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文峰区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文峰分局2020年8月6日此次集资款兑付公告已上
8月6日,安阳市文峰区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公告称,犯罪嫌疑人景小强因涉嫌犯罪,已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其涉案财物已被查封。这三个公司已经停止运营。请上述3家公司的投资人、债权人主动到公安机关办理审批登记...
01
安阳市公安局文峰分局下发核准登记通知书
景小强被抓,安阳有相关投资人,请主动核准登记
公告
目前,犯罪嫌疑人荆小强因涉嫌犯罪,已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涉案财物已被查封、扣押。景小强实际经营的中、中、中三家公司均已停业。为维护相关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请上述3家公司的投资者和债权人主动到公安机关办理审批登记,后果自负逾期未登记的。
报名地点:安阳市文峰区曙光路19号恩东快捷酒店218、220室
报名时间:2020年8月6日至10月6日
特别公告
周警官:
王警官:
安阳市文峰区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安阳市公安局文峰分局
2020 年 8 月 6 日
募集资金支付公告已上报本报
02
荆小强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过程
历城县人民检察院以立检刑诉(2016)第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经小强、王天喜、王丽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11月向本院提起公诉。 2016年10月10日,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历城县人民检察院指定检察官王晶晶、秦媛媛出庭支持起诉。被告人景小强及其辩护人马平奇、被告人王天喜、王丽均到庭参加诉讼。案件已经结案
宣判结果
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被告人经小强、王天喜以王某某(被告人经小强的岳母、被告人王天喜的干妈)的名义投资设立该机构,王天喜负责人并聘请李某某3任总经理,董某某任营销总监,被告人王丽任收银员,还招聘了部分业务员。京鼎公司成立后,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超出经营范围,违反国家财务管理规定。派发宣传品、口耳相传等,以融资为手段,签订《承诺书》、《欠条》等书面协议 与公司部分员工及不特定对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事发后,山西秦信会计师事务所查明,截至事发时,金鼎公司实际吸纳社会公众存款98人;发生210人次,期满累计存款147万元。其中,吸收李3、王丽、刘某某、郝某某等10名公司职工存款131.9万元。非法吸收存款时,为吸引客户,每吸收1万元本金,先行提取100元利息。元,预支利息共计人民币40,978元。因此,京鼎公司非法吸收李某某、王某某等公众存款88元。吸收的资金大部分转入法定代表人李1的账户,由李1的父亲李2用于房地产开发。具体来说,他支付了工程款、工人工资、电梯欠款、钢筋欠款等。京鼎公司吸收的存款已到期还本付息60万元,客户未到期提前支取49.5万元。王天喜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后,还有330万元保证金未到期。案发后,被告人荆小强、王天喜主动集资,王丽积极配合,将吸收的存款全部退还给储户。2016 年 1 月 28 日,
公诉机关提供了以下证据材料:
