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注销后欠款怎么办_公司注销后欠款如何去讨
【案件】
胡、文为原A公司股东公司注销后欠款怎么办,2008年7月10日,A公司与B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约定B公司向A公司借款500万元,借款期限为2008年7月10日起至2009年7月9日。2008年7月11日,A公司以电汇方式向B公司支付借款500万元,B公司于同日出具收据。 借款期满后,B公司未偿还借款。 2009年,A公司经股东大会决议解散,并于2009年8月5日完成注销手续。胡某多次向B公司索要欠款,B公司拒不归还。 故请求法院判令B公司归还胡某借款1000万元; B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B公司抗辩: 1、B公司向A公司借入的款项已归还,A公司清算报告及注销材料均记载公司债权债务已清偿,无对外债权; 二、胡某为本案原告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无权提起本案诉讼。 因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胡某的诉讼请求。
【判断】
法院认为,根据双方的诉求,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胡某作为股东之一,是否有权在注销后向B公司追回500万元借款。 A公司的
胡某作为A公司原股东,有资格作为原告向B公司提起债权诉讼。
一、A公司在清算过程中留给B公司的500万元债权,不会因公司注销而消除。 本案中,A公司在清算报告和公司注销申请中记载债权债务已结清是公司办理注销手续的前提,并不一定能真实反映公司与公司之间的关系。 A公司的债权债务,也不能视为A公司有放弃500万元债权的意思表示。 甲公司对乙公司的500万元债权虽未在清算报告中体现,但该债权作为一项客观存在的基本民事权利并没有被消除。
第二,A公司注销后,胡某、温某可以以原公司股东身份直接向B公司主张500万元债权。 股东之间存在投资关系,享有从公司经营成果中获利的权利。 作为股东权利的延伸,当公司清算注销时,股东有权要求分配公司剩余资产。 清算时未清偿的债权虽然未在清算报告中列明,但仍属于公司实际剩余财产的一部分,在公司注销后由全体股东继承。 本案中,除甲公司清算报告中列明的剩余资产50万元外,甲公司对乙公司的债权500万元也是公司剩余资产的一部分。 有权直接要求B公司清偿债务。
股东大会
[注释]
对于公司清算注销后的剩余债权,股东是否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法律上并未明确规定。 有否认和肯定。
1. 否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司解散后,股东应当对公司进行清算。 股东与公司是两个完全独立的实体。 股东的出资缴付给公司后成为公司的资产。 股东个人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 股东只有在出资后才有权向公司分配股利。 因此,公司注销后,其主体资格不复存在。 公司在注销前未将债权转让给股东的,视为公司放弃无人认领的债权,股东不得向债务人追偿原公司债务。
二、肯定的说
公司财产以股东出资为基础形成。 股东将其财产以出资方式交付给公司后,即取得公司股权资格,而丧失其出资财产的所有权。 公司取得股东所有权后公司注销后欠款怎么办,就形成了企业法人的产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公司财产为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和法定赔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的债务。 股东出资分配比例,股份公司按照股东所持股份的比例进行分配。 由于公司的剩余财产属于股东所有,因此未实现的债权也属于财产权的范畴。 当然,股东有权以自己的名义主张债权的实现。
我同意第二种观点,即股东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债务人主张债权。 公司清算注销后,虽然主体资格不复存在,但并不意味着公司通过注销放弃了债权。 基于公司财产来源于股东的事实,公司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归全体股东所有。 因此,公司的未偿债权应由股东继承。 为避免后续问题,建议公司将公司债权以债权转让的形式转让给股东,并在注销前通知债权人。
如果股东主张原公司的债权或财产权益,是否应由全体股东作为共同原告提起诉讼? 法院会受理部分股东提起的诉讼吗? 在笔者看来,股东对外主张原公司的债权和财产权,与股东之间的财产分配是不同的法律关系。 原公司部分股东不愿主张债权的,其他愿意主张债权的股东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但是,提起诉讼的股东实现其债权后,应当按照该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给其他股东,但其他股东放弃权利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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