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注销后的债权债务_公司注销后债权如何主张
01 提出的问题
公司注销后,即意味着其独立法人资格消灭。 那么,如果公司在解散清算时遗漏了某些债权,或者公司解散后未经依法清算程序而注销登记,原股东是否还有权向公司债务人主张该债权?
02 现有法律法规:缺乏直接明确的规定
我国现行的《公司法》或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对这个问题没有直接明确的规定。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公司依法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注销后的债权债务,由股东依法分配,归股东所有; 设置相应的条款和条件。
03最高院司法解释:原股东可对清算组成员提起诉讼
笔者注意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三条规定,清算组成员有违法行为的,“公司被清算注销”,相关股东可以参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以清算组成员为被告,其他股东为第三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但原股东能否直接向注销公司的债务人追索债权? 最高法院似乎还没有出台明确的司法解释。
04 地方高院答复:原股东可以以自己名义追偿遗失债权
2006年,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公司依法注销后享有的财产权益如何处理的若干问题的答复》(简称《答复》),明确了“公司依法注销后公司解散,股东应当清算,清算完毕并完成注销登记后,公司即告消散。因公司依法清算后的剩余财产由股东依法分配,属于股东所有。如果您有财产权益,您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依法主张您的权利。”
上述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答复》较为明确:即原股东有权在公司注销前向债务人主张债权。 《答复》还明确:(一)全体股东无需作为共同原告提起诉讼。 多个股东就同一债权分别提起诉讼的,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股东有权起诉要求分配财产。
05 近期司法判例:股东可依据“权利继承”和“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寻求债权
基于我国《公司法》中关于公司依法清算后剩余财产按股东比例分配的规定,部分地方法院认为,原股东有权继续向公司债务人追偿遗失债权基于“权利继承原则”。
例如,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2021)京01民终6253号二审民事判决中认为:“……公司注销后尚未实现的债权,不得因公司主体解散而消灭的,按照民事权利继承。公司的权利原则上应当由全体股东享有”。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川01民终21528号二审民事裁定书认为:“对于未来未清偿的债权,公司股东也可以成为权利主体。民法权利继承原则。” .
另一方面,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九条的规定公司注销后的债权债务,公司解散或者公司未依法清算后,股东恶意处分财产的,债权人仍可以要求原股东公司注销后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即股东有追索的“义务”); 相应地,不少法院认为,基于“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公司原股东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公司遗漏的债权(即股东也应享有“追索权”) ”)。
例如,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21)粤20民终4621号民事二审判决中认为:“……公司注销后,其法人资格消灭,但考虑到权利义务对等原则,XXX公司的债权还是可以追回的”。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2021)浙0521民初659号民事判决书认为:
“公司注销后发现遗漏债务的,有过错的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根据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公司清算注销发现遗漏的,债权的,股东或者清算组成员也可以作为债权人主张权利。”
06 工商清算报告书“债权债务已清算”能否作为抗辩理由?
债务人可以提出抗辩,理由是公司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的清算报告中写明“债权债务已经清偿”,即放弃债权。 但司法判例显示,这一抗辩并未得到法院支持。
例如,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21)粤20民终4621号民事二审判决中认为:“……公司注销登记程序表明公司债权债务已已注销,但该提示仅供市场监管,管理部门在办理公司注销手续时必须履行的承诺,并不代表XX公司放弃对XX公司的债权。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21)川01民终21528号二审民事裁定书中认为:“……公司清算组在申请时明确表明债权债务已经清偿。向工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但该陈述仅是对工商登记机关办理公司注销登记时必须履行的承诺,其效力不如公司债权人和债务人。”
07 办理破产清算后,原股东还能直接主张债权吗?
不能。 进入破产清算的公司,其原股东不能以自己的名义直接主张公司的债权。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在《答复》中认为:破产程序终结后,发现公司仍享有债权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的,应当先以该权益清偿全部债权人; 公司股东或上级机关不享有产权。 届时,如果破产清算组已被撤销,原公司的股东可以向审理破产案件的法院申请恢复清算组或者重新设立清算组,主张原公司在破产清算组中的债权。清算组名称。
08 结论与启示
对于公司债务人而言,公司债权人注销完成并不意味着相关债权的放弃或消灭,债务人仍可能面临被债权人原股东追偿的风险随时。
对于公司原股东来说,需要注意清算程序的合法性和严谨性。 虽然公司原股东仍然可以追究遗漏的债权,但债务人往往会提出各种抗辩,原股东可能往往需要通过诉讼来达到追索的目的。 另一方面,如果公司未被依法清算(如向工商部门提供虚假清算报告),公司原股东也将面临被债权人追偿的风险。
最后,笔者认为,立法部门可以在司法实践中结合已有的司法经验,逐步形成系统的公司注销后债权债务追回法律规则。 毕竟,公司注销已经成为越来越普遍的现象。
-结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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