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8月28日电 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消息,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近日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通知》。 《通知》指出,支持地方试点进一步优化企业简易注销程序,支持未开业、无债权债务的企业快速退出市场,形成创新型企业。可复制推广的市场退出制度成果。
资料图:市场监管总局在京正式挂牌。中新社记者 贾天勇 摄
《通知》称,2017年3月1日起,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在全国全面推开。 一年来,改革取得积极成效,但也存在一些问题。 《通知》旨在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的决策部署,深入推进企业简易注销改革任务落实,提供为企业退出市场提供更加便利的服务。
《通知》提出,支持地方试点进一步优化企业简易注销程序。 各地要在全面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基础上,坚持“便民高效、公开透明、风险可控”的基本原则,依托自由贸易,继续探索扩大试点试验区、国家经济功能区和有条件的地区,通过改革适用范围、缩短公示时间等改革措施,进一步优化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程序,支持未开业、无负债企业快速退出市场,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市场退出制度创新。 各省(区、市)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及时总结成熟经验公司注销服务,指导试点地区工商、市场监管部门研究学习。尽快制定试点实施方案。 试点实施方案报总局批准后实施。
《通知》明确鼓励各地探索搭建企业注销服务平台。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依托现有政务服务平台,探索建立全流程一体化企业注销登记服务平台,开放工商、税务、商务、海关、中国人民银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办理企业市场退出业务流程,实现办理流程清晰透明,企业信息互通共享,为企业提供具有信息反馈等功能的电子政务服务各部门处理结果,全程跟踪进度。
《通知》要求,扎实推进落实各项改革措施。 各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要扎实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公司注销服务,及时总结先进经验,聚焦重点难点问题; 加强部门协作,有效防范逃税避债等风险。 注重宣传引导,确保出台的各项改革措施真正到位,改革红利有效释放。
公司注销法人_公司被注销开发资格法人怎么样
【提交问题】
笔者曾经代理过一起民事二审案件。 被上诉公司在二审判决前擅自注销企业,未如实告知法院和上诉人。 这就引发了一个问题:被上诉人的民事主体资格被取消,法院应该如何处理?
【律师观点】
无疑,企业法人在诉讼阶段注销登记,其民事主体资格已被取消,法院不能再将其作为诉讼标的进行判决或调解,否则不符合程序要求。法律规定当事人必须具备资格。 那么法院应该怎么做呢?
笔者通过查找查询了解到,法院通常有以下几种运作方式:
第一种方式是在诉讼过程中处理企业注销。 根据主体责任继承原则,法院在变更诉讼主体后(例如:个体工商户变更为实际经营者,法人变更为股东、发起人、董事等)。 )、实际控制人等)依法继续审理和判决。
第二种处理方式是企业在诉讼过程中被注销,民事主体资格被消灭,法院以当事人不具备资格,不符合民事主体资格为由直接驳回诉讼。提起诉讼。
第三种处理方式是,如果法院在二审阶段发现一审不能查明公司注销的事实,发回重审或者直接改变诉讼标的。并以认定事实错误或者认定事实不清为由改判。
第四种方式是法院组织双方和解,双方以和解为由向法院申请撤诉,法院裁定撤诉结案。 笔者所代理的民事案件就属于这种情况。
应该说,上述第一、三、四种处理方式均符合程序法的要求,能够更好地实现司法化解纠纷的功能。 第二种处理方式值得商榷: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六十四条规定,企业法人解散的,依法清算注销前以企业法人为当事人; 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作为当事人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权利义务的继承人尚未确定的,应当中止诉讼,重新开始诉讼。中止诉讼事由消除后。 显然,在权利义务的继承人可以确定或变更的前提下,“撤诉”的处理方式本身就违反了“先停诉再续诉”的程序要求,不利于诉讼的顺利进行。争端的根本解决。 因此,不被大多数法院甚至最高人民法院所承认。
[扩展问题,扩展观点]
假设本案被上诉人未撤销案件,二审上诉人以和解为由撤回上诉。 法院作出准予撤诉的民事裁定后公司注销法人,若和解协议未履行,上诉人应如何维权?
第一种观点认为,二审撤回上诉,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可以依据一审判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种观点认为和解协议代替一审判决。 上诉人撤诉后,和解协议不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将该和解协议作为新的可诉合同重新提起诉讼。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笔者曾在《被告人能否申请追加共同被告人? ”在该条中,文章着重阐述了“处分原则”条款,即在“处分原则”下,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权利义务(无论是起诉、反诉、调解、和解、上诉、申请再审、申请执行等)),由当事人自行承担该“处分”的法律后果和法律责任。由于双方在二审阶段达成和解,应当可以认为,双方当事人通过诉讼以外的途径,为双方当事人建立了一种新的权利义务关系,这种新的法律关系实质上改变了一审判决的实质内容公司注销法人,因此,和解协议可以代替一审判决。法院判决成为债权人的新救济方式。
【本案的巧妙处理】
本案中,因被上诉人注销企业、民事主体资格消灭等法律事实不可逆转,法院不能再以公司为诉讼标的作出实体判决或调解,上诉人撤诉上诉并面临和解协议被驳回。 履约的法律风险和如何提供救济的巨大争议(例如:救济的依据是什么,谁应该是救济的被告)可能给上诉人带来无穷无尽的烦恼。 想来想去,为慎重起见,笔者向上诉人提出建议:在撤诉前,必须要求被上诉人的股东当庭支付和解价款。 最终,在各方的努力下,这个建议得到了落实。 至此,一场历时10年的法律纠纷案圆满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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