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注销后未实现的债权应为公司原股东所有,而非公司原债务人所有。
公司财产是指公司依法拥有的一切财产,包括以公司名义享有的物权、债权和无形财产权。 公司存续期间,公司对公司财产享有全部法人财产权。 在现代公司理论中,公司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是有区别的。 股东的出资转为公司财产后,即失去所有权,成为公司财产。 公司存续期间,股东不得要求公司返还其财产。 但是,公司终止后,公司清算后的剩余财产的所有权仍归原股东所有,并由原股东按照出资比例或约定进行分配。 公司财产的原始来源是股东的出资,后来公司的经营活动导致股东的原始出资发生变化。 这种变化可能是数量的增加或减少。 超出原投资的财产可视为原投资收益。 这样一来,原出资人取得公司终止后的剩余财产是顺理成章的,也符合民法的基本原则。
而按照该理论,原公司的债权也应属于原股东,这是一个启示。 该理论旨在解决法人的债权人无法从法人处获得清偿时,能否要求法人背后的人承担责任的问题。 公司面纱的两边,分别是公司的债权人和股东。 公司面纱将他们隔开,因此他们不能直接针对彼此主张自己的权利,而必须通过公司桥梁。 该理论的实质是公司的债权人可以绕过公司直接向股东主张权利。 既然公司债权人可以揭开面纱直接向股东主张权利,为什么股东不能在公司终止时揭开面纱直接向公司债务人主张权利以保护自己的产权呢? 民法的基本原则是公平,即权利与义务的对等。 在这个问题上,也应该平等地行使权利。 在公司终止的情况下,如果原股东不能对公司未实现的债权行使其权利,无异于让公司的债务人获得了本应属于公司的财产,最终属于公司原股东的财产没有任何依据。 这显然是非常不公平的。 这不符合民法的基本原则。
因此,公司注销后未实现的债权应为公司原股东所有,而非公司原债务人所有。
1、股东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权利
原股东取得债权后如何实现债权成为新的问题。 既然原公司已经注销,原股东显然不能再以原公司的名义主张债权,那么原股东是否应该以自己的名义主张债权呢? 笔者认为,债权应以自己的名义追偿,因为股东已经取得了债权人的追索权,股东行使债权是为了实现自己的利益。 借用《公司法》中派生诉讼的理论,当股东的合法权益受到公司内部人的侵害时,法律允许股东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权利,以保护股东的利益。 股东的利益被公司外人侵犯,法律应该允许股东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权利。 不仅在理论上,在法院审理此类案件的实践中,股东通常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这种方式也得到了法院的认可。
2、公司注销后,原公司的债权转为原股东的债权
公司清算后,剩余财产由股东分享。 剩余财产当然应该包括公司的遗产和未履行的债权。 对于这部分债权,由于公司不复存在,原公司继续行使权利的基础不存在,只能由原公司的股东行使权利。 原股东行使权利的主要障碍是如何将原公司的债权转换为股东的债权,只有转换后原股东才能向原公司的债务人主张权利。 根据不同情况,实现公司债权转化的方案有以下三种:
(一)公司注销前向股东转让债权的;
公司进入清算阶段后,其法人资格仍然存在,可以转让其权利,但不得与《公司法》规定的对清算阶段企业行为的限制相抵触。 转让的法律依据可以在合同法中找到。 《合同法》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全部或者部分权利转让给第三人公司注销后的债权债务,但必须通知债务人,同时受让人取得与债权相关的从属权利。 这为公司原股东取得公司债权提供了法律依据。 股东虽然是公司的出资人,但独立于公司和除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公司注销后的债权债务,主体资格合格。 那么,程序性工作就是公司只需要在注销前将债权转让给原股东,并通知原债务人即可。 这样,即使公司注销后,原公司的债权也不会消灭,而只是转移。 对于被转让债权的股东,其面临的风险是债权可能无法实现。 因此,转让应遵循自愿原则,股东应主动接受。 同时,转让时应考虑受让方承担的风险,给予适当的折扣。
(二)债权向股东的分配情况。
在这种模式下,公司不经过债权转让的过程,而是在分配公司剩余财产时,直接将剩余未实现的债权分配给股东。 其法律依据是《公司法》的规定。 公司清算后的剩余财产按股东出资比例分配,股份公司按股东持股比例分配。 当然,从程序上看,被分配债权的股东如欲实现债权,仍需履行《合同法》规定的程序方可向债务人主张权利。
(三)原股东有权追索遗漏的债权。
对于遗漏的债权,原股东仍享有最终所有权。 但是,由于这部分债权可能不是在清算阶段就发现的,而是在公司终止后才发现的,因此这部分债权不可能在公司终止前分配给个人股东,并且应该属于原股东。 因此,该部分债权的原股东享有追索权。
3、公司注销后债权的实现
原股东通过上述第一种、第二种方式取得债权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向债务人追偿。 追偿所得应当由自己取得,其他股东不得主张其权利,债务人不得以公司已终止为由提出异议。 原股东通过上述第三种方式实现债权后,有义务通知其他股东,仍应当按照原出资比例分配实现的债权。 未通知其他股东的,其他股东有权向取得债权的股东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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