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注销后虚开还查吗_注销后发现虚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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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注销后发现偷税,是否可以追回税款?
背景
A公司由A、B两个自然人于2010年3月投资设立,注册资本100万元,主要从事汽车灯具的生产和销售。 2015年10月,股东大会依法申请注销。 注销时,相关实物资产已变卖,并于2015年12月完成注销手续。注销时公司注销后虚开还查吗,两股东可供分配的资产总额为150万元。 2016年6月,税务机关对B公司进行税务稽查,发现A公司受B公司委托,于2014年3月加工了一批车灯。B公司经税务机关核实,发现A公司A未将收入入账并申报相关税金。 税务机关能否向甲、乙两个自然人股东追缴税款? 集体审理此案时,出现了两种不同的意见。
一方认为A公司已依法注销,法人资格终止,财产已清算分配,无法再向A公司追缴税款。自然人股东A、B为不是该税款的纳税人,因此不能追究相关税款。
对方认为,虽然A公司已经注销,但公司清算后的财产最终将由A、B两个自然人继承,为维护国家税收权益,税务机关应追究他们的付款。
案例分析
企业清算终止有点类似于自然人死亡,股东类似于继承人,企业终止类似于被继承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以其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缴纳税款和债务。财产。 企业清算前发生的收入未入账,应承担的纳税义务发生在企业终止前公司注销后虚开还查吗,即税债产生于清算前。 因此,继承最终分配财产的股东,也应在清算后的财产分配范围内。 承担法律责任。 当然,如果被注销的企业是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投资人或普通合伙人也将承担无限法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当事人变更、追加若干问题的规定》(法施[2016]21号)第二十二条企业被吊销执照、被吊销、责令关闭、歇业及其他解散原因后,其股东、出资人或主管机关无偿收受其财产,致使被执行人财产无遗或剩余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追加股东、出资人或者有权机关作为被执行人,并在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公认。
企业注销后,股东或投资人无偿取得最终财产分配。 根据上述原则,如果税务机关有确凿证据证明被清算单位有应纳税义务的,税务机关在履行相应的法律程序后,可以通过民事诉讼向法院提起诉讼对取得分配财产的其他股东、投资人作为被执行人,在该股东、投资人最终接受分配财产的范围内承担纳税义务。 但法事[2016]21号文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实施实践制定的。 因纳税义务产生的债务是否适用民事诉讼法,存在一定争议。 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经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征税是一种行政行为,具有强制性和无偿性的特点。 税吏与税吏的法律地位不平等,属于行政程序法的调整。 范围。 税收征管法第五十条规定,税务机关可以采取措施行使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规定的代位权和撤销权。 随意行使权力。
《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下列债权类型的债权人应当参加债权人会议讨论重整计划草案,并按照下列债权类别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分组表决:债权:(3)由债务人支付所欠税款。 这表明企业破产法承认纳税人所欠税款属于债权范畴。 因此,税务机关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维护国家税收债权人的权利。 对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的股东、投资人,税务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税务机关不得自行对股东、投资人实施强制执行措施。
立法建议
目前,除《企业破产法》外,没有其他相关法律将企业所欠税款直接认定为债权。 第二十二条的法律精神,增加了条款。 这样一来,一方面可以更有效地保护国家的税收权益,另一方面可以降低税务人员在企业注销过程中产生的执法风险。
本文来自《中国税务报》06期“正坤谈税”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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