)典当行产权质押的典当余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50%。 房地产抵押典当余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 注册资本不足1000万元的,房地产抵押典当单笔金额不得超过100万元。 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上的,房地产抵押典当单笔数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10%。
六
私募股权众筹
一、法规名称:《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2.访问路径:
3.负面清单:
(一)通过本机构互联网平台为自身或者关联方融资;
(二)为众筹项目提供对外担保或股权控股;
(3) 提供股权或其他形式证券的转让服务;
(4) 利用平台自身优势获取投资机会或误导投资者;
(5) 向非实名注册用户宣传或推荐融资项目;
(六)从事证券承销、投资咨询、资产管理等证券经营机构,具有相关业务资格的证券经营机构除外;
(七)兼营个人网络借贷(即P2P网络借贷)或网络小额信贷业务;
(八)采用恶意诽谤、贬低同行等不正当竞争手段;
(九)法律法规和证券业协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七
交易场所
1. 法名:《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
2.访问路径:
三、具体要求:
(一)股权不得拆分为等额股份公开发行。 任何交易场所利用其服务和设施,将权益分成等份出售给投资者,这就是“等额公开发行”。 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适用《公司法》和《证券法》的有关规定。
(二)集中交易不得进行交易。 本意见所称“集中交易方式”包括集合竞价、连续竞价、电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等交易方式,但不包括依法进行的协议转让和竞价。
(三)权益不得按照标准化交易单位连续挂牌交易。 本意见所称标准化交易单位,是指对除股权以外的其他权益设定一个最小交易单位,按照最小交易单位或其整数倍进行交易。 “连续挂牌交易”是指同一交易品种买入后5个交易日内挂牌卖出,或同一交易品种卖出后5个交易日内挂牌买入。
(四)股权持有人总数不得超过200人。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典当公司注册资金,任何权益存续期间,无论是在发行还是转让过程中,实际持有人总数不得超过200人. 数人。
(五)不得以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 本意见所指的“标准化合同”包括两种情况:一是交易场所统一制定的,除价格外具有固定条款,约定在一定时间交付一定数量标的物的合同。并置于未来; 另一种是由交易场所统一制定的,规定买受人有权在未来某一时间买卖约定的标的物。
(六)未经国务院有关金融管理部门批准,不得设立保险、信贷、黄金等金融产品交易场所,其他交易场所不得从事此类金融产品的交易。如保险、信贷和黄金。
(七)商业银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不得为违反上述规定的交易场所提供承销、开户、托管、资产转让、代理交易、投资咨询、保险等服务条例; 金融机构要按照有关金融管理部门的要求典当公司注册资金,开展自查自清,做好善后工作。
四、参考政策:
(一)《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
访问路径:
八
本地资产管理公司
一、条例名称:《关于加强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监督管理的通知》
2.访问路径:
三、具体要求:
(一)不得与转让方签订或达成转让合同等正式法律文件以外影响资产和风险真实、完整转移的协议或协议,改变交易结构、风险承担主体和相关权益转让流程,
(二)不设置任何明示或暗示的回购条款,不以任何形式帮助金融公司做虚假陈述掩盖不良资产;
(3 不得以收购不良资产为名,为企业或项目提供融资,
(四)不得取得无实际对应资产且无真实交易背景的信贷资产;
(五)不向股东及关联方输送非法利益,不以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谋取利益。
(六)不得收购经国务院批准列入国家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计划的资产、涉及国家安全和国防军工等敏感信息的资产、附有限制性转让条款的贷款资产合同或担保合同,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转让的其他资产。
九
投资公司
一、法律名称:《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试行)》
2.访问路径:
三、经营范围:
(一)以债转股为目的,收购银行对企业的债权,将债权转为股权,对股权进行管理;
(二)重组、转让、处分不能转股的债权;
(三)以债转股为目的投资企业股权,公司将全部股权投资资金用于偿还现有债权;
(四)依法依规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发行私募资产管理产品,支持债转股的实施;
(五)发行金融债券;
(六)通过债券回购、同业拆借、同业拆借等方式筹集资金;
(七)对自营资金和募集资金进行必要的投资管理。 自营资金可以开展同业存放、同业拆借、购买国债或其他固定收益类证券等,募集资金用途应当符合约定的募集用途;
(八)与债转股业务相关的财务顾问和咨询服务;
(九)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十
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互助
一、法文名称:《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规范管理的指导意见》
2.访问路径:
三、经营范围:
(一)吸收会员互助资金,向会员分配互助资金;
(二)为会员提供信用担保合作;
(三)为会员提供代购国债、金融债券、金融机构理财产品、代付支付等服务;
(四)其他合法的金融互助业务。
4.负面清单:
(一)向非会员发放互助金;
(二)进行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资、吸收、变相吸收公款;
(三)进入资本市场从事股票、债券交易;
(四)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业务。
五、主要指标:
(一)农民互助社吸收的互助资金总额不得超过股本的8倍,向单个社员发放的互助资金总额不得超过股本的15%。
十一
一、法律名称:《天津市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2.访问路径:
%E6%B4%A5%E9%87%91%E8%9E%8D%E5%B1%8075.doc
三、经营范围:
(一)各类小额贷款;
(二)票据贴现;
(3) 贷款转让;
(四)贷款项目结算;
(五)小额贷款相关咨询服务;
(六)经批准的其他业务。
4.负面清单:
(一)以任何形式筹集资金、吸收、吸收公众存款。
五、主要指标:
(一)公司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超过资本净额的10%;
(二)对单个集团企业客户的授信余额不超过资本净额的15%;
(3) 贷款损失准备充足率不低于100%。
十二
私募基金
一、法规名称:《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备案须知(2019年12月)》
2.访问路径:
3.负面清单:
(一)包括变相从事金融机构信贷“存”、贷业务,或直接投资于金融机构信贷资产;
(二)从事正规的、商业性的民间借贷活动,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委托贷款、信托贷款等方式从事上述活动;
(三)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通过设立无条件回购安排,变相从事借(存)贷活动,基金收益与投资对象的经营业绩或收益不挂钩;
(四)保理资产、融资租赁资产、典当资产等资产、股权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收益权的投资;
(五)通过投资合伙企业、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含私募基金)等方式,间接或变相从事上述活动。
本文由《苏宁财富资讯》原创整理,编辑苏宁金融研究院高级研究员孙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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