1.案件受理登记表,能够证明案件由历城县财政办移送。查明,金鼎公司在该县一品佳园6号开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较大。历城县公安局查处。
2.立案决定书,能够证明历城县公安局于2015年10月19日立案侦查,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3、可以证明,王天喜、王丽是被历城县公安局传唤,景小强于2016年1月28日向历城县公安局主动投案。
4、搜查笔录,能够证明2016年12月25日谢某某(被告人王天喜的朋友)的人身、车辆、住所被搜查。
5、扣押决定书及清单,可证明2016年1月13日历城县公安局民警扣押王丽现金流量表复印件(红色)和客户信息登记复印件(A5胶皮本) /单独的彩色笔记本))。
6、常住人口登记表,能够证明三名被告人均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证明。
7、王丽和李1的银行卡历史明细可以证明,王丽使用该卡向李1的账户转账共计137.11万元,并从李1处收到共计134.1419元。
8、王丽记录的京鼎公司现金流量表和李1号账户的历史明细表可以证明2015年1月24日至2015年10月9日王丽向李1号账户汇款共计507.9万元。
9、王丽记录的公司募集资金流水账记录可以证明京鼎公司2015年1月至10月的募集资金记录合同号和回款情况。
10、收据,可以证明在历城的一些存款客户,如刘1、王2,收到了存款利息。
11、金鼎公司设立的有关情况,以及可以证明的相关设立情况。
12.贷款合同,可证明贷款人与京鼎公司签订的承诺函、中介服务协议、欠条、还款计划等。
13、证明材料,能够证明虽然注册地址为管委会办公楼城关镇食品工业园拱衡二路东段北侧,但未实际工作、缴纳租金、或在公园缴税。公司自2014年12月起未申报项目,未发生相应税费。
14、工商资料可以证明公司成立于2014年1月22日,法定代表人李某1人,注册资本800万元安阳公司注册,经营范围为房地产开发,股东王某3200万元,李1600万元人民币10000元,投资时间为2014年1月22日,李1兼任执行董事,王3任监事。2015年10月,公司申请变更为安阳市科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王四,兼任执行董事、经理,王五为监事,注册资本变更为800 万至 3280 万。股东王某4人一人。2015年11月2日,变更法人营业执照。
15、证据材料,能够证明2015年1月19日,李某3与其签订了10套房屋买卖合同,但未办理预告登记。1套合同于2015年7月15日终止,9套合同于2015年12月9日终止。
16.商品房买卖合同及退房协议样本,能够证明李3与其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17、调查说明,能够证明2015年12月1日历城县公安局通过汤阴县地方税务局进行调查,发现该公司自2014年1月成立至2015年11月未申报任何项目。经电话联系李1后,手机实际为李4所用。李4称,广厦和科强公司均由其实际控制,山西金鼎吸纳的资金用于房地产项目。
18、调查陈述和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可以证明,2016年1月25日,景小强提供了谢1收到的合同原件84份作为退款证明。退回的募集资金,由受助人开具收据。
19、京鼎公司协议书、承诺书、中介服务协议、欠条、还款计划等可以证明京鼎公司吸收存款的方式。
20、2009年9月6日,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以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对王天喜免予刑事处罚的刑事判决书。
21.安阳市设立登记申请表、企业年检指定代表或授权代理人证明,可证明法定代表人为景小强。王天喜为企业年检的指定代表和委托代理人。
22、在安阳市的经营样本能够证明公司经营模式与公司一致。不同的是公司是一对一还是二对一,借款人已经在房管局登记了。
