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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注销后诉讼主体_公司注销后租赁合同继受主体

发布时间:2022-12-29 00:15:06 浏览次数:

公司注销后诉讼主体_公司注销后租赁合同继受主体

本文由《执行复议与执行异议之诉》()整理发布。 总结裁判意见,协助落实实战操作,保持优秀裁判的思维水平。 转发请在文章开头注明出处和作者。 您可以搜索案例、法规。

裁判要点

如果被执行人的公司被注销,股东的出资义务将加速到期,债权人可以要求股东在未缴纳的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实用要点

第一,公司作为被执行人,应当承担追加股东的责任。 主要考虑几个方面,一是股东的出资和退股责任; 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当事人变更、追加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如果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的,追加未缴或者足额出资的股东或者对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作为被执行人,在未缴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当事人变更、增加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作为被执行人,未经清算注销的,公司不得清算,由执行人申请变更或者补充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董事、控股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执行人在本次执行异议裁定中的理由比较充分,申请追加被执行人的理由我们会充分说明。

二是股东出资认缴期限尚未届满的,公司予以注销,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届满,出资作为清算财产。 其实质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二)公司解散时,股东未缴纳的出资作为清算财产。 股东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到期应付未缴的出资,以及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条、第八十条的规定分期缴纳但尚未到期的出资。 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纳出资的股东与公司成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在未缴出资的范围内,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

三、公司解散(含注销),应当依法履行清算程序。 清算程序不当是被执行人要求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承担责任的另一个原因。 其实体法律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一条。 通知所有已知债权人,并根据公司规模和经营区域在全国或公司注册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公告。 清算组未依照前款规定履行通知、公告义务,致使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得到清偿,债权人主张清算成员的造成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

个案简报

一、熔盛公司诉方博公司、科建公司、联盛公司、宏城公司、方建平、陈素杰借款纠纷案,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主要内容即:方博公司欠融盛公司的贷款本息合计347.8万元。 被告方建平、陈素杰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执行人荣盛公司更名为和宇公司。 在执行过程中,和鱼公司申请追加被执行人的股东为被执行人,其在未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2、2013年1月14日,被执行人在工商局登记。 公司章程载明:股东为陈素洁、方建平,注册资本1000万元。 2015年1月13日前认缴出资510万元。 方建平、陈素杰于2013年1月14日分别以货币认缴190万元、300万元,方建平、陈素杰的出资已经到位。 2014年9月15日,淮安市金湖工商局核准注销。 注销时,已认缴出资510万元未到位。

据信,金湖法院(2015)金民初字第01887号、第01935号、第02167号三份民事判决书反映并确认了510万元返还的证据。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法院核实。 金湖法院出具了《关于涉案三案情况的说明》。 材料显示,金湖法院在(2014)金知字第1622号案件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执行,将其追加为被执行人,并分派5.1元。万,他没有贡献。 申请人在遗嘱执行人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 2015年10月28日,金湖法院从银行账户中提取存款2857元(含执行费2857元)。 (2015)金知字第0039号案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执行,依法也追加为被执行人,对执行人王庆鹏负责。 510万元负债范围内无资金来源。 2015年10月28日,金湖法院从银行账户中提取了人民币保证金(含执行费7437元)。 2015年11月,季连桂与民间借贷纠纷案审理中,向金湖法院账户汇款1250元(含诉讼费)。 以上三起案件公司注销后诉讼主体,金湖法院共收到10万元人民币。

3、和玉公司申请追加为被执行人的原因是:在执行过程中,经核查工商登记信息,发现其于2014年9月15日被非法注销。 公司成立于2013年1月14日,注册资金1000万元。 股东及持股比例为:持股51%,方建平持股19%,陈素杰持股30%。 方建平、陈素杰承诺在2013年1月14日前认缴出资,并已到位。 被申请人承诺在2015年1月13日前缴纳出资,但未到位。 申请人认为,非法注销登记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股东作为股东,应当在出资范围内承担清偿本案债务的责任。 理由如下: 1、撤销时未依法通知申请人,损害了申请人的申报和主张债权的权利。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未接到通知的,应当申报其债权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清算。” 但在注销期间,他们在知道申请人地址的情况下公司注销后诉讼主体,并未依法向申请人出具申报通知书,仅在报纸上刊登。 公告将导致申请人丧失申报债权的权利。 2、被申请人应在其出资额度内负责清偿本案所涉债务。 根据《公司法》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具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东股份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二条:“公司解散时,股东未缴纳的出资作为清算财产。未缴纳的出资股东未缴纳的到期应付出资,以及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条、第八十条规定分期缴纳的尚未届满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如债权人主张未缴纳出资的股东与公司成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纳的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依照法律规定。”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受让方认缴的出资额合同金额为510万元。 公司于2014年9月15日注销时,应将被申请人未缴出资510万元作为清算财产。 但该笔出资在清算时未登记为清算财产,注销时未依法通知申请人,导致申请人权益受到损害。 本申请人要求在其出资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符合法律规定。

判断要点及理由

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是否可以追加为被执行人; 如果可以追加,责任范围如何确定?

关于能否追加为被执行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当事人变更、追加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有效执行人认定的债务的,法律文件,申请执行人应当申请变更,增补未缴或者足额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者依照公司法对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是被执行人,在未缴纳的出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被执行人于2014年9月15日注销登记,无可供执行财产。 作为公司原股东,其未依法缴纳出资510万元,依法应当在未缴纳的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 申请追加被执行人具有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如何确定责任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当事人变更、追加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被申请人在责任范围内已经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不得责令其承担责任。反复。” 本案中,被申请人主张代被执行人偿还了510万元。 经法院依职权调查,金湖法院涉案三案已代被告人清偿510万元。 这一事实得到了法庭的确认。 从人民币中扣除。 他辩称自己代为偿还了其他款项,但本院以其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未向本院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为由不予确认。 法院不支持请求法院判决510万元范围内的责任。

裁定追加案外当事人为被执行人,在人民币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

标签: 执行异议丨追加变更丨出资义务丨清算义务丨支付义务

案例索引: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08执一140号《与等企业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审判长董国华、法官钱晓明、法官李玲),《中国裁判文书网》( )。

法律基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当事人变更、追加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未经清算而被注销,致使公司不能清算的,申请被执行人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控股股东,应当是被执行人服从执行。 公司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二条 被申请人或者申请人对执行法院依照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一条规定作出的变更、追加裁定或者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诉讼。

被申请人提起执行异议诉讼的,申请人为被告。 申请人提起执行异议诉讼的,被申请人为被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第十一条 公司清算时,清算组应当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将公司解散和清算的情况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按照规定公司注册公司规模和业务范围。 在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公告。

清算组未依照前款规定履行通知、公告义务,致使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得到清偿,债权人主张清算成员的造成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

《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解散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并开始清算。 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申请,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八十五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 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清偿债权人。

第一百八十六条 清算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清算组应当制定清算方案,报股东大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在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和法定赔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公司财产的剩余财产按股东出资比例分配. 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从事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公司财产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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