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解散清算时,清算组仅在报纸上公告,不通知债权人,不构成对债权人的有效通知。
在实践过程中,很多债权人都咨询过一个重要的问题。 一家公司欠我钱。 当我去要求还款时,发现公司已经注销了。 我应该怎么办?
针对上述问题,最高人民法院给出了指导性判例。
案例名称:诉陈维祥诉民事裁定申请
案号:(2015)民申字第2249号
审判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法院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要求清算组应当通知债权人并在报纸上公告。 仅履行公告义务不构成对债权人的有效通知。 因此公司注销后欠款怎么办,原中纺公司清算组虽然在报纸上刊登了公告公司注销后欠款怎么办,但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将公司清算及债权申报事宜书面通知债权人龙盛公司,致使龙盛公司公司未及时申报债权而蒙受损失。 因此,在原中纺公司已注销的情况下,原判认定原中纺公司清算组成员陈伟祥对范围内的涉案债务承担民事责任并无不当。关于接受原中纺公司资产...
根据上述观点,如果公司注销时未书面通知债权人,且欠款未清偿,债权人可以要求清算组成员承担清偿责任。
《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五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 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清偿债权人。
第一百八十九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法解释二》
第十一条 公司清算时,清算组应当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将公司解散和清算的情况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按照规定公司注册公司规模和业务范围。 在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公告。
清算组未依照前款规定履行通知、公告义务,致使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得到清偿,债权人主张清算成员的造成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
第二十条 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注销登记。 如果公司未经清算而注销登记,导致公司不能清算,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董事、控股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承担清偿公司债务的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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