23、证人李3的证言可以证明其通过王丽加入京鼎公司,并于2015年1月24日在京鼎公司任经理,公司现有职工8人,其中6人(郝某某、柴某某、刘某XX、王XX6、杨XX、李XX5)是售货员,还有收银员王丽。负责公司业务,管理公司员工。李某是6号的兼职报税员,陈某是实际会计,每周对账,并把王力记录的合同拿回总公司。历城晶鼎的账目全部由河南总行记帐和支付。公司的业务发展过程与王丽的供述相符。2015年节前,公司宣传公司' 通过在商店中分发宣传材料来开展业务。到目前为止,大约有90个客户。公司自成立以来,除对接投资基金业务外,无其他业务。借款人向公司支付的利息不明确,是借款人与总公司协商确定的。这是总部的责任,不收取任何费用。在公司里,一开始大家都以为景小强是老大,但2015年9月,景小强告诉他,王天喜是负责人。2015年10月15日,王天喜来历城说公司其实是他的,要他去公安局说老大是他。王天喜现任副总裁。王天喜来历城四五次了。第一次去河南总公司考察抵押品,景小强、永千芳、王天喜都在公司,一起吃饭;第二次是王天喜和景小强。运送家具到历城金鼎;后来王天喜和陈1来指导工作,王天喜也来交付合同,其他的我记不清了。王天喜2015年10月15日来到历城金鼎后,负责公司业务。期间,公司支付逾60万元欠款。王天喜和陈1来指导工作,王天喜也来交付合同,其他的我记不清了。王天喜2015年10月15日来到历城金鼎后,负责公司业务。期间,公司支付逾60万元欠款。王天喜和陈1来指导工作,王天喜也来交付合同,其他的我记不清了。王天喜2015年10月15日来到历城金鼎后,负责公司业务。期间,公司支付逾60万元欠款。
24、证人董某某的证言可以证明,2015年4月1日,李3将其介绍到京鼎公司担任营销总监一共两个月。可以证明,通过散发传单、承诺高额利息等方式非法向社会集资的事实,以及具体开展业务的方式与李3的说法相符。
25、证人柴1、金某某、刘某某、郝某某、王某某6、郭某某、李某某的证词,可以证明他们是公司的业务员,是被公司录用后先了解业务的操作流程和公司实力,再去业务寻找客户,介绍客户到王丽公司签订第三方合同。公司经营范围为财务管理。公司的老板是景小强,有两个主管,一个是李三,一个是外地女,王丽是会计。签订聘用合同后,业务员提成三个月每存1万元提成50元,半年提成100元,一年提成150元。1200元,低于30000元的只收佣金。
26、李某某等证人的证词可以证明其在金鼎公司的存款数额和退款情况。
27、证人张XX、杨1的证词可以证明,2014年11月左右,鼎信公司计划在荔城开设分公司,后来公司总经理井某某的弟弟井小强也想办,因为公司之前曾向景小强借过一笔钱,还因为这笔钱发生了一些纠纷。随后,其母亲张某某前去与景小强谈判,将部分利息分给其,并将历城分公司转让给景小强。对他来说,手续费大约是35万元或37万元安阳公司注册,转账了。具体是什么卡记不清了,应该是他妈妈延安中路或者他妈妈延安中路发的工行卡。申请中国银行卡。他认识王力,曾在鼎信公司做业务员,业绩中等。他记得,2014年12月左右,景小强在历城开京鼎公司之前,将王力和他的开发共计约47万元,约5分的合同转让给了景小强,他会还给王力。资本和利息。当时,历城店的实际老板是景小强,他认识王天喜和陈1,两人都为景小强工作。
28、证人李4的证言可以证明他与景小强没有经济关系。王天喜在历城成立的一家公司,利用陈某1所用资金开发其房产,所用资金以其房屋抵押。力成公司对付陈某 1. 资金一直用在京华园项目上,已经用了3-400万元,资金一直处于流动状态。其法人为其子李1,原隶属于安阳市北关区房屋建设开发公司开发的汤阴永通景花园项目。过程中发现该公司在银行有不良记录,无法正常抵押商品房,于是注册下一步投资开发。建造。丽城之后 钱到了,优先投资永通项目。目前,该项目已竣工验收。
29、证人陈1的证言可以证明他与景小强、李4是朋友,也认识王天喜。璟和李并不熟悉。2015年1月,王天喜和景小强在历城开了一家公司,用历城的资金进行李4的房地产项目。因为李四和景小强都很熟悉他,所以让他和王天喜过来看看历城的生意。王天喜负责历城的业务。他监督资金的使用,对李四和景小强负责。李四的儿子李一的名片和景小强的名片都交给了他,李成的资金专门用于李四在汤阴县火车站对面的广厦房地产项目。黎城的资金转到了黎1的卡上,然后转给景小强或者他的卡,最后全部交给了李四的广厦地产项目。李某4人的还款直接打到李成公司的会计卡上。它不直接做生意,只是起到监督的作用。此外,还就一些业务方面向历城的业务员进行了简单的咨询。
30、证人刘某2、韩某、李某8、周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可以证明,景小强、陈某1共为李某4预付工程款98万元。
31、能够证明山西秦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2015年1月至12月的现金及资金收支情况进行了评估的评估意见。2015年1月至12月期间,公司已对外公开报告实际吸收人民币存款98人次,累计吸收人民币存款210人次。
32、被告人王天喜的供述和答辩可以证明,其与景小强于2014年下半年接管昌业某公司投资并成立。景小强投入大,他投入小。主要负责京鼎公司的事务。同年8月和9月认识王丽后,王丽和李3负责办理工商登记。公司成立后从事资金的多对一中介业务。他和景小强在安阳找了融资方,从历城吸收了资金,供河南的贷款人使用。证书和预告登记作为对投资者的还款保证。
33、被告人王丽的供述和辩护可以证明,她于2015年1月来上班,3月从事出纳工作。公司在荔城有一个兼职会计李9,但他只负责报税。李三为公司主要负责人。2015年3月开始记账,具体负责把从李成公司收到的钱打到河南法人李1的账户上,等钱到期了再把李1账户里的钱转到自己的账户上。自己的卡,然后撤回到期合同并支付本金。具体业务流程为客户来公司了解情况,带钱,签订三方合同《中介服务协议》。三方是:客户贷方,项目借款人、京鼎公司的中介方。合同签订后,有时会通过工行卡寄给项目方,有时会直接寄到李某1号账户。客户的钱到期后,京鼎公司又给老板打了电话,老板随后将钱通过李某的1号账户转到了自己的工行卡上。取出现金后,收回委托人出借人手中的中介合同,合同作废,业务结束。客户借钱时,提前一个月按0.8%(三个月)、1%(半年)、1.2%(一年)收取利息,每月按时从我手上提款,只提款本金在上个月。之前汪天喜到过历城办公室,自从商店装修以来就一直来。他负责房子的装修和家具的采购。正常营业后,他经常来丽城公司,为员工开会。王天喜为实际控股股东兼总经理,景小强、王天喜或为合伙人。打开的时候,是王天锡让他去做的。景小强到历城来过几次,但一般不来。王天锡让他去做。景小强到历城来过几次,但一般不来。王天锡让他去做。景小强到历城来过几次,但一般不来。
34、被告人经小强的供述和辩护可以证明,2014年底至2015年初期间,王天喜找他说长治市历城县市场环境良好。做二手房等生意,当时就把一部分钱借给他。他的一个弟弟景某某在长治市与一位姓张的女老板做金融生意。当时,他们公司打算在长治所辖的几个县设立分公司。景某某告诉他这边的市场很好,让它来这里看看。之后,齐某和王天喜数次来到长治,与张姓女老板谈了数次。王天喜觉得这个项目做的真好。然后,他们决定接管历城的地盘。齐某和王天喜多次与她协商确定价格,并支付了长治公司前期的装修费和房租。当时安排王天喜转账。应该是转给了长治一个姓张的女人。当时共转账40万余元。京鼎公司的钱都是他投资的,王天喜负责管理。他一共吸纳了三百万多的存款,但是联系不上比较大的项目,于是他考虑找一个比较稳固的,快完工的项目,终于找到了李四。钱一部分给了李四,一部分钱没给他。空闲时间过后,他先支付了燃料和材料的费用。这必须在会计账目中检查。退回的钱被他到处借。李4的账户应该是他儿子李1的,因为他的公司不能做抵押,所以又以李1的名义开了一家公司,接受李成转账的资金。金鼎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是我的岳母。他没有参与公司的运营,只是用了她的身份证。她自己并不知道这家公司。我和王天喜是战友。我们一起开公司,股权在他名下。事实上,他才是真正的老板。实际投资人是他本人,投资了40万余元,并安排王天喜来做。只负责监督好王天锡。陈一、陈某受王天喜邀请进行业务培训。在历城县公安局介入调查之前,金鼎公司没有任何投诉,也没有任何经营问题。他们不认为这会涉及犯罪。在没有给老百姓造成经济损失的情况下,全额退还储户。
本案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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